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内保跨境融资与跨境直贷的区别
一、资金流向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将境外资金“用出去”,主要应用于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或内境外项目的融资需求容。
2、跨境直贷:将境外资金“引进来”,用于境内借款人的境内资金需求。
二、借贷人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接受境内公司的申请,为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保证客户或客户指定的境内企业向境外银行履行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或授信额度协议规定的资金偿还义务。
2、跨境直贷:境内企业作为反担保人向本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银行的跨境融资性保函,直贷行凭本行保函为境内债务人(可为保函申请人自身或其他境内企业)发放贷款的一项融资业务。
三、业务不同
1、内保跨境融资:业务便于“走出去”企业以境内资产为担保为境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境外融资提供便利。
2、跨境直贷:凭自身良好信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顺利进行,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⑵ 什么叫双向跨境人民币贷款
2011年,中国政府又公布了多项措施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主要措施包括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内地推出和香港上市股票挂钩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扩大人民币贸易结算范围至全国;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计划,初始总配额为人民币200亿元人民币(31亿美元);增加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数额,进一步发展点心债券市场;支持香港参与内地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进一步增强香港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合作;支持香港企业在内地进行人民币直接投资。这些措施实际上是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的措施,会进一步便利香港和内地的双向投资,但在没有解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不对称”这个根本原因的情况下,打开香港和内地资金流动的通道,也相当于打开了内地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通道,在国际金融环境动荡的环境中,外围市场的变化将直接影响香港和内地市场的稳定。所以,我们应该超越人民币国际化的眼光来看待这些新举措可能给香港和内地金融市场带来的影响。人民币国际化不等同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发展是人民币国际化的两项核心内容。在两年时间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经过了从“冷”到“热”的发展阶段,结算总量占中国进出口贸易额的比重已经上升至10%左右,香港人民币存款超过了6000 亿元,并且已经形成了包括人民币贷款、人民币债券、人民币公开上市发行、通过机构投资者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等多层次金融产品市场。但是,这两项实验表现出三对明显的不对称性,一是人民币进口、出口结算出现严重不平衡,进口占绝对比重;二是人民币业务主要以负债业务为主,资产业务非常有限;三是香港人民币债券的供给必然大于人民币债券的需求。这三对“不对称”说明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对人民币升值预期的过度依赖,人民币国际化的条件是不成熟的,如果人民币趋势发生逆转,非居民就有可能出现抛售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就有可能遭遇挫折。2011年9月中旬以来,香港出现的抛售人民币、人民币贬值现象也印证了这一点,人民币国际化的实验仍在经历着严峻的考验。“不对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中国贸易顺差的存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及人民币国际化的时序问题也是造成“不对称”的重要原因。此外,香港和内地的金融市场的分割也是造成人民币“双重价格”(双重利率和汇率)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必然导致短期资本出于套利和套汇的目的在两地流动,不仅影响内地的金融稳定,也影响香港的金融稳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当前的人民币国际化攻略就没有达到服务于实体经济,便利贸易和投资,分散外汇储备资产风险的目的。人民币资本项目下基本可兑换,是中国经济改革和经济转型的结果。当前,各界争持的焦点是人民币何时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时间表,把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等同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国际化已经起航,但这是一次非常遥远的航行,没有终点。它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而且货币国际化的地位一直是建设和维持的过程。英镑、美元、欧元是公认的国际化货币,它们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而且它们当前也面临保持国际货币地位的考验。关于货币的可兑换性期限,这些典型的本币化的国家并没有确立过时间表。中国曾经在1996年实现人民币实行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提出了在2000年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但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使中国认识到,有效的资本管制是避免危机的防火墙。但中国并没有就此停止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资本流动有关的金融服务协议的签订成为中国资本账户开放的催化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机制的运行就是一个例子。与过去不同的是,中国不需要在外在的压力下继续开放资本账户,任何国际组织都没有精确的资本账户开放的定义,中国面临的长远和艰巨的任务是深化经济改革和经济转型,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文章转自:
⑶ 什么叫全口径跨境融资
全口径跨境融资是指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版试点扩权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⑷ 跨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任何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有适量的资金,而通过各种途径和相应手专段取得这属些资金的过程称之为融资。并购融资方式根据资金来源渠道可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但应用较多的融资方式是从外部开辟资金来源,通过与其他投资人联合投资,或以股权、债权、混合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一般来说,企业并购的融资渠道可以分为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混合性融资。债务融资是指企业按约定代价和用途取得且需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债务融资往往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渠道,采用申请贷款、发行债券、利用商业信用、租赁等方式筹措资金,企业债务融资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贷款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权益性融资指的是企业通过直接吸收投资或发行股票或利用权益资本融资筹集资金。权益资本是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金。企业并购中最常用的权益融资方式包括吸收直接投资、权益资本融资,发行股票融资。混合性融资并购指的是企业通过发行混合性融资工具筹集资金而进行的并购。常见的混合性融资工具主要有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
⑸ 什么叫全口径跨境融资
全口径跨境融资是指自2016年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内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容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⑹ 目前能够开展跨境人民币证券投融资的业务主要有哪些
1、境外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
2、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专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属(RQFII);
3、扩大熊猫债券发行以及扩大境外人民币债券市场,如点心债券;
4、发行基金方式,如公募基金;
5、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方式(REITs);
6、人民币衍生产品,如香港市场上的人民币无本金交割期权和人民币货币期货。
⑺ 我在日本创立了一个跨境电商的项目,如何在国内融资
在进入中国市场的过程中,海外品牌和商户同样有现实困境这种痛点主要在于品牌、管理难专度和成本三方面。无属论线上或线下,品牌都需要在价格策略上跟随大型电商平台或线下商场,但在此过程中,他们会担心自己的品牌受到影响,比如同一个促销页面的定位和受众群体是否相似,尤其是时尚的产业对这个问题最为在意。
⑻ 什么是跨境人民币贷款
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并通过深圳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跨境贷款需满足的先决条件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规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进一步发展,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开发建设,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以下称借款企业)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
第三条借款企业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提供相应业务资料及备案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内结算银行是指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办理资金结算的深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结算银行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履行相应审核责任。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深圳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监督。
第二章贷款投向、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深圳人行根据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前海建设发展需求和国内宏观调控的需要,对前海企业获得香港人民币贷款实行余额管理。
第七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的用途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九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在贷款发放前向深圳人行备案。
第三章业务办理
第十条借款企业应在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前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深圳人行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借款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香港汇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二条借款企业偿还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本息应凭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到境内结算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应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行办理跨境支付结算。
第十四条借款企业及其境内结算银行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十五条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业务监督
第十六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对借款企业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十八条境内企业因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需要,在香港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应在业务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深圳人行备案。
第十九条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深圳人行依据本办法对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借款企业、境内结算银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深圳人行可以暂停其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深圳人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