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申请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已经纳入上海市产业投资三年滚动项目库;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六)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
(七)项目应当已经具备建设开工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
B.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比如
1.财政支持资金规模小,支持手段与结构不合理。
2、各类专项资金种类较少,区域差异化明显。
3、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明显,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4、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拓展资料:
专项资金
这里所谓专项资金,其实指的就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当然了对于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专项资金总体来说有着下面的三个特点:
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
二是用于特定事项;
三是需要单独进行相关的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专项应付款科目是核算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本科目可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收到了专项拨款的时侯,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工程项目完工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的部份,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上述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应企业尚未转销的专项应付款。只有都对应好,才不会出错。
C.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
收到不交所得税的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D. 申请国家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依据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石景山区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 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0〕13号)》
二、支持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2、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3、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贴息。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大、具有明显引领、带动作用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国家及北京 市级示范项目。
(三)支持工业结构调整 和工业节能减排项目
1、支持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
2、支持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企业主动退出;
3、给予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费用补助;
4、给予节能效果明显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资金 支持。
(四)支持商贸、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1、支持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特色经营项目;
2、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3、支持体现CRD特色的旅游产品及商品生产;
4、支持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 ,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公益性培训、信息服务等综合性服务。
(六)支持企业提升管理 水平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七)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2010年内新增贷款,根据企业与承贷银行 签定的贷款合同 ,给予实际贷款利息发生额50%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1年;
2、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按实际费率给予全额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上的,按2.5%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贴可同时享受;
3、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贴息:对于2010年获得石景山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的企业,给予2%贴息。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建设期投资 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项目
1、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设期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主动退出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行业,并且通过市级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于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4、对于节能效果明显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按节能量50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商贸、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1、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效益良好的特色经营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于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效果明显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费用的10%,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对于CRD特色旅游商品生产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于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按照拉动消费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对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按照其提供公共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服务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项目。
2010年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且运行良好,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1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
凡获得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区政府给予10%的配套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需登陆石景山区中小企业网(http://sjs.bjsme.gov.cn/),通过“项目征集申报系统” 进行填写,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向初审部门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2、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银行借款合同及贷款到位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合同及担保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贴息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信托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企业资质、自有资金证明、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提供发票复印件
7、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支持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节能减排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有资金证明
6、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企业主动退出项目需提供市级验收报告;
7、工业节能改造项目需提供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8、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和支出证明材料
(四)支持商贸、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1、支持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特色经营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开展特色经营服务项目具体方案及相关图片资料
(6)开展特色经营服务项目投资情况明细及相关发票。
2、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费用支出证明复印件
(6)销售收入增长的证明材料
3、支持体现CRD特色的旅游产品及商品生产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CRD特色旅游产品及商品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市场报告及相关图片资料
(6)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和支出证明材料
4、支持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拉动消费活动的具体方案及相关图片资料
(6)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证明材料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10年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
4、2010年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凭证
5、2010年创业服务工作总结
(六)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体系结构、功能模块)、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经验教训等
(七)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企业获得相关专项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初审
1、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项目,由区经信委负责初审;
2、支持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特色经营项目、外贸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项目由商务委负责初审;
3、支持体现CRD特色的旅游产品生产项目、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项目由旅游局负责初审;
4、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分管领域项目的初审。
(二)各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石景山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审核后确定支持的项目,报送区政府审批。
(三)申报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及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七
E. 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的账务处理
我是楼主不做补贴收入入账吗?还有这笔钱要交所得税吗?取得此专项资金之前有没有发生相关的费用?如没有,可记入“递延收益”,等实际发生费用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其所得税的问题,最近财税[2008]151号有规定,你可参考: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F.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怎么入账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
