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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适度

发布时间:2021-09-04 11:17:48

1.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在哪里能找到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

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精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重要意义

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企业、涉农融资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个别单位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了融资性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的发挥,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整顿,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三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四是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三、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的内容。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二是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四是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时间从2010年6月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是调查摸底(6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重点摸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制定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和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金融办。

二是自查整改(7月-9月)。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三是规范完善(10月-12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确认工作由各市统一组织,严格按上述条件逐户确认,并加盖市监管部门公章后,上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暂行办法》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截止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是检查验收(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省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省里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和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四、进一步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有关财政补贴、奖励补助、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担保抵(质)押登记、债务追偿效率。要努力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扶持一批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逐步提高行业竞争能力。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努力建立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五、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组织领导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理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领导工作机制。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由省政府分管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总召集人,省金融办主任、山东银监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省政府明确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省金融办和各市、县(市、区)金融办或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省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与各市监管部门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各级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市要及时向省金融办提交总结报告。省政府将组成调研督导组,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要实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通知

抄 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25日印发

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
(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加快建设标准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3.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规范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
(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加快建设标准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4. 创业融资的原则有哪些

创业融资管理的原则:规模适当原则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避免因融资不足,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又防止融资过多,造成资金闲置。

创业融资管理的原则:融通及时原则

合理安排资金的融通时间,适时获取所需资金。避免过早融通资金形成的资金投放前的闲置,防止取得资金的时间滞后,错过资金投放的最佳时间。

创业融资管理的原则:来源合理原则

不同来源的资金,对企业的收益和成本有不同影响,因此,企业应认真研究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市场,合理选择资金来源。

创业融资管理的原则:方式经济原则

不同融资方式条件下的资金成本有高有低。对各种融资方式进行分析、对比,选择经济、可行的融资方式。与融资方式相联系的问题是资金结构问题,企业应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以便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企业融资管理的原则

创业融资管理主要职责

(一) 科学预测企业的资金需求量

企业的财务部门必须根据企业具体的经营方针、发展阶段和投资规模,运用科学合理的预测方法,正确地测定企业在某一时期的资金需要量。资金不足或资金筹集过量都不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

在企业进行资金预测过程中,必须掌握正确的预测数据,采用正确的预测方法,如果发生预测错误,可能会直接使企业财务管理失控,进而导致企业经营和投资的失败。

(二)确保资金结构的合理性

简单地讲,资金结构就是指企业负债资金和权益资金的比例关系,有时也被称为资本结构。由于不同的融资方式会带来不同的资金成本,并且对应不同的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在将不同的融资渠道和方式进行组合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的经营和市场竞争力,适度负债,追求最佳的资本结构。

(三)明确具体的财务目标

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最终目标,企业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确定具体的财务目标,这样才能对有效实施财务的融资管理职能具有直接指导作用。这一具体的财务目标会受到企业当期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税收环境和金融环境的影响,在确定目标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各项财务关系,以保证在协调有效的基础上实现这一目标。

(四)选择合理的融资渠道和方式

融资渠道是指企业取得资金的来源;融资方式是企业取得资金的具体形式。在实务中,同一渠道的资金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取得,而同一融资方式又可以适用于不同的融资渠道,二者结合可以产生多种可供选择的融资组合。因此,有必要对二者的特点加以分析研究,以确定合理的融资组合。

5. 制止违规融资担保,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有哪些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答记者问表示,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0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7800亿元、专项债务4000亿元,比上年增加5800亿元,落实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大力度”、“阶段性提高财政赤字率”的要求。截至9月底,全国地方已经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11347亿元,占全年新增限额的96.2%。

五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坚持法治化原则分类处置风险事件,依法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合理分担风险。六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建立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日常监督机制,依法加大查处和曝光力度,对违法违规的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的通知

