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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教育融资

发布时间:2021-08-25 00:57:12

『壹』 十大教育品牌有哪些

给大家整理了一下2021年中国十大在线教育排名,不带节奏。希望大家可以通过这一篇文章少走一些弯路,帮助孩子找到最合适的那家在线英语培训机构,以下10家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纯属是个人喜好来排名。

1.阿卡索外教网

因为这是我个人比较青睐的一个少儿线上英语品牌,让孩子在趣味互动的过程中培养英语应用能力,实现让孩子在家都能够与外教学习地道的英语。而他家广告又比较少,价格又实在,所以我会推荐大家去0元试听:

先试听看看效果:限时0元领取,在线外教一对一免费学英语
2.新东方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旗下专业的在线教育网站,国内较早专业在线教育网站,致力于为广大用户提供个性化/互动化/智能化的卓越在线学习体验。

3.学而思

好未来教育集团旗下发展历史较久的中小学在线教育品牌,国内较早整合互联网与教育两大领域的中小学在线学习平台,致力于教育资源的均衡发展。

4.VIPKID

国内知名在线少儿英语教育品牌,专注为4-12岁小朋友提供专业的北美外教在线1对1英语学习体验。5.沪江网校由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运营的沪江网是国内最大的外语学习门户网站,提供包括国内领先的外语互联网门户媒体、B2C电子商务、网络SNS学习社区、外语互联网学习工具在内的全套外语数字教育网络服务。

5.作业帮

作业帮是面向全国中小学生的移动学习平台,也是习题搜索、课程直播和1对1辅导的综合学习工具。截至2016年9月,作业帮用户量突破1.75亿,占据拍照答题市场60%的份额。

6.猿辅导

具有学生足不出户/手机联网就可以上课/尽享全国范围的教师资源的特点,学生可针对自己的特点/或查漏补缺/或培优拔高。

7.51talk

51talk在国内的知名度也十分大,现在它的代言人是国内顶尖流量小生王俊凯。51talk的教育理念是“口语好,学习棒”,它通过科学的“学练辅测“闭环式教学体系,让孩子能够沉浸在英语的学习环境中。

8.鲸鱼小班

鲸鱼小班在国内应该属于较早做在线英语教育培训的机构,它引入了符合CCSS标准的美国主流原版教材,通过真实还原美国中小学生课堂的教学情境,让孩子能够沉浸在英语的学习氛围当中。

9.高途课堂

“高途课堂”是“跟谁学”旗下专注于中小学的K12在线教育机构,为 3到 18岁孩子提供优质的教学产品和服务。

10.一起学

一起科技旗下,国内知名K12智能教育平台,旗下拥有一起作业/一起学/一起公益等品牌,以大数据为驱动的学校教育平台。

『贰』 实体创业和网络创业,是否都能进行融资

最近几个朋友在一起聊天,聊着聊着就聊到了创业这里,原因很简单,我们几个都算是通过创业获得了现在的生活质量,有的是实体创业有的是网络创业,所以呢我们也是通过这两点展开讨论。

所以在线教育替代传统教育,知识分发模式终会被改变。


四、总结

如果你现在也想创业,建议你选择网络创业,原因也很简单:经营成本低,投入小,风险低,收入高。而且互联网创业在慢慢成为现在创业的主流,所以要想创业那就趁早,别等着市场都满了,你再挤进来。

