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律对中外合资经营的注册资本是如何规定的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2014
年6月24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审核事项作出重大改
革,包括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允许投资者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取消一般行业外商投
资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允
许投资者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期限和金额。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和合资各方可自行决定出资额和各期出资的进度和金额,有利于投资人根据项目实际进度需要灵活
约定,从而降低整体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此前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中外合资企业起的最后
一期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一些投资或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能造成资本闲置。
取消一般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即除了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专门要求的特别行业外,从事一般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额度要求,由投资人自行决定。但是,《通知》明确规定就公司注册资
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也就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根据审批机关批
准的投资总额,拟举借的外债额度,融资机构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等事项,综合确定注册资本金额,不能一味追求企业设立的便利化,而忽视了企业设立的目的、作用
及融资方式。
『贰』 办中外合资企业,外方的资金是否必须从境外汇入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18
『叁』 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有哪些内容
中外合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第三章财务会计工作要则;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库存的管理;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无;第十二章外币业务;第十三章所得税;第十四章清算业务;第十五章财务报告附则;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公
中外合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三章 财务会计工作要则
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六章 库存的管理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 第十一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股东权益。
第十二章 外币业务
第十三章 所得税
第十四章 清算业务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附则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准则之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工作,实现人、财、物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 本公司设财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公司财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财务副总经理职责如下: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2)负责组织本公司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公司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3)负责组织本公司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组织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5)负责对本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协助总经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价格、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等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7)承办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财务副总经理的权限如下:
(1)对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总经理处理。
(2)有权组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由财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批准。
(4)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策报告,须经副总经理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公司内部须财务副总经理会签。
(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副总经理的意见。财务部经理、副经理由财务副总经理进行业务考核。
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经理、副经理。财务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财务部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会计业务的主管部门,在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副总经理领导下,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
第十条 财务部经理职责如下:
(1)主持财务部日常工作,保证财务部岗位责任制的切实执行。
(2)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制度,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安全、增值。
(3)负责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对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实行监督,对应未收款项定期检查,督促限期收回,防止资金流失。
(4)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成本计划,审核公司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制止铺张浪费。
(5)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新开拓业务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和评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部经理权限如下:
(1)对本公司的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有审核、检查、监督权。
(2)有权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研究和决策,并审核其经济效益。
(3)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本财务制度的收支和会计事项,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有权向上级财务部门和财务副总经理报告,对本公司权益有重大损失的事项,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4)对公司编制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5)对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
(6)公司对财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财务部经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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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0等内容。
『肆』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问题和程序
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行清算,适用本办法。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三条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企业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经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期限
第五条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
第六条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审批机关提出延长清算期限的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第七条企业的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节清算组织
第八条企业进行清算,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
第九条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清算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换清算委员会成员:(一)清算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二)债权人请求并确有正当理由;(三)清算委员会成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二)公告未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业务;(四)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五)清缴所欠税款;(六)清理债权、债务;(七)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八)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第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并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清算委员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五条清算期间,企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派入参加企业有关清算会议,监督企业清算工作。
