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构筑严密的内控体系
一是思想定位,全面深化查控意识。明确工作任务、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要求,在全公司上下形成查控合力,针对腐败易发多发领域、部位和环节,采取“找、防、控”的方法,建立“以人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政策定势,切实推进查控到位。采取不局限、不等待、不形式、不放松、不停留的“五不”政策,把内控机制建设贯穿于投融资与项目代建工作各个环节,不完全限于程序模式,鼓励各科室采取新方法、新步骤创造性完成此项工作。
三是风险定级,形式多样查控有效。通过“个人自查、干部互查、领导评查、社会协查”四种形式查找各类风险点,进行科学归类,根据风险系数将其划分为三个等级,集中力量对重要风险点进行防控,公开风险防范承诺。
四是制度定型,公开规范权力运行。对照各岗位的潜在风险,历经半年时间,梳理与完善建投公司成立以来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二七区建设投资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并建立起“制度问责、执法问责、效能问责”三项问责体系,通过“公开亮权、科技控权、合理分权、规范行权、社会监权”的模式达到内控效果。
五是举措定质,构筑长效防控机制。创新推出重点工程领域定时听证、定量公示、定点巡查等举措。推出“快闪式”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检查与监察方式,使专项治理行为变以事后监督、责任追究为主为事前、事中监督和防范整改为主。建立个人廉政电子档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与廉情公示制度。
Ⅱ 内控内审九大循环
内控内审“九大循环”包括: 采购、生产、销售、薪工、投资、融资、固定资产、资讯(软件、硬件)、研发 。
Ⅲ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职责分工和职权分离制度,货币收支由出纳人员和记账人员分工负责和分别办理,职责分明,职权分离。
2、授权和批准制度。所有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必须经过投权或按权限进行调查批准。
3、内部记录和核对制度。所有货币资金的经济业务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记录。货币资金的账面数字和实际数字应定期核对相符。
4、安全制度。对货币资金须有健全的保护措施,有人负责保管,有人进行内部监督。
5、严密的收支凭证和传递手续。货币资金的收支事项,均应有一定的收支赁证和传递手续,使各项业务按正常渠道运行。
6、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收入现金应按规定存入银行,遵守关于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并不得坐支现金;严格执行《很行结算制度》,不得开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得出借银行存款账户。
内部控制的基本目标是确保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1、有助于管理层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内部控制由若干具体政策、制度和程序所组成,它们首先是为了实现管理层的经营方针和目标而设计的。
内部控制可以说渗透于一个单位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单位内存在经营活动和经营管理的环节,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
2、保护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保护资产一般指对本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商品、产品以及其他重要实物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进行保护。
3、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一个单位的管理层来说,要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报告及时地占有准确的资料和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货币资金是单位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资产,是单位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完善而有效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对加强单位经营管理、保护单位财产安全、保证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货币资金是单位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其业务收支十分频繁,流动性极大,此外货币资金既是资本运动的起点,又是资本运动的终点。
货币资金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控制风险,单位在组织会计核算的过程中,加强货币资金的控制与核算,对于保障单位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
例如,企业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技术管理等,就属于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
例如,由无权经管现金和签发支票的第三者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就是一种内部会计控制,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
企业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企业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评价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电算化已经普及,但计算机信息失控、破坏情况日趋严重,从而造成责任不明、相互推卸等问题,其关键在于计算机核算软件存在着密码缺乏牵制性,常用的密码设置方法已不适应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发展。
所以财务管理电算化应提高会计信息的保密程度,避免信息泄漏及对实体信息破坏。内部控制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只要企业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检查评价:
内部控制的检查与评价是通过内部审计来完成的。内部审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内部控制的控制。通常可按以下程序和步骤:
1、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标准。内部审计将根据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检查和判断。
2、检查、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情况,在分析被审计单位控制缺陷及潜在影响的基础上,即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作出评价。
3、测试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科学地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测试样本,借以正确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质量状况。