『叁』 目前互联网行业内在线教育行业有哪些知名公司

英盛观察为您解答:
九龙蓝海
细分领域:幼教
创立时间:2012年
融资状况:A轮 太证资本1亿人民币
推荐指数:★★★★★
九龙蓝海科技公司成立于2012年,总部位于北京,在中国、美国、新加坡分别建有运营中心,已经和500多所幼儿园建立了产品应用和实践基地。九龙蓝海为幼儿园园长、老师和家长提供更有效的互动平台和智能工具,是幼儿园的家校通,致力于幼儿教育领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软件应用的研发、服务,并结合国际先进的幼教理念,应用互动、创新、智能的信息化云平台激发孩子最大潜能。
九龙蓝海解决了家长随时掌握孩子在幼儿园的实时状况,并加强了家长、老师和幼儿园之间的沟通交流。幼儿教育持续受到高关注,幼儿的未来关系着家族、民族的未来,幼教未来的市场发展仍受期待。
NO.2
句酷批改网
细分领域:英语写作批改(K12)
创立时间:2011年
融资状况:A轮 紫金文化基金数千万人民币
推荐指数:★★★★★
2014年10月,据i黑马消息,基于语言大数据的智能批改云服务提供商“句酷批改网”获得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江苏高投)旗下毅达资本管理的紫金文化基金数千万元投资。
句酷批改网是一家提供英语作文批改服务的公司。网站目前有超过1600家学校的近4万英语教师实名注册,学生用户达300多万。其CEO张跃称,句酷批改网的最终目标是要通过积累语言大数据,形成语言能力诊断的动态标准,从而为每个学习者生成真正个性化的诊断报告。投资方毅达资本也曾表示,投资“句酷批改网”主要考虑他们一是积累了30多亿本族语语料库和超过5000万篇的学习者语料,在技术上形成了壁垒。二是“句酷批改网”为学校或各类机构提供作业、竞赛和考试等服务,商业模式明确。
在此前决胜网和新东方联合主办的决胜东方教育创业大赛中,句酷批改网也受到了众多投资人的青睐,并获得“最佳商业模式奖”以及“最具盈利模式奖”。
NO.3
决胜网
细分领域:国际教育平台(世界教育超市)
创立时间:2012年
融资状况:A轮 新东方、信中利、和光资本千万美金
推荐指数:★★★★★
2012年11月决胜网正式成立,在网络发布的《2013中国在线教育市场报告》中,决胜网是唯一被定位为“中间页渠道商”的国际教育平台。在2013年6月,决胜网获得了来自阿米巴资本的天使轮投资。2014年12月决胜网又迅速完成了来自新东方、信中利资本及和光资本系的近千万美金A轮融资。
新东方在其2014Q1财报中显示:新东方2014年少数股权投资了如下公司:决胜网、爱乐奇、达内。而决胜网是新东方2014年投资的唯一一家尚处于A轮阶段的创业型公司。
截止到2014年12月,决胜网已经与全球范围内的10000余家机构和10000余所院校达成合作,共有20000余名业内顶级专家进驻决胜网,为消费者提供了超过40000种的国际教育产品。决胜网目前Alex全球国际排名8000位左右,在国际教育行业内已遥遥领先。
NO.4
智课网
细分领域:语言培训
创立时间:2014年
融资状况:A轮 网络1060万美元
推荐指数:★★★★☆
1060万美元是网络在教育领域的第三笔投资,也是目前国内在线教育A轮融资中最大的一笔,智课网在成立半年之后,成功获得千万美金投资,估值达1亿美元。
智课网为中国出国考试线上学习平台,由原新东方高管韦晓亮、翟少成联合创办,其团队全部由新东方名师组建,包含中国托福、雅思、SAT、GRE、GMAT五大出国考试类别。智课网旗下有极智批改和智课网两款产品, 其在在线领域已经拥有非常成熟的标准化产品服务体系,在收获网络的融资后,同时能够获取网络带来的巨大的流量,更能够得到网络视频、网络大脑等技术支持,进一步帮助智课网进行教育领域的数据挖掘。
NO.5
真朴教育
细分领域:素质教育
创立时间:2007年
融资状况:A轮 银泰资本千万美元
推荐指数:★★★★
应试教育虽然依然在我国占据绝大多数比例,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素质教育。音乐、舞蹈、棋类教育等,一个综合性全方位发展的人才才是真正的国际教育人才。近两年,关于素质教育培训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而2013年营收已过亿的真朴教育无疑更令人瞩目。
真朴教育是一家主打东方文化、专注人类自然成长和自由发展的纯线下教育品牌。真朴教育以成长和兴趣为重点,并不急于市场的急剧扩张,真朴更看重教师的成长与对孩子的帮助。此次投融资为素质教育领域内目前为止最大的一笔融资金额。

