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margin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专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属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资”标识、⑦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项目(7.1亿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托于2010年8月23日设立“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期限2年,共募集资金7.1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9%~13%,期限为30个月,以此推算该笔产品将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托共募集优先级资金总额5亿元。
资金投向:资金用于购买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即墨温泉住宅项目”的特定地块开发收益权。
风险控制: 1.将位于青岛黄岛区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两宗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当时的评估价为12.7亿元。2.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经理,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融资方背景:舒斯贝尔是山东日照的一家小型地产开发商,山东舒斯贝尔为澳大利亚舒斯贝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舒斯贝尔实际掌权人为齐晓香。齐晓香曾因多次行贿,低价拿地、捷径审批等特权使得其在日照开发的多个项目赚足了资金。案发不久后便长期定居海外。目前该房企因项目多年不开工、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日照当地口碑较差,而资金链出现紧张的真正原因或是由于大量资金移往国外所致。
项目现状:涉案中的舒斯贝尔青岛项目一直没有真正动工,只建成了总面积3200平方米的售楼处与样板间,4.2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仍在建设中。加上信托融资成本10%~15%,舒斯贝尔共需支付中信信托约6亿元。中信信托对所抵押地块于1月8日进行了拍卖,起拍价为7.89亿元,但项目最终流拍。
点评:1.中信信托并未对该项目融资方诚信做到可靠的评估,项目实际控制人有行贿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国外转移资产的嫌疑。2.该信托计划兑付在即,造成拍卖时间仓促,且拍卖地块价值未得到市场认可。该地块将再次折价进行拍卖,市场预计价值5亿元左右。信托兑付缺口约1亿元,且兑付很难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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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成都市丝绒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原告:上海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租赁公司)。
被告:乐山市八达工贸公司清算小组(下称工贸公司)。
被告:成都丝绒厂(下称丝绒厂)〉
1988年6月,工贸公司与租赁有限公司西南办事处(下称西办)达成由租赁公司租赁给工贸公司两辆大型豪华旅游客车的意向性协议。随后,西办将该租赁业务上报租赁公司。同年7月14日,租赁公司书面授权西办经理杨刚虹与工贸公司签约,合同可使用西办印章。同月20日,工贸公司因急于购买大客车,即以自己的名义与重庆客车总厂签订了一份购买两辆CQ465s型大客车及附件的购货合同,总价款56万元。西办得知后,对该行为予以认可。同月22日,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正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杨刚虹在合同上签了字,但合同盖章是西办。该合同确认工贸公司与重庆客车总厂签订的购货合同是双方所签租赁合同的附件。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根据工贸公司要求,出资购买两辆重庆客车总厂生产的CQ465s型大型旅游客车,并出租给工贸公司在海南省进行营运;租赁期间,租赁物件所有权属出租方,工贸公司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对外销售、转让、转租、抵押;租赁期满,工贸公司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名义货价后,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工贸公司;租期一年半;租金总额为人民币709500元,每半年偿还租金一次,从1988年7月23日起分3次付清;工贸公司逾期未付,在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1.5%的罚息。同月24日,丝绒厂开出了不可撤销保证书,确认此担保是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工贸公司不能按时履约,由丝绒厂在收到西办通知后7日内代替承租人偿付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西办将该合同报送租赁公司。同月30日,租赁公司书面确认该合同,并委托西办执行。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以四川省工商新技术开发公司(下称工商公司)名义,于同月26日向工贸公司汇款60万元,注明用途是购设备。工贸公司收款后,付给重庆客车总厂货款567100元,并将该款全部用于注册,并证明资金来源系租赁公司融资款。同年9月、11月,重庆客车总厂分别将两辆大客车交付给工贸公司,并由工贸公司的分支机构海南三亚八达陆运工贸公司(下称海南公司)在海南省进行营运。1988年7月30日起至1990年10月24日止,工贸公司以手续费、委托费、还款付息等名义向租赁公司共付租金77369.33元。1990年4月20日,工贸公司在宜宾市电脑技术服务公司(下称电脑公司)明知该车系“融资性购车”的情况下,单方将车以融资方式转租给电脑公司,并约定:工贸公司有权根据情况收回两台车。