财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更好地履行财政职能,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支持,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和任务,积极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规范性,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等。
(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联系实际,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制约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
二、履行宏观经济管理职责,积极参与地方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难的财政支持政策。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财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和改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服务能力。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着力提高财税扶持政策的经济和社会效应,建立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注重政策的公平、公开、公正性,重点扶持财务健全、运作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建立扶优劣汰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运作的合规性。
(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建立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九)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信息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指导并监督融资性担保公司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产重组状况、偿付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盈利状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
四、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制度体系,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十)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做好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各项监管工作。
(十一)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基础信息管理体系和风险监管制度,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应急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十二)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促进本辖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的政策措施,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经营模式。
(十三)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支持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用评级和征信管理体系,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相互开展分保、联保和再担保等业务合作。
(十四)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要分清政府与企业责任,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监管考核机制,清晰界定监管责任,防止和控制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五、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指导,确保国有资产高效运作
(十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区域经济、布局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适度整合,带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
(十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产权登记转让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机制。加强企业年金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和效益。
(十七)财政部门直接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完善、自我发展。
六、加强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抵(质)押物登记、处置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合作。
(十九)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配备足够人员,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工作主动性,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
财政部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7. 央行行长易纲专访释放六大信号!提到了数字人民币、货币政策

5月26日,央行官网发布央行行长易纲在“两会”期间就重点问题接受《金融时报》《中国金融》记者采访全文。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采访内容释放六大政策信号:
经济数据转好
稳健的货币政策将更加灵活适度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今年的安排是,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但突如其来的疫情冲击使得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一季度经济增速为-6.8%,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有待加大。
易纲认为,目前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常态,经济数据呈现好转态势,4月份制造业PMI为50.8,已连续两个月保持在荣枯线上方。
“尽管境外疫情形势及其影响还有很大不确定性,但我国经济韧性强,内需市场广阔,经济持续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易纲称。
易纲表示,下一阶段,稳健的货币政策将更加灵活适度,我们将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综合运用、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确保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明显高于去年。
根据央行数据,去年末广义货币M2余额198.65万亿元,同比增长8.7%,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5个和0.6个百分点;同期社融增速为10.7%。业界有时也用M2或者社融除以GDP衡量一个经济体的宏观杠杆率。考虑到今年名义GDP增速低于去年,而M2和GDP增速目标高于去年,宏观杠杆率会阶段性上升。
五方面加大货币政策创新力度,
提高企业融资的“直达性”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务必推动企业便利获得贷款,推动利率持续下行。市场高度关注这一工具的具体内容。
易纲解读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银行创新货币政策工具,通过货币信贷政策的结构化、精准化,缩短货币政策的传导链条,提高企业融资的“直达性”:包括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1.5万亿元、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加大货币政策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支持针对性和精准度:
一是延长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二是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三是改进政府性担保机制。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弱化盈利考核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
