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办理融资租赁牌照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㈡ 融资租赁行业的通道业务模式都有哪些具体操作是怎么样的
去年做了不少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也小有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融资租赁公司为什么可以作为通道?
1、什么是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指资金方借助通道机构的牌照功能向资产方发放融资款项,或者资产方借助通道机构的牌照优势向资金方获得融资的业务。
对银行来讲,一般意义上的通道业务是指银信或者银证信业务,即银行为了规避信贷规模占用,用自营资金或者理财资金通过券商资管计划(或基子)投资信托专项计划(或委托贷款)向融资方发放信托贷款的业务。这属于第一种。
本文所指的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一般情况下指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采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帮助承租人从境外获得低成本的资金。这属于第二种。
资金需要在通道业务中的所有参与方过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资金和融资客户都来源于银行,通道仅仅利用牌照过桥。这也是通道机构与资金掮客的本质区别。
2、为什么要做通道业务?
通道业务的优势五花八门,银行选择通道业务而非传统信贷业务的目的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A.规避信贷规模占用。很多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的经营机构信贷规模非常紧张,没有足够的贷款额度向大金额融资客户发放贷款,利用上述银证信或者本文的融资租赁通道可以在不占用信贷规模的情况下向客户融资。
B.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某些纯内资客户无任何进出口业务和国际贸易背景,没有国家批复的外债额度,无法便利地向境外融资。此种情况可以借助外资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采用售后回租加跨境保理的形式,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向境外融取低成本的资金。
C.扩大银行资金的投向。银行的理财资金是不可以直接投向股市的,而上半年股市中配资业务的资金又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这里面就是因为通道业务。银行通过受让券商两融受益权、投资券商发行的收益凭证、股票质押式回购、单一结构化配资、伞形信托、结构化定向增发、打新基金、FOFMOM等等形式间接进入股市。这部分业务风险较高,平仓什么的倒好说,政策风险太大。某配资业务龙头银行千亿级别理财资金准备打新,然后证监会叫停了IPO。。。。扯远了(07/28更新)
3、大部分的融资租赁通道业务都是建立在售后回租和保理这两个业务的基础上的,关于售后回租的定义问题可以参见问题 http://www.hu.com/question/21189734 ,这里不再赘述。
总体来讲相当于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向承租人发放了一笔融资,从而形成应收租金,这是资产端。融资租赁公司用这笔应收租金再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做保理融资或其他应收账款类融资,这是资金端。从一方获得资金再投入另一方的资产,这不就是个通道了吗?
二、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通道有什么优势?
1、低融资成本。
据有关机构统计,截止2014年底,国内金融租赁公司30家,内资租赁公司152家,外资租赁公司2020家。可见,90%的租赁公司都是具有外资背景的。
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应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然后将(B-A)作为新年度期间该公司可新借外债的余额的最高限额。借用外债形成的资产全部计算为风险资产。
总而言之就是外资租赁公司可以从境外融资,从而获得低成本的资金。
2、税费优惠。
财税[2013]106号《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附件1第二章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总而言之:出租人能对每期租金的利息部分开具增值税发票供承租人用于进项抵扣;承租企业从出租方获得的增值税发票和进口报关时获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发票均可抵扣。
举例:
A公司融资总成本=利息支出+费用支出=7.02%
由于目前营改增的政策,租赁公司在开发票给A公司的时候,可抵扣17%的增值税,综合成本为7.02%/(1+17%)=6 %。
402,739.17/1.17=344,221.51
344,221.51*17%=58,517.66
三、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几种模式
1、保理模式
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租赁公司取得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产权、应收租金及其他费用等债权后即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无追索保理,以保理价款支付设备的全部购买款项;
租赁公司将已取得产权的租赁物件抵押给保理银行,作为另一重信用,以保障保理银行的权益;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均在保理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银行按期代为划扣租金及其他费用等款项,亦可改变租金支付路径,直接向保理银行支付租金。