4、写出内部控制检查与评价的最终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其最终报告中,提出若干具体调查结论、意见、评价和建议,供单位最高管理层采纳,同时送交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人员以改进内部控制。
Ⅳ 中小企业投资和融资时候如何进行内部控制
1、提高管理者、广大员工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责任感:首先,中小企业管理层应大力宣传内部控制的性质与重要性,认真组织和领导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工作,并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控制制度。其次,中小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是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者,应充分认识到各自工作岗位的重要性及对整个控制与管理的意义。
2、改善公司治理,加强信息化建设:现代社会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信息时代,建构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与顺畅的信息沟通系统,已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内控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它将有助于中小企业及时把握其自身的运营状况和组织结构中所发生的各种情况,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各种适时、全面和准确的信息,并使信息快速在有关部门和人员之间传递、反馈,从而大幅度提升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效率。因此,应改变传统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使组织结构扁平化、开放化。根据其职能重新整合组织机构,减少组织结构中不必要的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利用网络技术运用相关软件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交流和沟通,及时发现问题,减少风险。
3、完善实物控制:实物控制是指为保护各种实物、有形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行为而进行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限制接近。要制定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各种实物的性质和管理特点,合理确定允许接近的人员,并对限制接近的遵守情况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
(2)实物保护。保护企业实物的安全、完整,使实物免遭盗窃、损伤及其他意外损坏,确保实物的完整性。一般来说,应对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减少实物受损机会。
(3)实物清查。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采取定期盘点或轮番盘存的方法,清查财产物资的实有数量,妥善处理盘盈盘亏,确保账实相符。
Ⅳ 企业内控制度与方法包括哪些
企业内控制度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财务内控制度体系框架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原则性的财务、会计制度
1.会计核算制度:
(1)会计核算的体制;
(2)主要会计政策;
(3)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4)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5)会计报表种类及其格式;
(6)会计报表编制说明(附注)。
2.财务管理制度: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2)货币资金管理;
(3)往来结算管理;
(4)存货管理;
(5)短期、长期投资管理;
(6)固定资产管理;
(7)在建工程管理;
(8)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
(9)其他资产管理;
(10)销售收入管理;
(11)成本费用管理;
(12)盈利及分配管理;
(13)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
(二)综合性管理制度
1.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会计核算基本流程,有关会计事项处理的必需手续以及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规定);
2.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3.会计稽核制度;
4.内部牵制制度(根据需要,对会计核算中需强调的内部牵制、制约程序作出集中的规定);
5.财产清查制度;
6.财务分析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8.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9.对子(分)公司等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三)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
1.财务收支审批管理办法;
2.重大资本性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
3.重大费用支出审批与授权审批制度;
4.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财务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
2.会计核算组织形式;
3.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4.内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含会计工作岗位轮换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等);
5.对违反财经纪律及企业财会规章制度事项的处罚规定。
(五)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1.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2.成本核算办法;
3.成本计划管理办法;
4.成本控制管理办法;
5.成本分析管理办法;
6.成本费用考核管理办法。
Ⅵ 如何加强企业财务内控工作
摘要:内部控制制度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意义重大。目前,在企业内部,普遍存在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现象。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如何提高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企业 内部控制 执行
