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融资 > 融资问责

融资问责

发布时间:2021-09-12 13:30:17

㈠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什么时间发的

近日,国务院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函〔2016〕88号)。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一、问:出台《预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么?答: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实施限额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偿还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等,既发挥了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利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预算法相关规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预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二、问:出台《预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则是什么?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预案》明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二是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三是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三、问:《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预案》和《指南》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明确风险防控底线,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严格风险事件责任追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依法明确适用范围。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二是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三是实施分类应急处置。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四、问:《预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包括哪些内容?答: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资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危机解除后再行恢复。二是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三是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四是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五是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确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上级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六是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五、问:《预案》中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请问如何处置?答:《预案》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二是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此《预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处置进行了明确。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即,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依法实现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三是存量或有债务。具体包括:——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四是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上述第三类情况中的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另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指南》,进一步区分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处置措施,作为《预案》配套文件印发实施。六、问:《预案》中为什么要提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响应机制和程序是什么?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关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规定,《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一是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发〔2014〕43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二是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三是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七、问:贯彻落实《预案》应当把握的主线是什么?答:一是坚持法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涉及债权和债务关系。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一般管理事务的差异性,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二是树立风险意识。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原因,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和提醒。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要坚持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把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或转嫁他人。四是强化大局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层,坚持从全局视角、整体思路出发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维护国家持久安全稳定。

㈡ 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制有何意义

财政部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明确,将研究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要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管控好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督促金融机构尽职调查、严格把关,对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或没有合法合规抵质押物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融资等。在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方面,将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共担风险,及时有效防止违约风险扩散蔓延。坚持纠正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财政部指出,下一步将严格执行预算法和担保法,坚决刹住无序举债之风,有效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持谁举债、谁负责,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债务人、债权人依法合理分担风险,积极稳妥处置隐性债务存量,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

㈢ 什么叫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贸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及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货权、应收帐款等财产权益,综合运用各种贸易手段、金融工具及担保工具,实现获得短期融资或增持信用目的,从而增加贸易主体的现金流量。

“融资性贸易”,实践中又被惯常称为“贸易型融资”、“供应链金融”,常见于大宗商品贸易领域。

“融资性贸易”从2014年以来显现极大的风险,多地政府国资委部门都非常重视融资性贸易带来的风险,广东省曾明确禁止国有企业从事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就融资性贸易的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数家大型中央企业参与法律风险防控措施的研讨,再次表明的国资监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3)融资问责扩展阅读:

“融资性贸易”的骗局

融资性贸易本质上是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贸易。在逻各斯和中民飞的案件中,整个贸易链条甚至只有资金流和票据流,而没有货物流,脱实向虚,造成金融空转,严重违反中央政策。

早在2014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规定,以借出资金赚取息差为目的的融资性贸易业务要限期清退,以融资为目的、无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发票等虚假贸易业务要坚决禁止。

融资性贸易也引起了国资委的高度关注。2015年下半年,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与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共同完成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及管理课题报告,对国内融资性贸易的发展现状、产生纠纷的原因和特点以及融资性贸易的参与主体及主要形式进行了分析

国资委对国企参与融资性贸易明令禁止。2017年两会期间,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指出,将严格控制盲目投资,单纯为了扩大规模,特别是融资性贸易要严格禁止。

2017年7月19日,国资委召开会议再次重申:违规融资性贸易要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整治。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处理企业新发生的融资性贸易损失事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责问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融资性贸易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融资性贸易”骗局重重 信用证“黑金”利益链调查

㈣ 财政部将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制 ,这一政策会不会对我们的生活有影响

财政部日前在《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透露,将研究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在报告中表示,要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虽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风险不容忽视。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的情况看,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主要原因有四个: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一些金融机构放松风险管控要求,大量违规提供融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问责不到位;金融监管部门问责金融机构的制度尚不健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严。


总结:财政部将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制是好事。

㈤ 为何说地方违规举债将终身问责

财政部日前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中透露,将研究出台地方债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坚决查处问责违法违规行为。

