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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项目融资

发布时间:2021-09-14 14:15:21

① BT融资模式的优缺点是什么

BT发展时间短,是新生事物,BT是由BOT衍生而来,BOT的演变形式除了BT外,还有BOO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建设—租赁—移交);BOOST方式(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建设—移交—运营等)。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
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个bot项目(深圳沙角B电厂项目)实施建设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bot融资模式已经为大众所熟悉。而bt模式做为bot模式的一种演变,也逐渐作为政府投融资模式的一种,被用来为政府性公共项目融资。大型BT项目案例有: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BT建设项目工程、天津津滨轻轨项目、北京地铁奥运支线、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等。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4模式依据编辑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5运作过程编辑
1. 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 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3. 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4. 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 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6模式主体编辑
BT模式中三个主体:
1、项目业主。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及所属部门指定的机构或公司,也称项目发起人。负责对项目的项目建设特许权的招标。在项目融资建设期间,业主在法律上不拥有项目,而是通过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从属性贷款或贷款担保作为项目建设、开发和融资的支持。在项目建设完成和移交后,将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

BT模式bot项目甘海公
经营权。
2、BT投资建设方。BT方通过投标方式从项目所在国政府获得项目建设的特许权。负责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技术,安排融资和组织项目的建设,并承担相应的项目风险。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等。
3、贷款银行或其他相关单位。融资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项目的融资渠道一般是投资方自有资产、银团贷款、政府政策性贷款等。而贷款的条件一般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资金状况,以及政府为项目投资方提供的优惠政策。

7特点编辑
1. 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2. 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 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4. 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8风险编辑
1. 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
2. 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 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度。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合理降低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降低融资成本,获取较大的利息差收入;
4. 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满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效率。
[1]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开

BT模式风险谈
始采用建设—转让即BT模式进行建设。实践中,由于整个行业对BT模式的认识不够,有关立法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致使诸多问题无据可依,BT模式频频被滥用。有的以BT之名行垫资之实,有的仅有招标单位自身出具的还款承诺而无任何实质性担保,有的在用地、立项、规划等方面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等等,诸如此类的不规范之处给介入BT项目的建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BT系由BOT(建设—经营—转让)演变而来,作为一种投资方式,BT项目同样具有BOT项目的根本特征。作为BT项目的投资方,建筑企业的权利不仅应通过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这一法律身份加以固定,还应设定有效的担保以确保其投资款的回收及相应投资回报的如期获取。鉴于此,对于那些拟通过BT模式提高竞争力的建筑企业来讲,在介入BT项目前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深入分析相关招标文件以确定BT项目真伪,防范假BT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第二,积极开展对BT项目的调查,包括项目合法性以及项目运作前景预测等;
第三,重视对BT项目中招标单位回购担保的审查,以确保担保方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对于实践中有关部门由于对BT模式不了解,仍按一般工程承包办理相应手续的做法应主动要求纠正,以避免该类登记方式不当,降低对承包商的保护力度,加大投资风险;
第五,重视BT项目的签约管理和履约管理。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全过程把关,积极防范相当长的建设周期内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9信用担保编辑
太平洋建设集团基本上采取的是BT工程项目模式。在这个模式下,BT建设承包人的债务人基本上都是政府,而政府又通常有着极高的稳定性和较强的支付能力(财政收入)和影响力,当BT建设承包人拿着与政府签署的一系列BT项目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的第一反应就是“大鱼来了”!接着基于对最终资金来源方政府的信任,在缺少有效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放出巨额借款,也就是说,BT建设承包人提供给金融机构的是“政府付款”这样的一个“信用担保”。如果,金融机构有着良好的、持续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这样做理论上来说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BT项目即使国际上也是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20世纪90年代从广东率先引入,属于新生事物,操作模式还不成熟,相应立法也没有跟上。这样的项目模式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巨大,建

BT模式
设周期长,同时有着很大的质量风险、政策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能否按预期顺利完工、移交给政府,是否会因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而使项目搁置,甚至终止,等等;不可预知的因素太多。
因此,金融机构如果只注重放贷前的严格审查,盲目认为有政府“买单”就可以高枕无忧,而对整个项目过程失去必要的了解和监管,对项目的进展和变化情况一无所知,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故毫无思想和机制上的准备,也无应对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必然会在项目上发生问题、贷款资金无法回收的情况下措手不及!