第三节通知与公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日起7日内,将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开始日期等以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应当通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清算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刊登。清算公告应当写明企业名称、地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委员会通讯地址、成员名单及联系人等。
第十八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第十九条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债权数额以及与债权有关的证明材料。未在规定的申报债权期内申报债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已知债权人的债权,应当列入清算;(二)未知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结束前,可以请求清偿;企业剩余财产已经分配结束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四节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二十条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委员会应当进行登记,并在核定债权后,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一条债权人对清算委会关于债权的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要求清算委员进行复核。债权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与企业有仲裁约定的,应当依法提交仲裁。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清算委员会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对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应当书面向企业权力机构说明原因、提出证明并计入清算损益。
第二十三条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一)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二)公告、诉讼、仲裁费用;(三)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清算开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的价款,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顺序受偿。
第二十五条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二)国家税款;(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六条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自清算开始之日前的180日内,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无偿转让企业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本企业的债权。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清算终结前,中外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五节清算财产的评估作价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合同、章程有规定的,按照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二)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由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三)企业合同、章程没有规定,中外投资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清算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参照资产评估机构的意见确定并报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四)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终止企业合同,并规定清算财产评估作价办法的,依照判决或者裁决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清算财产变卖时,企业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第六节清算终结
第三十一条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二)债权、 债务的处理结果;(三)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委员会应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四条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二)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第三章特别清算
第三十五条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第三十六条企业进行特别清算,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指定。特别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主任行使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权力机构的职权。清算委员会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向企业审批机关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清算委员会可以召集企业权力机构会议和债权人会议,商讨有关清算的具体事项。
第三十九条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第四十条债权人会议由清算委员会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15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及债权数额和担保情况;(二)了解债务清偿情况,就清算方案和债务清偿情况向清算委员会提出债权人意见。
第四十二条清算委员会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报告须经企业审批机关确认。
第四十三条特别清算,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中外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清算期间处理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向企业返还被处理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于企业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企业全部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伍』 外资公司的资本金帐户问题
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然后,到银行开一个外币帐户。然后,再让外方把钱打入这个外币帐户中,然后,再去开一个人民币基本帐户。再以结算帐户的形式,将外币转入基本户中去。这时,你的钱才可以正常使用。
『陆』 中外合资企业由中方集中管理资金属于抽逃资金吗
确实需要注意,抽逃资金很明显的方式是,公司注册成立,
验资报告
完成,然后马上把资金从账上划走,账务上面挂
其他应收款
或其他往来科目。你这种情况有这个嫌疑。
『柒』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财务运作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企业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之中,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财务管理的变革与创新势在必行,其管理理念及运作方式必须与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步,从而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因此,这就要求企业的CFO们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使企业价值达到最大化。陷阱1:财务与会计关系混淆尽管现在大多数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是一些国有企业,甚至一些上市公司中的财会人员还会把财务与会计混为一谈,他们认为财会部门只不过是单纯的核算中心,提供财务信息而已,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与会计工作是分是合的态度模棱两可,混淆不清。目前,学术界对于财务管理与会计的关系,也有不一致的看法,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大会计观、大财务观、财务与会计并列观。三种观点的相同之处是都承认财务管理与会计不是一回事。至于两者是包含关系,还是并列关系,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财务包含会计,会计不是单独的经济范畴,没有单独的管理对象。会计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财务管理的一部分。首先,会计的直接目标是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它对于企业管理目标的贡献只有通过财务管理才能实现,两者的目标既有同一性,又有包容性;其次,财务信息并不等于会计信息,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整理,佐以财务指标和文字说明,便形成了财务信息。会计信息是财务信息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三,财务管理包含成本管理、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企业盈余分配管理等。而这些内容的记录、核算、汇总等要靠会计来实现。所以说在内容上财务管理是包含会计工作的,会计工作是财务管理系统的信息支持子系统。因此,财务管理包含会计,会计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把财务管理与会计工作在机构上和运作上混同起来是不利于改进企业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更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经营和持续发展。陷阱2:利润至上主义从财务管理的教科书上看,这不是一个是否可以选择其一的问题,而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从根本上讲,社会主义企业的目标是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最大限度的满足全体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不同,在体现上述根本目标的同时,就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即我们已经经历了以总产值最大化为目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等四个过程。现在,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都把利润理解为企业财富,把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不是定位在企业价值最大化上,而是定位为企业利润最大化上,以为利润越多,企业的财富增加就越多。