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服装印花的工资待遇
在1500-2000之间!貌似这几个地方就这些吧!
B. 新疆上市公司有哪些
截止2018年抄7月14日,新疆共有54家上市公司,名称如下图:
最新上市的新疆公司是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新疆迎来第54家A股上市公司。
(2)白酒融资租赁扩展阅读
自1996年新疆第一家A股上市公司至今,总数目前已增至54家。
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证监会共核准新疆9家公司A股上市申请。
截至目前,新疆A股上市公司总市值6111.14亿元,约占新疆去年地区生产总值的56%;主要分布在能源、旅游、物流、百货零售、旅客运输、信息技术和建筑建材等行业,资本市场已成为新疆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支持力量。
C. 融资租赁客户经理需要喝酒吗
这不是需不需要
的问题,
这不是工作的重点,
D. 贵酒集团/贵酒股份上市了吗
贵酒股份,其中的“股份”两个字的含义,就是该公司已经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了。
E.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的杂志目录
目录·2015年 6 期
新形势下缩小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策探析 刘晓宇
我国政府采购对于宏观经济调控功能的完善性探析 徐新
股权结构和薪酬粘性 魏应光
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来自深交所的经验证据 李阳,汪寿成
新三板下小微企业资本结构变化对经营业绩的影响研究--基于武汉、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实地调研 李然
我国医药行业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影响因素分析 徐美飞
刍议城市用地对经济增长贡献 许娜
预收账款与销售费用对白酒制造业收入的影响研究 石付燕
“外部审计、现金股利与股权代理成本”理论分析 黄鸿燕
研发投资、股权制衡与大股东“掏空”行为 刘欣
浅析应付职工薪酬准则变化及预期影响 冀雅文
白话解析《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韩振宇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公允价值选择权思考 朱芳菁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的介绍 刘铮
新视角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刘婵
流动比率指标的优化思考 夏冲
投融资平台基建并账探讨 郑三明
加强瓯飞工程围垦项目投融资管理的思考 王晓东
南航将融资租赁作为经营租赁的动机分析 卢意
不同会计制度下政府补助会计核算研究 闫进安
农业企业生物资产的会计核算分析 钟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增值电信企业的影响 朱丽俊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研究 张衍群
“营改增”背景下事业单位涉税问题浅析 张晓璐
“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税收的影响及税收筹划建议 萧维维
对“营改增”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现象的释疑 吴建晓
当下建筑业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张斌芳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借款的涉税风险及应对攻略 吕海泉
“营改增”实施下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解析 刘秀娟
对“营改增”改革效果的探讨--劳动密集型行业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对比 冯绍星
“营改增”最新政策分析与纳税筹划 刘丽娟
出版社纳税管理及纳税筹划探析 陈晓华
中小型生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应用问题研究 王岐璞
营改增对咨询服务行业的作用和影响 黎沛
浅析小微企业财务误区和避税小技巧 刘明
基于会计报表视角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孙沛
“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谢严
基于“营改增”背景下建筑行业纳税筹划研究 吴雪敏
新预算法对高校预算管理的影响 程然
预算管理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研究 耿建梅
行政事业单位经费预算执行之我见 彭婧
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的难点与对策 刘莉
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 胡婷婷
基于文化视角探析体育产业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于洋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高诗雅
浅谈国有企业资本收益分析 乔鹏月
浅谈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的整改措施 孙晓敏
新时期优化工程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分析 陈文祥
浅述现金流量管理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李海君
新形势下绿色财务管理在我国中小型企业中的可行性探究 刘金秀
医院财务管理常见的弊端和应对策略 周紫薇
对加强国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思考 毛栋杰
新会计制度下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思考与对策 周萍惠
浅谈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及控制策略 周栋佳
浅谈销售分公司财务控制问题 赵延新
职业院校加强财务管理研究 袁卫红
探析企业可持续增长的财务管理策略 张晓红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问题与解决对策 徐莹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 农梅
论大学生创业过程中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 刘昕
企业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 王琦
浅谈事业单位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区别 许立国
新形势下报刊发行站费用管理不足及对策 张法文
建筑工程施工费用控制管理的方法探讨 张为杰
企业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与核算研究 张彦
医院固定资产投资控制的经济分析 赵云
论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核算的改进意义 路建莉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资产管理 张延猛
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分析 黄蕾
加强电信运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提升资产效益 蔡青宇
行政事业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利弊及策略 金焱
平行结转分步法若干问题的探讨 栗麦丽
基于企业环境下的经营成本管理研究 阮芹
关于公立医院绩效成本核算的几点思考 刘旭冉
探究医院财务管理对成本控制的作用 孔运平
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形势下加强成本管理的几点思考 林强
探究现代酒店成本管理的新思路 陈丹
论勘察设计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管理优化 吴燕
企业应收账款风险控制研究 吕雪岩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分析 何莉
基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精细化的分析 闫淑卿
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规划管理 王爱清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王玉芳
