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请大咖通俗解释下:什么是信托资产谢谢
来信托资产是指自根据信托文件的要求,由受托人受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客户贷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信托资产来源分为短期信托资产来源、长期信托资产来源。
短期信托来源是指不超过一年的信托资产来源,包括应付信托账款、代扣代缴税金、待分配信托收益、应付受托人收益及应付其他受益人款项等。
长期信托资产来源是指一年期以上的信托资产来源,包括资金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公益信托、投资基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
② 信托公司有发行额度的限制吗
信托公司没有发行额度的限制。
信托的本质特征
一、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有权行使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的一些酌情处理、取得收益的权利,在信托财产被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不过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运用信托财产,也不能将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据为已有。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具有了法律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同时也与受益人财产相区别。2、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受托人因接受委托而取得信托财产,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所有人,这意味着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及。而且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追及信托财产。尽管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消。
4、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均归于信托财产。
5、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一般也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的死亡或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或信托终止而丧失,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其法定归属顺序为: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三、全面的有限责任
从信托内部关系人来看,由于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的管理处分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只有在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导致信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损失时,才负真正所有者的无限责任。从信托的外部关系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实质上对因管理信托所签订的契约和所产生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对第三人责任,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消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即英美信托法的一项普遍规则是“法院不会因为欠缺受托人而宣告信托无效”。这就是说,在委托人没有任命受托人,或者受托人拒绝任命或者不能接受信托,或者任命的受托人在信托实施前已死亡,都不能使信托终止。
③ 信托资产的信托资产核算
信托资产会计核算
1.资金信托
资金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资金信托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资金信托”科目。
终止资金信托时,按向委托人支付的金额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按原收到委托人信托资金的金额,借记“资金信托”,其差额借记“应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
资金信托应按信托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财产信托
财产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作和处置。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财产信托时,按实际接受信托资产的价值,借记“信托财产”等有关资产科目,贷记“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科目。
终止财产信托时,按向委托人退回信托资产的价值,借记“财产信托”、“财产权信托”科目,贷记“信托财产”等有关资产科目。
如果向委托人支付信托收益,借记“应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财产信托应按委托人、财产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3.投资基金信托
投资基金信托是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经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经批准办理投资基金信托时,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贷记“投资基金信托”科目。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投资基金信托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信托货币资金”科目,按原接受的金额借记“投资基金信托”科目,其差额借记“应付受托人收益”等科目。
投资基金信托应按基金种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4.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信托投资公司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公益项目包括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公益信托业务时,应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财产价值,借记“信托货币资金”等有关资产科目,贷记“公益信托”科目。
公益信托应按信托类别、委托人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④ 《信托法》中“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中的“实收余额”是什么
1、信托公司的来财务实际上分自成两个部分,一个是其固有资金,一个是其受托管理的资产或资产(含权益);
2、基于现有信托相关监管精神,信托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评级的不同,分别按月、季、年,向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上报、披露,当期所有存续的信托业务所对应的实际收取的信托财产额度,称之为“当期信托财产余额”,就是你理解的“当期”信托公司管理的所有的信托计划(含单一信托)的所对应信托资产的总规模;
3、信托公司当期受托资产余额中的贷款(以向交易对手发放贷款为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额度,不得超过总规模的30%;
4、设定这条限制的初衷在于限制信托公司过度发放贷款,不利于通过市场贷款总额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同时也有助于信托公司向真正的主动管理型的资产管理机构转化,弱化其非类银行信贷机构的市场形象,有效控制自身经营风险。
⑤ 信托期限一般多长啊
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5)信托资产不超过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⑥ 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作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应依法分别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上述条文第(一)项的规定,A公司作为母公司只能以自己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但这并不意味其子公司不受影响,在强调于公司独立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特殊的投资关系。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完全的投资权益,根据上述条文第(三)项的规定,应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般应由清算组委托评估机构对子公司B进行评估, 在此基础上将子公司整体有偿转让,转让金纳入破产财产。此时,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将得以保留,投资收益关系发生变化。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第1个问题:A公司信托B公司股权,只要A公司不是受益人(因为B是全资子公司,A公司不是信托受益人就意味着A将B公司股权间接的赠与给了信托受益人)或者B公司信托房屋产权,A、B不是受益人,均可以实现防止办公楼不被强制执行的效果。
对于第2个问题,A公司信托B公司股权,只是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关系发生变化,但是B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仍然负债务偿付义务,其财产(办公楼)仍然会被强制执行。但B公司信托办公楼这一物权,只要B公司不是唯一信托收益人,根据上述办公楼就不能作为清算财产,可以不被强制执行。
⑦ 集合资金信托有人数限制么
信托产品人数限制: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人数将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数的限制;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⑧ 信托财产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性对吗
信托法第抄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所谓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财产有一种独立于其他财产的性质,主要表现在: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若受托机构(信托公司)解散、被撤销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一种特殊的破产隔离制度,它能保障受益人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享有其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因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其他项信托财产。
所以说信托财产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性的。
⑨ 证券结构化信托,投资单一股票品种,不得超过该信托资产净值的20%,请问这条规定是来自哪条法律法规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⑩ 信托,理财产品最低资金要求是多少
信托,理来财产品最低资金要求是100万。自
新政规定,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投资单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