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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核准

发布时间:2022-06-18 07:07:35

㈠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过什么会决定

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的,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二、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1、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有关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核准。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做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发行。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4、承销。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㈡ 公司债券改变用途必须经过谁同意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可不可以改变资金用途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得到同意的可以改变资金用途。

《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需要哪些条件

《证券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㈢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什么作出决议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者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㈣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什么作出决议公司债券募集

1、改变资金用途以作为证券募集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改变资金用途作为证券募集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因此,当公司想要做出改变资金用途以用于募集债券募资时,必须需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者经过债券持有人会议才可以改变资金的用途。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部分有关证券募集条例: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㈤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过什么会决定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公司对专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属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5)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核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十八条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㈥ 改变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内。根据《容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㈦ 中国证券法规定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什么做出决议

法律分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公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㈧ 证券法规定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谁作出决议

法律分析: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㈨ 对于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如果需要改变用途,应该履行何种程序

公司公开发行来股票所源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用途是募股资金使用的法定依据,发行人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针对公司债券,也有相类似的规定,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用于的是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在核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时,要考虑该用途,如果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可能使公司的偿还债务能力受到影响。

㈩ 改变资金用途 必须经什么作出决议

1、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0)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核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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