该模式资金来源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买断型保理、内保内贷、跨境双保理等模式。
境内买断型保理
㈢ 融资租赁影响较大的几种新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模式极为繁多,在原有模式基础上稍加改造便是一种新的运营模式,因此不断有创新型模式出现。不过,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在掌握英国税务租赁、德国税务租赁和日本税务租赁后,基本可以领会融资租赁的基本模式,总结其中的规律,理解或自主创新其它更复杂的模式。
(1)英国税务租赁模式:充分发挥避税功能
英国税务租赁(TaxLease)是利用英国税法中关于本国投资者投资大型设备可获减免税的规定来降低融资成本的一种结构化租赁。其过程如下:
英国法律规定,本土公司购买大型运输工具可以按上年末账面价值的25%进行加速折旧,折旧额税前扣除。由一家英国本土公司A作为出租人出资购买大型运输工具,租赁给另一家英国公司B(承租人)使用。在设备购置的最初几年,租金必然低于折旧。这样,出租人可以用此折旧费用抵消其部分赢利,减少交税。出租人可将该收益的一部分以降低租金的方式返还给承租人,因此后者的融资成本得到降低。
实际操作中,假设有外国投资者F拟投资飞机,并利用英国税务租赁获利。
第一步,该F公司先在免税港开曼注册SPC(壳公司)K。
第二步,F可以与A协商:用飞机由K与A叙作售后回租。
第三步,A可以自己支付20%的货款,另外80%以飞机向银行抵押,并把向K收取租金的权利也转让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叙作一笔杠杆租赁。由于A投资飞机可以享受加速折旧,因此A将飞机出租给K时,收取的租金低于市场租金水平以转让一部分税收优惠给K。
第四步,K从A租得飞机后,以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将飞机出租给英国公司B。由于这一租金低于市场,B乐意租用。
第五步,K一方面从B取得租金,一方面向A支付租金。中间的差额为K所取得的利润。
第六步,最终,由于开曼为免税港,K可以将此利润以接近零成本转移给F。F获得租金差价做为利润;A获得低于市场水平租金。皆大欢喜,获得租金收益+留用税收抵扣收益;只有英国政府少收了税金。
(2)德国KG模式:充分发挥“集资”功能
KG为德文Kommanditgesellschaft的缩写,其含义为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德国的KG金融租赁市场份额自1999年开始持续增长,2004年其融资量超过72亿欧元。
德国从1969年开始实施KG船舶融资制度,是鼓励个人投资者向造船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1970年代,德国的KG模式建立,以筹集民间资本为更多项目融资。
KG模式有两种形式:KG公司和KG基金。KG只能是单一项目公司/单船公司,项目结束时KG解散,类似于SPC(单一目的公司)。
KG公司为合伙公司,合伙人分为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与我国的合伙公司定义类同。为募集足够的资金,发起人(一般为无限责任合伙人)设立法人投入少量资本然后向作为民间投资者的个人发行股本。大量个人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合伙人,责任仅以出资为限。募足资金后以此为自有资金,同时向银行中请项目贷款购买船只,并将船只抵押给银行。然后将船交由经营公司代管,并租赁给运营商。政府允许KG公司加速折旧,因此开始几年个人投资者从KG公司分得净亏损以抵扣自己其它方面的应缴税金,实现税务收益;以后年度每年接受分红作为他们投资的回报。
KG基金与KG公司类似,只是发起人改为券商,并且募集方式改为封闭式基金。券商收取高额佣金。
德国曾允许KG基金在五年内折旧新船的82%,并允许年度亏损不超过新船价格的125%。目前,税法仅允许每年折旧6.67%,只有头两年可以双倍折旧。KG基金还同时享受着欧洲吨们税的便利。
这种模式很好地吸纳了社会资金,并可将税收优惠供投资人和承租人分享。它以期租方式经营,可以满足航运公司对租期、年份选择、甚至最终购买船舶的选择需求。
(3)日本的经营租赁模式:充分发挥杠杆融资功能
日本的税务租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1988年至1998年日本的杠杆租赁很流行,采用加速递减基础折旧法,产生了庞大的跨境交易市场;第二阶段是日本的经营租赁,由于1999年4月日本进行了税法改革,原先杠杆租赁模式的优点已经没有了,为此,日本投资者为了最大化的利用税务资源,将税收优惠在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了新的金融租赁形式经营租赁;第三阶段是具有购买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1)日本的杠杆租赁
1988-1998年,日本有庞大的杠杆租赁跨跨境交易市场,被日本的航空业普遍采用。首先对杠杆租赁进行一个简单介绍。折旧/资本减让方面,出租者根据时间通过定期减免或抵消(“津贴”)的方式从营业收入中收回“购买”资产的成本。这里有二种方式:采用直线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同等数量或者同比例的回收资产;采用余额递减折旧法的出租者要求每年以资产剩余成本的恒定比例回收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出租者要求在应折旧年限的前几年扣除更多。税务收益方面,由于税务减让或者免除,在相应的会计年度或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减少了。具有长期经济寿命的资产最适合成为税务产品。1999年四月起生效的《日本税法修正案》使得跨境税务租赁消失,目前,对日本境外的非日本居民和非日本企业,应用税务租赁只能采用直线折旧法。这样日本税务租赁的优势没有了。
(2)日本的经营租赁
日本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地得到税务利益,采用双倍递减折旧法,将税务利益在投资者(出租者)和经营者(承租者)之间进行分配,创新出日本式的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的出租者要得到很高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很大的风险。租赁合约不一定要是完全的支付租赁合约,租金不一定要达到租赁资产的90%以上,但购买选择权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市场价格基础上。出租者应该承担资产的残值风险。
