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投资公司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有投资理财咨询项目,收取融资咨询费是否属于超范围经营是否需要办理特殊许可
投资公司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有投资理财咨询项目,收取融资咨询费理应是属于正常收费吧。投资公司本身就是特种服务项目了。
② 风投之家平台在融资咨询怎么收费的
早期创业公司,找融资基本上有这些路子:
一、通过身边朋友介绍,或者有直接认识的投资人
这个是最靠谱的方式,毕竟早期项目更多的是看团队和创始人,如果有熟识的人介绍,成功率会高很多
二、直接给投资人、投资公司的邮箱发BP
这个对接的概率比较低,毕竟知名一点的投资人或者投资公司,每天邮箱收到的项目太多,根本来不及看和回复。做的比较好的投资公司,会安排实习生来回复邮箱,回复的内容基本上是套路。不要以为收到投资公司的回复,就是别人有意跟进了
三、报名参加路演大赛
这是一个可直接跟投资人面对面沟通的方式,并且有时间和机会向投资人阐述你的项目
微链APP是创投服务平台,上面有大部分的路演大赛,有兴趣可以看一下
四、找FA
虽然FA是收费的,一般是3到5个点,但是人家是事后收费啊,而且人家要对你进行项目辅导、BP撰写、对接投资机构、以及投前的相关服务,人家赚的也是辛苦钱,如果项目靠谱,找FA是个不错的方式。
但是,注意这里是但是,正因为FA是个苦力活,一个300万融资额度的项目和一个3000万融资额度的项目,对于FA来说付出的成本基本上是一个样的,而且一个300万的项目,融资成功,才能拿到10-15万的钱,而融资的周期是相当长的,如果融资额度是3000万,那完全就不一样了。看华兴搞定美团和大众点评、滴滴和快递,那就够吃一年两年的了。
所以,对于FA来说,或者说好的FA,必然是挑好项目,一个是挑融资额度
注意,像上面投融界、融诺网,退出什么什么服务,然后事前收费好几万甚至十几万,然后也无法保证融资效果,这种根本不是FA,基本是骗子
五、互联网对接平台
当前市场上主要有这么几家:
1、36kr创投助手
这基本是自有对接平台,创业者上传项目,投资人来看,至于投资人会不会看到你的项目,这个就不好说了
2、以太优选,貌似现在改名为易项优选了
基本上就是FA模式
3、微链APP
微链APP可以给投资人投递,也提供对接服务
当前主要的对接服务是融资直通车服务¥2188、¥2888帮忙对接20家机构,推荐给看这个领域的投资人,保证必有反馈。虽然是事前收费,但是因为只是对接,服务成本没有FA那么高,所以收费也低,创业者可以尝试
···
当然,融资就像相亲,并不是一定是项目牛逼团队牛逼,有时候只是缘分,双方看对眼!所以创业者多尝试···
无事生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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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融资顾问费的介绍
在房贷利率反价事件中,银行捆绑销售、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也暴露无疑。广内发、邮政储蓄银行容等诸多银行客户被要求缴纳一笔“融资顾问费”或“财务顾问费”才肯按原定优惠利率放款,同时有客户被银行搭售银行理财产品或银保产品。此前银行琳琅满目的收费项目遭到非议仍未取消的情况下,新增的所谓“融资顾问费”和“财务顾问费”令银行再次遭受炮轰。
④ 融资中间服务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什么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4)融资咨询收费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⑤ 融资融券怎么收费的
融资融券交易也就抄是信用交易,需要开通信用账户才能交易。在开通后可以登录股票交易软件进行交易,这时选择“融资融券”,进入后必须提交担保品到个人账户,然后可以选择“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在到期日进行操作归还即可,融资买入即向证券公司融入资金进行交易,融券卖出即向证券公司借入券源进行卖出。
⑥ 银行收取融资顾问费合理吗
原则上不合理,不过有所得必有失,你在获取银行的支持的同时必须要付出的,主要是看你自己要算一算成本合不合适,没有合不合理之分,这个问题问得有点愤世了,呵呵!
⑦ 融资财务顾问费是什么
是给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顾问费用
你如你要上市融资 就要和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签订财务顾问协议 规定一属年要支付一定金额给银行或证券公司 由他们来给你做融资方面的策划
估计你说的是银行的 其实这个费用不是很合理 社会反响很强烈 银行最后没办法作出妥协 只要签了融资财务顾问协议 融资利率就能享受优惠 其实就是变着法的赚客户的钱 一般为融资额的1%—3%。
⑧ 就是我们帮别人做融资顾问,收取中介费(就是顾问费),对方要求开票,请问这笔费用要上些什么税,因为金额有些大
应该是营业税——服务业里面的其他服务业,营业税税率5%,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的话还有企业所得税,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⑨ 工行要求我交“融资顾问费”,合理吗
融资顾问费的收取是不合理的。
在房贷利率反价事件中,银行捆绑销售、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也暴露无疑。广发、邮政储蓄银行等诸多银行客户被要求缴纳一笔“融资顾问费”或“财务顾问费”才肯按原定优惠利率放款,同时有客户被银行搭售银行理财产品或银保产品。此前银行琳琅满目的收费项目遭到非议仍未取消的情况下,新增的所谓“融资顾问费”和“财务顾问费”令银行再次遭受炮轰。
融资顾问费,按照银行工作人员的解释就是“一笔手续费”。
但也有银行同业人员对此不予认同,“银行是直客式销售,只有通过中介贷款才会产生中间的这笔费用,一般收取贷款金额的1%~3%,如果直接到银行贷款只要缴纳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一律不收。”一位外资银行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有的银行这样操作可能是为满足一些客户利率下浮的要求,额外收取的费用。
对于银行收取“融资顾问费”及搭售银行理财产品的做法,广东银监局日前曾做出回应。广东银监局有关人士明确表示,收取“融资顾问费”的做法属违规,银行应予退回。同时,广东银监局出台八点意见,力促房贷纠纷问题圆满解决,其中一点是要求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自查,严禁银行违反中央和地方房贷政策及银监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严禁捆绑销售、乱收费和虚假承诺等违规行为,严禁以各种名目收取不正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