上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虚假财务报告丑闻层出不穷,许多大公司突现经营失败,立法机构、政府监管机构和职业组织对虚假财务报告问题表现出了空前的关注。在这一背景下,由coso在1992年9月公布的《内部控制——综合性框架》(通常被称为coso报告)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一个系统的内部控制框架。coso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职员共同作用,为实现经营效果性和效率性、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对适用的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过程。”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规范业务操作、提升企业竞争力,财政部2001年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将内部控制引入到企业财务中。2008年,财政部又颁布了内部控制1项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要求2009年7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内实施。由于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应用较晚,经验不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
随着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各单位也不同程度的建立了一些和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诸如对外投资、基建项目
管理、招投标管理、融资管理、会计核算、款项支付等等,以确保公司管理的规范化、防范各类风险,但在执行中仍然不时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东航投资金融衍生产品巨亏等,就凸显了企业决策不是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进行而是由个别人拍脑袋决策的弊端,特别是对外投资不按照内部控制流程进行,缺失了各个环节对业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从而导致巨亏。除此之外,一些公司也普遍存在执行方面的问题,比如报销人填写报销单据后直接找审批人签字,其他人只能补签,即使发现问题也只能在单据上修改,不再进行重新填写。这些问题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巨大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执行难的根源在于:
(一)企业管理者以及业务部门员工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大部分公司按照要求设有相应的内控部门,公司管理层也主张制定各类内控制度,但是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员工对待内控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企业管理者往往认为制定内控制度仅仅是为了符合国家某些方面的规定,应付国家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各类检查,将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企业的一项“摆设”。多数企业管理者对内控制度不重视、不关心,制定的一系列制度根本不带头学习,更谈不上按照制度流程要求去处理业务。由于公司管理层的这种态度,导致其他工作人员同样不重视不学习内部控制制度,在执行业务时也不按照制度要求的流程走,经常出现一项业务已经结束,然后倒补手续这种现象。
Ⅶ 金融企业如何加强内部控制
解决中国的国营企业问题尚需要深入触动微观机制的最本质的问题,即企业的控制问题。体制改革不是万能的,要紧的是微观机制的改造。我国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
转变经营观念,增强控制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是我国企业迎接市场竞争的基本前提。只在宏观经济范围提控制还不够,也不能在微观经济中片面以改革取代控制。其实,变革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的风险。片面强调改革组织结构的重要性,忽视了控制方式的跟进和强化,就使公司的改革同微观治理机制相脱离。
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治理公司的重要手段,在国际上的研究已日渐成熟。三大目标和五大组成部分构造了内控系统的整体框架,帮助人们更全面和更深刻地理解内控及其控制对象,使企业能够以内控为有力武器,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和监督评审五方面开展工作,为实现各项操作性目标、信息性目标和遵从性目标而自觉奋斗。
国际先进内控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启示我们:要正确理解内控与管理的关系、内控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和内控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我们要呼唤企业的控制意识,理直气壮地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
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实践,人们逾来逾感到强化管理的重要,也在积极探索如何才能加强管理。内部控制的概念被国际同仁所强调,引起了中国金融界,特别是银行界的关注。自从1997年人民银行发出“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以来,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普遍开展了整章建制的工作。这一工作已取得了初步成绩,但是新形势下的内控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这项工作又常被误解为仅仅是金融机构的事,生产企业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缺乏认识。其实,所有制及其组织结构并不是现代企业最本质的东西,最本质的是企业内部的控制文化和控制机制,中国国营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强化其内部控制。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已经研究和创造出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方法,中国企业界的迫切任务是运用先进的内控理论和方法,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本文通过对部分国际先进内控理论和原则的分析,阐明内控的内涵及其与管理和内部审计(稽核)的关系,分析内控对公司治理的重要作用,以便促使经营管理者加强有效控制。
一、转变观念
转变经营观念,增强控制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是我国企业界进行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也是金融机构向商业化金融机构演变的基本前提。
1.体制改革的作用是有限度的:近二十年来,举国上下议论最多的话题莫过于改革了。“以改革带动发展”也被一些地方当作战略口号指导各项工作。我们一直批评计划经济制度管得太严太死,却淡漠了经济活动内部的至关重要的控制机制,特别是微观领域的经济单元(包括金融与非金融企业)的自我控制意识逐渐淡化。且不说国际理论界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争论尚未休止,倒是应该指出,并非一切进步都只是靠了改革才取得的。如果政治的稳定和宏观经济的控制不是同改革并驾齐驱,中国的局面远不会象今天这样好。许多问题的解决又是改革本身力所未能及的。突出的一个例子就是国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是我们对企业改革重视得不够吗?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不知为改善企业倾注了多少人力、物力和财力。是改革的力度不够吗?从利改税到企业转制,从破产兼并到减员增效,各项法规和措施层出不穷。为什么许多企业始终建立不起自我约束的机制?用经济学家的话来说,也就是不能硬化企业的“预算约束”。显然,只在宏观经济范围提控制还不够,也不能在微观经济中片面以改革取代控制。其实,体制改革不是万能的,变革本身就意味着一定的风险。
