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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拓宽融资渠道

发布时间:2020-12-31 05:19:09

『壹』 如何优化外部环境,拓宽融资渠道

首先自己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选择自己熟悉或者有渠道有资源的行业回去尝试创业,答融资一般的方式是向银行贷款,但是要基于你抵押的价值,一般银行向中小企业借贷都有条件限制的,或者就是向亲友借钱,但毕竟不是长久之计且数额有限,还有就是求助于向第三方平台,比如91企业资源网,能够帮你找到最佳的投资人,满足你的融资愿望。

『贰』 政府应怎么样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府近年大力加强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加紧出台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同时发专展多层次资本属市场、认可普惠金融、允许互联网金融创新都是为了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传统金融机构也做了很多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业务创新,如加强信用贷款的发放,尝试各种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产品等等。

『叁』 如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提高对中小企业及其直接融资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认识到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和直接融资对中小企业的重要性。无论是世界的经验还是中国的实践均表明,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提高持续竞争力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直接融资对中小企业绝不是可有可无,这是由它不可替代的筛选和监督机制,即达标机制、筹资机制、风险共担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企业家培育与规范机制决定的。当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种认识应该体现在政策中,落实到行动上。其次要认识到开辟直接融资渠道,任务越来越紧迫、时机越来越成熟。说任务紧迫,
一是加入WTO后给予中小企业留下的时间实在太少,而直接融资体系真正发挥作用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
二是海外各国政府在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面不遗余力;
三是中国中小企业迫切需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说时机成熟,是因为今天的经济条件和市场环境,与证券市场初期相比,已大为改善。
一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居民储蓄稳步增长,社会稳定;
二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体制初步建立;
三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最后要认识到发展是解决证券市场矛盾和问题的关键。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新兴市场,中国直接融资体系还处于发育阶段,本身需要发展。同时,直接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只有依靠发展才能得到最终的解决。
至于风险问题,一是资本市场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相当多防范风险的经验,成熟市场也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可供借鉴,完全可以把风险控制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二是相对于直接融资的收益来说,确实值得冒一定风险,更何况资本市场本身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三是防范和驾驭风险的能力,只有在实际操作中才能磨练出来,才能从容把握。
2、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原因是多方面的。
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是一个重要原因。应大力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适时推出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建立和健全包括中小企业可以方便融资的公司债券市场;落实国家对风险资本的相关政策,促进风险资本的规范运作和对中小企业的投入;鼓励中小企业利用海外市场。
3、建立和健全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小企业促进法"需要有相关的配套法规和实施办法,以便使我国中小企业立法形成一个科学、完备、有序的体系。
在直接接融资方面,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进一步予以加强。根据《公司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制订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新市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研究制订公司债券市场的相关法规;适时制定《风险投资法》;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制订《中小企业投资促进法》,促进中小企业资本形成。
4、理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机制中小企业规模小,不能按大企业的要求来处理,需要理顺相关的机制。
一是要适当降低新市场中企业发行上市门槛。如果按照大型企业标准来套,既对小企业不公平,又会使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变成一句空话。二是简化程序,便捷服务,提高效率。三是要尽可能减少筹资成本。
5、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风险控制措施中小企业的规模少、稳定性差,面临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二级市场股价操纵和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难以避免,有时会更严重。
为更好控制风险,一是需要健全中小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透明度。二是在相关的制度安排上考虑周全,注意发行上市的行业结构,设计合理的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三是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打击违规和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和投资者信心。四是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五是借鉴海外"资格投资者"制度,研究建立对投资者的分类制度。