1.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就不涉及营业税和所得税缴纳问题。
(1)收到扶持基金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招商扶持金
(2)企业为招商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专项应付款--招商扶持金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这笔款项计入“补贴收入”科目,如果计入补贴收入的话,不交营业税,但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计算缴纳所得税。
3、所以,既然政府以扶持基金的名义给公司拨款的,还是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比较好,既不交营业税,也不用缴纳所得税。
G. 发改委2014年63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应急产业是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提供专用产品和服务的产业。近年来,我国应急产业快速兴起并不断发展,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产业体系不健全、市场需求培育不足、关键技术装备发展缓慢等问题。发展应急产业一举数得。为加快我国应急产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应急产业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应急产业是提高公共安全基础水平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严峻复杂,突发事件易发频发,防控难度不断加大。发展应急产业能为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质保障、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提升基础设施和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全社会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应急产业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公众安全意识提高,社会各方对应急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应急产业覆盖面广、产业链长,加快发展应急产业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催生新的业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增强经济活力,扩大社会就业。
(三)发展应急产业是提升应急技术装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情况复杂,对应急技术装备的适应性、可靠性、安全性要求更加苛刻。我国应急产业起步晚,一些产品技术含量不高,部分关键技术产品依赖进口。加快发展应急产业将带动相关行业领域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理念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升我国应急技术装备在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加强政策引导,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加快突破关键技术,不断提升应急产业整体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增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产业支撑能力,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作出贡献。
(五)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政府宏观引导和政策激励,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用改革的办法调动市场主体发展应急产业的积极性。
创新驱动,需求牵引。着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共性技术,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促进科技成果产品化、产业化;培育市场需求,推进应急产品在重点领域应用,形成对应急产业发展的有力拉动。
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健全应急产业发展机制,加快形成适应我国公共安全需要的应急产品体系,推行应急救援、综合应急服务等市场化新型应急服务业态,不断提高应急产业对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保障能力。
服务社会,服务经济。把社会效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研发应急产品,储备生产能力,完善应急服务,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六)发展目标。到
2020年,应急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应急产业体系基本形成;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一批关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制造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批自主研发的重大应急装备投入使用;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发展一批应急特色明显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形成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创新机制,为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提供有力支撑,并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
三、重点方向
(七)监测预警。围绕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重点发展监测预警类应急产品。在自然灾害方面,发展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病虫草鼠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监测预警设备;在事故灾难方面,发展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交通安全、海洋环境污染、重污染天气、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监测预警装备;在公共卫生方面,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等应急检测装备,流行病监测、诊断试剂和装备;在社会安全方面,发展城市安全、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监测预警产品。同时,发展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及设备等。
(八)预防防护。围绕提高个体和重要设施保护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重点发展预防防护类应急产品。在个体防护方面,发展应急救援人员防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避险、特殊工种保护、家用应急防护等产品;在设备设施防护方面,发展社会公共安全防范、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护、重要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等设备。
(九)处置救援。围绕提高突发事件处置的高效性和专业性,重点发展处置救援类应急产品。在现场保障方面,发展突发事件现场信息快速获取、应急通信、应急指挥、应急电源、应急后勤保障等产品;在生命救护方面,发展生命搜索与营救、医疗应急救治、卫生应急保障等产品;在抢险救援方面,发展消防、建(构)筑物废墟救援、矿难救援、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程抢险、海上溢油应急、道路应急抢通、航空应急救援、水上应急救援、核事故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疫情疫病检疫处理、反恐防爆处置等产品。
(十)应急服务。围绕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创新应急服务业态。在事前预防方面,发展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消防安全、安防工程、应急管理市场咨询等应急服务;在社会化救援方面,发展紧急医疗救援、交通救援、应急物流、工程抢险、安全生产、航空救援、海洋生态损害应急处置、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应急服务;在其他应急服务方面,发展灾害保险、北斗导航应急服务等。
四、主要任务
(十一)加快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应急产业相关科技工作进行支持,推动应急产业领域科研平台体系建设,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撑应急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核心技术。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在应急产业重点方向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鼓励充分利用军工技术优势发展应急产业,推进军民融合。创新商业模式,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应急产业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十二)优化产业结构。坚持需求牵引,采用目录、清单等形式明确应急产品和服务发展方向,引导社会资源投向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应急产品和服务。适应突发事件应对需要,推进应急产品标准化、模块化、系列化、特色化发展,引导企业提供一体化综合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应急服务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应急服务,支持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应急服务机构发展,推动应急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和规模化。
(十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适应现代产业发展规律,加强规划布局、指导和服务,鼓励有条件地区发展各具特色的应急产业集聚区,打造区域性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依托国家储备和优势企业现有能力和资源,形成一批应急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基地。根据区域突发事件特点和产业发展情况,建设一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形成区域性应急产业链,引领国家应急技术装备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制造和应急服务发展。
(十四)支持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品牌经营等方式进入应急产业领域,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做大做强。发挥应急产业优势企业带头作用,培育形成一批技术水平高、服务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应急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促进特色明显、创新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加速发展,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十五)推广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加强全民公共安全和风险意识宣传教育,推动消费观念转变,激发单位、家庭、个人在逃生、避险、防护、自救互救等方面对应急产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高层建筑、学校、公共场所、应急避难场所、交通基础设施等应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的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应急设施设备装备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健全应急产品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管理制度,建设应急产品和生产能力储备综合信息平台,带动应急产品应用。加强应急仓储、中转、配送设施建设,提高应急产品物流效率。利用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重大应急创新产品首次应用。推动应急服务业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相结合,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加快推行巨灾保险。
(十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应急先进技术和先进服务理念,提升企业竞争力。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引进更多应急产业创新成果在我国实现产业化。支持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鼓励企业以高端应急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国外先进应急技术装备进口。引导外资投向应急产业有关领域,国家支持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开展展览、双边或国际论坛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充分利用相关平台交流推介应急产品和服务。
