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看待国外和国内农村的差别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其实总体经济基础也影响着农村的状况。中国的农村也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说白了,只要有钱了,什么条件不都来了。
Ⅱ 国内外学者对农村金融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宁波大学商学院熊德平教授在其著作《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P66-80)以及论文《农村金融与农村金金融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重构》(《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2期,P8-13;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7年12期P120-126)全文转载)中,针对既有农村金融定义的缺陷,重新定义了农村金融概念与农村金融发展的概念,并基于该定义,形成了系统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理论,构建了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与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该概念及其基础上的成果,值得农村金融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和实际部门借鉴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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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准确定义
农村金融准确定义i是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首要前提。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并且,长期以来,在“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观[i]基础上,“农村金融”的内涵似乎只要给“金融”冠以“农村”就能自然地被定义出来。事实上,我国既有“农村金融”概念就是这样生成的[ii],即“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金融”(见编者注)这种看似简单明了,实际却是望文生义、同意反复的定义,不仅掩盖了农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为独立范畴存在的逻辑基础,而且,存在两个明显问题
二“农村金融”问题
一是“农村的”指向不明
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还是存在于农村地理空间的?还是从属于农村经济主体的?还是冠以“农”字招牌的?还是在农村从事业务活动的?还是其他兼而有之的?等等这些,其内涵含糊不清。
二是对“金融”的理解流于形式
不仅忽视了“对金融的定义,传统金融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是有区别的”,“存在从不同视角对‘金融’所进行的规范性的论证”,其表述粼粼种种,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无普遍被接受的统一的理论界定”的事实。而且,沿袭了主流金融观—“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动的外表,却将其本质隐藏起来的形式化定义。“有‘望文生义’之嫌”,没有深刻地认识到:“金融的实质其实并不是资金的借贷”,而是“财产(Property)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Intertemporal)交易活动”,“‘金融’就是信用转让”的金融本质属性。显然,仅依此形式化的定义,难以把握“农村金融”的内涵,更难以进一步透视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和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要义。
Ⅲ 当前农村居民融资(借钱)的渠道有哪些试比较各渠道的优缺点
一、普通的融资方式是个人间借款如果自己有个好项目想经营
首先想到的是向亲属、朋友借款。这种融资方式最好是资金少风险不大的项目,它适合简单生产经营和资本积累的初期。但不足是一旦经营发生亏损,将无脸面对亲朋好友。
二、股东“融资”
亲属朋友有钱的毕竟是少数,而且考虑有些情况下熟人反而不好办事,故可以考虑寻找合适的投资合伙人。以前找投资合伙人主要是在本区域,现在交通、通讯工具很方便,国内外都有可能找到投资合伙人。确定好一个经营项目后,若无资金,你可考虑牺牲一部分利益给别人,以换取一定资金,达到能开始经营和获利的目的。在不失去控股权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是可行的。但你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要包装你的经营项目,让它吸引人。其次还要包装你自己,让人跟你一接触,就愿与你合作,不要让人感到你是个骗子或无能力经营的人。最后你要起草一份很好的合同,有效地规范你和合伙人的行为和权利义务。这样先把生意做起来,为吸引投资者,你可采取股东置换的方式,留住经营资金。你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开业和赢利而合伙人并不想长久在此经营项目上停留,只想通过“融资”式的投资,赚取利润。当经营情况不好时,合伙人可能会退出或减少应投资金。而经营情况好时,你赚够了自己独自经营的资金,就可能让合伙人退出。不论何种情况,你都可采取股东置换的方式,当不好时,你可找另一个合伙人替换原合伙人;经营好时,你用自己替换原合伙人以达到经营资金充足,保证经营的目的。
