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现在的信托什么的都是地方政府融资,有风险吗我看到我常州的把钱投给四川什么房地产之类的信托,这钱投
现在政府类信托几乎已经绝迹了,主要是之前发文要求全面停止政府类信托,目的在于控制政府的随意融资的行为,控制政府债务,因此现在市面上很难看到政府类信托了
⑵ 信托公司经营亏损甚至倒闭会对信托财产有影响吗
不会。《信托法》第三章中关于信托财产有明确的描述: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写入法律的条款,都是被严格执行的。所以就算是信托公司破产也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
⑶ 信托是否可以规避债务风险
信托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在相关法律上的规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b、信托法第十八条 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c、信托法第第十五条 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d、信托法第十七条 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人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从法规中可以看出,信托的受益人的设定是非常有学问和技巧的,因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不同,这就给操作留下了空间。一般来讲,信托产品要设定个受益人,这个受益人用来享受信托所带来的好处的。但是由于信托的特殊性,使得委托人在委托时就将财产所有权转移了出去,此时这笔财产既不属于受托人的利得财富,也不属于委托人。所以,只要唯一受益人不是委托人,那么信托就不能用于清偿委托人的债务。
⑷ 逾期不还信托公司的钱会怎么样会被起诉吗我是担保人
您好,如果您是一般保证人,那么当信托公司起诉主债务人后,主债务人回若无法偿还债务,答信托公司会再起诉您,要求法院判决您偿还债务;如果您是连带保证人,那么当主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时候,信托公司不需要先起诉主债务人,直接就可以向您主张履行债务。
⑸ 在多盈网上看到中信信托产品"基业14号淮安新投应收账款",政府投资项目,淮安市财政还款有保障么
中国的理财产品 2004年114只, 2010过万, 2012年2.9万,201312月23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扬公布中回国的额债务总和答111.6万亿,相当于2012年中国GDP总和的215% 中国的M2是美国的162% 美元大部分是在美国之外的噢;2012年城投债无担保地方债占地方债68.4%切记木有担保的噢;;企业债44.5万亿其中房地产26.5万亿投资????自己想想吧巨大的结构性非结构性风险
⑹ 中原信托安益233期淮安开发控股受益权信托信托这个产品怎么样购买风险大不大
中原信托安益233期淮安开发控股受益权信托信托
该产品已于10.09下午出电子合同,目前我处发布出去的电子材料只有说明书和简版,打款时间暂定:下周一(2014.10.13)小额畅打。
⑺ 债主能要求信托收益偿还债务么
信托期限内不能。。到期后守着债权人吧。。
⑻ 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作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应依法分别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上述条文第(一)项的规定,A公司作为母公司只能以自己的财产作为破产财产。但这并不意味其子公司不受影响,在强调于公司独立性的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特殊的投资关系。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完全的投资权益,根据上述条文第(三)项的规定,应将其作为一种财产权利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一般应由清算组委托评估机构对子公司B进行评估, 在此基础上将子公司整体有偿转让,转让金纳入破产财产。此时,子公司的法人资格将得以保留,投资收益关系发生变化。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第1个问题:A公司信托B公司股权,只要A公司不是受益人(因为B是全资子公司,A公司不是信托受益人就意味着A将B公司股权间接的赠与给了信托受益人)或者B公司信托房屋产权,A、B不是受益人,均可以实现防止办公楼不被强制执行的效果。
对于第2个问题,A公司信托B公司股权,只是A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关系发生变化,但是B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仍然负债务偿付义务,其财产(办公楼)仍然会被强制执行。但B公司信托办公楼这一物权,只要B公司不是唯一信托收益人,根据上述办公楼就不能作为清算财产,可以不被强制执行。
⑼ 信托与债的区别要哪些呢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所规定的资金借贷双方的权责关系主要有:第一,所借贷货币资金的数额;第二,借贷的时间;第三,在借贷时间内的资金成本或应有的补偿(即债券的利息)。
债券所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发行人是借入资金的经济主体;第二,投资者是出借资金的主体;第三,发行人必须在约定的时间付息还本;第四,债券反映了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是这一关系的法律凭证。
债券的基本性质:
1,债权属于有价证券。
2,债券是一种虚拟资本。
3,债券是债权的表现。
债券的特征:
1,偿还性。2,流动性。3,安全性。4,收益性。
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在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在权利要求上处于一种类似的地位。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收益权.而债权人对债务人则享有请求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收益权是特定的,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并无财产上的利益。在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与受托人间存在一种信任关系,而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一定存在信任关系。信托与债的区别还具体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上;
1.关于破产时权利的区别
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如存在法律上的债的关系,当某债务人宣告破产,则此债权人只能与此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平等分配破产后的财产。某债权人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若某债权人与某债务人存在的是法律上的信托关系,即债权人是受益人的地位,债务人是受托人地位,则此债权人(受益人)在债务人(受托人)宣告破产时,则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取得清偿的权利。
2.关于利益承受的区别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举债将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此收益当然归债务人所得.债权人不得要求享有.只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原借资金的权利。但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处于债务人地位,受益人处于债权人地位.受托人用收取的信托资金用于投资而获益,受托人(债务人)不能享有此收益.收益应归于受益人(债权人)。
3.关于风险承担的区别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对待定的借款负责。如所借财产发生遗失或损失,其对债权人应负的责任并不因此减轻。但在信托关系中,如严格按信托文件规定运用,发生信托财产的损毁、灭失或资金受损,均应由受益人(债权人)承包,受托人(债务人)不承担损失责任。当由于受托人(债务人)本身造成的过失而使财产受损,则应负责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