『肆』 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我市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上已经显现出一定实力,当前,正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时期。但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主要是以合作社内部成员权益融资为主,政府资金扶持和金融机构贷款为辅的模式。如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渠道,实现其持续、稳定和快速的发展,成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研究的当务之急。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境现状
1.农民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刚从个体承包的模式中脱胎出来的新型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十分脆弱,离做大做强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其根本原因就是资金严重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最早的资金支持来自成员交纳的会费、股金。任何成员加入,都必须交纳这项费用,尽管数额不大,但却是合作经济组织最早的资金支持。除了会费和股金之外,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公积金制度和红利、盈余挂账的办法筹集资金。这些办法虽然部分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缺乏问题,但离其对资金的需要却相差甚远。
2.农村金融机构缺乏,融资渠道单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体系在国有银行收缩网点之后虽在名义上形成农行、农发行、农村信用社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名不符实。农行目前的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一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龙头企业,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开发的贷款逐年下降,同时其县级以下支行基本收缩。农发行也基本上只负责一些比较大的政策性项目,并且也开始注重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在资金投放上非常审慎,政策性职能开始弱化。真正发挥支农作用的只有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一直处于改革中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其自身经营上的困难,支农作用也并未得到最大的发挥,农业贷款在其总贷款中所占比重虽有较大提高,但仍然不及1/4,且其业务网点也并未深入到乡村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及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3.招商引资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组织,凡事都需要经过理事或社员的通过,决策成本过高,而且合作社每三年要换届,人事上难以相对稳定。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只保护农民利益,设定的这个保护农民的屏障,也阻挡了外部资金的注入, 多数是农民自拉自唱,限制了农民合作社的外延拓展。所以,一听说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很多企业老板就会犹豫。
4.融资环境不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状况并不乐观,主要表现为融资环境较差。一方面从广大农村和农民的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农户自身经济实力较弱,造成他们对合作社的资金投入较少,合作社无法聚集大量股金。合作社盈利能力差,通过提取公积金来获得的资金也很有限。而现有的管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也难以吸引投资者。众多原因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融资空间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差,无稳定持续收入,缺乏适合的财产抵押,金融机构不愿放贷。虽然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扶持,但资金支持力度仍然有限。
二、制约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供给的主要因素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缺少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和科学发展规划。国家和省政府分别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财政、税收、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管理要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政策大多没有相应的配套细则或办法来指导落实,致使部分措施流于形式。一是相关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服务、培训服务等不到位,存在支持盲点。二是对国家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三是主管部门对于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不及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档案不健全。四是相关政策部门各自为战,缺乏有效沟通,难以形成合力,致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不到金融机构充分认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和承贷主体地位得到了法律确认,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政策尚未自上而下出台。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是在民主管理前提下的非法人治理结构,银行在贷款审批中不能准确判断是以农业企业的标准来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还是以互助组织的标准来确定,金融支持存在障碍。部分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多数采取变相支持成员农户个人,看似殊途同归,但是后者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方面都有局限性,远远不能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需要。
(三)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制约金融服务的主动性。一是民主管理决策机制流于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是由农村的能人、龙头企业、基层组织、基层服务部门、经纪人领办的,实际运行中普遍表现出利益关系松散的特点,合作社重要事项往往由发起人或者大户说了算,普通农户多是附属者,很少参与民主决策。二是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依据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结算,能建立二次分配机制的合作社占比很小,且多数是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采购等业务为主,产业链短,市场化程度较低,赢利能力较弱。三是合作社组建运作真实性难认定。调研中发现,我市部分合作社成立至今只在争取国家补贴资金上“下功夫”,而并无真实的经营活动。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主动性。
(四)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金融机构贷款难以操作。金融机构放贷通常要求有抵押担保物,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处于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据调查显示,80%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无固定资产,而合作社及社员拥有的农业生产设备、农村集体性质的房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自有资产又难以作为有效抵押物,从而使合作社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增大。
(五)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一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未开展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网点布局有限,支持能力和意愿都不足。农村合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需求上难以发挥主体作用。二是担保体系发展滞后。虽然《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专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服务的担保机构”,但全省目前还没有成立专门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公司。作为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合作社也很难符合其他担保公司的担保条件,处于求保无门的窘境。三是农业保险缺位。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对于像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开展技术服务及其它领域业务的合作社经营风险分担方面的介入尚属空白,而商业性保险由于收费高,较难在农村推广。四是民间融资受到抑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少地区地下钱庄、互助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当铺等民间金融陆续出现。但由于政策的限制,民间金融的发展长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受法律监管,使得民间金融受到很大的制约而发展缓慢。
三、关于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政策的建议
(一)加大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一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助基金。建议各级财政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二是涉农管理部门在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首先考虑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三是落实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服务工作。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农业机械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科协等组织应每年定期(一年至少2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及成员接受相关产业政策、法律知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知识等培训,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规范化、市场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人民银行应制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在信贷规模、支农再贷款等政策运用上,对涉农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给予倾斜。积极鼓励地方政府出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成效明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税收减免等多种形式的支持政策,引导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银行监管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后续评估,密切跟踪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进展,切实加强政策指导,支持推广有益经验,持续放大创新成效,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水平。要有序规范和推进民间资金的合法运营,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建立一些民营的担保公司,使非法的地下钱庄得以抑制。
(二)加快制定和完善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方位的金融支持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较快发展,下一步,我们将在立足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全市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从全局高度谋划金融支持的方向和措施。充分挖掘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及其他各类金融机构的自身优势和作用,形成金融支持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围绕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成员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创新、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渠道等重要环节和目标出台相应细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金融支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丰富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手段。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或补贴机制,通过对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减免营业税,对业务开办量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等措施,鼓励各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信贷创新理念,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授信范围,尽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方法。强化农村信用环境建设。应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建立成员信用档案,记录和监督成员的信用状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成员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的创新,尝试以土地、林地和水域滩涂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有稳定现金流的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品牌等资产进行抵押,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
(四)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和作用,重点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1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努力贯彻和配合全市“三农”发展政策,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不断深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可重点支持“农户(社员)+龙头企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支持涉农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充分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担保体系和农业保险制度,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合作社的积极性。一是推动成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建议以市、县地方财政出资为主,省级财政适当支持为辅(省级财政出资比例可在30%左右),并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投资建立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主要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业务。二是加快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农业、财政、保险部门应加大力度研究“十二五”时期齐齐哈尔市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出台相应推进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地区,并探索发展银行和保险共同参与的多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三是民间融资。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四是股份合作融资。是由农民本着自愿原则集资入股办企业或进行综合开发,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大量资金实现投资目标。股份合作筹资是一种很有潜力的筹资方式,它适应性广,容易被各方、特别是农户所接受,是将分散的社会资金组织起来发挥资本集中优势的一个好形式。
(六)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农村土地流转由以往的“个人行为”变为政府指导;二是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市场公开出让,宅基地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房屋联排、出租等方式流转;三是成立担保公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行为进行担保,对利用农村各种权属证明质押融资进行担保,对利用宅基地、农村房屋、新居工程等抵押融资进行担保等。四是国家及地方政府早日出台相关措施在有条件的县域成立土地银行,规范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