财政部在报告中表示,要坚决打消地方政府认为中央政府会“买单”的幻觉,坚决打消金融机构认为政府会兜底的幻觉。

财政部还表示,将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适度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支持地方政府合法合规与社会资本合作,支持市场化融资和担保。稳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政府债务立法,强化法律保障。

㈥ 怎样知道湖南湘嘴巴现在正在进行融资是否合法

可以了解公司的工商信息,公司有没有官司,老板有没有官司,公司的生产状况,再做判断。
谨慎对待加盟,多学习,加盟可能是骗局。拿不准的,可以带着合同去咨询律师。
证监会派出机构配合查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涉嫌非法活动
来源: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在工作中发现,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的企业),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称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活动;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还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对发现的这些涉非行为,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及时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
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事涉非活动,反映出有关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其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管理存在疏漏。为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的规定,我会已函请各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切实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发现挂牌企业或中介机构涉嫌从事非法活动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致使非法活动得以产生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区域性股权市场(名称一般为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主要服务于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证券市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证券,私募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不是到证券交易所“上市”。如发现有人公开销售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的股票或债券,请不要购买,以免造成财产损失,并请及时向当地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什么是区域性股权市场,如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湖南股权交易所

㈦ 企业的融资义务归谁

应该是实际控制人——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管理者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并且经股东大会同意才会采取相应的融资措施,在股东大会许可下的融资行为,股东们有配合管理者实现融资的义务。在现实中,往往出现管理者认为企业必须融资,而部分股东不愿意配合的情况,这个时候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管理者详细报告尽量说服股东,融不融资,最终由股东大会决定,若因无法融资造成管理者经营不善,股东不应对管理者问责。

㈧ 一问责八清理具体内容是指什么

一问责具体内容

对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缺失,管党治党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公开处理。

八清理具体内容

1、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进人问题;

2、违规公费出国(境)、公款旅游问题;

3、乱收费、乱摊派问题;

4、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及其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

5、滞留截留套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特别是涉农资金问题;

6、省属企业违规配车、用车问题;

7、招标投标不规范、违规出让土地、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

8、懒政怠政、不作为、不在状态问题。

一问责具体解决三方面问题:

1、对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不重视,安排不及时,底数不清楚,措施不得力,进展不迅速,成效不明显。特别是开展“一问责八清理”“微腐败”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清理不深入,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制度建设不到位,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搞形式、走过场。

2、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严格,党内监督乏力,巡视巡察整改不落实,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或者在处置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

3、维护党的六项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失之于宽松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

八清理的主要任务

1、对“放管服”改革不到位问题进行清理

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各项部署要求,结合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活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最大程度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重点解决5个方面问题:

(1)简政放权改革不到位,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或变相审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承接不及时、管理不规范,存在自行设立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按国家和省、市、县要求取消调整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把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设置为就业准入、企业营业准入事项。

(2)商事制度改革不到位,未按国家和省、市、县部署推进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3)清单管理制度改革不到位,未对照县级已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各项清单,编制公开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清单。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未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未按2017年底前实现全覆盖的目标推动工作;未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5)优化政府服务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审批环节、申报材料和中介服务;要求群众提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证明。

2、对项目落地难问题进行清理

主要任务:对照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政策要求,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审批效率不高,土地、资金及相关配套要素供应不及时,承诺条件不兑现,服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尽早落地投产。重点解决5个方面问题:

(l)项目审批违规增设前置条件,程序不优化,该并联不并联,未按时限完成审批。

(2)项目选址不科学,实施效率不高;项目单位未经批准违法用地。

(3)财政投资评审用时长,资金拨付环节多,影响资金拨付进度。银企对接不到位,项目融资难。

(4)水、电、气、暖、讯等要素保障不及时,违规收取费用。安监、消防等部门验收检查不规范,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5)借助行政权力指定中介机构代理各项评估,招商引资政策不兑现。