另外,1988年3月5日,租赁公司与工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租赁公司委托工商公司为该公司西南地区驻成都的代理部,代理部的代理业务以“西办”之名及印章进行,代理部在对项目初审后报租赁公司终审后由租赁公司对外签合同。工贸公司于1990年6月6日经工商局批准注销,同年11月20日,该公司主管部门乐山市政府经协办成立了该公司清理小组。
原告租赁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偿付租金、延迟利息及罚息共计884520.61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丝绒厂作为保证人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工贸公司辩称:西办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签约主体,该合同是名为“租赁”,实为由工商公司出资、我公司出手续联办海南公司,现海南公司亏损,应由原告负责,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丝绒厂辩称: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的是大客车租赁合同,但工贸公司未实际收到租赁公司租赁物,因此,该合同未履行。本案实质是由工商公司借款60万元给工贸公司。我厂是给双方的租车合同担保,而不是给借款合同担保,因此,我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后,通知电脑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1990年9月10日裁定扣押案涉两台客车。为避免损失扩大,该院又于1991年8月对该车进行处理,获款115000元,此后通知电脑公司退出诉讼。
「审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上述事实,认为:
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九条关于“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规定,本案租赁公司对工贸公司与厂商直接签订的购货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确认,并特别注明该购货合同是租赁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出租方委托工商公司汇款也在租赁合同中进行了约定。租赁公司对代理部、西办以该公司名义与工贸公司协商签约,事前有特别授权,事后对所签合同予以认可,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因此,该租赁合同是双方在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应认真地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工贸公司未按期向租赁公司给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经济合同法》第六条关于“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的规定,结合查证事实,工贸公司逾期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延迟利息。在工贸公司尚未清理完债权债务已注销的情况下,其主管部门为清理该公司债权债务成立了清算小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由清算小组参加诉讼,并以工贸公司的财产向租赁公司偿还租金。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关于“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约定的对租金偿付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形式,确认保证人丝绒厂应对偿付租金负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工贸公司清算小组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工贸公司的财产,向租赁公司偿还租金、迟延利息、罚息共计760991.85元,逾期未付,由丝绒厂向租赁公司直接偿还。
宣判后,原、被告都没有上诉。
「评析」
本案是一件国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
1.关于合同的效力。确认的关键是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西办是租赁公司在西南地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代理人,租赁公司是被代理人,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租赁合同从形式上看是以西办的名义签订的,但该合同的签订,西办是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在对项目初审后报租赁公司终审,租赁公司终审后,全权授权西办经理杨刚虹以租赁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并注明印章可使用西办印章(这实际是代章行为);合同签订后,租赁公司经过审查,书面确认该合同,并委托西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了融资款;工贸公司在申报注册资金时,亦承认60万元是租赁公司融资款。因此,西办实质是代理租赁公司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种代理行为,在租赁公司与工贸公司之间设立了融资租赁大客车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并按照约定实际履行。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合同应确认有效。当然租赁公司在授权时注明合同可使用西办印章,这一代章行为是对委托代理不适当、不规范的履行,这一点应该明确。