三、会员制
当你有独特的项目却无资金开发,而又不愿与人合伙或向亲朋好友借钱,则可考虑这种方式,比如你是个较有名气的钢琴演奏家,想较大范围地招学生。这时你一无场地二无资金,但你有信心把你的学生培养出来,你便可采取会员制。学生们先交钱(不同于现在先学琴再交费或学一次,交一次)你用这些钱去租场地,购乐器等。能采取会员制融资的人一般有较好的无形资产(如名人)或较特殊的实际资产(如很独特的园林景观)。以上几种融资方式,大多是在自己无实际资产的前提下进行融资,这是比较艰难的,全靠智力独特和个人风格,而且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从这点上说,人在融资中是第一位的,你有很好的人格和出色的智力就不愁融不到钱。应该先做人,后挣钱。
四、租赁
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融资方式,经营时,考虑初期投入资金购置设备风险太大或根本无太多资金购置设备,你可考虑租。比如:可以租房子、租汽车、租生产设备。租赁不仅在融资上有优越性,它还可促进企业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固定成本,减少投资风险。我国目前租赁方式中主要有直接融资租赁和回租租赁两种方式。直接融资租赁是租赁公司筹措资金,购买设备,再租赁给用户。回租租赁是指承租人将自制或外购的机器设备先按账面价格或重估价格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从租赁公司租回使用。使用何种租赁方式应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与租赁相对应的还有流动资金的“租”用。比如在采购原材料时,你通过各种方式可先使用这些原材料,然后再付钱。而你所采取的各种方式便是你所付的“租金”。如此种种,只要你肯动脑筋,不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金,你都可采取“租赁”方式。
五、向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有一个通“病”便是贷富不贷贫,你越有资产,越有钱银行越愿意贷给你。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这种方式,无可厚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也会改变其贷款原则及方式,国外已开始有专门银行为高新技术产业(即风险较大产业)贷款,也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在我国,目前只是政府重视,商业银行还没具体实施,所以从目前情况看,小企业及个人从银行贷款较难。现在各银行实施的都是小额抵押贷款,以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为抵押(人民币、外币存单均可),从储蓄机构取出一定金额,到期一次性归还。小额抵押贷款的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笔贷款数额不得超过抵押存单面额的80%,期限不得超过抵押存单的到期日,要想从银行拿到贷款,你首先要有资产包括不动产(必须在市区)和存单,这对大多数刚下海的人,显然是不适宜的,但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各式各样的贷款会逐步面向小企业和个人的,如信用卡透支融资,股票债券抵押贷款等都会和我们见面。
六、典当
当你在经营过程中急需资金时,可到典当行把自己的资产抵押,从典当行拿出资金。它的特点是资产种类不受限制,大到房产、汽车,小到珠宝、首饰、服装等等,只要典当行认为还值些钱的均可典当。而且手续便捷,很快拿到资金。但典当也有不足,只能救急,如果典当物成为死当,你的损失将会很大。
Ⅳ 国外农村财务信息化发展状况
国外农村财务信息化发展状况如下:
国外农村信息化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20世纪50~60年代,主要是利用计算机进行农业科学计算;
2、70年代工作重心是农业数据处理和农业数据库开发;80年代,特别是90年代初以来,研究重点转向知识的处理、自动控制的开发以及网络技术的应用。
3、从50年代初美国首次利用计算机进行饲料问题的研究至今,计算机应用已经渗透到农业的各个方面。
目前,美国的农村信息化强度已高于工业,欧美国家的农业信息技术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在发达国家,信息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领域包括:农业信息获取及处理、农业生产系统模拟、农业生产管理、农业专家系统、农业决策支持系统、农业计算机网络等。农业中所应用的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信息存储和处理、虚拟现实、通讯、网络、人工智能、多媒体、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
Ⅳ 国外发达国家农村下水是怎么处理的
你这问题我很喜欢,没有分我也会回答你。
我是一个马来西亚人,在新加玻工作,我去过很多国家,也来过中国,我有亲戚在中国的农村生活,就是我发现中国的排水系统做到不好,就是什么污水,排泄物都是流入水沟的,没有规划,感觉臭臭的,我看过东莞虎门水沟里的水的颜色是黑色的。
在马来西亚的农村政府已经强制性每一个房子一定要有排粪系统 ,就是把排泄物流入一个叫粪池,就是在自家的厕所的下方建一个大缸(石砖做的),每年会有清洁工人来清理,收费是以水费来计算,政府的目的是要降低河水的污染。
而现在所有房屋发展商的蓝图要有规划一个公共化粪池,就是把所有房子的排泄物都会直接流入这个公共化粪池,化粪池的功能就是清化排泄物变成水,化粪池就好像是过滤器,24小时操作来处理几百家排泄物。粪便可以再废物利用做成肥料。一个住宅区就一个化粪池,不过是由一个公司管理全马来西亚的化粪池服务,独市,大企业啊!可以赚大钱的啊!
