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租赁合同逾期支付租金能否请求支付利息
租赁合同纠纷法院会不会支持当事人的利息主张,主要看租赁合同中有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如果有约定的,法院就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㈡ 融资租赁出资收到的逾期利息是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逾期利息处理
欠收逾期息,是一种未实现的租赁收益,可以自欠收日所在月份起,逐月以新专发生属的欠收逾期息借记“应收租赁款”,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也可以自第一期租金日所在的年份的次年起,直至租赁合同结束时止,每年一月份,以上年新增的欠收逾期息借记“应收租赁款”,贷记“未实现租赁收益”,从最保守的角度出发,也可以不作上述会计处理,而是在实际收到时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