2.关于合同的性质。即本案是“融资”还是“借贷”,这关系到实体处理中保证人是否可以免责。从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来看,融资租赁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集资本设备的方式,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及指定的供货方,出资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件,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承租人直接接受供货方交付的租赁物件,支付租金并取得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单纯的资金借贷关系,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金融通表现形式为出租设备,承租人直接获得的是设备使用权而不是贷款。由于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承租方融通资金,支付购货款,其权利是收取租金,取得设备所有权。所以,就国内融资租赁而言,一项融资租赁活动,最主要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调整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在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附件购货合同中,供货人是指定的,购买人名义上可以是出租人,也可以是承租人,还可以是代理商。从本案来看,购买人名义上虽是承租人,但实际付款人是出租人,工商公司与租赁公司是委托汇款关系,且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直接获得的只是大客车使用权而不是贷款,大客车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本案性质定为融资租赁是正确的。保证人丝绒厂担保的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给付,故不能免责。
3.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件,对出租人的权益如何保护。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产权归出租方,承租方只有使用权,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租赁物件擅自行使处分权,包括转租。对承租人将租赁物擅自转让给有过错的第三人,出租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本案中,工贸公司擅自将大客车转租给电脑公司,是损害出租人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电脑公司在明知承租人系“融资性购车”的情况下,仍接受承租人擅自处分的租赁物,应推定为恶意占有。故法院认定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追加电脑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依据“返还”原则,将租赁物查封、扣押后,为减少损失,将处理后的价款退还工贸公司,是正确的。在审理中,电脑公司认为他们已依据转租合同约定,让工贸公司收回了租赁物,请求退出诉讼,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租赁物已实际收回,电脑公司对收回租赁物亦认可,电脑公司继续参加诉讼,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已无实际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故同意其退出诉讼,是正确的。
(来自网络)
❹ 我想请教高手,有关销售挖掘机财务处理流程。特别是委托融资的销售。
委托融资销售挖掘机,对你方来说仍是实现销售,区别只是在形式上:签订三方协议,把销售发票开具给融资租赁公司,把实物发给承租方;向融资租赁公司收款。
❺ 金钱信托的案例容易理解的
个案(一)
陈姓夫妻在大陆拼经济赚钱,准备了五千万元给小孩当教育、生活费,放在身边怕亲戚借用或投资失利,交给小孩又怕子女乱花及被骗,建议可将此五千万元存在银行信托,投资固定收益的商品让资产呈稳定增值,每个月只设置给子女三万元生活费,这样一来将资产做有效的运用外又能发挥照顾子女的目的。
个案(二)
庄姓夫妻离异,双方协议妻子拥有子女监护权,庄先生虽准备了三千万元做子女的教育基金又怕前妻挥霍或者将资金移作他用,此时,建议庄先生可以将三千万元交付银行信托,指定期间受益人及满期受益人,例如庄太太每个月可以提领的生活费有多少?或是庄太太再婚后能不能再领生活费?孩子每学期的学杂费、生活费是多少等等?
个案(三)
李姓父母在投保寿险时,怕夫妻双方万一身故时,子女尚未成年,即使保险金受益人是子女,也难保保险金不会被监护人挪用,如此保险就可以与信托结合成保险金信托,建议可以设置子女每个月可以提领的生活费上限,甚至只做利息的分配可将分配期限延长泽被孙辈,子女成年时或信托期满再将剩余的金额移转子女或孙子的名下等等,打破了中国人家族富不过三代的迷思。
个案(四)
周先生因早年打拼事业错失姻缘,现在经人介绍娶了外籍新娘,周先生夫妻俩虽恩爱有加,但周先生的父母并不是很满意媳妇的身份,总觉得不是台湾人让俩老放心不下,所以周先生可透过信托的协助,一方面可避免外籍新娘领取大笔遗产后弃家人于不顾,二来也可保障周先生身后外籍新娘该有的权益。
建议信托规划方式:周先生生前信托一大笔金钱,结合遗嘱信托,以月俸方式给予周太太及年事已高的父母,夫家则不用担心周太太突然拥有一大笔保险理财金,会抛下年幼子女回到故乡另行嫁娶。若周先生的名下财产主要为不动产,不想处分为现金分配,可透过信托分割使用权与所有权,让名下财产做更有效率的运用。
可是购买保险纵使有上述种种的保障功能,有没有可能能利用手上的保单结合信托来做一些稳健的投资理财呢?举A先生的案例说明如下:
A先生: 方案(一) 保守:不做保单贷款
客户现况 :
A先生当前有保单, 保价金约500万美金
客户需求 :
(1) 如何依客户之意愿将资金转移给下一代(身故前/身故后) 。
(2) 如何利用有效之资产管理为客户创造永续之生活费用。
规划方向 :
步骤1.客户承做保险金信托,信托标的为“保单+金钱”。
步骤2.于信托存续中,利用信托公司持有保单,搭配现金部位投资固定收益商品,创造每年固定收益来支付信托相关成本。
步骤3.于信托契约中明订未来信托资产之分配,将身故后资产转移问题交由信托全权处理,较富弹性及符合人性。(www.trustlaws.net)
*A先生:方案(一) 流程规划说明
A先生:方案(二) 稳健:承做保单贷款
客户现况 :
A先生当前有保单,保价金约500万美金
客户需求 :
(1) 如何依客户之意愿将资金转移给下一代(身故前 身故后)。
(2) 如何利用有效的资产管理为客户创造永续的生活费用。
规划方向 :
步骤1.客户承做保险金信托,信托标的为“保单+金钱”
步骤2.于信托存续中,利用信托公司持有保单并向银行贷出款项,搭配现金部位交付全权委托投资做l e 固定收益投资,创造每年固定收益支付贷款成本暨银行与信托相关费用。
步骤3. 于信托契约中明订未来信托资产的分配,将身故后资产转移问题交由信托全权处理,较富弹性及符合人性。
❻ 各位从事金融界的同志,夹层融资的定义,最好能例举一个实际操作案例,请不要单纯复制粘贴,真心求助!