『伍』 怎么才能拓宽小微融资的渠道

小微企复业要发展离不开融制资,融资对提高持续竞争力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之外,小企业很难接触到股权投资或是债权投资的资方机构。
小微企业可以加入一些融资平台机构,现在有很多的平台机构帮助企业融资,为小微企业制定专业的、详细的融资方案,帮助小微企业找到更多的渠道和方式,对接到资金方。

『陆』 房地产市场如何拓宽融资渠道

这个问题就是错的。房地产市场是宏观经济分析的概念,融资渠道是具体的战略规划,这两个怎么可能放在一起呢?
房地产企业如何拓宽融资渠道
房地产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其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中国人民银行1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颁布实施,在为房地产投资过热现象降温的同时,也使资金密集型房地产业产生了“釜底抽薪”的危机感和焦虑感。国家信贷新政策下,房地产业如何冲破融资困境,保持稳定健康发展?本文就这一话题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规模持续增长
近几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房地产业每年的资金来源总量不断上涨,2001~2005年短短4年里,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总量上涨了1.8倍(参见表1-1)。
(二)银行信贷是房地产融资的主要渠道
仅以上表2001年数据为例。2001年房地产业资金来源总计7696亿元,其中:国内贷款1692亿元,占21.99%;自筹资金2184亿元,占28.38%;其他资金来源3671亿元,占47.69%。可见,银行贷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总计占总资金来源的98%左右,呈三足鼎立的态势,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是经过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自筹资金中只有55%左右为自有资金,30%~40%为企业从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其余为各种施工企业垫款或材料商垫款;其他资金来源中,80%以上为个人购房者交付的各种定金及预收款。这样总计起来,有60%~70%资金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信贷的支持(部分企业甚至达到70%~80%)。
(三)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在房地产金融中所占比例小
2002年以前国家对房地产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控制得非常严格,截至2005年末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只有80家,仅占全部上市公司总量的2%,占全部房地产企业总量的0.16%。依据表1-1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债券融资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中的比例一直很低,且2002年以来呈现快速下滑的趋势,平均只占0.001%左右。
(四)房地产资金信托活跃
2002年底投向房地产业的信托财产共计24.08亿元,占全部信托财产总额的2.82%,比年初增加12.61亿元,增幅109.93%。尤其是在2003年6月央行出台121号文件后,全国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都把目光投向了房地产信托业务。2004年我国房地产信托业继续以较高速度增长,直到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颁发212号文件——《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212号文),对信托融资进行严格限制,给我国刚刚有所起色的房地产信托业又上了一道“紧箍咒”。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融资渠道过于单一
从上面对表1-1的分析中可以得知,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来源中有60%~70%直接或间接来自银行,只有少数企业的自有资金能达到目前35%的银行贷款要求,相当部分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不足10%。这种高负债的财务结构,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不利于整个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二)银行体系所承担的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作为自负盈亏的企业,银行对外投资讲求的是风险与收益的对等性。而我国目前银行业从房地产业获得的仅仅是固定的利息收益,承担的却是整个房地产业高负债的财务结构所导致的行业风险,风险和收益处于极度的不对等状态,再加上各种违规贷款的存在,整个房地产金融面临巨大风险,不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
(三)缺乏多层次房地产金融体系
就房地产体系而言,目前我国仍没有形成多层次的丰富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专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机构、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障机构缺位严重;缺乏规模化、多元化的房地产金融产品体系;缺乏独立有效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缺乏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等等。
(四)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的法规建设相对于房地产市场发展而言是滞后的,除《商业银行法》中有关银行设立资金运用规定外,还没有专门的房地产金融监管框架,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有关规范也有待于制订。
(五)房地产企业融资瓶颈亟待突破
