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托收益一定要交税吗
信托收益不是一定要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一、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持有的信托基金,投资的是国债类似的以国家为债务人的金融债券可以不用交税。
(1)信托税收扩展阅读:
一般金融利息的交税情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主要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
二、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
三、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㈡ 信托投资,哪些情形不征个税
从目前信托、资管等行业实践来看,以资金信托为主,诸如不动产等类型的信托还尚少,尤其按照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等产权的变动会产生重复纳税问题,在税收立法上尚未解决,因此目前有关信托投资的税收立法多是基于基金等资金信托而产生的。
一、信托行业个税政策梳理
目前我国对信托业务还没有制定统一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主要是参照: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等相关法规。
我国关于信托的有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基金规范性文件中,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本身不是基金收益的纳税义务人,投资者才是纳税义务人。个人投资者投资收益由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公司分配收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税务机关将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视为利益导管,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投资者进行课税。这些规定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其他信托产品,但对完善信托税制具有积极借鉴意义。
㈢ . 信托理财产品涉及的税种不包括:( ) A. 营业税 B. 印花税 C. 契税和房产税 D. 个人所得税
信托理财产品涉及的税种不包括:( C. 契税和房产税)
C. 契税和房产税
㈣ 合伙企业税收筹划该怎么做
(一)增大费用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投资者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且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均额扣除。投资者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由于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必须分期进行摊销,不能作为财务费用进行扣除,从而不能冲减当期的利润。因此,投资者应尽可能将开办费、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
(二)拆借筹资
对于任何经济主体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是如此。但因筹资方式不同,企业的税负也不一样。通常,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筹资所承受的税负;企业间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承受的税负。所以,利用拆借、贷款资金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较好的筹资途径。
(三)租用设备
购买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直接抵扣经营利润,而只能按期提取折旧。如果购买设备,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如果租入设备,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应将租用设备作为一个重要的备选方案加以考虑。
(四)利用信托
信托,即将其资产或盈利交由另一经济主体,让该受托人成为该项财产的占有者,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负责管理和使用这笔财产,以利于委托人的一种行为,受益人既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信托筹划是利用某一特别税收优惠地区,通过在该地区设立信托机构或者和某信托机构达成协议,让原本不在优惠区的财产挂在优惠地区信托机构名下,以利用税收优惠达到节省税收的筹划方法。
(五)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有经济联系的企业或经济机构各方为平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的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由于转让定价是一种人为操纵利润,减少纳税的行为,因此成为税务机关反避税的重点,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筹划的空间已越来越小。
(六)挂靠设立
如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生产经营挂靠在科研单位而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分设联合进行筹划,也就是将经营项目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自己负责其中的一个,将其余机构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设为他人,如自己的亲人或比较亲密的朋友,然后通过这些机构的联合经营,互相提供有利的条件,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合伙企业的税收如何缴纳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一般观点认为,合伙企业的所得税负担轻于公司制企业。理由是:对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在税收成本上有一定差别,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明确境内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早在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明确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基于上述规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税收差别主要表现在投资人身份为自然人时。
例1:现有两名自然人拟设立一家企业,如果设立公司制企业且有所得,则其所得税综合税负为:25%+(1-25%)×20%=40%。即假定公司有应税所得100万元,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率按25%计算),税后利润75万元在分配给个人时,再扣缴股东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计15万元。合计的所得税税额为40万元。如果所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分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减半征收,综合税负略低。
如果改为设立合伙企业,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利润全部分配合伙人时,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规定,假定上述利润由两名合伙人平分,则应缴个人所得税为:[(500 000×35%-6 750)] ×2=336 500(元)。所得税综合税负为33.65%。
㈤ 对于信托收益,客户需要缴税不税收比例是是客户自交还是代扣
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税收比例按照个人所得税规定的比例、不代扣。因此很多人就偷逃了、以至于有些人认为可以不交税!
