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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法务咨询

发布时间:2021-09-15 16:36:57

❶ 你好,请问一般要什么律师事务所做投融资方面的法务比较在行啊

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所以案子都会做。只有律师才会区分是民事,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投融资属于民事合同、经济法比较在行。你先找一下律所,问一下那个律师比较擅长这方面的案子就好了。

❷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融资法务咨询扩展阅读

融资的常见方式: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❸ 股权融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标准是什么

比如法托邦有文件起草、审查,谈判指导、跟进等,工作时间不少于80小时/次。

❹ 律师如何为企业的投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企业真正理解投融资的人很少,不愿意花钱聘请专业的投融资顾问,投融资过程往往十分不顺利。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投融资经验,高超的投融资技能,超强的专业策划能力,广泛的融资渠道,可以为企业进行投融资方案设计与实施,并预防法律风险,解决各种法律问题。 投融资前,律师可以对投融资项目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进行尽职调查,确保方案的合法有效和可操作性。在投融资中,可以参与谈判,起草、审核风险投资协议、信托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对各种投融资方式中可能出现的股权变动,企业管理权共享,资本注入方式,境内外上市等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处理,确保企业操作合法有效,投融资顺利高效。具体来说,律师在企业投融资中的业务主要如下:(一)企业投资中的律师业务1.一般投资过程中的律师业务( 1 )提供投资领域的法律事务咨询。( 2 )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法律可行性研究, 就投资项目的立项、投资方式、商业机会、投资环境出具法律意见书。( 3 ) 参与投资项目的商务谈判 。( 4 )起草与审核 投资意向书、协议书等 各种法律文件。( 5 )协助设立企业。( 6 )代理解决各种投资纠纷 。2.外商投资中的律师业务 目前,外商在中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外资并购等。律师可以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1 )进行尽职调查,提供投资参考依据 律师可以对投资地的投资环境进行综合调查,既包括对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等宏观方面的调查,也包括对销售市场情况、土地成本、人力资源成本、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等微观方面的调查,为外商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对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可以基于尽职调查后的各种资料以及投资者的意愿,为投资者策划最适合的投资方式,设计最好的投资方案;参与投资谈判、起草与审核投资意向书和投资合同。( 3 )为企业组建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可以为企业组建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服务,包括起草与审核公司章程,对股权结构、出资方式、企业内部管理结构进行专业的法律设计,协助办理投资项目的批准、登记手续;完成企业设立与注册手续。( 4 )为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股权或资产提供法律服务。( 5 )提供其他法律服务,包括对各种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审核,进行税收筹划以及代理进行相关诉讼或仲裁等。3.风险投资中的律师业务( 1 )风险投资企业设立阶段:律师可以协助设立企业,比如起草与审核合作协议、企业章程、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等。( 2 )投资项目确定阶段:律师可以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审慎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情况、知识产权情况、股权结构情况、管理层能力情况等。在项目的具体谈判过程中,律师可以起草与审阅风险投资协议等各种法律文件,参与制定股权结构以及投资安等。( 3 )项目管理阶段:在这一阶段,律师协助监督被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协议进行经营运作,确保投资者利益不被侵害。( 4 )风险资本退出阶段:由于风险资本一般通过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因此律师可以提供上市、并购等法律服务。(二)企业融资中的律师业务1.对融资项目进行审慎调查以及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对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2.就融资项目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对可能涉及的法律事务进行法律分析。3.制作《项目融资方案》,设计融资框架,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4.参与项目融资的谈判。5.起草与审查有关项目融资的各种合同文件,包括项目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等,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6.办理融资所需文件的批准和登记手续。7.协助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制定风险预防管理机制。8.监督融资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及时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❺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咨询

这个问题你现在担心也无济于事。起不起诉你,是原告根据证据材料才能确定的。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失去作用。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是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二、是民间借贷中借款手续必须完备。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第一,最好能采取局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交给债权人收持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第二,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第三,同一借款如遇须顺延的情形,应立新借据,不要嫌麻烦;第四,夫妻或家庭中以一人的名义借款给共同使用,一定要注明其用途,并署上夫妻双方、家庭成员的姓名。
三、是善于使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可能。