为防范整个金融体系出现系统性风险,央行于2003年6月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链条中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施工企业垫资、自有资金比例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定,使房地产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资金瓶颈,房地产信贷新政下如何融资成为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必须尽快解决好的关键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融资策略分析
(一)发展多元化直接融资
银行贷款融资是典型的间接融资,具有短期性特征,到期还本付息的财务风险也较大。因此应大力拓展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除适度放宽股票融资政策限制和培育完善房地产债券市场以外,还可以发展市场化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1.大力培育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
房地产信托是信托金融工具在房地产业中的应用。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基本上参照银行贷款的有关条款执行,很大程度上是银行贷款的变种,但信托公司在委托贷款方面的监控、管理、经营能力和经验可能不如银行,因而很难起到有效的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作用。此外,我国目前真正意义上的信托投资机构并不多,且绝大多数在房地产信托融资方面并无良好建树。因此,一方面应建立和培养一批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信托投资机构,另一方面应在加强对房地产信托监管的同时,通过完善房地产金融市场,规范和发展信托融资方式,使之成为房地产业融资的一条主要通道。
2.培育地产金融二级市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将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抵押贷款证券(主要以抵押贷款作为担保的债券),并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转卖给市场投资者,以达到融通资金和把抵押贷款风险分散给市场众多投资者的目的。二级市场(个人房贷市场)的运作不仅使得一级市场(开发贷款市场)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极大地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效实现了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的目标,同时也为证券市场提供了一种具有较高信誉的中长期投资工具。在美国,经过联邦金融中介机构担保过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金融产品,具有类似于政府债券的信誉。而且由于二级市场产品相对于政府债券具有更高的收益率,受到保险、养老基金等中长期投资者的欢迎。目前,我国的房贷证券化试点已进入方案设计阶段,各地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程。
3.建立多层次房地产金融体系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多层次房地产金融体系,以促进我国房地产金融业发展,加速银行资金周转,降低银行金融风险。
4.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制度配套措施
规范各种融资行为并加强监督管理,以防止在降低银行风险的同时产生新的隐患,引发新的金融风险。如对房地产证券化给予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快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尽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等等。
(二)进一步完善间接融资
我国是一个间接融资占绝对比重的国家,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银行间接融资仍然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因此,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银行间接融资渠道,更好地为房地产企业提供服务。
1.推进间接融资形式多样化
目前虽然各大银行在个人按揭贷款方面创新不断,但在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上缺乏创新。建议银行业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特点和现状,提供一些有特色的信贷服务,如建立一种将中外银行、担保机构有效结合,为企业提供贷款的融资方式,具体可采取的模式,如: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中资银行+信用担保机构;中资银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企业;中资银行+担保企业甲+担保企业乙,等等,为企业提供各种担保和抵押贷款。
2.创新变直接融资为间接融资的方式
直接融资虽然形式多样,但对于大多数房地产企业来说真正能用上的方式却不多,相反,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这种最为普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多数开发企业比较容易接受和实现的融资方式。建议更多的开发企业积极尝试探索将直接融资转化为间接融资的新融资途径。
(三)探索建立组合式融资模式
组合式融资就是将各种融资方式在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进行有效合理的组合,使其不但能够满足房地产企业发展,又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例如,在成立初期采取自有资金+吸收股权投资的组合融资策略,吸收新的投资者进入,成立项目合资公司,实行利润分成,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在成长期采取银行信贷+商业信用或吸收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的组合融资策略;在成熟期采取信托融资+国外投资基金合作;在衰退期适当收缩投资规模或吸收实力雄厚的开发企业或投资机构的加盟。