3、对政事政企政会职责不分、谋取不当利益问题进行清理

主要任务: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政事、政企(事企)、政会不分,职责不清、管理不严、违规兼职、权力寻租等问题,进一步转变职能、严格管理、优化环境。重点解决3个方面问题:

(1)政事不分,偏离机构编制“三定”规定和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目标,将行政职责转移到事业单位,机关内设机构与事业单位职责交叉重叠;行政机关违规指定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审批涉及的项目评估、业务咨询、检验检测等事项;行政机关对于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工作任务,违规抽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组建临时机构。

(2)政企(事企)不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到企业兼职;事业单位投资办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对所属企业投资收益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3)政会不分,行政机关及依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对其主办、主管或挂靠的属于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不按照期限进行脱钩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违规使用机关事业编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其主办、主管或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未经批准无偿(低价)将行政办公用房提供给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机关和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违规在协会商会兼职取酬。

4、对落实治霾措施不力问题进行清理

主要任务:围绕县委、县政府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制度措施不健全、工作执行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完成任务疲于应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重点解决5个方面问题:

(1)压减产能方面,压减产能和淘汰违法违规产能“以停代关”、县内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封停设备和处置“僵尸企业”未按规定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冶炼设备;对新建产能项目把关不严,履行减量置换、增减挂钩措施不力。

(2)散煤治理管控方面,推动气代煤、电代煤工程不力,对煤炭运输和销售环节监管不到位,散煤管控不严格。

(3)燃煤锅炉治理方面,底数不清、台账混乱,淘汰和治理燃煤锅炉工作推进不力,违规新建燃煤锅炉,以虚报瞒报燃煤锅炉数量方式套取财政资金。

(4)工业污染源管控方面,整治“散乱污”企业政策把握不准、摸排数据不实、工作开展不力,在关停取缔工作中“两断三清”执行不到位,工业污染源治理中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徇私舞弊。

(5)扬尘综合整治方面,管控措施执行不严格,秸秆焚烧管控责任缺失、管理缺位,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工作不力。

5、对脱贫攻坚政策不落实问题进行清理

主要任务:对照中央和省、市、县出台的脱贫攻坚政策,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重点清理2015年11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以来,脱贫攻坚政策不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脱贫质量和贫困群众获得感。重点解决4个方面问题:

(1)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精准帮扶政策不落实,识别标准把握不准,建档立卡不够精准,应纳未纳、不应纳而纳入;退出标准把握有偏差,简单以收入划线,搞“被脱贫”“数字脱贫”;乡镇党委、派出单位和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落实不到位。

(2)社保兜底政策和“三保障”政策不落实,低保认定上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低保政策,低保标准提高后补差落实不到位,用社保兜底代替脱贫;医疗保障救助、教育扶贫“三免一助”落实不到位;贫困群众因病致贫返贫,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不落实,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应改未改。

(3)易地搬迁政策不落实,搬迁区域选择不准确,应迁未迁;后续扶持不力,没有做到“两区同建”,养老安置、创业就业培训未同步实施。

(4)县级扶贫贷款担保中心应建未建,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不到位,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贷获得率低,小额信贷政策落实不到位。

6、对招标投标不规范问题进行清理

主要任务:对2016年7月以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不规范问题进行回头看,对2015年10月以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药品集中采购不规范问题进行专项清理,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重点解决4个方面问题: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规招标、定标、签订合同,专家违规评标,投标人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代理活动。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货物和服务不依法履行手续,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供应商弄虚作假,专家违规评标。

(3)公立医疗机构不按规定通过县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不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理规定与企业直接议价,不按规定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4)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交易市场擅自增加交易环节,强制指定中介服务,违规收取交易服务费,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

7、对设立“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进行清理

主要任务:在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全面清理未按规定审批开设银行账户或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问题,以及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等问题,切实严肃财经纪律。重点解决2个方面问题:

(1)设立“小金库”问题。利用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经营收入等各项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虚假事项或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问题。

