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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发布时间:2022-05-18 19:47:08

股票里公募增发是什么意思。股票名后面有个标志是什么意思

基本概念
公募增发是指上市公司以面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增资发行股份的行为。
作为公募增发的主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具有核心技术开发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的25%,总股本超过4亿元以上的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小于15%;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

公募增发的条件

为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增资发行股份的行为,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公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2、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润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12个月以上。�
4、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5、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6、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7、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同时还应保证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8、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募增发的特点

1、公募增发的发行条件较为宽松
我国上市公司过去主要通过配股完成后续融资。向原有股东配售新股必须满足《公司法》中有关发行新股的条款,如公司必须连续3年盈利,并且净资产收益率连续3年平均10%以上等条款的约束使很多上市公司失去再融资资格。我国《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分暂行输办法》明确提出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业12个有以上,这一条款为那些以前年度亏损但已完成资产重组1年以上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创造了条件
2、公募增发的发行对象多样化
公募增发的发行对象不限于原有股东,可以引人新的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在增发中逐步扩大机构投资者范围,划出一定的股份配售给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相对长期投资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制,征询机构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价格及数量的需求,增强机构投资者对发行定价的约束,为最终确定发行价格提供依据。
3、公募增发的发行机制市场化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的过程中应保持信息披露高度透明。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就发行规模、定价方式、发行对象的范围、筹资用途作出详细披露,帮助投资者判断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直是否合理:在招股意向书的基础上,上市公司通过与机构投资者举行路演推介,向投资者深人介绍公司的发展前景,说服投资者认识筹资的合理性,加大市场对发行人的约束力。

公募增发的问题及解决

1、过度筹资可能会摊薄发行人股票价值
由于增发新股所引起的股本扩张是瞬间完成的,而募捐集资金投人直至产生效益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发生发行人制定的增发新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果存在过度筹资倾向,将可能由于股本扩张幅度大于增发后诤利润增长幅度,导致发行后股票内在价值下降。
如果增发新股引起的股票内在价值摊薄过大,那么最终发行价与发行前,市场价值就存在较大差距,受增发影响,发行前股票市价必然向市场能够接受的、发行后股票内在价值趋近,以老股东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制定公募增发新股方案,首先要考虑尽可能减小增发对发行人股票价值的摊薄。
2、减少股票内在价值摊薄的方法
股票的内在价值主要取决于业绩、经营前景和发行规模等3个方面的因素。
业绩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发行后的每股收益。它由原有业务带来的当期收益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当期收益两部分组成。如果压缩募集资金产生效益的周期,将增加募集资金的当期收益,这样可以减步内在价值的摊薄;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有一部分是收购效益良好的成熟资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烽内在值的摊薄。
前景判断的主要依据是募集投资项目的未来成长性及投资风险性。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使发行人具有自主开发的核心技术能力和行业竞争优势,投资项目成长性良好,可以减少投资者对内在价值摊薄的优虑。如果募集资金规模过大和效益产出周期过长,将会降低投资者对这些项目未来成长性和收益的预期,使增发后股票内在价值摊薄效应加大。
股票内在价值还与股票的流通规模具有一定联系。尽管我国证券监管部门不断推出培育机购投资者的措施,在现阶段流通股数的大小仍是决定股价高低的重要因素,因增发所造成的流通盘急剧扩张对股票市价的负面影响不应忽略。实际上发行人在增发新股融资时,还可以匹配一些债务融资,利用财务杠杆获取额外收益。因此,发行人应制定合理、安全的募股资金计划以及债务融资计划,提高投资的收益性和安全性,也能有效弥补增发引起的股票内在价值的摊薄。

㈡ 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哪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㈢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2006(30)号

㈣ 如何应对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投向

募集资金改变投向已引起监管部门注意
从近两年来的数据来看,上市公司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确不够慎重,有数据为证。据统计,1999年,上市公司项目变更率为29.26%;2000年,上市公司项目变更率达到了41.97%;2001年,共有202家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2002年,此数据已达到217家。如果募集资金变更投向是投入到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上,投资者或者可以理解,但有些公司是去搞多元化经营,有些公司甚至搞起委托理财,投资者就说了,钱交给你去委托理财,还不如我直接委托理财,如此种种造成了市场对募集资金的抨击。
由于上市公司如此频繁地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将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2002年第一季度,监管部门打响了监管上市公司资金使用行为的第一枪,其中烟台万华(相关,
行情)、禾嘉股份(相关,
行情)就撞到了枪口上。
从目前盘面来看,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募集资金改变投向,即以新项目换旧项目。如果上市公司不是追逐产业热点而是强化核心竞争力,即更换的项目也是围绕着主营业务展开的,那么,此类个股的投资评级并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比如说日前一汽轿车(相关,
行情)公告称,将1997年募集资金节余的4.2亿元投向Mazda6型轿车,这对于提高一汽轿车在中高档型轿车领域的领先地位无疑是很有帮助的,所以此类个股仍然可以维持着原先的评级,或者持有,或者买入。但如果是追逐市场产业热点的,那么,投资者就要考虑了。因为在2000年网络热潮中,除了海虹控股(相关,
行情)等极少数上市公司外,大多数上市公司以投资失败而告终,前车可鉴,投资者一遇到此类个股,评级要下降,最好是考虑卖出。
二是委托理财。对于此项变更,投资者大可不必改变对此类个股的看法。因为从目前盘面来看,委托理财的动力来源于项目变更后没有新的好项目或者本身就没有好项目,但是由于当前对委托资金监管力度的加大以及当前二级市场见底迹象甚浓,委托理财并不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反而有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就此点而言,委托理财本身不是过错,过错在于再融资行为本身。
两类企业容易产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由此可见,投资者防范上市公司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主要还是在于对源头的把握上。就目前而言,有两类个股是最容易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行为的:一是拼合而成的上市公司,也就是部分企业上市的目的就是融资,那么,一旦钱从投资者的口袋里转移到上市公司的帐户里,接下来的事情不是购买关联方的资产,就是随意更改募集资金投向。二是一些虽是成熟型企业但并不具备行业领导者那种购并潜能的上市公司,此类企业融资后,因为产品市场空间、行业成长性等诸多因素的存在,并没有多少的好项目,那么,这也决定了他们圈到钱后容易改变原先承诺的项目,比如说大西洋(相关,
行情)等。
本版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㈤ 募集资金置换

募集资金的前提必须是有具体的项目,你见过IPO或者增发的时候,没有用途的吗?专

有些公司,说前期已属经用筹资垫付了所需要的投资,比如获得贷款等等。上市后再用募集资金置换,减少财务成本,这个很多见,毕竟IPO周期非常长,不可能等到募集资金下来才建设

当然一些公司,由此钻空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甚至滥用募集资金

不知说明白没有

这个问题好像问了两遍...

㈥ 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哪些投资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㈦ 改变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该有专门的用途,该用途是在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内。根据《容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㈧ 深交所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的,有何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4.6条规定,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基金公司是否可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基金公司一般不可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㈩ 中小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6.4.1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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