『柒』 怎样才能拓宽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规范一下行为:一是注意公司银行流水,尽量避免现金交易,将业务经营的所有版行为均能在银行流水中体现,权同时注意水表,电表用量与银行流水的匹配性,二是千万不要与小贷,高利贷,民间融资有往来,三是做好自己的主业,四是做亮自己的主业,五是尽量朝互联网+ 方面做文章,六是积极向当地工信委,科技局,人社局申报融资需要,同时在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需求。以上六步应该保证能够获得正式融资。当然要不是国家去产能行业。

『捌』 保障性住房有待进一步改善 如何拓宽融资渠道

一个商品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双核驱动”的时代似乎就要到来。但机遇与挑战并存,记者调查采访发现,保障性住房要真正成为中低收入群体安居乐业的依靠,还有许多难题待解。 弃购:保障性住房有待进一步改善 2007年,正是深圳房价一路狂飙之时,大多数的购房者只能在“高不可攀”的房价面前观望。为缓解高房价的压力,深圳市当年12月向公众发布6006套保障性住房的租售消息,最终6471户家庭获得了宝贵的选房机会。然而,到今年7月开始第一批家庭选房时,却有大量的家庭选择了弃购。与此同时,深圳提供的1337套公共租赁房,仅租出223套。 据深圳市国土房管部门介绍,从选房第一天开始,几乎每天都有10户左右家庭弃权,粗略估算,弃租的约77%,弃购的约33%。据透露,户型不合适、位置偏远、价格相比周边地区没优势等三大原因,导致了保障性住房不受欢迎。 广州、北京、济南等地都发生过保障性住房弃购的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明白,保障性住房虽然价位低,但也是要考虑购房者的生活需求,避免将保障房建设在交通不便、配套不足的地段。”深圳市社科院城市营运研究中心高海燕说。 目前各地政府都已明白问题的症结,正采取措施试图解决这一难题。上海提出来今后保障性住房将主要集中在外环线周边地区、位于规划或在建的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今年年中,济南市选择了位于市区内八里桥地区约1.224公顷土地进行招标,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 此外,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其他一些问题也让人担忧。今年以来,北京、天津、广州、深圳的限价房用地纷纷出现流拍的现象,北京市流拍的限价房地块更是逼近10块。对此,某院副院长陈晟指出,在我国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并没有已形成的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各地方因地制宜,不断摸索,才能实践出合理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确保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顺利开展。 资金:如何拓宽开发商的融资渠道? 除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未来3年里将投资9000亿元建设保障性住房外,各地也都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看作是未来工作的重点。上海提出2009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将占到新开工住房面积的45%,北京这一比例(含政策性住房)也达到了4.%。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资金从何而来,这是一个关键的待解难题。 据记者了解,目前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财政资金,一个是开发商自有资金,银行给予房企贷款、购房者办理按揭等商品房建设、销售过程中常用的融资手段,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却没有被使用。比如,目前,我国多数地方经济适用房都是由开发商自筹资金建设,与商品房建设可以预售提前回笼资金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大多采取现房销售方式,在当前楼市不景气的形势下,这一模式更是显得异常艰难。 根据某院的研究,当前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个很有意味的现象,就是廉租房兴建比经济适用房兴建更加活跃,主要是由于两者的资金来源渠道不一样。经济适用房建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地,开发商出钱来建设的,而廉租房投资却是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以及公积金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来共同完成。 例如今年第四季度追加的1000亿元投资,其中约75亿元住房保障资金将按照1(中央)∶2(地方)∶1(银行)的比例进行安排,地方建设廉租房将有20%的资金可以从中央财政获得,因此资金保证上更具优势。 某院副院长陈晟说,从大力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角度出发,有关部门应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渠道建设,一方面应该想方设法增加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得他们乐意投入更多资金建设保障性住房;另一方面,也应该创新手段,积极为开发商融资提供服务。比如促成担保公司为建设保障性住房提供融资担保,或者尽快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来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

『玖』 如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发展和创新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工具,大力发展场外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鼓励创建和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咨询公司、财务管理公司等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

『拾』 什么是"拓宽融资渠道"

传统的企业融资(获得资金)的渠道一般是:1)向商业银行借钱(以贷款/抵押或者担保形式);2)向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借钱;3)拖欠企业应付款项(货款等)。
所谓拓展融资渠道就是除了上述渠道之外,利用其他渠道获得企业发展资金。比如,1)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取得资本(支付企业的股权);2)发行企业债券;3)贸易合同抵押;4)信用证贴现;5)向企业上下游供应商要求有货物赊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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