❻     企业融资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的问题

1.华民共外贸易 19945月12颁布 2.华民共信托 20014月28颁布 3.华民共统计 198312月8颁布 4.华民共统计(修) 19965月15颁布 5.华民共招标投标 19998月20颁布 6.华民共票据 19955月10颁布 7.华民共担保 19956月30颁布 8.华民共证券 1999颁布 9.华民共民银行 200312月27颁布 10.华民共商业银行 200312月27颁布 11.华民共标准化 198812月29颁布 12.华民共保险 200210月28颁布 13.华民共科技术进步 19937月2颁布 14.华民共科技转化 15.经纪管理办 199510月26颁布 16.华民共审计 19948月31颁布 17.华民共合同 19993月15颁布 18.华民共广告 199410月27颁布 19.华民共电力 199512月28颁布 20.华民共拍卖 19967月5颁布 21.华民共价格 199712月29颁布 22.华民共计量 19859月26颁布 23.华民共海商 199211月7颁布 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资金融机构管理办 200312月8颁布 2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暂行办 200312月5颁布 26.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通知 20031月3颁布 27.民经济行业类与代码(GB/T4754-94) 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04月18颁布 29.贷款通则 199606月28颁布 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3月24颁布 31.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处理暂行办》通知 20033月13颁布 32.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 20034月9颁布 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 34.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4月4颁布 35.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履行原由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决定 20034月26颁布 36.家发展改革委员价格监测规定 20034月9颁布 37.华民共企业破产(试行) 198612月2颁布 38.华民共产品质量 19932月22颁布 39.全民所制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5月18颁布 40.金融许证管理办 20035月26颁布 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20036月26颁布 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3月1颁布 43.证券业业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颁布 44.公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20036月24颁布 45.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5月15颁布 46.社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暂行规定 20036月18颁布 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 2003颁布 49.证券业业员资格考试办(试行) 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 20038月29颁布 51.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管理暂行办 20038月28颁布 52.企业清产核资办 20039月9颁布 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 20039月22颁布 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 200309月03颁布 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9月18颁布 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 200310月3颁布 57.证券业协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 200310月16颁布 58.华民共证券投资基金 200310月28颁布 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 20035月28颁布 60.华民共仲裁 19948月31颁布 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实施细则 200311月12颁布 62.宜流通民币挑剔标准 200312月01颁布 63.公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更及相关披露 200312月1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 20039月29颁布 6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工作细则 200312月11颁布 66.证券发行市保荐制度暂行办 2003 10月9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12月15颁布 68.民银行残缺污损民币兑换办 200312月15颁布 69.华民共银行业监督管理 200312月27颁布 70.银联入中国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配办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口采购管理办 20039月29颁布 72.《关于设立外合资外贸易公司暂行办》补充规定 200312月7颁布 73.《外商投资际货物运输中国企业管理办》补充规定 200312月7颁布 74.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 200312月31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312月9颁布 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312月9颁布 77.金融机构衍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 20042月4颁布 78.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 20041月15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项目)管理办 200312月25颁布 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11月16颁布 81.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 20042月12颁布 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试行) 20044月1颁布 83.企业资产统计报告办 20042月14颁布 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 20043月1颁布 85.基金管理条例 20043月8颁布 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 2004颁布 87.民航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案 20048月17颁布 88.商业银行良资产监测考核暂行办 20043月25颁布 89.商业银行与内部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20044月2颁布 90.华民共外贸易 20044月6颁布 91.企业金试行办 200312月30颁布 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颁布 93.企业金基金管理试行办 20042月23颁布 94.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4月12颁布 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 20041月13颁布 96.华民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5月13颁布 97.外援助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试行) 2004颁布 98.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试行) 2004颁布 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 20044月8颁布 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 20045月27颁布 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20046月8颁布 102.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 20046月19颁布 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6月14颁布 104.基金名称管理规定 20046月23颁布 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 20046月11颁布 106.华民共农业机械化促进 20046月25颁布 107.商业银行级债券发行管理办 20046月17颁布 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20046月4颁布 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 20048月9颁布 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20047月27颁布 111.汽车贷款管理办 20048月16颁布 112.商务部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20048月9颁布 113.华民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7月26颁布 114.华民共证券 20048月28颁布 115.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 20047月15颁布 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8月16 颁布 117.企业资本保值增值结确认暂行办 20048月25 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 20048月11 颁布 121.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 20048月23颁布 122.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 20048月23颁布 123.全经济普查条例 20049月5颁布 124.民银行行政许实施办 20049月17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 20049月15颁布 126.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行业协工作暂行办 20048月30颁布 127.经纪管理办 20048月28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 20049月15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员任职管理办 20049月22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 20049月16颁布 131.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 20049月15颁布 132.保险公司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 20049月29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 20049月29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9月29颁布 135.金融机构额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实施细则 200410月12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 200410月18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员管理办 200410月9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 200410月18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员任职管理办 20049月23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9月29颁布 141.财产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 200411月8颁布 142.企业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10月30颁布 143.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11月11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10月29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类管理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10月27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关财务管理问题规定 200410月30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 200412月2颁布 148.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12月7颁布 149.投资公司计核算办 200410月25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11月30颁布 151.华民共统计实施细则 20006月2颁布 152.基层口计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暂行) 200410月12颁布 153.保险中国机构管理规定 200412月1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12月15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计制度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 200410月19颁布 156.财政违行处罚处条例 200411月5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 200412月20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证管理办 200411月30颁布 159.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12月7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试行) 200412月15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 200412月30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 200412月30颁布 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12月29颁布 164.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复议办 200412月28颁布 165.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处罚办 200412月28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 200412月25颁布 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 200412月3颁布 168.货物自进口许管理办 200411月10颁布 169.货物口许证管理办 200412月10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 200412月27颁布 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 20051月12颁布

❼ 体验几次以后,我发现聚行家不仅提供融资服务,为什么还有财务,税务,法务咨询这些偏第三产业的服务呢

也许我们的产业升级过程正是对这样服务的一个大需求也说不定。你可以观察一下,财务也好,,税务也罢,还有法务法律这些,我们正在走向一个成熟的过程中,这些事外资企业带来冲击的同时,也是我们中国企业走出去所需要具备的成熟机制,所以不存在经济水平是否符合产品功能和需求,我们国家必经特殊,政策和产业升级就会刺激需求。

❽ 借贷法律咨询

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国家法定利率的10倍以上不受保护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五、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九、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

十、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21号

❾ 民间借贷的法律咨询

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当中的合同关系,一方欠钱不还是违反的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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