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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押金

发布时间:2021-09-03 16:52:53

㈠ 押金和压金有什么区别

压金:从字面上说就是用东西压住金子或现金,也有可能押金的押不会写,就写成了压金。

押金: 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押金的特点:

1、本质方面:押金只是民间交易形式,暂时没有出现在法律明文规定中,对押金的设定人法律则未规定,押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数额上的限制,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2、法律方面:从制裁后果考虑,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制裁程度以押金为限。

3、时间方面: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合同履行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

(1)信托押金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法有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2、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比如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据情况而定还要接受相应处罚。

网络:押金

㈡ 房地产信托中的回款保证金制度以及兑付问题,急急!求教!多谢!

销售收入的大约百分之多少会去兑付到期的信托产品呢?这个肯定还是要看这个项目的盘子和实际销售总额之间的关系来决定,很难说具体的百分比

㈢ 押金的法律性质 押金是一种物权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注:杨兴龄:《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218~219页。)

押金是一种物权,由于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但我们无法把押金归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任何一种担保形式中。首先,押金不同于定金,定金的适用范围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适用于租赁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定金罚则既适用于给付定金方,也适用于受领定金方,具有惩罚性;押金是一种单向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结果也只是返还或抵扣,不具惩罚性,却又有补偿性。其次,押金不同于抵押,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对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押金不但转移占有,而且还转移作为押金的货币的所有权。最后,押金也不同于质押,质押返还的财产必须是原物,而押金,返还的却不是原物,因此,将押金或保证金交付受领人并非成立质权(注:郑玉波:《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99页。)。显然, 押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外的一种新的担保形式。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 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外,还依赖于作为押金合同标的的货币的实际交付,否则,押金合同不能生效。(2)单向性,这是一种单向担保。 一是主体的单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受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权人。二是其法律责任的单向性,其后果也是单方面承受的,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抵扣或优先受偿,而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却无从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补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其受领的押金中优先受偿,从而填补了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由于所付押金额并不大于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任何惩罚性。(4 )预防性,由于不履行债务将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后果,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地去履行其债务,以避免风险,这将大大地提高债务的履行率。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0-1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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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私募基金做信托公司的投资顾问,是不是要交一部分保证金之类的给信托公司啊

一般都是给私募公司投顾费啊。。。如果是你自己发产品,信托通道的话,信托也不会管这个,只收通道费。。。
发产品怕亏损的话也不会交保证金。。。会让你放到产品里,当“安全垫”

㈤ 什么是房地产信托中的回款保证金制度

信托公司抄要求房地产袭企业提前兑付房地产信托。在房地产信托项目合同签订中,信托公司有的会增加条款,注明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到期日之前就开始往信托公司 “存保证金”。

在房地产信托中,信托公司一般以房地产销售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为保证信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一般要求开发商建立回款保证金制度,房产销售收入中的大部分会直接进到信托公司指定的回款保证金账户,一般回款保证金要占销售收入的6成以上。

㈥ 押金的押金的法律性质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注:杨兴龄:《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218~219页。)
笔者认为,押金是一种物权,由于依当事人约定而创设,其实是意定担保物权。押金的标的是货币,货币为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转移货币的所有权,受领押金的人享有占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受领押金的人对与他债权人的关系上,对于押金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押金当然是一种物权。而这种物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的实现,故又是担保物权。但我们无法把押金归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任何一种担保形式中。首先,押金不同于定金,定金的适用范围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适用于租赁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定金罚则既适用于给付定金方,也适用于受领定金方,具有惩罚性;押金是一种单向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结果也只是返还或抵扣,不具惩罚性,却又有补偿性。其次,押金不同于抵押,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对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押金不但转移占有,而且还转移作为押金的货币的所有权。最后,押金也不同于质押,质押返还的财产必须是原物,而押金,返还的却不是原物,因此,将押金或保证金交付受领人并非成立质权(注:郑玉波:《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99页。)。显然, 押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外的一种新的担保形式。押金除一般担保所具有的属性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 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外,还依赖于作为押金合同标的的货币的实际交付,否则,押金合同不能生效。(2)单向性,这是一种单向担保。 一是主体的单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务人或受债务人委托的第三人,而受领押金的主体只能是债权人。二是其法律责任的单向性,其后果也是单方面承受的,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抵扣或优先受偿,而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却无从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责任。 (3)补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从其受领的押金中优先受偿,从而填补了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保证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由于所付押金额并不大于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任何惩罚性。(4 )预防性,由于不履行债务将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后果,会促使债务人积极地去履行其债务,以避免风险,这将大大地提高债务的履行率。

㈦ 信托公司在银行有保证金吗如何设置的

信托公司在银行没有保证金。信托与银行没有什么责任关系。

㈧ 收取押金是违法的吗

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法律咨询:我有一朋友要去家乐福上班。但是家乐福要先收取押金的,而且还要提供本地户口做担保。我觉得收押金这种事情有一点不合法。与法律规定有些抵触,但是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咨询一下,单位收取押金的这种做法合不合法?问题补充:我知道这样是不合法的,我提问的目的是希望你们能够给我分析一下细节,不要只是说一下不合法就完了。如果是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一些工作服之类的,那这样子收取押金会不会也是不合理的?华律网律师解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收取押金是禁止的。2、提供工作服属于提供正常劳动条件的一种,也不应该收取押金。相关法律知识: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法律咨询:我有一朋友要去家乐福上班。但是家乐福要先收取押金的,而且还要提供本地户口做担保。我觉得收押金这种事情有一点不合法。与法律规定有些抵触,但是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咨询一下,单位收取押金的这种做法合不合法?问题补充:我知道这样是不合法的,我提问的目的是希望你们能够给我分析一下细节,不要只是说一下不合法就完了。如果是单位为员工提供了一些工作服之类的,那这样子收取押金会不会也是不合理的?华律网律师解答:1、根据劳动合同法,收取押金是禁止的。2、提供工作服属于提供正常劳动条件的一种,也不应该收取押金。相关法律知识: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

㈨ 办理信托公司需要交押金吗

信托公司不是你想办就能办。执照经营的信托公司现在就只有68家。银监会也明确表示不会下发新的信托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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