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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监察人

发布时间:2021-08-17 09:19:50

『壹』 如何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

1、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申请

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设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的申请;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宜由受托人提出申请。

2、信托资产转移

慈善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成立。

3、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

基于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每年编制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资产或(和)收益交给受益人。

4、信托监管

信托监管包括对信托财产运用的监管和对受托人的监管,对信托财产的监管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义务检查受托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监管包括: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和受托人违反信托业务或者无力履行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两点。

5、信托终止

信托期满,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及时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慈善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作出清算报告。




(1)信托监察人扩展阅读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贰』 上诉后多久立案

1、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的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一审法院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十五内提交答辩状,一审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然后,整理卷宗,连同上述材料送中级法院。这样算起来,就是40多天。

2、综上所述,二审实际上没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程序,我国的立案审查专指一审,因此只要当事人没有超过上诉期限,二审法院的受理是绝对的,也就不存在立案期限的问题,但二审法院的审判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结束。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信托监察人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立案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

必须由原告本人签名(原告是法人的,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起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两人,起诉状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给二被告各送达一份。

二、主体资格证明。

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告)、复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章,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下列人员或组织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三、起诉证据材料。

起诉时证据材料应该提供复印件,原件等开庭时再提供。

『叁』 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是什么,书写时有哪些注意

一、遗嘱信托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遗嘱信托跟其它信托最大的不同,就是遗嘱信托必须以遗嘱本身有效为要件,包括遗嘱“真正”与“有效性”,以及民法对遗嘱的各项限制,特别是民法对遗嘱的“特留分”规定,遗嘱信托才能生效。
所谓遗嘱,泛指生前处理死后的相关事宜,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家产处分、死后仪式进行、子女收养、认领等等,但遗嘱信托则是特指财产处分的范围,而且,前提是该分遗嘱的有效性。
遗嘱的类型,根据民法第1189条的规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代笔遗嘱、口授遗嘱。以目前实务上大部分预立遗嘱的方式,仍以自书遗嘱为主要方式。
自书遗嘱必须要有自行书写遗嘱全文,记载年、月、日,并亲自签名。如有增减、涂改,应注明增减、涂改之处所及字数,也需要再另行签名,而代笔遗嘱也有严格的法定方式,若稍有疏漏即可能使遗嘱不生效力,进一步影响遗嘱信托的效力。
除了遗嘱型式上的有效性外,民法对遗嘱也有许多限制,例如,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就算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承认,所立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二、书写遗嘱信托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应确保设立信托的遗嘱本身合法有效,无论形式要件还是实质内容,都不得违反《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2、遗嘱信托中要明确信托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管理与运用的方式(例如每月给付受益人多少钱)、信托期限、受托人的报酬以及信托终止后信托资产如何处理的方式等内容。
3、遗嘱信托中可以指定“信托监察人”,以便监督受托人在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时,有无违反遗嘱内容。
成立遗嘱信托时,必需特别注意,与一般生前财产信托不同,可能无法像将全部财产权信托出去,如果有多数的法定继承人,一定要考虑到民法保留特留分给近亲的规定,遗嘱信托是不能违反民法对遗嘱的限定。
从另一方面来说,被继承人如果想要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受益人,只要不侵害继承人之遗产特留分,都是可行,也不需要经过遗嘱信托受益人的同意。
另外,遗嘱信托必需事先指定担任遗嘱执行人或是遗产管理人,律师、信托业等公正可信赖人士皆可,但要注意:未成年人与禁治产人不得担任遗嘱执行人。

『肆』 为什么说百万亿家族进入交班季

从2016年的58万亿元到2020年预计百万亿元,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迅速膨胀。虽然近年来私人银行正在加速深入高净值市场,然而,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国内各家私人银行管理的资产规模仅10余万亿元,渗透率仍然较低。

与此同时,私人银行亦面临信托、保险、第三方财富管理等机构分羹的压力。为了在市场站稳脚跟,经过十年跑马圈地后,私人银行开始挖掘细分客户的财富需求,伴随着中国富一代代际传承需求大涨,家族财富传承正成为私人银行的转型契机。

“服务家族客户要践行一套以方案设计为宗旨的服务哲学,从私人到法人、从摇篮到坟墓;要构建一条围绕家族需求的生态链,涵盖生活与生意、金融与非金融之需;要构建一个开放式、顺势而为、逆势布局的资产配置平台;要打造一支有专心更有恒心的专业化队伍。”北京银行私人银行负责人如是表示。

从“创富”到“传富” 私人银行蓝海掘金

中国私人银行发展的十年,亦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十年。此前国内涌现出的靠自我经营企业发迹的一大批“创一代”,在这十年更积累了大量财富。

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市场有多庞大?据BCG(Boston Consulting Group )咨询的数据,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市场保持着较快的增速,2013年高净值家庭个人可投资资产总规模为29万亿元,2014年为37万亿元,2015年为49万亿元,2016年这一数据为58万亿元,较2015年增长18.4%。2013年至2016年复合增速为26.3%,预计到2020年,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市场将达到14.7%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至102万亿元。随着个人财富的积累,中国高净值人群亦不断壮大,2016年中国高净值家庭约237万户,2013年至2016年4年复合增长率为22.2%,预计到2020年高净值人群复合增速为13%,达到388万户。