2.转变经营管理观念:内部控制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不同的内涵,尽管其中的某些内容会有一致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控制模式为实现国家计划服务。由于国家计划规避了大部分市场风险,国营企业的控制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现在,企业的控制模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在新的形势下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一部分人习惯于甚至满足于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认为只要能够规范化操作就行了,不必考虑是否先进。这就混淆了不同性质经济中的企业在服务对象和控制方式上的不同。二是虽然大家意识到改革的必要性,但是容易片面强调改革组织结构的重要性,忽视了控制方式的跟进和强化。这就使公司的改革同微观治理机制相脱离。不论是维持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还是片面以改革取代控制的观念,都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有害的。
3.转变对内控目的的认识:搞清内控的含义,并理解内控的目的,对经营管理和内审都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内部控制的概念经过了由“部分控制论”向“全部控制论”的发展。“部分控制论”认为内控包括:1)经济业务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或者,2)内部牵制(会计)和内部审计两部分。这种认识的一个缺陷是,内控只与资产管理有关,而与行政、业务管理无关。“全部控制论”克服了这个缺陷,认为控制内容已超越会计和财务范围,渗透到经营的各个方面和管理的全过程。
内控目的论的发展也经过了下述阶段:1)“三目的论”认为,内控是为了保护单位的财产,会计记录的准确可靠和及时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2)“四目的论”认为,内控除了保全资产和检查财务资料的准确可靠性以外,更重要的是执行管理政策,提高经营效益和效率。
上述发展的启示在于,对内控的检查评价应有别于传统的思路,并且目的要明确和全面,检评要完整和深入。
4.跟上国际内控研究的步伐:同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加仰仗于微观机制的作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视对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大促进了公司治理结构趋向合理化。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是资金的供给者如何采取措施,确保其投资取得回报。强化内控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治理公司的重要手段。
国际上比较有名的内控模式有英国的Cadbury、美国的COSO和加拿大的COCO。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剖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为营造良好的内控框架提供了一系列的趋于一致的政策和建议。其中尤以美国的COSO模式从理论到操作方法上阐述了一整套完整的内控框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le)又在这些先进模式和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提出了建设银行内控系统框架的十三项原则。我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大量的非金融性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许多失控的教训表明,跟上国际内控研究和发展的步伐,不断完善自身的内控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充分理解内部控制的内涵
内部控制有其科学的定义和丰富的内容。只有深刻理解内控的内涵才能明确如何强化内控。
1.准确理解内部控制的定义:不同部门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内控会有不同的看法。现代内控理论试图提出能被普遍接受的内控定义,以便满足不同单位的需要。美国审计权威机构COSO(1994)的定义是:内控是一个受某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影响的过程,而设计这一过程是为了实现下述三大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会报告的可靠性;对现行法规的遵守。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参照各国的有关理论,在内控定义中进一步强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内控的影响,组织中的所有各级人员都必须参加内控过程,对内控产生影响。巴塞尔委员会把内控的三大目标分解为操作性目标、信息性目标和合规性目标。操作性目标不只针对经营活动,而且包括其他各种活动;在信息性目标中还把管理信息包括了进来,明确要求实现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表1 关于内部控制的三大目标的表述
COSO 的内控目标
Basle 的内控目标
1
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操作性目标:各种活动的效果和效率
2
财会报告的可靠性
信息性目标:财务和管理目标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
对现行法规的遵守
遵从性目标:遵从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
资料来源:美国COSO(1994);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
这三大目标满足不同的需要,又相互交叉。显然,内控是保证各项业务发展的,而不是妨碍其发展的。在操作性目标中,经营的“效果”是根据实际产出与预期计划的产出比较而言的;经营的“效率”是根据实际产出与实际投入比较而言的。此外,公司或银行不能为实现经营性目而不遵从法规,也不能为实现遵从性目标或操作性目标而违反财务和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这是一种“全部控制论”的概念。良好的内控系统应能够确保上述三大目标的实现。上述内控定义说明:
1)内控是一种程序,它意味着向某一终点努力,但不是终点本身;
2)内控是用来取得一种或多种互相区分而又紧密联系的目标;
3)内控受人的影响,而不只是政策、守则或表格;
4)只能期待内控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合理的保证,而不是绝对的保证。
内控的明确而科学的定义为各种单位提供了比较一致的标准,以便各单位能够评价其控制系统和决定如何加强控制。经营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应该参照有关法规和实施细则,设定一些具体的标准,认真考察被检查单位的内控系统,看其是否合理地确保了这些目标的实现。如果不能,总是可以从内控的某些方面找出问题的。一家银行或公司内控抓得好不好,可以从上述三大目标加以总体考核:它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合理地确保了他们理解该单位实现其操作性目标的程度?它的财务报告和各项管理信息是不是可靠、完整和及时地被草拟和提供了?它的各项活动是否遵从了现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这些方向性的标准无疑是对一个单位比较有力的鞭策。细化这些标准,对内控的深入考核更有益处。
由此可见,审计部门以往所提的“合规性审计(稽核)”、“效益性审计(稽核)”和帐务检查等等都属于专项审计,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审计(稽核)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对内部控制的审计再监督,而对内控的检查评价有别于传统的审计思路,其目的要明确和全面,检评要完整和深入。