(2)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超标准超范围支出等问题。

8、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进行清理

主要任务:聚焦优化市场营商环境,全面清理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促进全县各级干部讲政治守纪律、强担当转作风、优服务提效能。重点解决4个方面问题: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大而化之,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改善营商环境和惠民便民等政策落实不到位、执行打折扣、宣传不及时、信息不公开。

(2)在政务服务过程中,不透明、环节多、时间长,未履行首办责任制或一次告知义务,违规开展涉企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3)纪律涣散,不守规章,漠视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遇到问题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态度简单粗暴。

(4)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没有及时进行处置,不严格执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事故预防、风险处置、应急管控制度和措施,事件、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

㈨ 问责借贷宝:贱卖的尊严还能赎回来吗

刚学过《祝福》,脑袋中便跳出“尊严”这个词,祥林嫂多么可悲的人物,深深地受到封建礼法、夫纲、贞节、秩序四座大山的压迫,她的尊严早已被侮辱、被摧残、被磨灭……不仅仅是她,还有好多好多和她一样,她只是罪恶的牺牲品。这,这是多么残酷的现实,多么黑暗的年代。也许她还无法充分体现出尊严的践踏,那么《阿Q正传》中的阿Q呢,他已完完全全地被人嘲笑侮辱,可是他竟然一直高呼:“现在的世界太不成话,儿子打老子……”竟以此来获得精神上的安慰,他的尊严何在?
诚然,当代社会“阿Q”式的人物比比皆是。当听到别人的冷嘲热讽,他们总是一声不吭、忍气吞声。每每看到这些,我总会情不自禁发出感叹:难道你们就只能这样吗?当看到别人那蔑视的眼神,居高临下的气势,难道你们就容忍这样,被人践踏,难道你们就不想反抗,就不想维护自己的尊严吗?“士可杀,不可辱”人不是低等的动物,就算是动物,也许它连尊严都不知吧,它也懂得反抗,它懂得斗争,作为人,就更应该,难道不是吗?
有人曾说,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综观古今中外,多少仁人志士,为了个人理想、国家利益而“忍痛割爱”。
为了自己远大的理想。司马迁因为李陵辩护遭受宫刑的折磨,且备受侮辱,“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棰,幽于圜墙之中,当此之时,见狱吏则头抢地,视徒隶则心惕息。”但他忍辱负重,“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这只是他暂时地忍让,为了自己远大的理想而留下不灭的着作——《史记》。中国历史有多少人哪,孙膑、伍子胥、韩信……他们都放下了尊严,但都没有丢弃它,正因他们都有宏大的目标,才成就了自身的辉煌。
为了国家的利益。曹操这个超级大奸雄也有这一面,在官渡之战中,他喜得许攸的帮助,可是许攸却常因此侮辱他,可是他认为许攸还有些利用价值,可以为自己国家的利益做贡献,便三番五次地忍受了他(直到许攸没有了利用价值,曹操便毫不留情地将他杀了)。还有司马懿多次败于诸葛亮,只得坚守不攻,当诸葛亮送其妇女衣服嘲笑他时,他一直都默默地隐忍着,直至诸葛亮病逝。他们都为了国家的利益,一忍再忍,为魏国的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家,人之本,而尊严不过是自身的人格,权衡利弊,我们更应该选择国家。
尊严具有永恒的魅力,我们不可苟且偷生也不必不卑不亢。

阅读全文

与融资问责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理财保险的意义与功用 浏览:533
黄金藤价格价格 浏览:503
85港币折合人民币是多少人民币 浏览:505
江苏八方贵金属软件下载 浏览:344
证监会首批批准证券投资机构 浏览:928
趋势投资利润回吐 浏览:593
益民集团产业投资 浏览:398
平安综合理财 浏览:461
不良贷款不良资产 浏览:307
如何用100万来投资理财 浏览:793
县域理财 浏览:425
理财王冠 浏览:623
理财客户细分 浏览:16
st兴业股票 浏览:136
怎么购买印度基金 浏览:876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费用 浏览:84
企业如何通过基金融资 浏览:570
项目融资的结构 浏览:379
融资33 浏览:370
拆借信托 浏览: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