㈥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相比,在税收上有哪些不同点
公募有明确的国家税收标准,有比较规范的管理,而私募,因为法律形式多样,避税甚至逃税手段多样,难以监管。
你应该是想知道公募和私募的区别吧??
第一、从法律上
公募有较为健全的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监会的各项管理办法,而私募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目前借助的是《合伙企业法》(为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做准备,目前该法尚未实施)、《信托法》(信托为私募提供了一个合法途径,这是我国私募基金的特有形式)《合同法》(这是契约型私募的主要法律依据)。
最初在制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时,没能把私募基金作为调整对象,这是个遗憾。对于私募基金,尽管其投资灵活,不宜过细监管,但是最基本的准入资格应该是有的,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基金公司设立时应有最低资金限制,应该提取风险准备金。此外,投资人的门槛也应限制,我国一向视稳定为大局,如果投资人不够理性,把大部分身家全投资在风险大的基金品种上,造成的不稳定可想而知。可以参考国外的立法以及目前资金信托的法律,设最低门槛,并限制投资占家庭资产的比例,有效教育投资者。
第二、从监管上
公募由证监会监管。证监会定期不定期考察基金公司,包括文件考察、现场考察,证监会考察的范围,包括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高管人员、基金从设立、销售到投资等。而私募,目前并无监管,私募基金公司,对于证监会来说,只是作为普通的机构投资者,甚至是自然人投资者的监管,只要想逃避这个监管,就有办法。私募的灵活是最大的优势,但是,适当的监管必须的,任何灵活,如果造成了扰乱市场、操纵股价,那就是违法。
公募基金在政府监管之外,还实行行业自律,证券业协会有会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按需要提供培训,以提高管理和投资水平,增进法律理解。总之,公募有自己的组织,而私募则没有。
公募要求强制信息披露,私募则是基金公司与投资人协议披露。披露内容、披露周期、披露事项都由协议约定,私募并没有强制披露义务。
公募要求资金托管,必须将资金交与第三方(银行)托管,而私募除信托方式外,并无资金托管,这也导致私募风险较大。
第三、从投资限制上
公募有严格的投资限制,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以及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投资一家上市证券的比例上,甚至为了防止利益输送,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对同一证券,不得在当天一个买入,一个卖出。
而私募基金,在投资品种上,不限于国内证券,还可能涉及期货、黄金、外汇以及国外的证券、期货等,比公募广泛的多,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即使是在国内证券的操作上,亦无公募基金所要求的严格限制,也难以监管。比如,目前最为规范的信托方式,信托型私募基金,如果在多家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则可能一个计划卖出某股票而另外的计划买入该股票,如果资金量足够大的话,则导致操纵股价。而契约型私募基金,因为不是在基金公司账户名下,则投资占一个股票的比例,难以监管,也可能造成操纵股价。
第四、从募集方式上
公募私募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证券法》上规定了证券公开发行的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如果把私募理解为投资人累计不超过200人或不向不特定对象募集,那么,资金信托的法律修改,则与此矛盾,以前是一个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人限制在200人之内,现在对机构的数量已经不再限制。当然这是鼓励成熟投资者,是管理上的进步,但是,法律上的不吻合,使得公募私募并无严格界限。私募有一点确定的是,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否则就构成了公开募集。
第五、从税收上
公募有明确的国家税收标准,有比较规范的管理,而私募,因为法律形式多样,避税甚至逃税手段多样,难以监管。
第六、基金的业绩报酬
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即使这样,也已经赚的钵满瓢满了。)私募基金则必然收取业绩报酬,大多不收管理费,有些预收管理费后,再从业绩报酬中扣除。对公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是用来排名的,而对私募基金经理来说,业绩则是实实在在的分成,是直接的收益。