2.从总体上把握内部控制系统的框架:重要的是,现代内控理论赋予了内控广范的职能,把内控置于很高的层面上,从而强化了内控的作用。1994年COSO认为内部控制涵盖了五大组成部分的丰富内容: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和监督评审。而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则在控制环境中强调了管理层的督促(oversight)和控制文化;在风险评估方面将风险的识别和风险的评估并举;在控制活动方面又突出了职责分离的重要性;该委员会特别对信息与交流作了更多的解释;除了监督评审活动之外,还把缺陷的纠正这种被COSO认为并非内控的活动也归纳为内控活动。巴塞尔委员会还在上述内控的五大组成部分之外,增加了监管当局对内控的检查和评价,把它作为内控的另一不可忽视的内容。
表2 关于内部控制的五大组成部分的表述
# COSO的分析
Basle的分析
1
控制活动
管理层的督促与控制文化
2
风险评估
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与职责分离
4
信息与交流
信息与交流
5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活动与缺陷的纠正
资料来源:同上。
不论是COSO还是巴塞尔委员会都跳出了传统的平面式的简单思维方式,而把内控视为多维立体的空间,促使人们全面深入地理解控制和控制对象,分析解决管理控制中存在的复杂问题。其中还引出了“全息论”的概念:这五大组成部分和三大目标是紧密相联的,就象一个人体的细胞包含了人体的各种信息那样,一个组织中的任何一个机构、一项业务或一位成员都包含或反映出该组织中的三大目标和五大组成部分等各种信息。
三大目标和五大组成部分构造了内控系统的整体框架,现代内控理论对内控日臻完善的描述帮助人们更全面和更深刻地理解内控及其控制对象,使人们能够以内控为有力武器,为实现三大目标自觉奋斗。
3.全面理解内控五大组成部分的内容:内控已经被COSO从理论上分析成为下述完整的有机结合的整体,并且得到了巴塞尔委员会的认同和发展。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推动控制工作的发动机,是所有其他内控组成部分的基础。它奠定组织的风纪和结构,并且涉及到所有活动的核心—人,特别是人的控制觉悟,还反映政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生产性企业的各级管理层对内控的要求。
控制环境中的要素有价值观、激励与诱导机制、精神指导、员工能力、管理哲学与经营风格、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人事政策等等。主要的问题是管理层要充分说明内控的完整性;公司要有积极的控制环境,使整个组织中的员工具有控制觉悟和自觉的控制态度,特别是高级管理层要积极地进行控制;员工的能力与其责任要相匹配。巴塞尔委员会有关管理监督和控制文化方面的原则包括:
1.董事会应当负责批准并定期审查整个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理解经营的主要风险,确定这些风险的可接受水平,保证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步骤,识别,衡量,评审和控制风险;批准组织的结构;并确保高级管理层不断评审内控系统的有效性。在确保建立和维护充分和有效的内控系统方面,董事会负有最终的责任。
2.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由董事会批准的战略和政策,维护一种组织结构,能够明确责任、授权和报告关系;确保所委派的责任能有效地执行;确定适当的内控政策;并监督评审内控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负责按照高标准促进员工的职业道德(ethics)和完整性(integrity),在机构中建立一种控制文化(control culture),在各级人员中强调和说明内控的重要性。公司机构中的所有人员都需要理解和发挥他们在内控程序中的作用。
2)风险评估:是识别和分析那些妨碍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的困难因素的活动,对风险的分析评估构成风险管理决策的基础。
风险评估中的要素包括关注对整体目标和业务活动目标的制定和衔接、对内部和外部风险的识别与分析、对影响目标实现的变化的认识和各项政策与工作程序的调整。
有关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的原则强调有效的内控系统需要识别和不断地评估有可能阻碍实现目标的种种物质风险。这种评估应包括公司和公司集团所面对的全部风险(如银行要面对信贷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reputation)风险)。需要不时调整内控,以便恰当地处理任何新的或过去不加控制的风险。
3)控制活动:是为了合理地保证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指导员工实施管理指令,管理和化解风险而采取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高层检查、直接管理、信息加工、实物控制、确定指标、职责分离等。
在控制活动中主要关注控制与风险评估过程的联系、控制活动的适当形式及其实施、对执行政策和管理指令的保证、控制活动的针对性(尤其是对信息系统的控制)等等。有关控制活动和职责分离的原则包括:
1.控制活动应当是公司日常工作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效的内控系统需要建立适当的控制结构,明确定义各经营级别的控制活动。这些活动应当包括高层审查;对不同部门或处室的活动的适当控制;物理控制;检查对敞口限额的遵从情况;对违规经营的跟进情况; 批准和授权制度;查证核实与对帐(reconciliation)制度。
2.有效的内控系统需要适当分离职责。人员的安排不能发生责任冲突(conflicting responsibilities)。要识别和尽力缩小有潜在利益冲突(conflicts of interest)的地方,并遵从谨慎的和独立的监督评审。
4)信息与交流:存在于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中,使员工得以搜集和交换为开展经营、从事管理和进行控制等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包括管理者对员工的工作业绩的经常性评价。
在信息方面要注意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在交流方面也要注意内部和外部信息的交流渠道和方式;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中注意控制信息系统。有关的原则包括:
1.一个有效的内控系统需要充分的和全面的内部财务、经营和遵从性方面的数据,以及关于外部市场中与决策相关的事件和条件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可靠、及时、可获(accessible),并能以前后一致的形式规范地提供使用。
2.有效的内控需要建立可靠的信息系统,涵盖公司的全部重要活动。这些系统,包括那些以某种电子形式存储和使用的数据的系统,都必须受到安全保护和独立的监督评审,并通过对突发事件的充分安排加以支持。
3.有效的内控系统需要有效的交流渠道,确保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坚持现行的政策和程序,影响他们的职责,并确保其他的相关信息传达到应被传达到的人员。
5)监督评审:是经营管理部门对内控的管理监督和内审监察部门对内控的再监督与再评价活动的总称。
监督评审可以是持续性的或分别单独的,也可以是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的。主要应关注监督评审程序的合理性、对内控缺陷的报告和对政策程序的调整等等。在监督评审活动和缺陷的纠正方面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1.应当不断地在日常工作中监督评审内控的总体效果。对主要风险的监督评审应当是公司日常活动的一部分,并且各级经营层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定期予以评价。
2.对内控系统应当进行有效和全面的内部审计。内审要独立进行,应得到适合的培训,并配备称职和得力的人员。内审作为内控系统监督评审的一部分,应当向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工作,并向高级管理层直接报告。