四是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2020年发行小微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专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信用债融资方面,根据Wind数据,2019年公司信用债净融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融、PPN)净融资规模2.2万亿,今年增加1万亿的目标意味着净融资规模将达到3.2万亿。今年市场利率下行,债券发行利率也走低,增加信用债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根据Wind数据,2019年全年发行小微金融债券2048亿,其发行主体主要是地方城商行、农商行。易纲提出的目标相比去年增加了1000亿。
五是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
金融风险关注银行风险,疫情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一定下迁压力
中国人民银行去年发布《金融稳定报告(2019)》披露了时间表:2018年边制订攻坚战行动方案,边落实各项工作举措,已实现良好开局;2019年承上启下,全面、纵深推进各项任务部署;2020年是攻坚战收官之年,力争从基本完成风险治标逐步向治本过渡,完成攻坚战的既定任务。
易纲认为,总体看,目前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处置,系统性风险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金融业总体平稳健康发展。
在各类风险中,易纲重点关注银行风险。易纲表示,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一定下迁压力,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需引起关注。2020年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净利润6000亿元,主要源于银行业资产规模扩张和管理成本收入比的下降。由于不良贷款风险暴露存在一定滞后性,加之疫情以来银行业对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后期银行可能面临较大的不良率上升、不良资产增加和处置压力。
具体来看,面对疫情冲击下的经济下行态势,城商行和农商行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都弱于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第一季度,城商行利润同比下降1.2%,农商行利润同比仅增长1.9%,而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利润同比分别增长4.7%和9.4%。
资本充足率方面,第一季度,城商行资本充足率同比仅上升0.01个百分点,农商行资本充足率更是同比下降0.16个百分点,而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则分别同比上升0.47个百分点和0.67个百分点。
城商行和农商行不良贷款比例上升较快。第一季度,城商行和农商行不良贷款比例同比分别上升0.57个百分点和0.04个百分点,而股份制银行下降0.07个百分点。
城商行和农商行拨备覆盖率下降较快。第一季度,城商行和农商行拨备覆盖率同比分别下降29.37个百分点和6.74个百分点,而股份制银行则上升了7.71个百分点。
LPR改革对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也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2019年8月,央行推进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改革后LPR参考MLF,贷款利率则锚定LPR——央行的政策利率能直接传导至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此基础上,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于2020年3月1日如期启动,并将于今年8月完成。
目前来看,货币政策向贷款利率的传导效率明显增强。央行数据显示,4月的1年期LPR品种报3.85%,相比改革前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降46BP;5年期以上LPR品种报4.65%,相比改革前下降了25BP。企业贷款利率降幅更大,2020年3月,一般贷款利率为5.48%,较LPR改革前的2019年7月下降了62BP。
易纲认为,利率是最重要的金融要素价格,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金融领域最重要的改革之一,目标是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稳妥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
易纲指出,LPR改革对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也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贷款市场利率整体下行,银行发放贷款收益降低,为了保持和资产收益相匹配,银行会适当降低负债成本,高息揽储动力随之下降。实际上,银行存款利率已出现一定变化,部分银行主动下调了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的货币市场基金等类存款产品利率也有所下行。
数字人民币何时正式推出尚没有时间表
易纲介绍,目前,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以检验理论可靠性、系统稳定性、功能可用性、流程便捷性、场景适用性和风险可控性。
他表示,但目前的试点测试,还只是研发过程中的常规性工作,并不意味数字人民币正式落地发行,何时正式推出尚没有时间表。
实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
易纲表示,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实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鼓励银行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首贷、无还本续贷。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40%。
这一目标增速相比去年提高10个百分点。不过,去年普惠小微贷款任务超额完成。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五大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6万亿元,相比上年末增长53.1%。
一直以来,大量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根结就在于缺乏足够的抵质押物。而信用贷款不需要企业提供完全担保,银行凭着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信誉的了解发放贷款,能够帮助诚信经营的企业快速获得融资支持。
2020年一季度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12.4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占15.4%,比上年末高1.9个百分点,信用贷款业务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以下为央行网站披露的专访全文:
记者:新冠肺炎疫情对世界和中国经济都产生了较大冲击,一季度中国GDP同比下降6.8%。您怎么看当前国际和国内的经济形势?
易纲: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二战以来全球最严重的一次大流行病,已经影响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累计确诊人数超过540万,并仍在扩散。疫情对全球经济造成严重冲击,产业链供应链循环受阻,国际贸易投资萎缩,失业人数大幅增长。特别是二季度,各国抗疫采取的“大停摆”措施对全球经济造成的影响将集中体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认为,二季度主要发达经济体经济将遭受史无前例的冲击,经济收缩强度很可能超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甚至上世纪的大萧条。全球金融市场在前期巨幅震荡后有所缓和,但基本面因素持续严峻,风险并未消除。
2020年一季度,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了重大冲击,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下降6.8%,投资、消费、出口都是两位数负增长,部分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
尽管境外疫情形势及其影响还有很大不确定性,但我国经济韧性强,内需市场广阔,经济持续向好的基本面不会改变。