融资方式
第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账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账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账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账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账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第九种融资方式是贷款担保。现在市面上多投资担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银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资金。
❼ 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的目 录
第一章 F房地产集团的信托融资“成长故事”
第一节 F房地产集团简介及其金融化发展路径
第二节 F房地产集团与信托公司合作的典型案例
第三节 F房地产集团的房地产基金实践
第二章 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典型模式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信托市场透视
第二节 贷款模式
第三节 股权模式
第四节 权益模式
第五节 准资产证券化模式
第六节 组合模式
第三章 房地产信托的操作流程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房地产信托业务的基本流程以及风险识别
第二节 房地产信托项目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节 投资者选购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识别技巧
第四章 不同主体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企业
第二节 地方政府
第三节 房地产私募基金
第四节 建筑企业
第五章 不同时点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拿地”期间
第二节 “五证”期间
第三节 物业持有期
第六章 不同业态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住宅(商品房和保障房)
第二节 商业地产和产业地产
第三节 旅游地产
第七章 不同需求的房地产信托融资及其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二节 房地产流通服务
第三节 房地产资源并购
第八章 房地产基金:信托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及其组合
第一节 房地产私募基金市场分析
第二节 信托型房地产基金
第三节 公司型房地产基金
第四节 有限合伙型房地产基金
第五节 组合型房地产基金
附录
1.全国信托公司联系方式
2.全国信托公司股东情况
3.2010年1季度至2011年3季度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包含房地产信托)
4.房地产信托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5.房地产信托立法的相关草案
6.房地产信托相关合同文本(参考)
7.房地产信托尽职调查报告(参考)
8.房地产信托相关交易文本(参考)
9.房地产信托受益权转让
10.房地产企业(上市与非上市)信托融资一览表
11.房地产基金(有限合伙)相关文本(参考)
12.房地产信托融资实务培训提纲(参考)
序 (王连洲)
信托法律网主编、信泽金理财顾问公司总经理王巍,怀着对中国信托业未来发展前景的自信和期许,前两年就向我谈起他未来展业的一些想法和思路:以自己的业务专长,办好信托法律网和信泽金理财顾问公司,特别是准备编写一套突出信托创新和实务操作方面的丛书,为推动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根植与发展,做些力所能及、切实有用的工作。
原本准备将我本人在全国人大财经委任职期间,参与信托立法的一些主要过程与经历,编辑成册,作为丛书的第一册。其主要内容包括本人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何调进全国人大财经委;信托立法的初衷和背景;信托立法的主要流程及参与主体;信托法制定为什么拖延了八年时间,其中主要的阻力和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信托的法律定义为什么用信托资产的“委托给”而不用信托资产的“移转”;信托法为什么没有对信托机构经营活动做出规定;参与历次信托论坛和境内外信托考察调研的情况与感想等等。将其分门别类归纳整理,辅之以信托法主要精神的释读,采取两人彼此对话的表现形式,付梓成书。这对厘清中国《信托法》制定的前因后果与脉络,总结信托制度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推动信托功能知识的普及,拓展业界人士未来发展的思路,或许可提供一些令人感兴趣的借鉴资料。这是一件有助于信托制度普及推广的工作,没有理由不乐观其成。这项工作完成的部分,已在信托法律网的《信托周刊》中登载过。但是由于本人办公地和居住地的几次搬动,反映信托法起草工作活动的原始资料尚缺不少,需要继续搜集和充实,因而付梓成书的时间不得不有所推迟。
