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破产清算时,信托产品排在第几位
破产清算时,一般把清算费用放在第一顺位,其次是储蓄存款、税款、职工安置费用等等放在其次,信托产品不能进入清算程序,必须由新的受托人承接继续管理。
『贰』 什么是涉诉金额 信托项目清算报告中有这个词,是什么意思
双方有纠纷的具体金额
『叁』 信托提前清盘是什么意思
就是项目的还款遇到困难,提前变现抵押物,还给投资者,是一种危险的信号
『肆』 信托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第(二)款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
)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2、《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七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因此,委托银行贷款也属于银行贷款。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
,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此时金融机构证明为:委托贷款合同,银行的代收利息单据。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因此,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金融机构,拍卖行不属于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对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不适用该规定。
『伍』 万一信托公司破产了,那我们的资金是怎么折算的
每个项目都有充足的抵押物,一般情况是信托公司先行垫付然后他们去内处置抵押物容,和客户没有关系的,最极端的情况就是等待信托公司处理掉抵押物再归还本息,时间一般在半年左右,但目前还没有发生过。最好还是选好产品,就不会出现这种破产情况了,找第三方理财公司把,利得财富这种前十的财富管理公司,他们对产品风控很严格。
『陆』 为什么某些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清算
这个合同里有明确的,一般的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合同里面都会有这样专的条款,管理人有权提属前结束项目,并终止清算。
至于清算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管理人不看好未来的市场,想获利了结,保住投资人目前账户里面的收益。
『柒』 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按照本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后,如果发生自然人委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情形,对信托财产应当按照如下两项原则进行处置:
一,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信托利益全部由委托人享有,自然人委托人死亡或者法人委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都意味着委托人的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丧失,承受信托利益的受益人主体已不存在,信托目的已经无法完成,信托关系应当终止。在发生这种情况时,委托人是自然人的,信托财产应作为委托人的遗产处理。委托人是法人的,其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必须进行清算,信托财产应作为委托人的清算财产处理。
二,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1、在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死亡或者终止,或者受益人之一死亡或者终止,其他受益人依然存在,信托目的尚未完成并且可以继续完成,其他受益人仍可继续享受信托利益,因此,信托关系不应终止而应当存续。在信托关系有效存在的情况下,信托财产仍应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不能将信托财产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如果委托人是受益人,其享有的受益权应属于其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因此,当委托人为共同受益人之一,而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受益权归入其遗产。委托人是法人的,受益权作为清算财产。
『捌』 资金信托终止,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几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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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信托清盘的原因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信托产品清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信托产品存续期满;单位净值跌破止损线;信托产品规模或参与份额数达不到要求;为了发行新产品而清盘老产品等。
1、信托产品存续期满
宣布清盘的产品,绝大多数是由于信托期限已满。特别是非结构化产品,大多存续期为1-3年,在期满后就选择不再运营,这属于“正常死亡”。
2、单位净值跌破止损线
这种情况下终止的产品比较少,原因是基金经理投资管理不善,加上一些产品是在2008年发行,碰上单边下跌的大熊市,从而导致基金净值跌破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止损线,不得不被信托公司清盘。目前,大部分阳光私募产品均将止损线设在7毛钱,如果连续一段时间基金净值都在7毛钱以下,就或者提前结束清盘,或者改变投资策略。
3、信托产品规模或参与份额数达不到要求
部分信托产品成立以来,业绩不如人意,长期徘徊在净值边缘,甚至还连续出现负收益情况,导致大量的持有人赎回产品,而其本来规模就只有2-5千万,出现大量赎回后就达不到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最低规模或者最少份额红线,从而被迫清盘。
4、为了发行新产品而清盘老产品
自从2009年7月,信托产品开设证券账户被叫停之后,原有的存量信托证券账户就越发紧俏。私募公司发行新的信托产品,要付出很高的账户成本。
为此,一些私募公司为了发行新产品,就选择将一些资金管理规模不大、收益不太理想的老产品清盘,利用老产品的证券信托账户重新发行新产品。
『拾』 信托公司倒闭和银行倒闭,资产怎么处理处理,方式有区别吗
有区别。
1、处理方式不同。
银行存款属于银行的一般资产,破专产的话计入破产财产,储户只能作为一般债属权人申报债权。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
2、破产程序不同。
商业银行破产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登记和注销公告等阶段。
信托公司破产需要经过清收破产企业债权; 清算破产财产;组织破产财产拍卖;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 代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
3、赔付程序不同。
破产财产是商业银行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一切财产,是破产债务清偿的物质来源和依靠。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信托公司倒闭以后,其托管的信托资金不受影响,其自有资产进入清算程序,优先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国家税费,然后偿债,最后支付股东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