五、政策措施
(十七)完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加快制(修)订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推动应急产业升级改造。鼓励和支持国内机构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提升自主技术标准的国际话语权。
(十八)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应急产品和服务,在有关投资、科研等计划中给予支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应急产业发展投入机制,带动全社会加大对应急产业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适用于应急产业的税收政策。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对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应急物资、装备等及时予以补偿。
(十九)完善投融资政策。鼓励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及创业与私募股权投资投向应急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应急产业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应急产业企业的担保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应急产业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应急产业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着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的核心技术研发人才和科研团队,培育具有国际视野的经营管理人才,造就一批领军人物。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应急产业相关专业。依托有关培训机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利用各类引才引智计划,完善相关配套服务,鼓励海外专业人才回国或来华创业。
(二十一)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应急产业发展。建立应急产业运行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加强应急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应急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托现有的国家和社会检测资源,提升应急产品检测能力。完善事关人身生命安全的应急产品认证制度。鼓励发展应急产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对应急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六、组织协调
(二十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牵头的应急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应急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选择有特点、有代表性的企业,建立联系点机制,跟踪应急产业发展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二十三)加强督查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产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分工的具体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应急产业发展协调机制牵头单位要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1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应急产业相关科技工作进行支持,推动应急产业领域科研平台体系建设
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2
鼓励和支持应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
科技部
3
采用目录、清单等形式明确应急产品和服务发展方向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4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提供应急服务,支持社会应急服务机构发展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5
打造应急产业区域性创新中心和成果转化中心,形成一批应急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基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6
建设一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
7
利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应急产业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8
完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高层建筑、学校、公共场所、应急避难场所、交通基础设施等应急设施设备配置标准,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的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应急设施设备装备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地震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9
健全应急产品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管理制度,建设应急产品和生产能力储备综合信息平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10
加强应急仓储、中转、配送设施建设,提高应急产品物流效率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11
利用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重大应急创新产品首次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
12
推动应急服务业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相结合,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加快推行巨灾保险
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
13
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引进更多应急产业创新成果在我国实现产业化。支持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鼓励企业以高端应急产品、技术和服务开拓国际市场
商务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14
组织开展展览、双边或国际论坛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充分利用相关平台交流推介应急产品和服务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15
加快制(修)订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标准
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16
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应急产品和服务,在有关投资、科研等计划中给予支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分工负责
17
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应急产业发展投入机制,带动全社会加大对应急产业投入力度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
18
落实和完善适用于应急产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
19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对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应急物资、装备等及时予以补偿
财政部
20
鼓励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及创业与私募股权投资投向应急产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应急产业企业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在海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分工负责
21
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资质好、管理规范的应急产业企业的担保力度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22
加大对技术先进、优势明显、带动和支撑作用强的应急产业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人民银行、银监会
23
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应急产业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应急产业相关专业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
24
建立应急产业运行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
25
加强应急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应急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托现有的国家和社会检测资源,提升应急产品检测能力
质检总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6
完善事关人身生命安全的应急产品认证制度
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分工负责
27
鼓励发展应急产业协会等社团组织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
28
对应急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国土资源部
29
建立应急产业企业联系点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H. 北京市中小企业如何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材料
1、拨付专项资金的请示。
2、资金拨付的申请表及附件。
3、项目进展情况表及报告(附前期已投入财会记账明细表复印件;若用自有资金垫付国家专项资金用于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需附相关发票复印件)
4、国家及北京市对专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北京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资金的通知。
6、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
7、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真实性声明。
I.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需要上税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企业可以对照以上文件,如果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J. 关于中小企业提取发展基金的定义及提取比例引用的是哪号文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财政部发布,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企业发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批准用于增加资本的企业发展基金。
资金支持及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服务环境改造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业务按业务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比例不高于2%;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8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0.3%。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单笔再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1%,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0.5%。
3.保费补助项目
补助范围为2010年新发生的,单笔贷款担保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按《担保资金办法》规定执行。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补助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5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2008年至2010年期间获得的专利(含已受理专利),每个专利补助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