财务报表分析在企业管理中重点内容浅析 李慧阳
浅析企事业单位明细账与银行明细账核对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蒋建荣
刍议企业集团会计核算共享中心的建立 黄子强
企业财务会计效率的提升策略分析 韩丽萍
关于创建高校财务高效报销模式的建议 刘泉兰,苏巧巧,凌娟亚
加强医院财会规范化管理路径分析 梁军
借鉴外国政府会计改革经验促进我国政府会计改革发展 张晓琪,吴悠然
医疗卫生单位加强经济管理研究 栗婀娣
论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会计数据的影响 杨忠民
产品市场竞争与盈余管理的研究分析 李梦
浅议会计的不确定性 赵宁
新经济背景下企业财会管理创新 王桂梅
高校财务业务流程管理的研究 方悦
探究建筑业会计管理的创新性 王建民
出纳人员视角下如何提升高校财务核算人员的工作效率 段国豪
浅析内部审计对商业银行防范公允价值风险的作用 黄筱
浅谈事业单位审计重点 王婷婷
团场企业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 陈守国
完善农村审计模式的设想 陶媛婷
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对企业的作用研究 王宝珍
内部控制是内部审计永恒的主题之一 韩立
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在高校内部会计控制中的运用研究 肖金芳
浅议内部控制视角下会计基础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蒋雪萍
我国中小型企业内部控制研究 李忠
国有农场如何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潘志芳
公司会计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分析 夏怀保
内部控制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的重要性探讨 冯利华
内部控制在公立医院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王威华
高校图书馆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研究 吴艳琴
会计信息化视角下有效企业内部控制探究 陈玉凤
建立与健全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机制的措施探讨 韩文杰
浅谈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任香芬
经济新常态下的水利会计监督管理职能的思考 徐新同
浅论企业使用新型网络支付结算平台的风险防控 陈柯垚
论财务内控制度在医院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郝贵忠
浅析医院财务信息化建设 徐婧
DT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实施方法及风险规避 潘念萍
会计信息需求社会化与会计职能的扩展 章祥敏
医院财务信息化管理应对经济新常态 刘伟
浅析我国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赵男男
财务管理专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与实践教学:探索与实践 苏玲
基于BB平台的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初探--以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会计基础》课程为例 鲜梅,何晓玲,黄莺
论区域国际化会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探索实践 黄克闹
我国高校成人教育办学效益新视野 黄瑞宏
审计风险模型施教策略研究 唐立新,廖秋红
新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亮点”分析 李海军
本科院校非会计专业《会计学》教学实践与思考 刘伟玲
高级会计人才培养模式及体系构建 李文斌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陈小英
小微企业代理记账的思考 高慧
企业社会责任与资本成本关系研究综述 方佳慧
浅析县级供电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郑孝华
PPP模式在公路建设中的运用 宋燕
健康体育视野下体育经济发展思路研究 张斌
内部转移价格作用及定价策略 朱俊华
F. 个人独资企业会计制度
1、主税:增值税。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17%、3%(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交纳;
2、附加税费
(1)城建税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交纳。经营地址市区的税率7%;在县、镇的税率5%;在农村的税率1%。;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1-2%缴纳;
(4)提围防护费销售额在1亿元以下的,按0.1‰征收;
3、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4、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元/平方米)缴纳,各地标准不一
5、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6、车船税按不同车型元/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
7、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一般企业税率25%,经税务核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20%,经税务核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年经营所得扣除24000元费用后的余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8、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G. 融资租赁客户经理需要喝酒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的,一般而言业务类的是肯定要应酬的。喝酒这个因人而异了,有人酒精过敏业务其实也是一样做的。主要看你的客户群体了,还有自己开发和公司现有资源维护也是不也一样的,开发的行业不同,也是不一样的。
H. 广州王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注册号:****所在地:广东省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王超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状态:存续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注册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茶滘工业园自编1号A5幢首层之2
法定代表人:王超
成立时间:2011-08-30
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10300011183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茶滘工业园自编1号A5幢首层之2
I. 企业入帐中费用中招待费不能超过销售收入多少其他费用有无标准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 独生子女补贴;
(八) 内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 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 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 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 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 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 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 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 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J. 物价与收入的比例反映了社会为人民的真度
两方面都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