记者:为应对疫情冲击,欧美等主要经济体央行纷纷采取了超常规量化宽松政策。中国在金融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看效果如何?下一步货币政策的基本取向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易纲:为对冲疫情影响,2月1日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迅速出台了30条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加大总量逆周期调节,创新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疫情暴发以来实施的对冲政策累计达5.9万亿元,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总量上,我们通过3次降准、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增加再贷款再贴现等,超预期投放流动性,坚定支持我国金融市场在春节后2月3日如期开市,坚决稳定金融市场信心。
价格上,我们引导公开市场逆回购操作利率、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别下行,并启动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推动降低存量贷款利率。
结构上,我们根据疫情形势,精准施策,积极运用3000亿元专项优惠再贷款、1.5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6000亿元新增政策性银行贷款额度,优先支持疫情防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等。
政策配合上,我们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对于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提供财政贴息,延长中小微企业贷款还本付息期限,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这些综合举措,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大部分经济指标下滑的情况下,货币信贷逆势增长。1-4月人民币贷款新增8.8万亿元,同比多增近2万亿元,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速分别为11.1%和12%,增速明显高于去年,体现了有力的逆周期调节。今年以来,中小微企业融资“量增、价降、面扩”。4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5.1%,增速比上年末高2个百分点。4月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平均利率为5.24%,比上年12月下降0.77个百分点。4月末在金融机构有贷款余额的中小微企业超过2800万户。
下一阶段,稳健的货币政策将更加灵活适度,我们将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要求,综合运用、创新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确保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明显高于去年。
记者:当前,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生存压力凸显。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尽力帮助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请问央行在落实这一要求方面有哪些举措?
易纲: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创新货币政策工具,通过货币信贷政策的结构化、精准化,缩短货币政策的传导链条,提高企业融资的“直达性”。
一是设立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重要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防疫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也就是支持保供。截至5月23日,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已支持银行向7000多家重点企业累计发放优惠贷款近2800亿元,财政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利率约为1.25%。专项再贷款是特事特办、特事快办,在抗疫保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发放之前有严格流程,发放之中有台账制度,发放之后有审计部门的核查,对违规发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了专款专用。
二是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专用额度1.5万亿元,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禽畜养殖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并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行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普惠性融资支持。截至5月21日,运用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含贴现)共4720亿元,共支持企业(含农户)57万户。专用额度政策设计是市场化的普惠金融机制,兼顾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中小银行的保本运营,对银企双方都是可持续的。
三是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截至4月30日,金融机构已对超过1.2万亿元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实行了延期。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货币政策创新力度,提高金融支持针对性和精准度:
一是延长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即对于2020年底前到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2020年底前存续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应付利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于普惠小微贷款实行应延尽延。
二是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实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方案,通过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用贷款占比。
三是改进政府性担保机制。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扩大融资担保规模,弱化盈利考核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小微企业应急转贷、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
四是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引导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多增1万亿元,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支持金融机构2020年发行小微专项金融债券3000亿元,专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五是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对复工复产核心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及其核心配套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带动产业链恢复运转。推动及时支付条例加快落地,加大核心企业账款清欠。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企业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督促核心企业账款确权,推动应收账款更多使用权责清晰的商业汇票。
记者:今年是三大攻坚战的收官之年。经过两年多的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了哪些成果?新冠肺炎疫情是否会加大中国金融体系风险,特别是中小银行的风险?有哪些防范措施?
易纲: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具体要求,金融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积极成效。宏观杠杆率过快上升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影子银行无序发展得到有效治理,重点高风险金融集团平稳有序处置,互联网金融和非法集资等涉众金融风险得到全面治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度建设有力推进,有效应对金融市场波动和外部冲击风险。总体看,目前重点领域突出风险得到有序处置,系统性风险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金融业总体平稳健康发展。
但是,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造成一定下迁压力,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需引起关注。2020年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净利润6000亿元,主要源于银行业资产规模扩张和管理成本收入比的下降。由于不良贷款风险暴露存在一定滞后性,加之疫情以来银行业对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后期银行可能面临较大的不良率上升、不良资产增加和处置压力。