(3)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
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主要参与者和基本情况如表5所示。
以下的说明设想一个由出租人到承租人(作为飞机最终使用者)的层级租赁。这一基本租赁结构可以用于与承租人或任何其他交易方相关的任何税收、法律或其他问题。
表5、日本具有选择权的经营租赁结构
参与者
基本情况
承租人
相关租赁产品(比如飞机)的经营者
出租人
为交易而成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日本投资者
一个或多个日本投资者,按照日本的投资法律安排投资(大约设备成本的20-30%,依交易和资产而定)给出租者。
母体
一家日本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者的母公司,将保证或支持出租者给承租者和借款者履行义务的债权。
出资方
某个国际银行或者国际大财团通过其在日本的分公司投资设备成本的大约70-80%作为可追索的贷款。按照约定,贷款可以按照固定或者浮动汇率,可以以美元或者欧元标价。
残值担保提供者
让出租者和承租者都认可的担保实体(在残值担保领域值得信赖)。
交易提供者
能够让出租者和出资方都认叫的实体。
基本交易结构为:
①)在截止日期,出租人将从制造商(如新飞机)或由承租人(如售后回租)用购买价格(由独立的评价机构给出的公平飞机成本价格)购买飞机。出租人将同时把飞机租赁给承租人。
②日本投资者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20-30%的资金给出租人(以下简称“日本投资者”)。
③出资方将投资相当于购买价格大约有70-80%的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贷款给出租人(以下简称“贷款”)。
④出租者与承租者签订一份租赁契约(比如说10~12年的租赁契约,称为“完全租赁契约”)。
⑤租赁契约包括在特定时间(比如说7~9年)特定地点的购买选择权(简称“FPPO”),固定的购买价格等于在FPPO时间预先商定的飞机公平市场价格。
⑥如果应用FPPO,由承租者付给出租者的FPPO价格将足够出租者支付筹资者所筹资金的未偿付余额以及日本投资者所出的资金。使用FPPO并用其价格,出租者将把飞机租赁的部分利益与承租者分享,来形成交易。
⑦如果承租者没有使用FPPO,直到完全租赁条款结束后,租赁条款仍将起作用(比如说一个更长的二年)。在剩余的二年内可支付的租金将完全支付租金以至于在租赁协议的最后只有日本投资者有未支付余额。在协议的最后承租者将没有购买选择权。
设想这样一个情形,在租赁协议的最后,期初的借款全部得以偿还,出资者没有承担任何残值风险,因此,此项交易能被认为完全支付金融租赁(出资方只承担承租方信用风险)。所以,期初的借款应该以标准的保障借款余额来定价。
⑧如果出租者能够从由残值保证提供者所提供的残值保证中得到利益,将缓和任何具有下降趋势的风险敞口以防飞机的价值低于日本投资者未偿付的投资余额。
残值保证将在特定的窗口日期(即协议到期日)使用,并被设定在日本投资者和日本税务顾问可接受的水平上以利于他们进行租赁业务的分析。如果使用FPPO或无论何种原因在早期终止FPPO协议,残值保证将消失。残值保证包括所有的日本投资品,日本投资者将一直承担最高资产价值风险。
⑨出租母体将在租赁协议下保证/支持出租者对承租者的义务。
(10)如果租赁协议因为某种原因(如承租者违约)而终止,承租者可支付的终止总数将被设置在足以偿还全部贷款的水平,并根据提前终止的原因,日本投资者也足以支付。
2、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
第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第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统一。
这种业务方式一般在国际间进行。在做法上可以很灵活,有时租赁公司甚至直接将购货合同作为租赁资产签订转租赁合同。这种做法实际是租赁公司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租赁公司作为第一承租人不是设备的最终用户,因此也不能提取租赁物件的折旧。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己被广泛采用。在实务中,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么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
为使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由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从法律上讲,认定某项交易是以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的依据,不仅是上面说的契约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对该项交易的公证和在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法官通常根据生效的契约性文件认定某项交易为回租交易。在特定情况下,他们还要根据承租人对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据是否办理了公证的程序,来把回租交易同变相拆借区别开来。
就会计处理而言,在进行回租之前,某实物财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其司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回租之后,该实物财产从其固定资产中扣除,其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取得了出售价款,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增加,该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资产的减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