10骨牌效应编辑
在BT项目的贷款上,由于资金需求量巨大,让一个BT建设承包人提供足额的财产抵押或相应担保也是不现实的。“办公室是租的”、“汽车是按揭买的”,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单位来说,并不是什么异常现象。承接BT项目的单位,是要自行解决建设资金的,当然会把所有可能利用的资金都用在项目上,而不是给自己购置价值连城的固定资产,凡是可以用贷款方式购买的,毫无疑问是要贷款的。因此,事后才发现有关建设单位没有资产可以查封的情况,本应该是金融机构在放款之初就非常清楚的。
建设单位有了和政府的一系列板上钉钉的合同,有了政府的定期付款承诺,为什么还会无力还贷?而且,为什么已经出现不能按时还贷的情况后,还会有其他金融机构继续借款出去,直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被套牢?关键在于:
一,金融机构之间基于激烈的业务竞争,基本上不做、也不可能做横向的沟通(银团贷款除外)。一家金融机构在一个项目上出现问题,其他金融机构未必就能知道详情(借款人更不会主动告知),就可能在同一个项目上重蹈覆辙。

BT模式
二,金融机构普遍抓得比较紧的是对借贷之前的审查,一旦审查通过,贷款发放出去后,实践中大多就不再进行严格有效的跟踪和监管(也没有很好的监管机制),对于项目的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可能存在的种种风险等情况一无所知。
因此,像BT这样贷款金额巨大、项目周期漫长、深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的项目,加之一家公司往往同时或先后进行着多个项目,只要其中一个项目的推进上出了问题、只要一个项目未能如期移交给政府,整个资金链条就会出现问题,金融机构就会最早受到最直接的影响。
由于金融机构在BT项目上出现了大量问题,甚至呆账、坏账,因此,很多金融机构已经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放弃了这项业务。有的银行略有变通,放弃BT项目贷款,但继续做BOT项目贷款。
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贷后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借鉴国外的由风险投资公司做后盾的做法,同时也可以引入专业担保公司,为BT项目借款做担保等,而不是“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11补救措施编辑
针对已经出现的BT项目建设承包人无力归还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绝大数金融机构已诉至法院,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的措施,但往往由于欠款人在借款时并未提供过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抵押的财产与借款金额相差巨大,通过这种方式只能帮助金融机构挽回少量损失。笔者认为,可继续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保全建设项目,如果该建设项目尚未移交,理论上讲该项目的所有权人仍是BT项目的建设承包人;

BT模式
2、如果该项目已经移交,保全BT建设承包人的到期和预期债权;承包人的债务人一般是政府,相对来说是有保障的;
3、如果该承包人又是其他拥有优质资产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那么,对该承包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进行保全,通过诉讼取得股权及其收益权,并通过将来对该股权的转让收回贷款。
BT模式BT (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主要适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BT建设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时立即移交给建设单位(通常为政府),建设单位向BT建设承包人支付工程建设费用和融资费用,支付时间由BT建设双方约定(可能是工程建设开始,也可能是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始)。因此,BT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方法。

12当前问题编辑
除了完善BT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之外,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也显得非常重要。另外,政府运作BT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国内外著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有很强的BT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在融资和资本运作上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或著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
由于我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13影响因素编辑
通过对BT项目各影响因素的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各因素变化相对于项目内部收益率的对应关系,使项目投资人(尤其施工企业)能够掌握各因素变化相对于项目股权投资内部收益率变化的规律,更好地掌控项目谈判要点,以便获得最大投资回报。

14注意问题编辑
城建的BT模式
一、BT模式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环境的缺失
没有BT或BOT等相关方面的法律,也没有可供参考的合同文本,BT模式中涉及的回购协议和融资担保