有机会来马看看。
Ⅵ 欧美国家农村金融体系的优缺点
我就找到了这个
(二)“4+1”需求功能型的美国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农村金融组织是从需求的角度来构建的。该模式由“4+1”即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政府农贷机构、政策性农村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组成。其主要特点是:
1.按照农业需要的合理分工设计惠农金融服务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1)商业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2)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它主要包括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由农业信用管理局管理。(3)政府农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业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三个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家计局主要是对不能从商业银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农民提供适合农业生产周期的借款,这是一种“无追索权贷款”。(4)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向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2.政府为信用社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免征各种税赋;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信用社不缴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
3.多层次的保险提供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美国农业保险运行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次为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代理人销售,他们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三)“4+1”国家控制型的法国模式
法国是欧洲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等农业信贷机构及法国的农业保险(即“4+1”模式)都为农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农村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目前,法国农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该体系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并运行的,同时还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它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2.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上官下民”的组织体系来构建。法国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银行系统是一个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的金融组织,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三个层次组成。该体系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由上而下逐步建立起来的。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便于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与国家政策结合得很紧,甚至可以说是为政府政策服务的。其缺点是各级信贷互助银行独立性较小,受政府干预大,经营效益较差,国家财政补贴较大。
3.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必要的干预并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法国农民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发起并设立了地方互助保险公司以应对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政府则负责对商业保险所无法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农业自然灾害)进行必要的干预。1980年以后,法国在大学和有关部门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政府投入巨资资助研究。
(四)“5+1”分类对口型的墨西哥模式
墨西哥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比较齐全,包括国家农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全国金融公司及农业保险机构(即“5+1”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将不同情况的农户进行分类并安排相应的机构提供对口的金融服务。墨西哥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如现代化大农场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具有一定的生产潜力的中等农场或农产的资金主要靠国家农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那些生产落后、不能获得正常银行贷款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主要靠政府通过专门的基金会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
2.农业保险中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存,国家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资本金由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性免税。墨西哥还有其他4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部分农业保险业务,该农险业务向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分保,并可经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从政府获得30%的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的推广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一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采取强制措施。
(五)“6+1”领头银行型的印度模式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这一金融体系构成了“6+1”领头银行型模式,即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用“领头银行”计划的制度安排确保金融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印度推行“领头银行”计划,就是在一个地区,必须有一家领头银行负责该地区的发展开发工作,该银行必须向国家规定的优先发展的行业(如农业)提供金融支持。
2.用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政府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万个农户就有1家农村金融机构为之服务。