细细想来,也无可厚非。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也同样存在这样的观念性误区,比如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利润而赶潮流、追热点,为追求企业长期利润最大化而做出错误决策,从而忽视了企业的社会利益、员工利益、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消费者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偏离了企业的总目标要求。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理财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企业系统良性循环的前提条件,也是评价企业财务活动是否合理的标准。企业价值最大化必须是我们坚定不移的追求和目标。陷阱3:财务与企业战略脱节在我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原来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现在已经变成了集团公司,其财务关系也是五花八门,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独立法人的、有统一核算的、有承包制的等等,这样企业财务战略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就非常容易产生不一致的现象。其结果是:企业中相关部门无所适从,无法协调好各种财务关系,无法让人知道是否实现了财务目标,无法对员工产生激励与约束作用,无法开展有效的业绩评价;极易导致企业投资决策失误,难以防范诸如收支性财务风险、现金流量财务风险、筹资性财务风险,从而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报酬率和资产利用率;会使企业各部门从各自的单位出发,忽视企业的整体战略,造成企业力量的分散,降低企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抗风险的整体能力。所以在企业管理中,战略的选择和实施是企业的根本利益所在,战略的需要高于一切。企业财务管理必须要根据企业总目标的要求,配合企业战略的实施,提出切合实际的企业财务战略目标,使企业财务管理在外部法律环境、经济环境变化时,不要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和财务计划,尽量避免因企业财务战略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的不统一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效益下降。陷阱4:融资乱局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的股票(普通股和优先股)、债券、银行借款和留存收益等比例关系,因其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所以不同性质的企业就会采取不同的态度。比如,现在一些上市公司就比较偏好股权融资,发行债券和银行借款有一个还本付息的压力,而发行股票,就算亏的一塌糊涂也无所谓,这种企业的普遍心态是:反正你是小股东,能奈我何?与之相反的是,一些中小企业则喜欢债权融资。他们在不具有偿债能力的前提下,采取了风险较大的负债经营战略,企图以此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从而使一个有赢利的企业变成了把利润填补了还本付息的亏损企业。从理论上来看,企业利用债务进行负债经营,可以降低企业综合成本,获取财务杠杆利益,减少财务风险。但如果在没有掌握好负债的规模、利率和期限的情况下,就根据个人的偏好来估计投资项目的赢利性,对这种很少考虑投资项目的难度和风险,考虑全部资金的利润率是否高于借款利率,同时又在进行融资时不善于注意合理的组合,不注意收益与成本的配比,不注意形成合理的资本结构,不注意负债时间结构的决策,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一般而言,负债经营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产品的销路非常好,产品供不应求,这样才可能获取财务杠杆利益。总之,融资问题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即目前还不能完全按照西方的财务管理理论来生搬硬套地去运用,现在一般的非上市公司还不允许发行股票和债券,一般的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从银行贷款还有许多障碍,上市公司的确尚需进一步的规范。陷阱5:预算管理职能缺失从财务预算管理方面看,对涉及企业内外各种经济现象的财务预算管理方法,在许多企业并没有得到实际应用,普遍存在着对预算管理不甚了解,或财务预算管理流于形式,或只注重预算本身的计划、协调和控制的功能,不注重发挥预算管理在其他方面作用的现象,致使不能通过财务预算管理,正确处理与企业战略管理、企业绩效评价、企业资源分配、企业风险控制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把握好财务管理的正确目标和方向。从财务成本管理方面看,许多企业不能以从产品为重心转向以作业为重心,致使财务成本控制的视角还没有从传统的降低成本的初级形态转移到成本计划、成本预算、优化配置资源、合理的成本、事前预防重于事后调整,以及重组生产流程方面上来。从企业绩效评价方面看,目前仍停留在使用基于利润的业绩评价方法上,评价企业业绩仍采用那些不能反映成本或资本费用,不能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盈利或价值的指标,诸如权益报酬率、总资产报酬率、每股收益等,在现有财务评价指标体系中缺少对技术创新能力的评估指标,尤其是目前已被世界一流公司用于业绩考核与评价的附加经济价值,更是很少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制约了企业发展战略的实施,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陷阱6:多元化理财陷阱不少企业当财务势力和规模扩大之后,财务管理人员就热衷于多元化理财,忘记了这其中存在的巨大风险。在他们已经发热的头脑里只记得“不能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可是另一个篮子是什么样子?你熟悉吗?放得进去吗?放进去会是什么结果呢?他们往往在不掌握新扩张领域的相关基础知识、基本经验和基本技巧、没有处理好新建立的各种关系,不具有进入新领域的财务管理骨干,不具备足够的资金、时间和人力资源等等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就盲目进行多元化扩张。这种不根据企业的特点结合社会发展,守好企业根据地的盲目扩大行为,常常会落入多元化扩张的陷阱,并由此造成企业扩大规模后,由于组织机构的变化和膨胀、职能部门的增加和复杂化而患上“大企业病”,造成扯皮、排挤、内耗等因素相应增加,以及出现各部门争预算指标、争投资以及各自为政等现象,往往是人为的造成了企业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效益下降。陷阱7:内部审计徒有其表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小型企业没有建立起内部审计机构,已经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包括一些上市公司),内审也只是对厂长经理负责,即按照厂长或经理的授权,对于有问题的或者是不太信任的下属进行审计,对于同级和上一级的监督显然没有作用和意义。审计的地位无法超然独立,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同时内部审计又代表企业高层经理人监督其下属,因而形成了双重身份(即内部审计既代表国家监督企业,又代表企业高层监督其下属),这种定位上的重叠和偏差,必然会导致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强,即这种内审组织体制往往因为存在着利益关系制约其权威性的问题,而使内审机构及其人员的工作独立性比较弱,他们不能客观、真实、公正、深入地开展工作,即使做出了审计处理决定也会因管理体制上的制约而得不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西方国家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运作情况是,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的一个分会,是一个独立于企业经营者的专门机构,其职能重要是负责聘请外部审计人员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内部审计进行监督,通过对内部审计的组织情势、章程、预算、人事、工作打算和审计成果等进行复核,以此进步内审部门的独立性,进而进步内审效率。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统一的内审执行标准,这样内审人员只能依据自己的经验和知识水平来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导致了审计结论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增大了审计风险。所以必须制定内审准则,减少企业内审的随意性。内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能和董事会、国资委建立起直接交流信息的机制,并直接向董事会和国资委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形成对企业经理人的制衡机制。内审负责人的任免权应属于董事会或国资委。内审人员不得承担经营责任,不能参与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执行。 陷阱8:管理工作方式滞后 在当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财务管理者要想获得成功,必须要不失时机的改变财务管理的工作方式,使财务管理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手工模式向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化、信息化模式转变;企业的财务组织机构也要进行适当的调整,通过修订各种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权责关系,改变传统的财会合一的机构设置,适当加强组织的沟通与协作,搭建起财务、管理信息平台,并使财务管理能够主动地支持企业的再生产过程,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为企业正确进行各项决策和防范风险控
『捌』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8)中外合资企业资金管理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玖』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优缺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优点:
1、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充分利用中方企业的网络及已经建立的知名品牌,顺利进入中国市场;
2、合资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利用中方企业的地理优势,合理、合法地减少各项财务支出,大大降低经营成本;
3、享受外商投资者优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缺点:
1、股东的控制权比较少,权力是按照合资金额的比例发放的;
2.、观点多,不易融合;
3.、汇报比较麻烦,受监管的部门比较多。
应答时间:2020-12-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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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拾』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需要验资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如下规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 ,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 1000万美元以上至 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同时,该规定还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