BT模式
也没有法律条款支持。
2、建设期中的产权界定模糊
业主和BT方签订合同之中有一个“回购协议”,即在项目移交时候是属于回购的性质,因此在签订合同后项目移交之前的这段时间内,项目产权属于BT方还是属于业主方难以界定。
3、项目活动谈判时间长,消耗大
BT项目大多没有先例可循,项目的发起人(BT方)和政府机构要花相当长的时间相互阐明各自的意愿。其中涉及到如何分担项目中风险问题上往往双方谈判中难以达成统一。
4、涉及环节多,成本高
BT模式的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建设合同,移交,回购等阶段,涉及到政府的许可、审批以及贷款担保等诸多环节,操作的难度大,人为障碍多,而融资成本也会因中间环节增多而急剧上升。
5、项目相关方多,协调沟通难度大
BT模式中,涉及到的项目相关方很多,很多参建方均出于个体利益考虑而损害项目整体。如BT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希望施工承包方的报价尽可能低,而施工承包方则要保证自身的最低盈利标准,而采取相应有损BT方的策略。
6、融资监管难度大,资金风险大
目前我国尚没有相应的BT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BT模式中法律关系,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导致融资监管难度大。例如银团是以政府或政府机构的全额付款保证作为担保,而不是BT方出具抵押作为担保,未来的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7、分包现象严重,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由于业主只直接与BT方发生业务关系,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导致项目分包现象严重;BT方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在项目的建设标准、变更以及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使得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业主方聘请的专业咨询公司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而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8、应用前提缺失,政策风险加大
BT项目建立的前提是未来政府财政收入的真实增长,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无法支撑BT项目时,BT项目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同时极大损害投资人的经济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和市场环境。太平洋建设集团就利用这一点,在政府或政府机构无力支付时候乘机收购当地的国有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未来BT模式的可能受到政策钳制,这也加大BT模式的政策风险。
二、政府在融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核实投资人所融资金的来源,降低资金成本;
2、合理确定资金的需要量,防止筹资不足或过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3、适当维持自有资金的比例,合理安排负债,尽量减少融资前期工作的经济支出;
4、政府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上不便与投资方形成经济合同关系,政府可组建一个项目法人或委托下属单位或委托咨询中介公司,代表政府行使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二桥工程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
5、政府在招标确定投资方时应严格审查投资方的施工资质,投资方可以为一方也可为联合体;更要严格审查投资方的融资能力与经济实力,例如,投资方的银行信用等级、财务状况等等;
6、采用FIDIC合同条款,签定BT合同,规范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投资人在融资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风险较大,例如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需增强风险管理的能力,最大的风险还是政府的债务偿还是否按合同约定;
2、安全合理利润及约定总价的确定比较困难;
3、做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4、适当的利润率(大于资金的综合水平)水平和资金的有限监管投入与增值退出,便是合理令人满意的水平,最大的安全保障就是最大的收益。

15有害因素编辑
政府缺乏完善的偿债机制、信用机制,没有相应的法规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对投资方做出的承诺很难在现实中实现,资金回收缓慢;BT模式前期准备工作时间较长、花费较大,成本较高;政府缺乏实施BT模式的专门人才,委托咨询中介公司或投资公司势必增加融资成本;BT模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无例可循,谈判时间较长也很艰难,操作难度较大;缺乏健全的法规体系、市场运行机制和系统的项目管理体制;BT合同中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不具体,易产生合同纠纷,BT合同需要双方一致履行;合理的回报率不易确定,在满足投资方获得合理回报的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

16重要意义编辑
发展BT模式的意义:BT模式的作用显而易见,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通过BT,使未来的财政性收入即期化,扩大内需,拉动地方经济增长;而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合理投向,提高了资本利用效率。
第二,bt模式能缓解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