融资租赁项下的租入资产,列为“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管理。该资产的价值构成该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可依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特别规定提取折旧。与之对应的,是在该企业的负债栏内,增加一笔应付租金.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
这里面丝毫没有借贷的概念,当然更谈不上“变相”与否。把委托租赁视为变相拆借,是不适当的。之所以出现了委托租赁这一用语,仅仅是为了说明,在此类业务中出租人所运用的资金的来源的特殊性,以及因此出租人既不承担此类资金运用的风险,也不享有此类资金运用的利益。一般企业利用租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享受加速折旧,规避政策限制。电子商务租赁也是依靠委托租赁作为商务租赁平台的。、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
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是专门做大型租赁项目的一种有税收好处的融资租赁。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出项目总金额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资,利用“以二博八”的杠杠方式,为租赁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简单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杂程度因涉及面广,随之增大。
操作规范、综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费用低,一般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关于这种租赁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理论界是有分歧的。中国金融协会融资租赁分会副会长裘企阳认为,共享式结构化租赁的租金既然是随机的,就既可能多也可能少。极而言之,在承租人经营失败时,甚至可能无。在这样的条件下,该项交易还能将随附于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视为是向承租人实质性地转移的吗?当然不能。既然不能,这种交易还能视为是融资租赁交易吗?显然也不能。
因为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但是,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规定,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合同。并且其租金方式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第243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法律特意赋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权利,旨在为灵活的租金方式留下空间。这可参考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的解释“但目前国际和国内融资租赁领域,除保留传统的国固定租金方式外,已越来愈多地采用灵活的、多形式的、非固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适应日趋复杂的融资租赁关系和当事人的需要。最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经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务的使用或者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来确定支付租金的大小和方式”。同时,共享式结构化租赁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租赁》中对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比如其租赁期再设备使用寿命的75%以上。的确,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既有租赁的性质又有投资的性质,不过,根据相应法规标准判别,结构化共享式租赁应该属于融资租赁。
还有另一种共享式结构化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简而
言之,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一种租赁形式。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
㈣ 金融小白,怎样转行进入金融行业
转行金融,将意味着你接触一个全新的行业,全新的岗位,以下是一些关于行业、岗位、需要的技能、证书等;
第一、行业
金融行业领域细分,整体上分为买方和卖方,比如券商就是卖方,推销ipo项目,经纪业务零售等等,属于商场型。基金信托则是买方,集资然后去投资盈利,属于消费型。也有既是买方也是卖方的中介型,比如银行,买存款卖贷款吃利差;比如pe和vc,买未上市企业倒手转给下家。
1、银行:金融业最大体量的参与者
境内对公业务、境内对私业务、国际业务、银行的投行业务、银行间市场业务;
2、信托:金融产品的超市,什么都可以做成信托
基础设施信托、政信合作信托、矿业信托、房地产信托、股权投资信托、证券期货类产品信托、另类信托、按照产品还可以分成各种类别的其他信托;
3A、证券期货-券商
证券期货经纪(营业部)和咨询业务、投行业务、财务顾问业务、行业研究所、资产管理业务、自营业务、直投业务;
3B、证券期货-基金
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二级市场);
4、保险机构
财险、寿险、再保险、保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
5、股权投资机构
天使投资、 VC(风险投资机构)、PE(私募股权投资机构)、PE(黑石、KKR一类做上市公司并购私有化的机构);
6、金融监管
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7、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交所)、商品期货交易所(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北交所)、新三板、地方性股权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地方性产权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中国登记结算公司)