『肆』 有个好的项目,怎么融资

融资能力作为新时代老板必备的能力之一,靠融资来发展公司是创业公司打开市场走好第一步路的商业机会,然而真正成功者寥寥无几。

谈及融资,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融资难,融资贵。在拿到天使投资创业失败率高达95%的市场状况下,可想而知融资成功的难度,投资人越来越谨慎、资本市场不乐观的情况下,你如何说服投资人把钱给你。

融资规划是因,融资结果是果,有佳音才有硕果。融资规划做到位了,融资自然就变得简单了。

要想股权呈现百倍、千倍、万倍的几何递增,还需要有“超级分拆”思维。用“超级分拆”,不仅可以让企业从重资产重运营迈向轻资产轻运营,还能找到更多的盈利增长点,扩大融资空间,和融人空间。

最后,没有机会,就没有融资,一切工作做得再到位,没有找到合适的、优质的发布平台,融资也只能胎死腹中。建议老板多走出去,通过上台开口、借场、串场、造场等形式,将项目发布出去。

『伍』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陆』 拿到融资的互联网公司,为什么大部分倒闭了

不是拿到融资就能顺顺利利的,倒闭的企业千千万万,无法用一言两语说清,但是,大多都跟运营、推广、团队、管理、财务等环节息息相关——恩美路演

『柒』 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和保险出台了哪些文件和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
通知称,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管理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备案登记]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机构名称]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机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禁止行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义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三)按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四)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禁止行为]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出借人条件]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捌』 “互联网+”时代,职业教育怎么发展