BT综合资源区
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必须由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必然出现财政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然b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财政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
第三,政府强大的资信能力,为投资者、金融机构、工程承包公司等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收益预期。
第四,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分散风险,BT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引入社会资本,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
发展BT模式使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全新对接,形成了一种新的融资格局,既为政府提供了一种解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融资的新模式,又为投资方提供了新的利润分配体系的追求目标,为剩余价值找到了新的投资途径;BT模式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了稳定的融资贷款利息,分享了项目收益;
BT模式倡导风险和收益在政府与投资方之间公平分担与共享,追求安全合理利润,强调各参与方发挥各自优势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各方对项目抗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债务风险的分析、识别、评价及转移能力;BT模式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要求政府完善偿债机制,建立专项偿债发展基金,健全国有资产运作机制,重新整合各类资产,特别是特许经营管理的项目;BT模式不仅获取了较大的投资效益,还提高了项目管理的效率,增强了投资方的人文技能、管理水平及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积累了BT模式融资的经验,增加了施工业绩,为以后打入融资建筑市场创造了条件;BT模式扩大了资金来源,使项目顺利建设移交给政府,推进了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其他行业的融资树立了典范。
积极推进融资模式的多元化发展,大胆破解资金要素制约途径,合理利用、发展BT模式的渠道优势并对其进行嫁接,方能凸显其优势,才能更好地开拓融资的新渠道,加快中国公路建设的步伐。