3.用中央银行的特殊职能确保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该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进行再融资,也可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4.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保险在分散农业经营中风险的重要作用。印度的农业保险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另外,印度最近开始开办经济作物保险,更多种类的农作物被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
二、国外农业发展金融支持的主要经验及启示
(一)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因地制宜地设计了不同的金融支农发展模式。农业最发达的美国针对地广人稀资源丰富国力富强的国情,从需求的角度设计“4+1”模式的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农村市场的需要;日本根据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经济发达的国情,发挥团队作用,以合作金融为依托设计“2+1”模式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墨西哥农村经济存在二元结构,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公共信贷资金不足,将农户进行分类并安排相应的机构(“5+1”模式)提供对口金融服务;印度根据人多地少经济落后的国情,采用“6+1”领头银行模式扶持农业发展。
中国大陆具有东亚小农社会的典型特征,工业化开展较迟,劳动力转移速度较慢,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商品经济发育不足,农户规模太小以及人多地少等现状。在欧美,“村”的形式已经不存在了,中国绝大部分人口还住在村里。城市化速度再快,在未来几代人的时间里,这种局面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因此,我们不能照搬欧美模式,而应更多地借鉴日、印等东亚模式。
(二)用立法手段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早在19世纪,法国政府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着手建立农业信贷体系,试图通过建立农村金融制度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帮助农民提高收入。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日本也颁布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而印度的立法规定得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如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等立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无论是美、日、法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用立法手段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应承担的责任。
(三)政府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农业生产吸引资金的能力较弱,农村金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政府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采取持续的正向的激励措施就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如美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利率补贴等措施;日本政府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法国政府实行的优先支持、贴息政策;墨西哥实行的低息、无息贷款政策;印度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了利率补贴计划,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这些措施的实行,既是对农业的支持,也是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激励。
(四)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金融是国家引导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繁荣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农村摆脱贫困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有必要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扶持它的发展。而农村金融机构在得到政府的扶持政策之后,又将优惠的信贷支持政策服务于农村领域。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为支持农产品价格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和补贴补偿等;日本的农协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贷款不要担保等;墨西哥对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实行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法案》明文规定,地区农村银行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所忽视的那部分人的特殊需要”。
(五)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
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法、日的“4+1”或“2+1”模式,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墨、印的“5+1”或“6+1”模式,这个“广就是农业保险,也就是说,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国政府扶持农业的重要政策,并且通过法律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保障。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不足和缺陷
(一)不恰当的农村金融功能定位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四大“短板”的金融抑制
“短板”之一: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不为农户发放贷款。长期以来,农业发展银行只局限对粮、棉、油等收购企业发放收购贷款,而无权对农户发放贷款,将本来具有政策性扶持的农户贷款由企业性质的农村信用社承担,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曾变成了纯粹的“收购银行”。现阶段,农业发展银行虽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但受其信贷资金来源的限制,支农作用不明显。
“短板”之二:商业性银行——农业银行名不副实。现在的农业银行在转轨过程中过分追求商业性目标,特别是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后,效益最大化似乎变得天经地义,也更加有理由偏离“三农”方向。
“短板”之三:支农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贷款比例缺乏刚性约束。农村信用社虽然承担着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职能,但这种职能只停留在弹性的倡导上,还没有上升到刚性的约束。作为金融企业,逐利性更是一种内在的商业需要,当弹性的政策性金融职能与刚性的逐利性内在需求发生冲突时,信用社会毫无疑问地舍弹性职能而取刚性需要,最终导致信贷资金流向非农领域。
“短板”之四:“劣币驱逐良币”——非正规金融组织对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挤出效应。在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劣币)由于具有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贷款手续简便等特点,更容易为农产所接受。在正规金融组织(良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它已经成为农户借款的主体,也已经开始填补由正规金融留下的信贷市场空间。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在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民间借贷占65.9%,其他占1.24%。这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
