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托贷款属于直接融资
信托贷款属于直接金融产品。信托贷款受到信托目的特定化的约束,资金从委托人到受托人到融资人手中,处于环行封闭运行状态,风险传递是线性,不同信托项目之间风险互不交叉利益互不渗透。如果一个信托贷款项目发生风险,其他信托计划不受影响,甚至只有在信托公司具有过错时,才能影响其固有资产。风险的结构是局部化,而不是系统传染,扩散化。
与之不同,银行贷款属于间接金融产品。资金从资金盈余方到资金短缺方经过银行中介,金融风险集中于银行。间接金融的风险具有传染效应、羊群效应,如果一家银行发生风险,可能迅速传递给其他银行,存款人在恐慌心理的驱动下,群体挤提容易造成系统性风险。
金融产品的法律结构影响人们对风险的预期和风险处理方式。银行对存款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这是银行的信用,所以银行要承担流动性风险;信托则受到信托财产的约束,除非信托文件约定流动性,例如受益权赎回,受托人并不提供流动性的义务,因此,也不承担流动性风险。
投融资体制涉及的是金融制度如何把储蓄有效地转化为投资的机制。信托融资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加速了金融体系从银行本位向市场本位的转化。这种转化对于提高金融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银行为了减少管理成本、防止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贷款的规则比较抽象和一般化。从借款人的角度衡量,则缺乏弹性。与银行贷款一刀切的风格不同,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网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3.与银行贷款在操作上具有重大差别
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
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功能,既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直接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更增强了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力。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回报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而且还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混合融资,兼顾多种运用方式之利。
信托贷款与投资具有转化的特点。信托公司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
除了股权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购买企业的不动产、应收债权等资产,向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模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在我国所有权让与担保制度付之阙如的情况下,获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还回避了担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质、流押之弊。
这些灵活的组合运用方式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银行囿于不能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以贷款债权运用存款资金时,不能主动地配合运用物权和股权,限制了产品创新的空间。
4、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的利率问题
如果检索关于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贷款通则》并未对信托贷款进行直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发布的《人民币利得财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信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在不超过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但应同时注意到,《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发布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还未发布实施。参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86] 字第97号,现已失效)我们理解,当时信托公司可办理信托存款等负债业务,信托贷款业务多指以吸收负债性质的信托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
而经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已取消了经营负债业务的资格,信托贷款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最新修订为2007年3月1日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业务,与《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所指的“信托贷款”不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托贷款的利率进行直接和明确的规定。
据此,可以认为信托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下限并未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需注意: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利率管理机构,有权对信托贷款适用的利率水平进行规定。
如果今后规定了信托贷款利率适用的规则,则信托公司必须遵守之。金融管制的经验与趋势有时会发生矛盾。
利率市场化应是金融改革的总趋势。但在经济紧缩政策下,如果委托、信托类贷款的比例急剧上升已经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准确性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排除金融监管部门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将委托、信托类贷款再次纳入利率控制的界区。
有一种观点认为,贷款通则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既然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利率应该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确定利率水平,那么,信托公司也不能成为“特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并未理解贷款通则规范的重点――以存款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属于非以存款发放的贷款,不应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当事人对利率可以自行约定。在实践中,银行发放的委托贷款的利率已经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实际上很多都突破了利率下限。
❷ 信托的基本特征和特点有哪些
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他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
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托委托人为达到一定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为受益人的利益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以求达到当事人所要求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但当事人本来的目的并不在发生信托财产移转之效果,即是说,转移财产不是当事人间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转移财产是作为达到其为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之目的的一种手段。
❸ 信托贷款的特点有哪些
申请贷款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回、18-65周岁的中答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规定,且可提供相关证明;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❹ 信托投资和信托贷款有什么区别