3.不论是经营层或是其他控制人员发现了内控的缺陷,都应当及时地向适当的管理层报告,并使其得到果断处理。应当把有关物质的内控缺陷报告给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
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针对监管当局对内控系统的评价提出,银行的监管人员应当要求所有的银行,不论其规模如何,都具有有效的内控系统,而且其内控系统符合他们的表内外活动的性质、复杂性和内在的风险;内控制度应当随银行所处环境和条件的改变而得到调整。凡监管者确定某银行的内控系统不能充分或有效地针对银行的具体风险内容(例如,不能涵盖巴塞尔委员会内控文件所载的全部原则),监管者应当采取适当的行动。
以上五大组成部分与前述三大目标有机地相结合,构成了内控的完整体系。COSO是为各行各业提出这一思路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的内控原则主要是针对银行业的,国内外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在体制结构上也有所区别,我国的企业工作者仍然很有必要适应形势,转变观念,从内控的三大目标出发,去考察本单位上述五大组成部分的各个方面,看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而且,这些制度是否得以认真贯彻实施。审计检查的方法和评价的标准也应当沿着这条思路,按照这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去设计。
三、关于内部控制与管理的关系
不了解内控与管理的关系,就不可能充分加强内控工作。内审或审计人员在检查监督的过程中,时常发现被查单位的管理层对内控认识比较肤浅,也不甚了解内控与管理、内控与内审是什么关系。有人认为管理就是内控,抓了管理,内控自然就到位了,因而也没有必要特别强调内控。也有人认为内控是内审(稽核)部门的工作,抓内控应该由内审部门牵头。有些内部或外部的审计人员在进行内控检查的时候,也因认识模糊而无从下手。因此,很有必要搞清内控与管理的关系。
1.管理的内涵及其与内控的同异
从广义上讲,管理是管理者确立目标和战略,并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规章制度和操作方法去实现目标的全过程。管理者要执行聘用合同,为公司或银行的所有者的利益确定明确的管理目标,包括全局整体性目标和各项业务活动水平上的目标,然后制定各种战略和实施计划。管理者要以一定的组织形式为依托,以一定的规章制度为依据,采取种种方法去实现既定的目标。管理者有责任控制局面,并解决和纠正在监督检查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包括对有问题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罚。由于所定的目标和战略计划会对管理单位(如企业)的行为产生影响,管理科学运用科学的原则和分析性方法,研究企业的行为。在发达国家,不论学术界还是实业界都日益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以求实现投资者应得的回报。先进正确的管理方法加上计算机的广泛运用,大大促进了管理的合理化和效率。
广义上的管理涵盖比内控更为广泛的内容,并不是所有的管理活动都是内控活动,也并不是说非内控性的管理活动就都不重要了。比如,设定目标的决策就是一种很重要的管理责任,为内控提供了前提条件。在国外,公司的所有者代表(董事会)也要参与甚至领导这种决策。但是,重大目标的最初设定并不是在内控的工作范围之内。同样,许多管理方面的具体决策和一般性活动并不都代表内控。
然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这里,而在于内控是管理中至关重要的部分(critical components)。管理的学问就在于抓住管理活动中的那些对实现目标至关重要的部分,也就是毛泽东所说的“研究任何过程……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比如,COSO等理论所描述的内控内容中都列举了许多控制要素和风险,这些都是管理者必须关注的地方。又如,尽管COSO认为错误的纠正行动不应属于内控活动,但是巴塞尔委员会却将其列为内控的范围。原因很显然,纠正错误已成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到目标的实现。同理,战略计划和风险管理这些本来被COSO视为非内控性活动,却被巴塞尔委员会分析为内控范围之内的活动了。尽管目标的最初设定是内控的前提条件,但是内控并没有完全放弃对这方面的关注,内控的重要职能之一又是监督目标的设定和实现过程。至于业务活动水平上的目标的设立,虽然也被COSO视为非内控性的活动,但在COSO提出的内控操作方法中(例如在其《参考手册》和《内部控制与风险评估工作表》中),这些目标都是内控所关注的重要内容。下表仅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
资料来源:同上。
2.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关系
风险是针对目标而言的。风险实际上就是可能妨碍目标实现的种种问题和困难。这样看来,风险的概念就扩大了。比如,一个武士在张弓搭箭,射向猎物的时候,他的目标是射中猎物,而他的风险就存在于他射击猎物的全过程。首先,他本人的素质,他的精、气、神,他的体力和视力。其次,他的弓箭的质量。再次,猎物的大小、距离和移动速度。此外,狩猎时的环境、气候条件(风速)等外部干扰因素,也构成对击中目标的风险。对一家公司而言,风险既预示着机遇,又会影响其竞争能力,并影响其维持融资的能力以及保持和提高其产品与服务质量的能力。
风险是如此之广泛,以至于有人认为风险管理就是内部控制,甚至风险管理包括了内控。把两者混淆的问题在于没有看到内控是管理的更本质性的内容(essential part)。
诚然,风险管理是整个管理活动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可指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的设定、风险评估方法的选择、管理人员的聘用、有关的预算和行政管理、以及报告程序等等。风险管理的一系列具体活动并不都是内控要做的。特别是内控并不负责风险管理目标的具体设立,这是管理过程起始阶段的活动。风险评估是对可能发生的不利条件或事件进行评价,并做出完整的专业性鉴定的一种系统过程。当然,风险评估首先要注意目标问题,因为,没有明确的目标,也谈不上目标实现的风险。但是在目标方面,内部控制并不是目标的制定活动,而是对目标制定的评价工作,特别是对目标和战略计划制定当中风险的评估,风险管理目标的设立为内控中的风险评估提供了前提条件。内控所负责的是风险管理过程中间及其以后的重要活动,比如,对风险的评估和由此实施的控制活动、信息与交流活动和监督评审与缺陷的纠正等工作。
内部控制强调评估经营管理活动中突出的风险点(当然,这些风险点不是固定不变的),建议经营管理人员针对这些风险点实施必要的控制活动。这里所评估的既有内部的风险,又有外部的风险。那种以为内控只是控制某单位的内部风险的观点是有片面性的。COSO和巴塞尔委员会都认为,内控的过程涵盖了公司所面对的,并在公司内由各级人员所经营的所有的内部和外部的风险。
然而现实中的风险管理却很实在,巴塞尔委员会指出,风险管理不同于内控之处在于,典型的风险管理比较关注特定业务的战略的评审,旨在通过比较不同公司业务领域内的风险与报酬来使收益最大化。在我国一些银行里,风险管理往往被狭义地理解为授信或部分业务(如信贷)的授权管理;广义的风险不仅有信贷风险,还包括国家与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等等。而广义的风险管理又似乎难以真正落实到银行的某一具体业务或管理部门,成为它的责任。其结果,我国的银行实业界尚不存在广义的风险管理的概念。不少银行不能对各种风险进行总体研究和控制,甚至连统一授信都难以在一些银行里真正实现。
不过,现实情况中的风险管理一方面有其特有的内涵和现实的范畴,另一方面也在某些内容上与内控相交叉。在上节中,COSO认为风险管理不属于内控的范围,而是非内控性的管理活动,这种分析也是有片面性的。特别是风险管理在“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和“控制活动与职责分离”等内控内容中,与内控相交叉,属于内控强化过程中的管理活动。
然而,内部控制还包括“管理层的监督与控制文化”、“信息与交流”和“监督评审与缺陷的纠正”等重要的内容。在现实中,管理层的监督并不是没有,而是远远没有强调到某种“控制文化”的程度。
Ⅷ 内部控制与银行融资的关系是怎么说的,或者有没有这方面的文献
这个能用吗?也是文献呢