“互联网+“融合传统企业 需要大量专业人才

影响职业教育的因素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多个方面,其中经济是在影响职业教育的主要因素。经济因素则主要有:GDP增长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模式、市场的理性化程度、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劳动力市场模式、劳动力失业状况等几个方面。在产业结构方面,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建立,规模的大量扩充,以及现代意义上的职业教育课程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工业革命。工业革命使得产业结构由农业为主转向了以工业为主,才使得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成为可能。
当前正处于全产业的转型升级大时代,在互联网+战略的推动下,工业4.0正在让生产车间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数据化、智能化、连接化、信息化是将来生产制造车间的主流技术。这同时也对从业职工有了更高的要求,总体上中国的生产制造正在生产智造迈进,这也是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主要的内容。譬如,机器人技术、人工智能以及3D打印在接下来也会成为工业生产的主流,虽然这几项技术会让从业人员越来越,但对从业人员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从业人员必须懂的机器人工作原理及流程、人机交互以及3D建模等技术。
简单来讲,未来劳动密集型企业已经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精工作业,需要大量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培养更多的具备高等技术的人才。这一点,我在《“互联网+”未来发展十大趋势》中也提到过,职业教育在互联网+时代会是一个大的热门,服务于企业转型升级的中间商将需要大量的懂互联网能具体操作的人才,这个人才缺口将会非常的巨大,有非常可观的市场。
当前职业教育的几种类型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已知的融资在天使到C轮之间职业培训类的教育项目在180家以上,跟广义上的在线教育项目相似,目前职业培训基本模式都为工具类、平台类、网校类等几种。
工具类:工具类是以一个教学工具为出发点的职业教育,即针对某一种职业或者该职业的细分领域做一个工具类的APP。由于操作简单且能满足精准人群的需求,可以在短时间内累积大量用户,譬如有道词典等就是这一类教育。工具类职业教育的特点是小而轻盈,迭代渐进,容易成功,同时达到用户量之后也可以扩展为平台。
平台类:现在来看,平台型在线教育是各种在线教育发展的主流,不管任何种类的职业教育最终都会成为一个平台。平台可以累积大量的两端用户,也是传统教育进行在线教育试水的首选。平台类的特点是大而通吃,布局未来,缺点是投入大、风险大,需要快速积聚大量的资源。
网校:网校的特点在于,只要具备上网条件即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接入互联网,自主地选择学习内容。相对于面授教育而言,网络教育最大限度地突破了教育的时空限制,是师生分离、非面对面组织的教学活动,是一种跨学校、跨地区的教育体制和教学模式。网校可以融合工具类以及平台型等各种类型,在教学对象上也可以是B2B或者B2C等,形式相对比较灵活,同时内容一般比较丰富。网校有综合教育类也有垂直教育类,其中职业教育最受欢迎。
职业教育如何把握“互联网+”时代
从当前经济发展以及教育的大背景来看,以往的职业培训已经不适合“互联网+”时代。一方面是教学内容上,传统职业教育的内容无法更好的适应当前行业的转型职业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是教学形式上,即便是一些在线职业教育也仍旧沿袭过去的教育方式,对于培训出技术过硬的学生的专业人才的帮助不是很大。这就使得,大部分参与职业培训的人员都无法直接在企业内上岗,仍旧需要在岗培训很久才能真正入职。
“互联网+”时代下的的职业教育应该如何做?其实也没有太难,职业培训一方面是通过培训让某些人具备从事某个职业的技巧,另一方面是让企业能够找到引入就能工作的职业人才。基于以上两个方面,要做职业培训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了解市场与需求。你要做的是广义上的职业培训还是某个领域的垂直培训,市场有多大,要为哪些人提供哪些服务,是否能了解这部分人的刚性以及隐性需求。
其次,搞明白做职业教育需要的资源有哪些。你所把握的资源有哪些,没有的资源通过什么方式如何去获取等等,不要去做只有idea而其他一切条件都不具备的无意义的创业。
第三,在了解市场、明白用户人群、拥有一定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整个产业链的情况。从上游、中游、下游等各环节寻找还没有人做或者所有人都做的不好的点,然后以这个点为突破口做一些有些改变的事,一定是能够解决用户痛点的事。
第四,本质上都是做电商。在模式方面,还要明白无论你是网校模式,做平台还是靠工具来满足用户的某个点,在本质上最终要做的还是电商,但是前期首先要积累足够的用户,不然什么模式都是白扯。
第五,除了以上几点,职业教育要尽量与企业直接关联。与企业的衔接越紧密越好,甚至可以由企业的人为学生授课,职业教育的供应链与价值链能否延长乃至下沉到企业内部,是职业教育能否做成功关键。
从现在主流职业培训教学模式上,基本上体现的是O2O、资源、职业体系等几个关键词。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做到教学内容符合实际,其实职业培训已经是当前互联网及传统企业都离不开的工作内容。要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还要求将来的职业教育最基本要做到人才梯度、培训体系、产品理念、线下线上O2O渠道等几方面的建设与研究,这也算是“互联网+”时代对职业教育乃至教育全行业的一个更高标准的要求。
未来的“互联网+教育”,会向智慧教育的方向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都将让在线教育的形式更加多元化与人性化。这同时也要求从事职业教育等在线教育的人也要具备更高的技能。
以此,不管社会发展到什么时代,职业教育都会是各行业刚需。

『玖』 在创业初期想要融资可以通过哪些渠道

序言:在当今这个发展迅速的时代,很多年轻人毕业之后,不想要过早八晚五的生活。而是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创业,去奋斗过不一样的生活。确实对于现在这些年轻人来讲,一眼可以望到头的生活并没有什么意思。他们多数会追寻自己的梦想,追寻自己的理想。北上广这些大城市承载着好多年轻人,他们想要创业的梦想。

银行贷款

不仅是通过别人投资,也可以进行在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最开始的融资。银行会根据你的个人信用和公司规模进行考核,从而定出您拥有的贷款额度。再有最开始融资也可以几个好友一起。多名成员共同持有股份。融资的渠道有很多,现在社会现状也是鼓励年轻人进行创业。在创业初期千万不要慌张和盲目,一定要学好自己的经营方向和经营规模。对于自己和整个团队要有合理的认知,只有这样,如在获得启动资金的时候,融资的时候才会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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