委托贷款:是指抄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转入委托银行一般委存账户,委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款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❺ 信托有哪些优缺点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信托理财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它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体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其中财产权的含义包括: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利、对财产处分的权利。而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
在我国,信托类理财产品是指由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所募集的全部资金,投资于指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专项信托计划。目前市场上各家银行推出的信托类理财产品主要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信托公司推出的信托理财计划。信托类理财产品的收益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动的。在股市持续走低,房地产市场面临深度调整,市场上不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纷纷下调的大环境下,因为投资门槛较高一直隐匿于主流理财产品之外的信托产品,凭借其较高的收益率和抗风险能力,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理财人士的关注。
优缺点各半
收益高、稳定性好,是信托类理财产品的主要卖点。信托理财产品一般是资质优异、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优质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等信托计划,大多有第三方大型实力企业为担保(房地产类还会增设地产、房产做抵押),在安全性上比一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要高出一头。今年以来市场中发售的信托类产品,年收益率一般在6%-7.5%左右,收益远高于同期存款。同时在投资过程中,银行会不断监控、跟踪贷款的动向,从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规避信托项目的投资风险。
不过信托理财产品之所以不为许多理财者所熟悉,就是因为受制于较高的门槛。 信托公司
推出的各款信托产品的资金门槛大多在100万元以上,最低的也是50万元。另外,相比股票、债券,信托产品的流动性较弱,随时变现的能力相对较差。
❻ 贷款类信托的特点
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复资,制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刚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❼ 信托的特点是什么
1、 期限固定:一般在1~3年,运作期限明确,便于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2、 收益确定版:保本保息,年权化收益一般为同期定存利率的2~3倍,稳健型配置必选
3、 安全性高: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保证资金安全性,安全性高。
4、 费用低廉:一般无认购费,相关管理费、税费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响预期收益
5、 门槛较高:一般100万以上,300万(不含)以下的自然人,名额不超过50个
6、 募集迅速:募集速度快,一般一两周可以结束
7、 财产独立:信托财产独立,不受信托公司影响,可用于抵押保管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8、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业务牌照齐全
❽ 什么是信托信托有什么特点
1、贷款信托类
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信托产品的投资种类
2、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4、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信托产品的特点
1、安全性高
信托项目都要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客观公正,风险管理方式明确清晰,还要银监会审批才可以发行,信托项目的运作需要受《信托法》的约束,因此整体安全性比较高,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以来,信托的投资者都能按约收获本息。
2、收益较高
前面几年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信托的投资者基本能够收获11%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在近几年经济状况不是非常好的情况下,2013年集合信托收益率也都普遍在8.5%-11.5%期间,收益率还是很高的,毕竟很多实体经济的年化收益还不到9%。
3、门槛较高
信托的门槛较高,分100万/300万两个档次,300万可以自由选择产品,但是100万的银监会规定只能有50个名额。
4、 财产独立
信托财产受法律保护,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性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不能被清算、偿债和破产等。这是信托产品非常大的优势。
5、投资方式灵活
信托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三大领域,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形式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信托制度上的优势也是其这几年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项目方为了更快速的获取资金,也愿意较高成本走信托管道的融资。
6、费用较低
一般无认购费,相关管理费、税费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响预期收益。
❾ 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的区别
1.银行贷款与信托贷款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银行贷款是比较标准化的产品,产品的价格即利率的弹性比较小。信托贷款具有很强的个性化色彩,区别对待。信托贷款的灵活性表现为定价灵活、风险与收益灵活匹配、放款灵活,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2.信托贷款与信托投资是相互结合和互相转化的,满足信托资金运用的最大化,在风险与收益的结合点上力求最大平衡。
3.信托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常与借款人约定控制企业公章,以及限制担保、借款、资产处置和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活动,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出现了所谓债权股份化的趋势,这是银行贷款所不具备的特点。银行往往从企业财务指标、管理指标、行业指标等方面评价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和风险度,但并不对企业经营管理施加积极的主动影响,其处罚措施之威慑力有余,影响力则不足,效果往往不彰。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则是双刃剑,容易招致多家银行同时收贷,或者导致借款人经营更加困难。
4.信托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功能,既可以在发放贷款的同时直接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更增强了对投资项目的控制力。同时,如果项目净资产回报率高,信托公司不但可以保证贷款安全,而且还分享企业资本增值性收益,如果将来上市,长期投资的综合收益率较高。有的信托公司推出的夹层融资,即通过股权和债权的混合融资,兼顾多种运用方式之利。
5.信托贷款与投资具有转化的特点。信托公司在阶段性信托投资时,通过公司股东回购股权的方式向企业融资,将股权融资转换成债权融资,既可以以股东资格指派董事参与经营和决策,还可以在设计产品时让股东承担回购义务以及第三人对该回购义务提供担保,这就扩大了债务偿还的保障渠道。
6.除了股权外,信托公司还可以通过附条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购买企业的不动产、应收债权等资产,向企业融资,或者以担保信托的模式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在我国所有权让与担保制度付之阙如的情况下,获得了良好的保障效果,还回避了担保制度所否定的流质、流押之弊。这些灵活的组合运用方式为金融产品创新注入了新的元素。银行囿于不能直接投资的限制,在以贷款债权运用存款资金时,不能主动地配合运用物权和股权,限制了产品创新的空间。
❿ 贷款信托的特点
贷款信托的合同年限一般为3年以上,比较缺乏流动性。信托资金大部分是贷给基建用户的,期限较长,一旦委托人与受托者达成信托合同,在其期限之内不得解约。不过,在合同期内委托人急需用钱,也可以采取转让的方式办理。
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