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比较这两个概念:禁治产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在罗马法设置了禁治产制度,禁治产简单点讲就是禁止管理财产,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进行约束的制度。由监护人来代替被宣告禁治产的人来代为管理财产。小孩子因为年龄尚小,认识辨别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相当有限,缺乏交易经验,只能进行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小额的商品。 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制度,监护简单的讲就是监督保护,包括监护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有职责监督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各项权利。当然,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在不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前提下进行使用、管理或投资。如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压岁钱购买或消费了大宗商品,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追认合同的成立或不追认而否认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十周岁但患有精神病、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但是,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根据其年龄、智力事实上可以理解的行为或不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比如购买一块橡皮,接收奖励、赠与等等
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1、纯粹受益和行为能力以内的细小民事行为有效;
2、其他行为均无效;
3、如果定理合同,合同本身不能成立。
Ⅱ 禁治产人的相关条件
(1)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
(2)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配偶、近亲属等)提出禁治产申请;
(3)须由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财产的宣告。法院作出禁治产宣告后,即剥夺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复后,经本人或有关人员申请,法院可经一定程序撤销禁治产宣告,恢复其行为能力。中国民法未采用禁治产概念,但在《民法通则》第13条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禁治产人的法律地位相当。
Ⅲ 怎么理解“禁治产人”
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治理自己的财产,经有关人员的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成为禁治产人的条件 (1)须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 (2)须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配偶、近亲属等)提出禁治产申请; (3)须由法院作出禁止治理其财产的宣告。法院作出禁治产宣告后,即剥夺了被宣告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宣告人心神或精神恢复后,经本人或有关人员申请,法院可经一定程序撤销禁治产宣告,恢复其行为能力。中国民法未采用禁治产概念,但在《民法通则》第13条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禁治产人的法律地位相当。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Ⅳ 禁治产人的相关法规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Ⅳ 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监护信托分为
监护信托是信托的一种; 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两类人群; 也说不上不足,对比财产类信托,更注重的保障监护人,而非以收益为目的,因此其收益性很差。
Ⅵ 简要说明个人信托业务的特点与基本内容
个人信托类业务主要包括四种,即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和特定赠与信托业务。
1、财产处理信托业务
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
a.契约信托
契约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这种信托多为那些工作繁忙或长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设立。申请这种信托的目的在于:增值财产、保存财产、管理财产和处理财产等。
b.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遗嘱信托一般又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
2、财产监护信托业务
财产监护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这里指的无行为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故这种业务又称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财产监护信托。财产监护信托与财产处理信托有明显区别,前者重在护养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禁治产者的疗养、康复等,当然既然要护养人,管理其财产也是当然;后者重在理财而不在人。
3、人寿保险(也称保险金)信托业务
指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包括有:个人保险信托和事业保险信托、无财源人寿保险信托和有财源人寿保险信托。
4、特定赠与信托业务
该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委托给信托银行,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
Ⅶ 监护信托和子女保障信托的异同点分别是什么
子女保障信托来是指由信托委托人(自即父母、长辈或子女本人)和信托受托人(即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将财产(一般为金钱)转入受托人信托账户,由受托人依约管理运用。透过信托机构专业管理及信托规划的功能,定期或不定期给付信托财产予受益人(子女),作为其养护、教育及创业之用,以确保其未来生活。
监护信托是指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机构对某类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行为。其最大特点是,信托机构对人的责任重于对物的责任。有两种人需要监护,即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相应的监护信托也有未成年人监护信托和禁治产人监护信托。
Ⅷ 什么是金融信托法律关系
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简称“金融信托关系”,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调整的,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是指通过信托将自己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理,从而导致信托关系设立的人。根据各国法律规定,除了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外,只要有财产,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非法人团体,都可成为委托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或者国家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人。法律禁止未成年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及破产者成为受托人,从事金融信托则要由金融信托机构进行。受益人是指因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受益人较少受到限制,只要在受益权有效期内,具有权利能力即可。因此,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我国法律对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也有规定。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这样,就使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能成为信托投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受托人),不能直接参与投资办企业。另依有关规章规定,在我国从事金融信托业务的受托人限于经过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
Ⅸ 什么是管理和处理信托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处理信托是指改变信托财产的性质、原状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版业务。在处理信托中,权信托财产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财产可以变换形式,如将财产变卖转为资金,或购买有价证券等等。若以房屋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房屋出售,换取其它形式的财产。若以动产为对象设立处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动产出售。
管理信托与“ 担保信托”相对。以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包括以单纯的财产管理为目的的狭义财产管理信托和以财产的运用和处分为目的而设立的处分信托。管理信托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既可用之于对未成年人和禁治产人财产的管理和对遗产的管理与分配,也可用之于信任投资。
Ⅹ 甚么叫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啊
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学中的一个概念,具体指因精神障碍不能处理自己的事物而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禁治产,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德国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得宣告为禁治产人。
1.因精神病或精神耗弱,致不能处理自己事务者。
2.因挥霍浪费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
3.因酗酒或吸毒不能处理自己事务,或致自己或家属有陷于贫困之虞者,或危及他人安全者。
准禁治产人就是类似、相当于禁治产人。譬如军事组织,准军事组织。军事组织指的是正规军,准军事组织如游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