第七、投资人收益
因为私募的操作灵活,收益可能会比公募高,尤其在行情不好的时候,私募的操作灵活的优越性比较明显。但是,在行情好的情况下,两者相差并不太大(公募基金已经有很多3字头了),尤其是私募在提取了不菲的业绩报酬后,投资人得到的收益,不一定会比公募收益高。甚至,有些私募,在收益不如公募的情况下,还收取业绩报酬,则对投资人不合理。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投资人可与基金公司约定,投资收益率小于等于股指增长率时,基金公司不收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
第八、基金公司的规模和管理
私募基金的规模目前已经达到万亿,蔚为壮观。但是,说到基金公司的规模和规范管理,目前情况下,公募因为法律法规健全,有一批管理比较规范,重视风险控制,投资理念清晰的基金公司。而私募,备受大家推崇的的是一些从公募出来的明星基金经理,这靠的是个人品牌,尚未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公司,这是私募以后做大做强需要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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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求库克群岛的税种(概念,征税对象以及范围、纳税人等详细说明)、税收制度。
库克群岛简介
库克群岛由南太平洋上的15个岛屿组成,位于新西兰和法属波利尼西亚之间。它和夏威夷在同一时区,有来自新西兰、太平洋和北美的直接和经常的空中运输服务。
离岸产业
库克群岛的离岸管辖权孕育于1982年。当时库克群岛政府和库克群岛财务服务行业实施一个立法计划来创造一个卓越的南太平洋离岸金融中心。他们的目标是创建一个技术服务专业、为国际公认的离岸管辖权,而不仅仅是仿效其他国家的技术成就。
几乎早在20年前库克群岛就通过了最引人注目的公司法:国际公司法(1981-82)。国际商业公司的概念简单,容易管理和与公司实体相似,很显然是应国际财务公司的需要而产生。从那以后有很多国家实施了国际商业公司型法律。
库克群岛离岸管辖权的重要特点:
政治稳定和独立
库克群岛于1965年立宪成为一个自治的国家。有着议会政治体系和反映大多数不成文法国家特点的法律体系。每五年举行一次大选。从独立以来一直是两大党组成政府。两党都完全支持离岸产业。
库克群岛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有着100%的独立自主的的立法权。虽然它同新西兰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完全独立于任何一个其他国家。
国际通用语言、良好的通讯和基础设施服务
库克群岛的商业语言是英语。库克群岛有着不断升级和改善的现代通讯系统。库克群岛落后于格林尼治标准时间10个小时,和夏威夷位于同一时区,对来自东南亚和美洲的客户都很方便。
税收中性
使用离岸管辖权服务的任何人都会尽量寻找税收中性。在库克群岛,税率为零。
专业和国际的信托公司
库克群岛能提供最高质量的专业化的国际信托公司,使库克群岛法律提供的离岸信托工具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变得容易。
在库克群岛从业的信托公司既有私营又有公共跨国公司,每家公司都向库克群岛信托公司协会派出一名代表。库克群岛信托公司协会在库克群岛专业标准的维护和咨询过程中扮演了一个整体角色。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反映了新西兰和其他英语不成文法国家法律特点。由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最终受理上诉的法院是位于库克群岛右边的伦敦的枢密院。有遵守法律规定的悠久历史。
技术和创新立法
库克群岛的离岸管辖权建立在四部法律的基础之上:国际公司法(1981-82)、国际信托法(1984)、离岸保险法(1981-1982)、离岸银行法(1981)。每部法律都是满足客户需要和保持库克群岛离岸产业领先的现代技术和创新立法的例证。
国际信托
库克群岛的信托法最初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院。在1984年,库克群岛实施了国际信托法。立法的宗旨是保留信托关系和信托概念的相似的基本部分,并在法令上简化信托法的很多难点。其目标是,国外的法律和财务顾问会发现库克群岛的信托法同本国的相似,但是没有在一些发展了几个世纪的法律中存在的某些缺陷。
19世纪80年代后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已有的信托和财产保护的服务不能满足很多国家存在的诉讼环境的要求。1989年的修正案就是对此作出的反应。包括以下条款:
如果国外的判决同库克群岛的法律不一致,那么这些判决不能适用于库克群岛的国际信托;
特别条款保证继承者或财产的受益人不受信托人/让渡人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的约束;
如果需要的话,信托的信托人/让渡人能够保留对信托和财产的控制。
不受外国破产法的约束。
存在债权人提出获得信托财产的限定时期
国际信托法定义了财产欺诈性行为。如果信托的处理发生在债权人追债行为发生日期前两年,信托行为不是欺诈。而且,如果信托发生在自债权人追债日期之前两年内,并且债权人没有在一年内在一个有能力的管辖权法庭提请诉讼,则信托行为也不构成欺诈。
离岸保险
离岸保险法(1981-82)于1981年实施,在1987年进行了修正。修正的目的是为库克群岛注册的公司提供一个特别的技术工具使他们在资本保险市场上具有竞争力。公司必须向一个离岸财务服务委员会申请许可证和把年度的审计帐目存档。保险公司要求保持10万美圆的净有形资产。
资本规划方面的顾问会发现离岸保险法一个有吸引力的特征是保险公司能够把它的债务分离出来和把每一项政策的资产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基金。有限的负债工具能够通过法律操作获得而不是通过保险政策自身的契约安排(比如有限的资源供应)获得。
离岸银行
1981年的离岸银行法为希望从库克群岛开展银行业务的公司提供申请许可。有两类许可证。两者最大的区别是必要的资本化和拥有A级许可证的公司有能力在库克群岛设立永久性公司。A级许可证要求必要的注册资本和银行担保是1000万美圆,而B级许可证是200万美圆。可向离岸金融服务委员会申请。A级许可证在五年内有效,而B级仅仅在一年内有效。
㈧ 购买信托产品时该如何做账收到收益时该如何做账都涉及哪方面的税收
购买时 是 借交易来性金融资产
贷自 银行存款(若涉及到税就加上,你应该会吧!)
收到收益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投资收益
㈨ 金融行业税收风险有哪些,金融理财产品有哪些,金融
金融理财产品有哪些
1、保证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保证收益产品包含两类产品:保本固定收益产品和保证最低收益产品。保本固定收益产品指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向投资者支付全额本金和固定收益的产品。投资者买这类产品到期获得固定收益,投资风险全由银行承担。但投资者并不是完全无条件地获得固定收益,监管层规定银行不能无条件地承诺固定收益,以防银行高息揽储。因而,在固定收益产品中,合约中规定银行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条件下拥有提前终止产品的权利,而投资者并不享有。由于固定收益理财产品投资风险均由银行承担,而投资者主要关注的是产品提前终止风险,而这类风险发生的概率较低。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商业银行在开展有关理财业务(协助性服务)时可以未经事先获准而使用信托权利。同时,境外多实行的是利率市场化和浮动汇率政策。因此,商业银行可向客户提供的产品种类较多、交叉性较强,理财业务主要侧重于咨询顾问和代客理财服务,分类和性质界定较为简单。相比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同时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在这样的市场环境和经营条件下,商业银行开发销售个人理财产品面临的约束较多,潜在的法律风险较大。具体的保本浮动收益又分很多种,比如保本信托产品,保本挂钩股票、商品指数等。其中贷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信托贷款业务主要有联营投资信托贷款、技术改造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住房信托贷款等。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最近刚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3、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随着理财市场的发展,浮动非保本产品渐渐引人注目,所谓浮动非保本产品,就是那些不保证本金收益率浮动(比保本产品收益率高)的产品,目前市场上基本上有以下几种:QDII、打新股和基金宝。一般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风险仅次于储蓄风险,是追求稳定收益的稳健型客户的最佳选择。其中QDII是一项投资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㈩ 信托理财产品涉及的税种的纳税筹划方法有哪些
信托理财产品 投资者的盈利是不需要纳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