Interim Measure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Order No.6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May 15, 2002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ules are formulated on the basis of "Law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Commercial Banking Law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which aim to strengthen market discipline of commercial banks, standardiz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effectively safeguard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and promote safe, sound and efficient operation of commercial banks.
Article 2 These rules are to be applied to commercial banks that are established legall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luding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wholly foreign funded banks, joint venture banks and branches of foreign banks.
Article 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which are the minimum requirements for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While abiding by these rules, commercial banks can disclose more information than what has been required by these rules at their own discretion.
In addition to these rules, listed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lso conform to releva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rules published by regulatory body of the securities instry.
Article 4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proceeded consistent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uniform domestic accounting rules and relevant rules of the PBC.
Article 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formation in a standardized fashion, while ensuring authenticity, accuracy, integrity and comparability.
Article 6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subject to auditing by accounting firms that are certified to be engaged i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Article 7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to supervise commercial bank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ccording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Chapter II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rticle 8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information on risk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big events of the year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9 Commercial banks' financial statements should include accounting report, annex and notes to this report and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Article 10 Accounting report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clude balance sheet, statement of income (profit and loss account), statement of owner's equity and other additional charts.
Article 11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consistence between the basis of preparation and the basic preconditions of accounting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Article 12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xplain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important policy of accounting and accounting estimates, including: Accounting standards, accounting year, reporting currency, accounting basis and valuation principles; Type and scope of loans; Accounting rules for investment; Scope and method of provisions against asset losses; Principle and method of income recognition; Valuation method for financial derivatives; Conversion method for foreign currency business and accounting report; Preparation method for consolidated accounting report; Valuation and depreciation method for fixed assets; Valuation method and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intangible assets; Amortization policy for long-term deferred expenses; Accounting practice for income tax.
Article 13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crucial changes of accounting policy and estimates, contingent items and post-balance sheet items, transfer and sale of important assets.