② BT项目跟承包商融资需要注意些什么才不会被骗

BT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建设形式,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操作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可资借鉴,因而容易引发各种风险。
BT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是目前时兴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其内涵界定有多种,国内建筑业较为认同的表述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一种投资建设方式。即政府通过特许授权确定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回购,并由政府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重庆巨能建设集团近两年在 BT模式运用上进行了尝试。目前在进行涪陵东西干道二期隧道工程项目BT融资建设工程、酉阳钟多至渤海快速通道工程、重庆嘉华大桥北延伸段BT工程。这些项目涉及的投融资少则几亿元,多则几十亿元,收益前景可观。但背后隐含的风险,值得研究和关注。
BT项目的风险
BT工程项目一般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筹集资金数额较大,因而风险也相应较大。笔者认为,BT项目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适用风险。这指的是由于模式选择不当,导致的合同条款履行、法律文件执行、政府诚信缺失、银行信贷和工程施工风险。
目前国内通行的BT模式大体有4种:一是完全BT模式。政府不直接参与项目施工管理,而是通过选定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来履行业主职能。
二是工程总承包BT模式。政府选择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设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联合体为建设方,一般不组建项目公司,建设方按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的承包或部分承包。
三是施工承包BT模式。业主将规模较大的项目拆分成若干标段,直接与多个建设方签署合同;要求各个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具备投融资能力和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业主负责工程全过程管理。
四是施工型BT模式。政府选定既直接承担投资、建设管理,又承担施工职能的项目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BT项目进行建设管理,但项目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由业主招标委托。
四种模式,各有优劣,适用于不同的BT项目。模式选择不当,就可能给建设方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带来意外的质量、安全、工期、融资和投资回收风险。
法律风险。在中国,BT方式尚属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法律跟进滞后。另一方面,BT模式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投资人、BT项目公司、建设方、原材料供应商、融资担保人、保险公司,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分包商等诸多主体,参与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参与方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规范,尚缺少法律规范的制约,法律风险因此客观存在。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的BT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未形成适于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BT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项目承包是否需要招投标,是否需要专门成立BT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方应该有什么样的资质要求,如何解决政府部门在管理BT项目时职责交叉、定位不明的问题;在建设期内,资产究竟属于业主方还是建设方,如何通过有效的监控防范项目公司将资金挪作他用,投资方投入资金如何监控与支付;项目峻工后政府回购时限如何约束,当政府财政无法满足回购要求又无其他融资途径时,谁来为政府买单;招投标工程索赔、经济纠纷的处理,都缺少明确的规范。一旦合同条款、政府诚信、银行信贷、工程施工等出现问题,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
政策风险。即政府诚信、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政府到期可支配财政无力回购带来的风险。
从宏观看,中国是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决定了中国经济带有“政策经济”的特点。建筑是高投资行业,发展尤其依赖投资拉动,“政策经济”的影响因此更为明显。眼下,全球经济是否渡过危机,我国经济发展前景如何都存在不确定性,这也导致政策走向不确定。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比如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调整)对整个经济而言也许是利好,但对建筑业的影响却可能是致命的。
从微观层面看,政策性风险主要显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不对称,导致企业面临的政策风险陡增。比如项目投资巨大,政府财力本来就不能承受,却硬着头皮上,到回购时却拿不出钱来,以致带来风险;二是地方政府换届,后届政府不认前届政府的政策,否定前届政府决策的建设项目,结果导致BT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三是地方政府缺少战略决策能力,没有远期规划,政府行为随意,政出多门,近日一个点子,近日一个政策,后天一个口号,导致政策走势飘忽不定、难以预期,带给BT项目极大的风险。
融资风险。BT模式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融资。在政府加大金融宏观调控力度的当下,项目融资成功与否是BT项目能否成功运作的关键所在。是否拥有足够的融资能力,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将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是建筑企业在BT项目上的关键性竞争力。
但是,在目前,中国融资结构过于单一,企业难以通过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来解决巨额投资的资金,往往只能靠间接融资,即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负债融资,来解决投资资金。然而,BT项目投资动辄几亿、十几亿、几十亿。在现代商业银行的“嫌贫爱富”的潜规则下,一般建筑企业直接融资颇为困难,即便融资成功也存在巨额贷款还本付息的风险。
一是项目开展后,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和贷款限制,企业可能因此无法筹措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由此造成资金不到位,最终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是企业负债融资,可能因项目效益低下,或者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资金筹划能力,负债率超过警戒线,回购资金到位催收乏力,到期无法还本付息,最终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甚至面临破产。
三是企业经营管理效率低下,决策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投资理财能力较差,资金使用效率偏低,企业因此缺少信誉,限制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形成企业融资过程的潜在风险。
风险,无法回避。对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并在谋划、调研、承揽和组织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否则,一个方面的失误,就可能引起无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风险应对的方略
针对BT模式存在的风险,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理顺法人治理结构,强化现代企业管理。法人治理效率,是建筑集团内部管控和抗风险的保障。巨能集团遵循“国有现代企业制度”的理念,把完善集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提高法人治理效率,作为提高内部管控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重中之重。
今年以来,根据出资人(重庆能源集团)批准的公司章程,先后修改完善了董事会工作条例、总经理工作条例,制定了集团高管事权划分及执行制度,借以规范集团公司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集团公司法人治理效率,改善总部战略管理水平和管控能力。