同时,若国际疫情形势长期化,全球经济增长受损日益严重,境外金融市场动荡可能仍会蔓延,对我国市场造成冲击,并给我国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带来不确定性。
下一步,我们会在充分估计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按照中央既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把握好抗击疫情、恢复经济和防控风险之间的关系,加大宏观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稳妥推进各项风险化解任务。支持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和完善治理,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增强金融机构的稳健性。
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中,人民银行将认真履行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职责,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处理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和防范道德风险的关系,突出压实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责任,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最后贷款人的责任。一旦出现重大金融风险,相关股东和债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损失,严厉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记者: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下一步在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有哪些考虑?
易纲:利率是最重要的金融要素价格,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是金融领域最重要的改革之一,目标是要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稳妥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人民银行已经分别于2013年7月和2015年10月放开贷款和存款利率管制,2019年8月人民银行启动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以来,利率市场化改革又取得了重要进展:
一是LPR与市场资金供求相关性明显增强。比如,2020年5月发布的1年期和5年期以上LPR分别为3.85%和4.65%,自去年8月改革以来分别累计下降0.4个和0.2个百分点,充分体现了市场资金供求变化。
二是货币政策传导效率明显增强。2020年5月中旬,新发放贷款中,利率低于原贷款基准利率0.9倍的占比为35.3%,是LPR改革前的近4倍,贷款利率的隐性下限已被打破。
三是有效促进了贷款实际利率的降低。4月份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为4.81%,较LPR改革前的2019年7月份下降0.51个百分点,5月份预计继续下降。
四是LPR改革对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也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贷款市场利率整体下行,银行发放贷款收益降低,为了保持和资产收益相匹配,银行会适当降低负债成本,高息揽储动力随之下降。实际上,银行存款利率已出现一定变化,部分银行主动下调了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的货币市场基金等类存款产品利率也有所下行。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深化LPR改革,疏通货币市场利率向贷款利率的传导渠道,推动降低贷款实际利率,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有序推进存量贷款基准转换。
记者:面对外部环境变化,近年来金融部门坚定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目前开放举措的落地情况如何?新冠肺炎疫情是否会影响中国对外开放的节奏和步伐?今年在金融开放领域还有哪些新举措?
易纲:近年来,金融部门集中宣布了40多条对内对外自主开放措施。目前,这些措施落地进展良好,绝大多数措施已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落地。
一是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人身险等领域外资股比限制已完全取消,外资股东资质限制不断放宽。
二是企业征信、评级、支付等领域已给予外资国民待遇,资本市场互联互通不断深化,配套的会计、税收和交易制度不断完善。
三是疫情并未打乱我国金融市场开放节奏。近期,万事达卡进入银行卡清算市场的筹备申请已获批,惠誉成为继标普之后第二家进入中国市场的国际评级公司,高盛和摩根士丹利已实现对其在华合资证券公司的控股,贝莱德、路博迈等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这些开放措施着眼于提供开放、包容、充分竞争的金融环境,最大限度地鼓励创新,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在扩大金融开放的同时,金融部门不断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风险防范,推动金融监管的能力、强度与金融对外开放相互适应、齐头并进。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对内对外自主开放,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继续落实好近年来宣布的金融开放措施,确保各项措施全部切实落地,吸引更多外资和民营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
二是推动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设定统一的准入标准,推动系统化、制度化开放。
三是不断完善营商环境,简政放权,尊重契约,保护产权,加强政策制定的沟通机制,将更多的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强化竞争制度的基础性作用。
四是将扩大开放与加强监管密切配合,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记者:中国央行很早就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并且已经在一些城市进行了内部封闭试点测试。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重大意义是什么?目前测试工作进展如何?预计何时能够正式发行?
易纲:当前,数字经济是全球经济增长日益重要的驱动力。法定数字货币的研发和应用,有利于高效地满足公众在数字经济条件下对法定货币的需求,提高零售支付的便捷性、安全性和防伪水平,助推我国数字经济加快发展。
人民银行较早开始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工作。2014年,成立专门团队,开始对数字货币发行框架、关键技术、发行流通环境及相关国际经验等问题进行专项研究。2017年末,经批准,人民银行组织部分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和有关机构共同开展数字人民币体系(DC/EP)的研发。DC/EP在坚持双层运营、现金(M0)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基本完成了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
目前,数字人民币研发工作遵循稳步、安全、可控、创新、实用原则,先行在深圳、苏州、雄安、成都及未来的冬奥会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以检验理论可靠性、系统稳定性、功能可用性、流程便捷性、场景适用性和风险可控性。
但目前的试点测试,还只是研发过程中的常规性工作,并不意味数字人民币正式落地发行,何时正式推出尚没有时间表。
记者: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央行在金融支持脱贫攻坚方面取得了哪些进展?如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做好“三农”方面的金融服务,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
易纲:近年来,人民银行坚持金融扶贫与普惠金融相结合、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相结合,金融精准扶贫的政策、组织、产品和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
一是抓好金融扶贫政策落实落细,强化扶贫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加大“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提高这些地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可得性。

