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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08-26 05:17:42

❶ 非融资性担保的重点规范

民间借贷的“火暴”带动了非融资担保机构的“井喷”,其在数量上已远超融资性担保机构,这些机构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在暴利驱使下多不从事担保业务,而是打着“担保”的旗号大肆从事高利放贷,甚至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严重违法违规活动。因此说,规范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势在必行。
在当前货币政策回归稳健的大环境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受到限制,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紧张,民间借贷异常火暴,然而这种“火暴”的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甚至有专家由此担心会出现中国式次贷危机。在高额利益驱动下,非法吸存、非法集资及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事件层出不穷,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资金链已有断裂的危险,甚至个别地方的民间借贷资金链已经开始断裂,而这其中总能看到“担保机构”的身影,这些所谓的“担保机构”绝大多数是不从事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如2011年8月17日,“福建惊爆传销式高利贷案,公务人员、农行前员工入瓮”一文称,随着涉及数亿元高息诈骗借贷案浮出水面,福建建阳、武夷山、邵武等地担保公司风声鹤唳,据一些担保公司老板估计,单建阳当地担保公司的损失累积已超10亿元。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缺乏监管和规范,风险频发,形势紧迫,如何对其进行规范,亟待我们研究思考和解决。

❷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有官方解释吗最好能提供出处,谢谢

根据业务范围划分,非融资性担保是指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但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主要业务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 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并获取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❸ 非融资性保函能否有风险敞口

最好不抄要,虽然只是出具保函人的意见,但是实际上你也是承担或有风险,所以要对受益单位仔细了解,确定他是你们长期或者是当地的较大企业,他们的资本金和项目盈利前景都比较好,或者是高密度性的劳动密集公司,这个风险敞口可以承担!

❹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不需要金融许可证。基本的流程都是什么,都需要去那些重要部门办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担保公司分为二类,融资回性和非融资性,你所谓的金答融牌照指的是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要概念是指需要省市金融管理办公室的审批取得而建立的,主要业务内容是为客户提供担保,在银行进行贷款。是银行重要的合作单位。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需要在工商局注册等级即可,在民间进行中介服务理财。收取相应的服务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办理要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查要业务得多,所有市场中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占在所有担保公司的10%左右。

❺ 什么是融资性保函

融资性保函又称“融资保函”或“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内人的申请而向贷款容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

融资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此业务属于公司业务的贷款业务下的本外币保函。

产品功能:

1、对借款人

1)为申请人提供融资便利。

2)提高借款人的信用评价,有利于借款人取得融资。

3)在有价证券发行中,降低有价证券无力偿还的风险,利于有价证券销售。

2、对贷款人或有价证券购买方

1)分散融资风险,提高了贷款资金的安全。

2)获得有价证券偿付的充分保障。

(5)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扩展阅读:

产品特点

1、解决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凭借其自身良好的信誉介入交易充当担保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的顺利执行。

2、增强借款人信用,便于借款人取得资金融通。

3、降低融资成本。

4、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的补偿及对违约方的惩罚。合同违约时,可通过执行保函来补偿受害方、惩罚违约方,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项下违约事项的频繁发生,避免为解决争端而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麻烦及费用开支。

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印发以来,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政策法规,明确监管责任,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基础薄弱,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监管,存在机构规模小、资本不实、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担保机构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社会稳定,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规范。为贯彻“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定位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重点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能力。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扶持政策体系和行业自律体系建设。构建适度审慎、联动协调、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承保能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二、推动行业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稳妥开展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不断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规经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发新业务、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行业性、专业性担保业务,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专业优势和独特竞争力。鼓励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县域和西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增强行业资本实力,促进市场竞争,满足多层次、多领域、差别化的融资担保需求。
(五)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规划,逐步完善融资性担保行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三、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外部环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布局,重点扶持经营管理较好、风险管控水平较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加强扶持资金管理,落实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建立扶优限劣的良性发展机制。要因地制宜,通过设立再担保机构等方式,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手段,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实现扶持与监管的有效衔接,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各项财税扶持政策,不断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创新业务模式,优化审贷流程,在责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选择地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长期、稳定、深入的业务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征信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融资性担保征信管理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共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查询、确认有关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抵(质)押相关制度,研究建立融资担保抵(质)押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为担保债权的保护和追偿提供必要支持,维护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权益。
四、健全监管机制,加强科学监管
(九)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地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对地方监管部门的履职评价制度,完善联席会议、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为主体,协调配套的融资性担保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防止融资性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加快建设标准统一的统计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统计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3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融资性担保相关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强化日常监管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从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地方监管部门有效履行职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地方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审慎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加快建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监管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中,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推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❼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

  1.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专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属民币以上;

  2. 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

  3. 跨省从事担保业务应达到实收货币资金2亿元人民币以上;

  4. 发起人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设立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设立目的;
2.发起人的名称和地址;
3.注册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
4.申请从事担保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担保机构的章程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细则
(四)担保机构的经营业务管理办法
(五)有效的银行资金证明文件
(六)其他

❽ 什么是非融资性担保

非融资性担保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但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非融资性担保业务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担保、原材料赊购担保、设备分期付款担保、租赁合同担保、财政支付担保、联合担保、仓储监管担保、其他经 济合同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投融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行票据、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

(8)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管理指导意见扩展阅读

变更终止

(一)、担保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1、分立或者合并,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交回原等级证书,经重新审查或者核定等级后领取相应的等级证书;

2、歇业、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应当报行业指导部门备案,取消其资质等级资格后,依法按企业歇业、破产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向行业指导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因严重违规违纪被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的,应终止担保业务;

5、股权发生变更。

(二)、 担保机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时,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按法定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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