(二)不合理的金融支农体系的网点收缩导致部分乡村出现金融服务“盲区”
根据产权安排和收益冲销理论(埃格特森,1990),金融机构将网点大幅减少,收缩了放贷权限,已逐渐淡出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领域。如湖南省永州市农行营业网点在全市188个乡镇中设有机构的只占34.6%;农村信用社也实行撤并,对1300多个农村信用代办站进行撤销,部分乡村出现了金融服务盲区。在撤并的网点中,基本上属于偏远的农村和山区的机构,当地居民因无法得到便捷的存取款和结算服务而极为不满。如安徽省石台县横渡镇兰关村曾是乡政府所在地,由于撤乡并镇,信用社也跟着撤销,当地居民办理存、贷、汇业务要跑到15公里以外的乡镇,用卡业务则要到县城办理,加重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和融资困难,为此先后发生两次村民群体上访事件。此类现象,并非个案,许多欠发达地区均有类似情况。而印度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的做法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失衡的农村信贷资金供需矛盾造成供给总量不足,导致农村信贷资源的严重“贫血”
从欠发达地区的现状看,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演化成为上级行的“吸储器”,加之基层邮政储蓄银行只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血液)被大量抽走,出现了农村资金的“抽血机”效应——本地资金异地化。据统计,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所吸收的存款有近60%属农村存款。本来就“贫血”的农村,在邮政储蓄“抽血机”的效应下变得更是犹如雪上加霜。这与印度“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的规定相去甚远。
(四)缺失的农业保险支农功能难以满足农业分散风险的需要
我国农村保险业目前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国外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还未建立,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难分散。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多年来对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一直不足,农业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各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界定金融机构功能定位,减少供给型金融抑制
借鉴美国的需求功能型、墨西哥的对口支持型、印度的领头银行计划等经验,我国应合理界定金融机构的支农定位:一是农发行定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扶持重点地区和行业等方面发挥作用,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中重要的基础性力量。二是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地区的投入,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县级以下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三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发挥地处农村、与农民联系紧密的优势,在防范风险条件下,简化贷款手续,加强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四是完善邮政储蓄制度,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五是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如村镇银行等小额贷款组织。六是推进农业保险进程。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干预
要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就必须将微观、直接的干预上升为宏观、间接的管理,使金融机构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
(三)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开对民间金融的过度管制
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短、频率高的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这类资金的需要。而民间金融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四)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采取持续的正向激励支农政策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农村金融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建议我国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一,继续向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提供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第二,为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不良贷款,减轻财务负担。第三,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第四,拓展农贷风险补偿渠道,建立农业投入的补偿基金。
Ⅶ 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在国外的研究动态如何啊
美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多是由政府拨款创办、得到政府大量资金支持和严格控制的金融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发放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提供的农村贷款。其主要特色是政府成立了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和小企业管理局等不同层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农民家计局的目标群体主要是那些不能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青年农民,向他们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中长期贷款,帮助他们在农村创业;同时也提供农村公益性项目的贷款,例如灌溉排水、房屋建筑、水土保持与开发等贷款。商品信贷公司的职能是对农产品进行价格支持和对农业生产给予价格补贴,以达到发展农业生产和稳定农村收入的目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为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架设大型电线、组建农村电网、购买发电设备以及电话通讯设备等农村电气化建设。小企业管理局向那些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小企业提供信贷帮助。这里的小企业是特指那些与农业生产有关且独立经营的企业,如农产品收获储存,以及为农场管理、土地规划提供服务的经营性企业等。美国政策性金融的又一特点是政府资金支持。20世纪30-60年代,政府农业投资累计达88亿美元,使680万农户受益(当时美国全国农户数不足1000万户)。其中商业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等的资本金都由联邦政府拨款,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的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也由政府提供资金来源,小企业管理局的资金则来自国会拨款提供的周转基金和收回的贷款本息。美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行为还受到政府立法保护和干预。1933-1934年,美国先后通过了《农业信贷法》和《对农场发放新贷款实施办法》;1936-1938年,美国又通过《土壤保护法》、《新农业调整法》和《小佃农取得土地贷款法》等法规,从法律法规上加强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