Article 1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annex and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the total volume of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and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Major 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 refer to those with trading volume exceeding 30 million yuan or 1% of total net assets of the commercial bank.
Article 1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indicat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detailed breakdown of key categories in the accounting report, including:
(1) Due from banks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2) Interbank lending by the breakdown of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3) Outstanding balance of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the breakdown of credibility loans, committed loans, collateralized loans and pledged loans.
(4) Non-performing loans at the beginning and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resulted from the risk-based loan classification.
(5) Provisions for loan losses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new provisions, returned provisions and write-offs in the accounting year. General provisions, specific provisions and special provisions should be disclosed separately.
(6)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receivables.
(7) Investment at the beginning and the end of the accounting year by instruments.
(8) Interbank borrowing in domestic and overseas markets.
(9) Calculation,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changes of interest payables.
(10) Year-end outstanding balance and other details of off-balance sheet categories, including bank acceptance bills, external guarante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financing purposes, letters of guarantee for non-financing purposes, loan commitments, letters of credit (spot), letters of credit (forward), financial futures, financial options, etc.
(11) Other key categories.
Article 1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in their notes to the accounting report status of capital adequacy, including total value of risk assets, amount and structure of net capital, 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nd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rticle 17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auditing report provided by the appointed accounting firms.
Article 18 Description of financial position should cover the general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gener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profit and other events that have substantial impact on financial posit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bank.
Article 19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risks and risk management details:
(1) Credi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status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credit exposure, credit quality and earnings, including business operations that generate credit risks, policy of credit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division of labor in credit risk management, procere and methods of classification of asset risks, distribution and concentration of credit risks, maturity analysis of over-e loans, restructuring of loans and return of assets.
(2) Liquidity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elevant parameters that can represent their status of liquidity, analyze factors affecting liquidity and indicate their strategy of liquidity management.
(3) Market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changes of interest rates and exchange rate on the market, analyzing impacts of such changes on profitability and financial positions of the bank and indicating their strategy of market risk management.
(4) Operation risk.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risks brought by flaws and mistakes of internal proceres, staff and system or by external shocks and indicate the integrity, ration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ir internal control mechanism.
(5) Other risks. Other risks that may bring severe negative impact to the bank.
Article 20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disclose following information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1) Shareholders' meeting ring the year.
(2)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3) Members of the board of supervisors and its work performance.
(4) Members of the senior management and their profiles.
(5) Layout of branches and function departments.
Article 21 Chronicle of events disclosed by commercial banks in the year should at least include the following contents:
(1) Names of the ten biggest shareholders and changes ring the year.
(2)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registered capital, splitting up and merger.
(3) Other important information that is necessary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know.
Article 22 Information of foreign bank branches is to be collected and disclosed by the primary reporting branch.
Foreign bank branches don't need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that is only mandated and required for disclosure by institutions with legal person status.
Foreign bank branches should 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disclose the summary of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ir head offices.
Article 23 Commercial banks need not disclose information of unimportant categories. However, if the omission or misreporting of certain categories or information may change or affect the assessment or judge of the information user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regarded the categories as key information categories and disclose them.
Chapter III Managemen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rticle 24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repare in Chinese their annual reports with all the information to be disclosed and publish them within 4 month after the end of each accounting year. If they are not able to disclose such information on time e to special factors, they should apply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delay of disclosure at least 15 days in advance.
Article 25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submit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rior to disclosure.
Article 26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make sure that their share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could obtain the annual reports on a timely basis.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put their annual reports in their major operation venue, so as to ensure such reports are readily available for the general public to read and check. The PBC encourage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main contents of their annual reports to the public through media.
Article 27 Boards of directors in commercial bank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f there is no board of directors in the bank, the president (head) of the bank should assume such a responsibility.
Boards of directors and presidents (heads)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accuracy and integrity of the disclosed information and take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commitments.
Article 28 Commercial banks and their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inancial statements with false information or concealing important facts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 Rules on Punishment of Financial Irregularities".
Accounting firms and involved staff that provide false auditing report should be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Interim Measures on Finance-related Auditing Business by Accounting Firms".
Chapter IV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rticle 29 Commercial banks with total assets below RMB 1 billion or with total deposits below RMB 500 million are exempted from the compulsor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owever,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encourages such commercial banks to disclose in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se rules.
Article 30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is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rules.
Article 31 These rules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and are to be applied to all commercial banks except city commercial banks.
City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adopt these rules graally from January 1, 2003 to January 1, 2006.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
2002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商业银行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商业银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 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 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 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 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 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 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 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 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 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 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 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 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 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 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四) 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 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 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 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 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 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 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 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延迟。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时地查阅。中国人民银行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鼓励此类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除城市商业银行以外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施行。
城市商业银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到2006年1月1日分步施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