8、证券市场专业机构(券商除外)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
9、非银行支付和信贷机构及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
第三方支付机构、小额贷款机构、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
10、其他类金融企业
金融控股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担保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
第二、岗位
金融行业的岗位中国全牌照的七张分别为银行,信托,保险,券商,基金,期货,融资租赁。
其中每个子行业的从业人员又分为前中后台,有业务岗,运营岗,技术岗,管理岗等,每个行业甚至每家公司对这些岗位类别的定义和划分也有所不同,单说业务岗,举例券商来说,即有broker和trader和dealer之分,另,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也分资金方(融资)、资产方(贷款or项目);不同企业的定义和差别还是较大;
第三、技能与资格证:
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很大,尤其是急缺金融分析师、金融工程师、特许财富管理师、基金经理、精算师、副总裁级高管、稽查监管人员、产品开发人员、后台工作人员(在财务、结算、税务方面有经验)等九大类人才。
金融分析师(CFA):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获得CFA资格几乎是进入投资领域从业的必要条件,全球至今仅有3.55万人通过考试,而我国大陆,目前约50人拥有此资格,未来3年对CFA的需求量将超过5000人。
金融工程师:注重金融市场交易与金融工具的可操作性,将最新的科技手段、规模化处理方式(工程方法)应用到金融市场上,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交易方式,从而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赢取利润、规避风险或完善服务。
特许财富管理师:5年以上金融机构工作经验,有良好的经济学基础和至少精通两个投资领域,其要求之高,很少人能通过。
投资管理人才:市场急需大量的投资管理人才,这些投资管理人才主要包括风险投资人才、融资租赁人才、金融业务代表、个人投资顾问等。
稽查监管人员:有能力胜任者,只有在薪水能高于原先30%到40%才愿意跳槽。
证书:金融行业比较有含金量的证书包括
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国家理财规划师(ChFP)、美国金融风险管理师(FRM)
美国注册财务策划师(RFP)、注册财务顾问师(CFC)、注册会计师(CPA)、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银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㈤ 可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有哪些
首批6家券商(2010年3月19日)
中信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专国泰君安,光大证券,广发证券
第二批5家券属商(2010年6月8日)
申银万国证券,东方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银河证券
其它15家符合条件券商正在争取,条件已达标,但是未获牌照
国元证券、齐鲁证券、长江证券、安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方正证券、中金公司、中投证券、长城证券、国都证券、宏源证券、平安证券、兴业证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符合“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30亿元以上”的条件和标准。
㈥ 国内融资租赁企业中的老大和前十大投行改怎么选啊
应该是远东吧 只有他在大规模招人了 工银在内部招 民生租赁不公开招 其实融资租赁还算是安逸 业务多的话不一定没券商赚得多
㈦ 想购买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全国那里可以注册
我国境内金融租赁公司百有12家,外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3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度有53家 ,重庆境内的有:2009年成立的外资投资公司重庆专谈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06年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2008年重庆市属交通设备租赁公司。
关于融资租赁公司
第一,目前融资租赁在国内处于什么位置想要知道这个行业前景如何,首先得弄明白目前的现状如何。我看排名前几位的答案都没有较为全面的列出数据,这边就先罗列几组,让大家心里有个底。1、国内融资租赁资产规模从2012年末的1.55亿元增长到2017年6月末的5.60万亿元,2012~2016年五年整体年复合增长率为36%。2、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从2012年的2600亿元增长到2017年6月末的2.93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77%。3、2015年,我国融资租赁年交易额1365亿美元,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增速达25.6%,居于首位。4、2016年,我国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占GDP比重7.16%,对经济的支持与渗透逐年增强。5、央企加快设立融资租赁板块,据公开信息统计,截至2017年9月末,98家央企共发起设立59家融资租赁公司。