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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协议

发布时间:2021-01-01 01:51:17

㈠ 为什么不能和信托公司直接签合同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专等事务属,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1.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3.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4.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5.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㈡ 信托业有资格证可以考吗

有的来。不过这个资格不面向源社会,培训和考试只面向当前的信托公司员工,只能通过信托公司内部报名。大学生和社会人员没有资格报名的!

2012年12月,信托业从业人员培训教材14日正式发行,共四本:《信托基础》《信托法务》《信托公司经营实务》《信托监管与自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编写,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2013年7月份,信托业协会组织了信托业全员培训首期班,共有来自58家信托公司及协会的105名学员参加了本期培训。岁后每年都有培训,培训期间,对四门科目分别进行了考试,通过获得协会颁发的《信托业全员培训合格证书》。

㈢ 怎样读懂信托合同和资管合同

其实个人建议研究信托或者资管合同意义不是很大,因为这些合同都是格式合同,也就是说信回托公司答发行的所有项目都是采用的这种合同,不同就是投资的标的不同,
因此选择信托还是应该把注意力放在项目本身,看项目本身融资方的资质情况,还款来源,有无抵押担保,担保情况等等,这些才应该是投资者最应该考察的内容

基金.信托.证券跟期货是怎么合作的合同范本在哪里可以找到呢他们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呢风险又是在哪

证券跟期货合作,一般是证券给期货介绍客户,即所谓IB业务。合同范本有一个《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搜索这个法规就有合同范本。
基金、信托与期货的合作方式我不清楚,请咨询其他网友吧。

㈤ 在信托公司工作属于违反银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吗

如果你这家
信托公司
和你以前工作的银行在某些领域存在竞争关系,那就是违反了
竞业禁止协议

㈥ 简述银信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与银行之间抽屉协议的含义

银信通道业务是指银行把债权打包给信托以使得部分债权出表,而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内表上,不容占用银行的信贷规模,而信托扮演spv(特殊目的机构)的角色,不承担风险和收益,仅收取通道费。通过银信通道,银行不仅能放更多的贷款,而一些银行不能涉及的房地产领域和不符合银行放贷标准的公司,也可以通过信托通道实现放贷。
所谓“抽屉协议”,一般指信托公司和银行私下签的协议,这部分协议在正式合同中不会出现。协议内容多为银行不希望资产真正卖出去,仅作为暂时出表,以此垫厚资本。这是国家严令禁止的。

㈦ 什么是信托投资。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5、信托业务的范畴: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6、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财产的定义: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8、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9、信托财产的管理:

(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10、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11、资金信托的定义:

资金信托是一种以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管理模式,它通常是以资金在一定时期内获取收益为信托目的。一般分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和不指定用途两种资金信托。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通常以维持原样或折算为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委托人。

资金信托包括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和集合资金信托(受托人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运用和管理信托资金的信托方式)二种形式。

12、信托相关法规对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要求:

信托公司接受的信托资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2)、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13、信托资金发生损失的处理: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4、信托收益和信托报酬的定义:

信托财产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称为信托收益。

受托人因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而获取的报酬称为信托报酬。

15、资金信托产品不能保底收益的原因:

信托业务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由此获得的收益或者造成的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公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现在信托市场已经出现了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免收手续费的产品,表明信托公司对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十足信心。

16、信托产品的媒介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17、信托的预计收益的由来:

信托公司经事先周密测算后,得出信托项目预计收益,扣除相应各种费用,即为受益人获得的预计收益。

依据《信托法》,除非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有协议,否则超过预计的信托收益应为受益人所有。

18、如何看待信托投资的风险:

任何投资均有风险。风险同收益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信托产品属于中等收益,中等风险。信托项目不同,风险的来源、大小不同。

投资风险包括:政策、项目经营、不可抗力等风险。

信托公司拥有一套严密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并对每一个信托计划均设计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案,使信托投资的风险降为最低。

19、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对信托财产的影响:

信托公司经营亏损、倒闭,信托财产(委托人的资金)不受影响。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

20、信托资金的转让、变现:

一般情况下,信托资金不可以提前支取。

但根据合同约定:信托生效三个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形式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到信托公司办理转让手续,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人与受让人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交纳转让手续费。

21、信托资金及收益的领取:

信托合同终止后,信托公司将本金及收益一同划至受益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受益账户,受益人到银行领取。

22、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1)、收益人、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2)、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应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

23、受托人(信托公司)在信托期间应尽的责任: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4、受托人在信托业务中的义务和责任:

(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2)、受托人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3)、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7)、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8)、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25、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26、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是在信托关系中享有信托财产利益的人。受益人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27、信托业务文件主要包括:

(1)、信托合同;
(2)、信托计划书;
(3)、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28、信托合同的概念:

信托合同是由信托法律关系中作为信托关系当事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和规定信托关系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9、信托合同需载明的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㈧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组织机构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有秘书处处理日常会议等安内排,用过6个工作研究容室,7个常驻部门。具体构架见右图。从2009年开始,银监会向协会派驻专职副会长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
截止至2009年底,已有58家会员单位。

㈨ 请问资产管理和信托有什么区别啊!

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信托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

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㈩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理事成员

第三届理事会
终身名誉会长 王世宏
会 长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专职副会长 王丽娟
副会长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副会长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会长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会长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副会长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会长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副会长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山西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秘书长:陈艳梅
非会员理事:
战伟宏 周小明 李宪明 戴定毅 金立新 郑智
第二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 王世宏
会长 蒲 坚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专职副会长 王丽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
副会长 王晓龙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副会长 董永成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 蒋 伟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副会长 潘卫东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副会长 邓红国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会长 陈浩鸣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会员理事单位: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苏州信托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非会员理事:
王丽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
战伟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信托非现场处处长
周小明 人大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
李宪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戴定毅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中国信托业协会第一届监事会:
监事长单位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监事单位
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 王世宏
会长 王忠民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会长 李南峰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副会长 李惠珍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副会长 王晓龙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秘书长 陈玉鹏
会员理事单位: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大连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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