二是加大产业扶贫金融支持力度,帮助贫困地区培育和发展扶贫产业,推动金融支持与产业扶贫融合发展,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发展金融支持。
三是促进金融扶贫可持续发展,加强贫困地区信贷资产质量尤其是扶贫小额信贷的监测,及时提示预警,防止出现“因贷致贫”。
四是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支付、征信等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巩固提升贫困地区基础金融服务水平。
五是做好金融支持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服务农村和贫困地区的能力,系统总结宣传金融精准扶贫工作成效,开展2020年后续政策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8. 投资担保公司的运作模式

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版大型权三种。在中国私人性质的融资性企业只有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两种行业。那么,投资担保公司的运作模式有哪些?
信用担保:以政府出资为主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互助担保:企业间互助投资担保机构以会员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占全部投资担保机构的5%左右。
商业担保:商业投资担保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商业业务,从事的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只是其业务之一。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

9. 担保法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是,目前一般来说很多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还要收取一定比例的诸如手续费等费用。而且随着利率市场化政策的不断推进,国家对于利率的规定也在逐渐放宽。

10. 如何有效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效率

第一,完善担保服务体系。企业担保机构作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信用桥梁,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企业信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建立“一体两翼三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指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两翼”指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性担保为两翼;“三层次”指省、市、县(市、区)分级组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中省级担保机构主要为一般担保企业提供再担保,分散一般担保企业的风险压力。
第二,加强管理,提高担保机构素质。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引导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开展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和绩效考核,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多层次培训,提高担保机构资信水平和业务能力。拓展担保功能,鼓励担保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等创新业务,增强担保机构实力。
第三,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企业融资担保风险高、收益低,社会效益高、自身的经济利润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因此,要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对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综合利用营业税减免、各项准备金税前提取、资本金注入等扶持政策,提高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将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由直接投入企业向重点支持担保体系建设上倾斜,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第四,扩大抵押担保品范围。一是简化手续,降低费用,完善土地、房屋、设备等物权作为抵押担保品的制度体系。二是鼓励使用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品。三是支持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应收账款、仓单等纳入抵押品范畴。
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增强企业融资能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从根本上说还需要企业练好内功、提升素质。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改善和规范财务运行质量。要加大企业的培训力度,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创业培训、财务知识及信息化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有关部门要围绕促进企业创业成长这一主题,积极实施企业成长工程。建立企业信息库,对不同行业、规模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大企业、大集团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依托大企业加快发展。
强诚信体系建设,改善企业信用环境。信用不足或缺失是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数量多、规模小,需求信息及风险信息收集难度大。因此,政府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相关部门构建统一的企业社会征信系统和运行机制,扩大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和信用信息的采集面,尽可能详细地提供企业纳税情况、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信用记录、对外担保、法律诉讼、履约情况等信息,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实用性和透明性,对企业自觉履约形成约束,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高融资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约企业的惩罚力度,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行为,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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