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商业银行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与资金安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促进银行转帐结算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管理部门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企业帐户开立及其现金支付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规定,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企业如有需要,可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用于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得支付现金。企业申请开立临时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帐户,如需支取现金的,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现金范围办理。
个体工商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自主选择一家银行或信用合作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入储蓄帐户,并通过储蓄帐户办理结算。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城市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要积极创造条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的转帐结算服务。
二、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
1997年10月底以前,各银行对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工作。开户单位可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企事业单位可按上列标准,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认真审核后通知开户单位认真执行。如需调整,也按上述程序办理。开户银行要认真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存银行。对一些现金收入较多的单位,金融机构要实行上门收款和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金融机构对单位库存现金要定期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三、改进储蓄帐户现金支付管理
要继续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从文到之日起,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对居民个人提取外币储蓄存款的规定,另行通知。
对所有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取款活动,银行都必须坚持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四、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企业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套取现金。除代发工资和小额个人劳务报酬外,银行和信用社不得为企事业单位办理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不得接受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储蓄帐户的存款。
五、加强对银行卡的管理
各商业银行在客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银行卡或基于已有帐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设置帐户个人密码。对尚未设置个人密码的帐户,不得通过银行卡办理帐户之间的转帐业务。对单位卡,一律不得支付现金。
六、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城乡居民存款。经过批准同意吸收企事业单位存款的,只能限定在一定金额、一定期限以上。因此,以上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支付现金,如有现金支付,也必须按本文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投资证券可将企业存款转入证券公司,但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支付现金。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机构对个人和法人从事证券交易和结算中的现金支付,按本文规定办理。
七、改进服务,促进现金回笼
对支付大额现金加强管理后,各金融机构要按现行规定,采取多种措施,切实改进金融服务,积极组织现金回笼。要改进柜台服务,给居民储蓄提供方便。要督促商业企业按规定交存商品销货现金。银行和信用社对农民出售农副产品,除代扣农业税外,不得代扣其它款项,同时要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提供转帐结算服务。
八、加强领导,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各家银行总行要迅速将此件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认真部署执行。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同时,要组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分析当地现金管理中问题,研究和推行加强现金管理的具体措施,明确现金管理责任制,使现金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五日
⑵ 公司将银行公账转给出纳个人账户大额资金用于支付公司欠款
建议你不要这么做,你是出纳,公司的钱,转到你个人账户,有挪用贪污公款的嫌疑。 还有你付款的时候,让老板签字,或者你在付款凭证后,写情况说明,写清楚,这笔款 从公司账 转入到你个人账,是支付某某公司的货款,你把 你自己支付货款的银行流水打印出来,附在凭证后面,以后也说的清楚,不然你作为出纳,就有挪用公款嫌疑。 或者你自己私下,可以把公司转入到你个人账的每笔款,你为哪个公司支付欠款的 流水凭证,全部打出来,保存着,以后如果有问题,你也不怕,至少说明你没有贪污公司钱。
⑶ 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银行让写说明,如何写
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都要提前预约。写说明,就实事求是写,这个现金的用处。
⑷ “三重一大”中的大额资金指的是多少钱以上
开支1万元以上(含1万元)。
以阜阳市为例,依据《市城乡建设局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局机关办公经费开支1万元以上(含1万元),局有关项目(包括项目前期、维修养护、临时应急等)资金拨付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视为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金的使用,由资金使用科室或局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有明确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使用不再上局党组会议研究,按有关规定程序拨付。大额资金的拨付,由局机关业务科室或局属单位按照财经纪律规定,履行资金使用的相关程序。局综合计划科根据局党组会议研究的意见拨付资金。凡手续不齐全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
(4)提议本次大额资金支付扩展阅读:
“三重一大”的相关要求规定:
1、要继续抓好关于党政机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等三项制度的落实;同时实行《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把廉洁自律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2、全党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奋发进取,讲求实效,取得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成绩,为促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发展、维护政治稳定作出新贡献。
仓库整理录音: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局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⑸ 企业以大额现金支付货款违反财经纪律吗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行审查后予以支付,如没申请直接支付时违反法规的。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5)提议本次大额资金支付扩展阅读: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⑹ 大额现金支付货款
用大额现金支付货款叫“坐支”,改革开放后银行不太限制企业、单位“坐支”了。没有问题。不过现金支付货款存在很多弊病。最后还是通过转账支付好。账务上也不要做特别的处理。
⑺ 合同签署后大额资金支付还用研究吗
要研究。
即使签订了合同,在国有企业,大额资金的支付需要党委会集体决策,不能擅自支付,需经过集体讨论后,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定期支付或者按照节点支付。
大额资金一般每个单位的数额是不同的,一般大额资金是指需要进行审批的,需要立项的,对于一些开支项目比较小的单位一般是万元以上,开支稍微大些的单位额度就要打到十万,或者数十万了。
⑻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不规范整改措施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企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避免企业经营中的重大失误,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特制定农口国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通过监管促进企业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规范运行,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监管原则:(1)侧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制度监管的原则;(2)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3)违规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农工委、市农委直接管理的农口系统经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监管内容。
(一)审定企业大额资金标准。企业大额资金数额分较大(30万元至50万元)、特大(50万元至100万元)、巨大(100万元以上)三个标准,其具体标准由各企业依据本企业资产占有规模、生产经营情况,经企业董事会研究提出(未建立董事会制度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提出),报市农委企业管理处审定。
(二)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范围。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企业在建设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原辅材料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新建项目的投资;境外企业的投资、入股;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及改扩建;企业资产的转让、置换及变卖;企业对外融资;企业对外经济担保;企业大额流动资金的使用等。
(三)监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规程。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程。
做好大额资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额资金使用前,企业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
大额资金使用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于重大投融资项目(包括兼并收购企业、固定资产购置、企业资产转让、置换、变卖等),公司制企业要由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及财政法规等要求集体决策;其他企业由经理(厂长)会议等形式集体决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集体决策前,应主动向企业党委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建议;企业党委要通过一定形式沟通,积极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
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招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1162号)及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要实施预决算管理。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预算内资金支出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限额以上资金支出实行集体讨论。企业一律不准对外企业及个人借出资金。
第五条 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形式。
农口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此规定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农委企业管理处审定。每半年将本企业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向市农委企业管理处报告一次。市委农工委、市农委通过对企业财务统计资料不定期抽查、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监察等方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大额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企业法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盲目决策,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规程,未经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企业领导者擅自个人批准,使用或借出企业大额资金的。
(三)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虚假投资,侵吞国有资产的。
(四)虚报、多报企业投资项目和规模,加大企业资金投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的。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