这些是整个行业的部分数据,整体看下来有这么几个感觉:一是发展很快,二是体量已经不容小觑,三是行业重视程度变高,行业地位提升。第二,在普遍的认知中,支持融资租赁前景较好的几个理由总结一下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融资租赁前景很好的理由,无非有以下三点。1、融资租赁渗透率有很大提升空间2015年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为5.2%(渗透率是指融资租赁规模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值,这个数据是一篇券商报告上扒下来的,但是我自己怎么都没算出这个数,姑且认为这个数是对的),发达国家渗透率基本在8.1%到32%之间。如果以2015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则渗透率增长到7.1%(接近日韩),有1万亿的市场容量;若接近31.2%(接近欧美),有14.3万亿的增长空间。很多人根据这一数据,得出结论说行业增长潜力巨大。2、行业政策面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利好政策面上,这几年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政策,这个不是严谨的研究报告,就先不一一列举了,主要有这么几个:《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等。下面摘录一些券商报告上的简要解读:“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解决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备、加工设备购置更新资金不足问题。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融资租赁在农业机械化方面将有很大发展空间。农机金融租赁因其能够解决农民购买农机资金不足的问题,将成为今后我国农机购置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指导意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城乡公用事业等的发展。随着我国新兴城镇化的建设,各级政府将统筹推进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输油气管道和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为融资租赁业提供新的市场。此外《指导意见》还鼓励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领域通过融资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和通过融资租赁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总之,密集的政策出台,而且不是打压性质的政策,说明中央重视这个事情,确实发现了这个行业对实体经济的推动作用,能够实现其战略目的。所以从这一层面出发,很多人认为融资租赁行业前景光明。3、国家战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利好从国家战略层面讲对融资租赁的利好,主要是这么几个大战略,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为什么这几个战略和融资租赁有关呢,这得从融资租赁的资产分布说起。从2016年的数据来看,融资租赁资产分布前五名是工业装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交通运输装备、通用机械设备、能源设备。这几个行业里面的很多企业,要么是供给侧改革里面转型升级的重点对象,要么是一带一路和高端制造的相关企业,所以融资租赁能够很好的支持上述战略的落地。同时一带一路打开了融资租赁的国际化空间,这个行业未来可以更多的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化。所以从这几点出发,很多人也认为融资租赁前景光明。第三,所以融资租赁真的是前景一片光明吗虽然上面看似论述很充分,但我认为这几点只是融资租赁行业很好发展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就是没有这些营造的良好的发展环境,融资租赁行业可能举步维艰。但是有了这些条件,这个行业发展的也未必一帆风顺且未必能够到达很多人想象的彼岸。比如渗透率这一节,国情不同渗透率不同,这是很自然的现象,不能说美国是31%的渗透率,我们就一定往他的方向靠拢,很可能我们长期维持10%左右的渗透率,与日韩持平也很有可能。比如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这一节,有了这些政策,毋庸置疑融资租赁行业有更多的机会,但是这些政策不仅是面向融资租赁行业制定的,可以说实体经济有新的机会,整个金融行业都将收益。你把这些理由表述稍微改一改,放在银行、券商、信托等等金融机构面前,一样都说得通。所以上述理由,我想是很多从业人员的自言自语,屁股决定脑袋的结论,这些论据支撑不起一个行业的发展,充其量只是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已。第四,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仍需回归融资租赁的本源所以我认为,还是需要回归行业的本源去寻找答案。关于这个行业,我在之前的一篇帖子中讲的比较详细,大家可以移步去那里看一下,链接gaobanker:什么是融资租赁?这里就捡几个相关的要点展开说一下。这个行业目前的最大问题就是类信贷性质明显,不管是金租还是商租,售后回租业务占比基本上在80%左右(2016年的数据)。售后回租其实本质上和银行贷款没有什么区别,这里面有两类业务比较普遍:一是通道业务,客户是银行的客户,融资租赁拿过来做,并通过无追索权的保理把风险转嫁回给银行,那么等于实质的风险管理还是在银行端,融资租赁纯粹就是个通道,赚点通道费;二是类信贷业务,通过售后回租解决企业现金流的问题,风控手段更多关注企业端而不是租赁物端,缺乏对租赁物的管理和运营。从占80%的主营业务来看,融资租赁其实要么是在抢银行的生意,要么就是做的银行的生意,自身并没有创新或者新的价值创造。所以虽然从微观上看,融资租赁企业存在是有意义的,因为可以解决一些银行无法解决的问题,为实体企业输血;但是从宏观上来看,行业存在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没有新的价值创造,别人都能做的东西为啥过你一道手去做,而且过了一道手从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成本更高。