事权划分和执行程序,包括了8个方面、40条规定,从战略制定与控制、全面预算的制定与控制、资产管理与投融资管理,到组织结构和组织机构调整、人力资源战略、各级管理人员任免程序、工资和福利政策、年度员工培训计划的事权和程序,都作了明确划分和规定。我们期待,通过明确责权,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确保资产安全。
强化财务导向管控,提高企业理财水平。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举措:一是两级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以全面预算管理来延伸集团战略管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二是建立集团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内部融资平台;三是通过实行子分公司财务主管委派、定期考核轮换制,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发放在总部,考核与子、分公司经营绩效挂钩;四是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尽量减少在外部银行账户的资金沉淀;五是建立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网络,实现灵敏、准确、高效的信息沟通,避免信息失真,减少信息不对称,借以强化财务风险控制,提高企业理财水平和融资能力。
坚持三个管控结合,避免内部控制虚化。为确保子、分公司拥有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经营自主权,提高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战略发展协同,我们的董事会确定对子、分公司施行战略管控、财务管控和运营管控相结合的管控模式。
三种模式结合运用,区别子、分公司的情况各有所侧重:对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相对放权,主要侧重于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但辅之以运营管控。即在一些事关整体利益的问题上,比如内外招投标,投融资数额较大的BT项目,集团公司内部资质的有效利用等等,实行必要的权力集中,以消除内部竞争带来的负面效应,减少外部竞争阻力,有效地控制风险。
对分公司,主要侧重于运营管控,同时施行战略管控和财务管控。之所以对分公司要侧重于运营管控,是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承担民事责任,资产安全和经营的盈亏责任,是由总公司承担的,相对集权的管控,是履行资产责任的要求。
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思路,我们正在修订子、分公司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包括12章、45条,主要的特点是既有集权性规定,又有明确的授权,让子、分公司明了应该做什么,能做什么,可以怎样做,做好做不好在利益上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希望通过这个办法的实施,实现集约化经营、资源整合,从整体上增强协同性,提高集团的外部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注重外部环境研究,加强企业风险防范。BT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政府转嫁风险的一种投资方式。 BT项目合同签订后,企业承担的风险肯定大于政府。基于这个认识,我们巨能集团把环境研究和政策研究,列为风险防范的重点,设立了总法律顾问,成立了董事会领导下的风险监控委员会,明确了风险监控的常设机构,负责进行风险研究和预警。
集团公司强调,项目开发坚持把质量放在第一位,不再不计成本片面追求开发数量;开发坚持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整个公司的项目结构尽可能多元化,BT占全部项目的比重一般控制在40%以内;选择BT项目时必须深入调研,重点在项目投资额度、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建设风险,企业的融资能力、管理能力、实有资质和施工能力是否可以承受;政府的诚信如何,业主是否具有足够的回购能力,能否提供回购承诺函及相应担保,如何通过合同规范双方的行为,规避风险;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深入,设计方案是否稳定,建设标准是否明确,项目结构是否清晰,建设方是否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和利润空间,投资和施工联合体的约定方式和内容、施工队伍最优组合方案分析。
组建得力项目经理部,又好又快实现全面履约。BT项目投融资数额巨大,项目交付时间越长,承担的贷款本息的成本就越高;项目交付时间越长,也意味着环境、政策的变数越多,风险越高,失败的机会越大。企业规避风险,因此必须力求安全、优质、低耗、高效,以最短时间的最低项目成本,实现高质量的项目交付,确保全面履约,降低风险。
我们因此决定,BT项目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和组织;项目部的组建打破子、分公司既有的藩篱,在全集团范围内择优选人、统一调集队伍和装备;对BT项目的管理,实行子、分公司和集团公司双重管控,子、分公司侧重于施工工期、安全、质量和成本的管理,集团公司侧重于资金使用效益和投资回收的督促与监管。集团公司强调,作为承担BT项目的子分公司必须进行项目全面管理,尤其要加强会计核算,注重三个方面的收益:来源于项目总投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项目施工的正常施工利润;BT合同约定的、构成BT合同总价的投资回报收益。为此,集团公司财务部加强了项目部财务人员培训,同时制定相应核算规范,督促严格执行。

③ bt项目融资的方案

bt项目是建设移交项目,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是专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属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④ bt项目融资必须要招投标么,不需要的话有什么依据

必须招投标的,法规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
公开透明是从源头预防和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是实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途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公告管理,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有形市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有形市场应当建立与法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有效链接。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作用。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特大型和大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国际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公开招标的规定办理。其他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

⑤ 什么是工程上的BT项目

BT项目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大部分BT项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国企合作的项目。

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

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年20号),明确规定“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权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此政策背景可谓是bt模式获得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5)bt项目融资扩展阅读:

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 、建设--经营--转让(BOT) 、建设—拥有--经营(BOO) 、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⑥ bt项目可以为贷款作担保吗

可以为贷款做担保的,只要你有项目有抵押物的话,都可以为贷款做担保人,这样贷款人一旦还不上款的情况下,你作为担保人也可以一同还款。

⑦ BT项目是什么意思

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成为“BT”项目。

⑧ 什么是BT建设投融资模式

BT建设投融资模式

一、BT模式 、房地产模式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

产生背景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
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

运作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⑨ 什么叫BT项目投资

BOT是对 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
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
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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