Ⅷ 国外有没有类似农村信用社的机构
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合作金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已日趋规范和完善,研究这些国家合作金融的现状与发展变化,借鉴发达国家合作金融的先进经验,对推进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目前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模式
合作金融自19世纪中期在欧洲产生以来,经过150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创新,逐渐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
德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分为三个层次,呈金字塔状:第一层是地方性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本金主要来自于农户、小农场主、银行雇员、自由职业者以及社会援助;第二层是三家地区性的管理机构,即地区性合作银行;第三层是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即德国合作社银行(属于信贷合作联合会)。各层次间自下而上地持股,下一层合作银行持有上一层合作银行的股份。(二)管理体制。监督机构是合作审计协会。合作社必须加入一个合作审计协会,由该协会对合作社的机构、资产及业务活动定期进行审计监督。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直接经营货币信贷业务。地区性的管理机构主要从事协调管理工作,为基层合作金融机构保存准备金和融通资金,提供信息,对外联系。全国性的中央管理机构,主要从事管理协调工作,处理地区行无法承担的付款业务,负责与政府其他机构联系和国际间的业务往来等。(三)运行机制。从下至上地上存资金,自下而上地融通资金。每家基层合作银行都要按年度以其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别专项基金——贷款担保基金,一旦成员行出现大的危机,难以独立承担时,由该基金全额补偿。
美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第一层是美国中央信用联社。第二层是联邦土地银行、合作银行和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三个业务不同、相互独立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第三层是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的基层组织。如联邦土地银行和合作银行的基层组织是信用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的基层组织是生产信贷协会。(二)管理体制。监管机构由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设立的信用社监管机构组成。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对在联邦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进行监管,还负责领导私营农村商业性信贷银行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这些机构共同承担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提供融通资金的任务。各州政府信用社监管机构,负责对在州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进行监管。行业管理机构由3个相对独立、无隶属和约束关系的行业协会组成。全美信用社协会是美国所有信用社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该协会的宗旨是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协调信用社与国会、监管当局及政府部门的关系,促进有利于信用社的法案获得通过,并为信用社提供法律咨询、员工培训、扩大宣传等方面的服务。联邦注册信用社协会是由在联邦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各州注册信用社协会是由在州政府注册的信用社自愿参加组成,该协会同时还是各州信用社监管工作者联合会,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三)运行机制。监管机构和协会组织分别行使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能。中央信用联社是由地区性信用联社自愿入股组成的,是为全美所有地区性信用联社提供资金清算、资金调剂、票据交换、自动提款机等服务的批发式金融中心。各地区性合作金融组织按各自经营范围和经营机制独立运作。联邦土地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不动产抵押贷款。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专门向农场主提供短期资金。合作银行主要对生产信贷会和信用社提供信用,再由这两个基层组织向个人放款。美国的合作金融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有着完善的存款保险系统,即建立了全国信用社股金保险基金,参保信用社以其存款总额1%的比例交纳,最高保险金额为10万美元。
法国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由三个不同层次构成。第一层是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也称为农业信贷合作社,是基层民间组织。第二层是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由若干个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第三层是全国性合作金融机构——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的资本金由政府财政拨款,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资本金是社员自愿投入的,社员除了农民以外,还有小工厂主及雇员。(二)管理体制。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最高管理机关,受国家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负责审查各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有关帐表,监督其业务活动。总行也是一级核算单位,负责票据的清算,对个别亏损地区给予低息贷款或一定的补贴。(三)运行机制。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总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政府行政机关,不经营一般的信贷业务,主要是向各省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办理结算和内部稽核等。总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其成员来自于议会代表(参众两院各3名)、政府官员、有关行业组织代表、地区合作银行代表,其执行机构为理事会,成员中7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另外4名为政府官员和该行的总经理,其总经理由政府任命。省和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经营管理严格按信用合作的原则进行。