所以照这么做,这个行业是没有前途的。很多人可能不认可我这个论断,但是看看信托的例子,其实信托在2010年左右的大发展,就是做了很多银行不能做的业务,或者做了银行的通道业务。所以这几年一直在监管的重点关照之下,到了2017年末的55号文,这种关注和监管可以说到了一个高峰,整个2018年,信托的通道类业务只增不减,好多公司面临要么转型、要么无业务可做的尴尬境地。类比信托的经验,其实融资租赁目前的风光,更多是因为规模较小,监管无暇照顾下的野蛮生长,如果这个行业一直以类信贷业务为主营业务,并且通过这样的方式让银行等金融机构规避监管所规定的资产头像,很有可能某一天监管一道金牌令下,,整个行业的发展戛然而止。这并不是我危言耸听。第五,身处这个行业,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怎么办?其实行业也好,个人也好,重要的是能有价值创造。如果你不是在创造资源,而是在浪费资源,短时间可能活的很好,但长期来看,毫无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对行业来说,融资租赁一定要找到自身的价值贡献点;对于个人来说,已经在这个行业里面了,也要找准自己的位置。不管行业如何,融资的需求始终都在,如果是一个客户经理或者项目经理,即使行业是衰落了、公司走下坡路了,会干业务的人始终能找到地方,银行、信托等等。另外,融资租赁这个行业相比银行的优势就是,接触的基本都是一定规模的客户,没有银行客户经理拉存款、电子银行、零售交叉销售等一堆琐事,专心研究好行业、研究好客户、做好资产投放即可。认真在行业里面做的话,干三年有可能抵一般基层银行客户经理五年。所以不管行业如何,好好积累、提升自己,未来总有一片天地。
㈧ 中国有哪些金融类的牌照,业务范围都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是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正式文件。
我国需要审批的金融牌照主要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金融租赁、期货、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销售、第三方支付牌照、小额贷款、典当12种。
银行牌照
银行牌照的审批部门是银监会,银行主要经营储蓄和信贷等业务。
保险牌照
保险牌照由保监会审批,拥有保险牌照后,可以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人身保险等保险业务;
还可办理各种国内、国际再保险业务和法定保险业务等,是近年较火的牌照之一。
券商牌照
券商牌照是由证监会审批,目前券商牌照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经纪、自营、直投、证券投资活动、证券资产管理及融资融券等。
信托牌照
信托牌照是由银监会负责审批发放,拥有信托牌照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信托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
第三方支付牌照
第三方支付牌照由人民银行负责审核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历来是兵家必争。
第三方支付牌照有三类,分别是:(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
基金、期货相关牌照
基金销售支付牌照,主要是针对支付企业发放的许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期货牌照
对于国内大金融集团来说,期货也是一块不可或缺的牌照,其价值多体现在渠道或通道价值。收购期货公司的案例也在增多,尤其是来自证券和信托公司的收购。
融资租赁牌照
首先,应注意区分融资租赁牌照与金融租赁牌照,前者由商务部主管,后者是银监会来管。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牌照分为两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其他金融牌照
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经营范围主要为:无抵押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股权抵押贷款、个人贷款、小额贷款、企业贷款、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创业贷款。监管部门为省级金融办公室。
典当牌照的发放机构为商务部,主要经营典当业务。
消费金融牌照由银监会审批发放。目前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有22家,其中银行系占九成以上,有20家。
目前,仍不断有机构拟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㈨ 融资租赁为什么可以用"以租代销"的形式,来为生产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以租代销这个词就不准确,正常我们说以租代售或者以租代购,那么他为什么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呢?我们用汽车行业打个比方。
融资租赁根据网络诠释: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汽车的融资租赁,也可以称之为“以租代购”,被视为分期付款购车的一种方式。举个例子:你手里没有足够的现金买车,也不想去贷款。这时可以找到一家提供融资租赁业务的经销商或汽车租赁公司,你作为承租人(也就是租车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汽车拥有者);然后你们签订一个一定期限的租赁合同(一般都是一到三年),这样你获得了汽车的使用权,每月支付租金。合同期过后,你可以自主选择这辆车要或不要。如果要,那么就按照车辆残值购买,补上差价,车辆由公司过户;不要,直接把车还给租赁公司。
这种操作方式也叫做汽车金融的ABS,目前以租代购模式涉及银行,汽车经销商,以及券商,首先以优质资质向银行取得贷款,在经销商处以优惠价格购车,车子租出去以后再联合银行和券商发行ABS回款,最后还银行贷款,形成一个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