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资协会和担保公司的区别
1、注册资金不同:普通担保公司只要五十万以上,而融资性担保公司金额较大,通常要五千万甚至一个亿以上。
2、许可证不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必须由省经贸委颁发经营许可证,而普通担保公司则不需要。
3、营业范围不同:普通担保公司除了咨询业务和中介服务,不能开展其他任何担保业务,而融资性担保公司则可以开展各种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1)融资担保业协会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公司在提供担保之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必须从多方面、客观事实对被债务人的资信进行评估,这是对了解债务人履行债务能力的一大重要参考。如果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可以通过社会信用度、个人年收入、个人资产状况等了解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2、如果债务人是企业公司的,可以从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流动资金、业务流量等方面综合比较考虑。总而言之就是尽可能的减少为没有偿债能力或者偿债能力不足的债务人提供担保。
3、《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很多企业在提供担保的时候可能忽略担保的方式,最终导致担保风险的扩大。在订立担保合同之时,一定要仔细审查担保责任。
② 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新力合担保”)是中新力合控股集团(简称“控股集团”)旗下的专业担保机构,创立于2006年,系浙江规模最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同时也是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颁布《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管理办法》以来,浙江省内首家获发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证号:浙0001001)。公司现注册资本金5亿元人民币,目前担任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副会长单位。
作为中新力合控股集团“公司金融业务板块”的旗舰级担保,中新力合担保不仅获得了控股集团担保核心业务团队的整体注入,积累了雄厚担保业绩实力与高水准行业资质,而且也秉承“责任、坦诚、共好”的核心价值和“心怀高远、脚踏实地”的企业精神,广泛运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领域的“桥隧模式”与“路衢模式”等先进融资理念,不断推陈出新,在经营风险的同时经营价值,帮助更多中小企业健康成长。
在经营管理上,中新力合担保基于控股集团以“共同创造金融新世界”为梦想的新型金融组织特质,在业已打造形成的开放合作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有效聚集各类优质金融资源,并通过其强大的平台整合能力及客户共享基础,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生态型组织环境中,以融资担保为专业服务手段切入,充分覆盖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服务的全过程与各层次,从银行融资担保到金融担保,为从个体商户到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各类融资解决方案。
在社会影响上,中新力合担保曾先后荣获“中国担保辉煌先锋“、”全国最具公信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浙江省十佳融资性担保机构”(连续三届)、“2011年度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等全国性及省市级荣誉,并由此建立起良好的社会声誉及行业口碑。
在外部合作中,中新力合担保则围绕“合作、创新、发展”的理念,借鉴国内外先进担保经验,发挥地区优势,承继既有积淀,创造全新价值——与各界有识之士携手共赢,同创未来!
法定代表人:周冀
成立日期:2010-12-21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浙江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669766864
经营状态:存续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人员规模:500-999人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北座)8层805室
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和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
(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加快建设标准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