日本合作金融模式。(一)组织架构。日本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分为三级机构:农林中央金库是中央级机构;县信用农业协调组合联合会是中层机构;综合农协是最基层一级,包括农业协同组合、渔业协同组合和森林协同组合。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由各都府县信用农业协调组合联合会与农林中央金库共同参加,为行业协调组织。(二)管理体制。大藏省负责对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督。全国农业信用组合联合会,不办理信用业务,只是为会员提供情报,协调关系。(三)运行机制。农林中央金库是农林渔系统的信用合作组织,可以直接办理存款、放款、汇兑、委托代理等业务,有权发行农林债券,并可开办外汇业务。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负责调剂基层农协之间的资金余缺,并将剩余资金存入农林中央金库。综合农协直接对农户从事信用业务,兼营保险、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贩卖等多项业务。
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变化
经营目标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的最初形式是信用合作社,参加者大多是小生产者、小经营者和农民。农村信用社的参加者,只要愿意承担社员义务,按规定缴纳股金,都可以享受信用社的融资及其有关的优惠政策,在融资管理上是众人管理,为众人服务。信用社经营目标是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而以为社员提供服务和帮助为目标,主要是为农民服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营活动都要追求利润,讲究自身效益。而且有时农村信用社机会成本、管理费用等方面甚至都比普遍商业银行高。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为社员服务、为生产服务,并给社员提供一定的红利回报,不讲效益,不追求利润是不现实的。因此,现在绝大多数合作金融组织实际上都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
机构性质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机构最初都是自发组建起来的小规模的互助信用合作组织。以后规模不断扩大,吸收资金超过了社员需要,不得不涉足商业化经营。现在,许多国家的信用合作社已规模巨大,有些已成为国际性大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正逐步由互助合作制性质向现代股份合作性质转变,相当部分的合作金融组织已成为商业化、股份制的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化经营的趋势非常明显。
股份构成发生变化。合作金融组织的初级形式信用合作社,入股实行的是“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且数额有限。但现在不少国家已改变了这种股权构成及入股方式,引进了股份制、合作控股原则。不仅扩大股东范围,增加股金种类,而且扩大股金数额。股东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既可是农业经营者,也可是非农业经营者。如法国就规定:农民和手工业者、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农业工会、地方农业局、市政单位教育机构等都可入股,成为股东。基层信贷社设入社股金(固定股金)和贷款股金(流动股金)。新股东加入信贷社,必须缴纳100法郎的入社股金,申请贷款者则要按照贷款最高余额的2%缴纳贷款股金。贷款股金在归还贷款时暂不清退,再申请贷款时,如贷款余额不超过原贷款最高额,可不再另缴纳贷款股金。此外,一些国家的信用合作组织,还借鉴股份制,加大按股分红,以促进非社员向信用社入股投资,并改变信用互助合作制退社退股的做法,社员不许抽资退股,但可转让、继承,享受股金分红。
资金来源发生变化。从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看,最早的合作社主要以股本金和存款为其资金来源。现在,西方国家多数合作金融组织,在资金来源上也已经是多渠道供给,除股本金和存款外,还有两个重要来源:一是向中央银行借款,二是发行债券,并且在有些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占合作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相当大比重。同时,存款的种类也是多样化,不仅有社员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而且有非社员的大众存款和住房信贷存款等。
资金运用发生变化。随着合作金融组织规模的扩大和联合组织体系的壮大,许多国家的信用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运用形式发生了变化。从资金运用看,主要变化是:在贷款对象上,由社员发展到非社员,个别甚至以非社员为主;在贷款数额上,由小额贷款发展到小额和大额贷款都发放;在贷款期限上,由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发展到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等多种形式;在贷款用途上,不仅限于农业生产,也提供消费性、流通性的贷款;在贷款方式上,不再只是靠社员的个人信用为担保,而注重票据贴现、财产抵押、经济担保等形式;在贷款利率上,不再强调低利原则,并且认为贷款利率只要低于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就是实行了低利率。因此,合作银行等合作金融组织的贷款利率不一定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业务经营发生变化。从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来看,最根本的变化是逐步摆脱信用合作模式束缚,按照市场导向原则,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业务经营发生变化。一是服务对象开放化。坚持为大众服务的原则,服务对象不再仅限于社员,非社员个人,企业单位、社团组织、政府部门等都可以对其提供服务。二是业务种类多样化。目前,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范围已与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例如,德国合作银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已经能够办理诸如抵押贷款、租赁贷款、代理融资、代发股票、债券、税收特惠投资、保险等多种业务。其它国家的合作银行也类似。随着合作金融机构的国际化,其业务经营范围也日趋国际化。不少国家的合作银行在一些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设立了分支机构,提供包括欧洲证券市场、国际货币支付、国际清算、外汇贷款等国际金融业务。如荷兰农业合作银行在国外有50家分行,构成了全球性融资网络,满足了其租赁公司、船舶抵押公司、信托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附属机构开发国际金融业务的需要。三是经营手段现代化。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现在合作金融组织的电子计算机应用相当普遍,经营手段已实现现代化。不少国家从合作银行总部到基层营业单位,全部采用了电子计算机并已形成网络,银行存款业务全部实现了自动化。四是服务追求优质化。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和吸引客户的需要,一些国家的合作金融组织都在追求服务质量的优质化,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令的前提下,在业务种类、业务方式、业务数量、资金价格、存款期限、信息资料、服务方式等方面尽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以满足客户需要,进而促进业务经营的不断扩大,盈利水平的不断提高。
经营管理发生变化。最初,信用互助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决策表决是“一人一票”,社员选举信用社董事会(或理事会),由董事会(理事会)选举主任,股东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但这种“民主管理”最适合初期小规模信用社。随着合作金融组织规模扩大,西方国家在合作金融领域逐步引进现代股份制的先进做法。如借鉴股份制有限责任的管理方式,社员大会可以随时罢免经营效益差、有碍于社员利益经营者;借鉴股份制所有者、经营者与投资者三者利益相统一的管理原则,吸收非社员入股。如美国正在改变“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权,试图进行股权量化。总之,现代合作金融组织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与最初的“民主管理”相比前进了一大步。
Ⅸ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