而目前准备条件最成熟的,是王巍主编的这本《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自然而然就被提到了首位出版,以满足市场的需要。其背景是,伴随着信托“一法两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信托制度功能的挖掘和发挥,促进了信托回归主业的快速发展,以往懦弱受气的信托丑小鸭逐渐变成了雄翔蓝天的白天鹅。2011年上半年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已经远远超过基金公司的资产规模,达到了三万七千多亿元,特别是为应对近几年世界金融危机风暴的波及,国内实施四万亿元投资计划,给国内房地产信托的大发展带来了契机。仅2011年上半年,房地产信托就经历了一轮“罕见的快速成长”,二季度房地产信托资产的余额已达6052亿元,比一季度4869亿元超出24%左右,占信托资产总额的比例高达16.91%。在房企融资需求的强劲拉动下,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占比频频刷新历史记录。目前,房地产信托已经成为银行贷款之外的一条重要金融渠道,在社会上的认知度不断提高,面对稳中有紧的货币政策,房地产信托依然备受各界关注。而市场急需的房地产信托专业书籍却几乎空白,市面上仅有的几本与房地产信托有关的图书,也多为理论探讨或学术著作。这对于各信托公司及专业人士来说,实在无济于事。鉴于此,王巍等为把金融信托与房地产这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也为了让读者在“实务总结+案例分析”的氛围下,掌握更多的房地产金融实用知识,率先编辑出版“房地产信托投融资实务及典型案例”一书。
该书着重介绍最新的、实战型的房地产信托操作模式,以“房地产信托能为房地产项目解决哪些问题”为切入点,从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主体、业态以及类型等多角度全方位阐述运用信托,以解房地产项目融资的燃眉之急。本书直击市场热点,向读者介绍了房地产信托融资的业务流程、模式和案例,并涉及房地产基金等前沿的实务信息、实务知识、实务案例和融资技巧等。与此同时,该书以“专业知识阐述+经典案例展示”的模式,展现给读者一个个房地产信托融资的经典、鲜活的实务操作案例,为房地产和金融专业人士提供了完整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实用的参考方案。凡此种种,无不鲜明地突出了该书的实务性、实用性和实战性,成为信托公司、房地产企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评估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等机构从业人员以及金融、法律、投融资的研究人士和科研院所的学生等不可多得的宝贵读物。
王连洲
2011年9月21日
后记 (信泽金)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本书以房地产信托投融资的实务操作与典型案例为主要内容,对信托模式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创新实践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总结。作为“信泽金智库系列丛书”的第一本,我们衷心希望以“房地产信托”这一热点话题作为开端,与各位同仁进行交流与探讨。
首先,感谢金融行业的各位领导和朋友对本书给予了深切关怀,他们不仅提供了编撰思路,而且分享了宝贵经验,使我们有勇气、有信心推出这样一本“颇具难度”的小册子。尤其要感谢在金融界和法律界享有崇高威望的王连洲老师,他不仅担当起“信泽金智库系列丛书”的主编,而且为本书作序,从各方面给予了重要指导和大力支持。
其次,感谢中国信托行业的六十多家信托公司,它们作为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既是房地产金融创新的践行者,也是本书中不少案例的原创者。与其说我们在编撰信托读本,不如说我们在总结信托实践。众多信托公司的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无疑为本书提供了最生动的素材,这也是本书诞生的源头。我们希望本书能为信托公司价值理念的传播发挥些许作用。
再次,感谢信泽金的编辑组同仁,丁晓娟、甄浩、王武、黄玲在本书筹划和编写过程中做了不少工作,刘宪凤、王晓慧、杜志恒、禹乐、袁惠邦、赵小华以及其他同仁也参与了本书的部分编辑和校对工作。总之,本书是团队协作的结晶,是上述同仁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信泽金在信托研发领域的又一次全新尝试。
最后,也是极为重要的,我们要感谢经济管理出版社对本书的出版发行给予了大力支持,尤其要感谢郭丽娟女士在本书的编辑校对和出版发行方面付出了大量心血。每每翻开几百页的书稿以及其中的各种图表,我们都深深感慨于郭丽娟女士以及其他编辑同仁在字里行间做出的不懈努力。我们希望本书能在众人的同心协力下成为中国信托理念传播的有益尝试。
“信托润泽金融,信任泽被财富。”让我们继续秉持孜孜以求的“Trust for Fortune”理念,在中国金融变革与财富管理创新的大潮中,不断传播信托的实用价值观,造福于社会。诚挚期待广大读者对本书的不足之处提出宝贵意见,同时也欢迎各位同仁与我们交流探讨信托的各类话题。
信泽金研发中心图书编辑组
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