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来质押会有股票质押协议源,包括警戒线、平仓线、质押期限……
如果爆仓了,信托公司为了挽回损失,肯定会根据相应的协议进行平仓操作,保障信托产品的利益。
如果在协议期限内,无须平仓或者让质押方增加质押,则在这个期限内,信托公司无权处理质押的股票。
B. 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是公司大股东时,如何认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两者不一样的。就算基金或者信托是大股东,他们也不一定有决策力。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得出实际控制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实际支配公司的人;
第三,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来支配公司的。
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它安排来控制公司的直接股东从而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一般认为,间接股权控制是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的基本手段。通常,只要持有一个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绝对多数股份,就可以控制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选择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重大决策。一般情况下,将间接股权控制视为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较为客观,但实际控制人不能是公司的股东,只能是间接持股。持股数量之多寡是判断“控制”的重要而非唯一因素,股权控制并不能将实践中许多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机制包括在内,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多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董事会形成机制、董事提名机制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来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从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定义可以看出, 其所称的实际控制, 是指“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行为”。法律并没有对于实际控制的含义和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表现形式尚未进一步明确。
C. 信托公司成为实体企业大股东意味着什么 公司要融资还是变卖
信托公司大部分都是依靠实体企业做为背景,并说明不了什么问题,相互依靠,信托有了实体更靠谱,而且信托全国也就68家,都是正规金融机构,实体企业也因此受益,如有帮助请采纳
D. 平安信托股东背景及股权结构怎样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前身为成立于一九八四回年的中国工商答银行珠江三角洲金融信托联合公司。一九九六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了该公司股权,收
购完成后更名为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同时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人民币 0.5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1.5亿元。
2015年经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银监局关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批复》(深银监复〔2015〕200号)批准,我公司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50.12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此次增资后,我公司实收资本由69.88亿元人民币(含美元5000万元)增加到120亿元人民币(含美元5000万元),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E. 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
万向信托股东共有5家,具体如下:
F. 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
中铁信托的股东由以下十七家机构构成: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集团回有限公司 成都工业投答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通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铁路局 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成都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成实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G. 十大流通股东中有很多信托公司的,几个意思
意思很多。我举个情况就是信托公司很看好这家公司,纷纷持有股票。也有可能是这家公司之前找了很多家信托公司借钱,但是企业还不上,然后债转股,直接把债务转化成股票。
H. 信托公司属于私营还是国营
信托公司按控股股东的类型基本分为三种情况:
1、大型央企主导的——如:中粮信托(回中粮集团控答股)、昆仑信托(中国石油控股)、中信信托(中信集团控股)
2、政府主导的——如:东莞信托(东莞财政局)、甘肃信托(甘肃省财政厅)、百瑞信托(郑州市财政局),其中也包括一些政府的平台公司或金融机构控股的信托公司
3、社会资本主导的——如:平安信托(平安集团控股)、国民信托(丰益实业控股)。
基本上真正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可谓凤毛麟角,在中国金融毕竟是国家重点控制的行业,民营资本要做金融必须向ZF靠拢,否则。。。。你懂的!
I. 信托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为什么不行
信托公司的资金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有资金,一类是信托资金,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持股的公回司如果答上市是允许的,与一般法人股东没有区别,但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持股的公司是不允许上市的。
信托资金属于信托公司“吸储”资金,但照比银行,这笔资金的针对性更强,即吸收资金的时候,参与信托的投资者就已经知道资金用于何处,属于专项资金。那么信托资金持股,其实就是把各种股东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冠冕堂皇的法人股股东。这种行为,在证监会眼中,属于故意规避《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限制的行为,股东超过200人,根据《证券法》就视为公开发行,公司开发行要取得证监会同意。
现实中,我们国家因为在上世纪90年代曾经进行过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造情况,股东人数超过200名的情况也算是遍布华夏了,曾经一度,很多公司通过信托手段规避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在证监会很容易地发现之后,遂出台其内部规定,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持股的,与工会持股、委托代持视同一致,不允许上市!
除此之外,信托资金如果以自有资金持股,股东就是信托公司自身,那么就没有限制。
J. 中国民生信托股东背景及股权结构怎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