某国有银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告诉笔者,中国富裕人群的崛起顺应了改革开放大潮的经济发展规律,而随着财富的不断积累,财富结构的复杂性和需求的特异性凸显。“中国高端人群财富市场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不过从市场占有率来看,目前国内私人银行的渗透率并不高。”

笔者从普益标准获得数据显示,在2016年,我国私行客户数占国内高净值人群的比例为24.1%,私行管理资产规模占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的比例为13.91%。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白瑞明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家族财富管理业务作为新兴业务,服务机构论数量不少,但是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太健全,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的发展。

随着高净值人士财富市场不断扩大,私人银行迎来了新的转型发力契机。经历了30多年的财富积累,中国“第一代”富豪已经进入了世代传承、家业交替的历史时期。随着越来越多的“创一代”跨过半百,逐步走向退休的年龄,他们从的财富目标从“创富”到了“传富”。

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根据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财富管理研究中心、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家族信托行业发展报告(2016)》的研究,以福布斯富豪榜100家民营企业为样本来看,民营企业家业治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正在或已经完成传承的家族企业占比不足40%,创始人多在60岁以后才考虑传承问题。中国第一代家族正面临金融、产业、姻缘与血缘“三期叠加”的风险。家族与企业的股权、不动产等财富主要构成有待梳理;家族宪章与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等家族治理顶层设计尚属空白;家族信托在家业治理方面的应用将是一片蓝海。

针对客户需求的转变,私人银行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范围的资产保护和资产传承的服务,包括设立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等服务,助力高净值客户家族财富的传承和风险隔离。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家族信托发展仍面临诸多困难。例如,“一法三规”构成了当前国内营业信托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但作为一项创新型业务,中国本土家族信托目前尚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操作便利及流程。此外,中国本土家族信托还面临主体地位的单一性、保密制度的不足性、隔离功能的弱有效、登记制度缺乏操作性规定、税收制度的空白点、监察制度的局限性、信托判例的稀缺性、财产运用的域内性等诸多不利因素。

『伍』 公益信托的信托流程

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流程大致如下:
1、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及设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2、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3、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运作公益信托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6、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富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8、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物的清算报告。
9、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由收益代理人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陆』 CDO的参与者

CDO的参与者与传统的ABS大致相似,皆需有创始机构(惟CDO交易中称为发起人:Sponsor)、服务机构、导管机构、信用增强机构、信用评等机构及销售机构,此外,在CDO交易中尚有一些较特殊的参与者,包括:资产管理人、避险交易对手以及信托监察人:
1.资产管理人
CDO的资产池,从初始群组的建立以及尔后的管理皆为整体交易的重点,需要由资产管理人(portfolio manager or asset manager)来担负此项重任。在初始群组建立阶段,资产管理人(有时另由其它第三者担任,称为取得人(acquisition party))依照“资产取得规范”( collateral acquisition deed)购买有吸引力的资产组合。相较于传统的ABS(采静态管理,一旦资产池形成后,即不再随意更换),CDO的群组资产采取的是有限的主动管理。为创造更好的报酬,资产管理人需对其群组产做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当时的状况进出,一旦发现有任何资产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市场有相同债信评等但报酬率较高的资产时,即需要根据“合格性准则”(Eligibility Criteria)快速处分或更换。因此,资产管理人在CDO的交易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不过,由于资产管理人常持有CDO中的股本系列,基于自身的利益,必然会负起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2. 避险交易对手
CDO的资产池必须要充分分散,因此无论是贷款债权或债券常投资于不同的国家地区,因而使现金流量涉及不同的币别,产生换汇交易的需求;同时,资产池的利率亦不尽相同,且包含固定及浮动,亦需要换利交易,故交换交易对手(Swap Counterparty)扮演相当重要角色。另外,资产处分时的流动性亦是一个重要的关键,因此交易中常设计有流动性提供者(Liquidity Provider)。这些担任避险功能的提供者未来是否能切实履行合约,受其本身的营运风险的影响甚深,因而债信等级亦成为选择避险交易对手最重要的因素。
3.信托监察人
在CDO架构中,信托监察人(Trustee)并非指导管机构的受托人,而是指代表投资人权益行使权利的一方。其职责在于监督资产管理人是否按照相关契约适当地执行其职务,当资产管理人建立、更换或处分资产时,需经过信托监察人的确认。此外,亦可能同时担任交易过程中其它的行政功能, 例如: 登记者(Register)、付款代理者(Paying Agent)、文件保管人(Document Custodian)、计算代理人(Calculation Agent)、报税代理人(Tax Reporting Agent)等等。

『柒』 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第六十七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信托协会将促进公益信托配套法规早日出台。
对于“公益信托配套法规何时能够出台”这一广受关注的问题,中国信托协会研发部孙倩表示,有了《信托法》中原则性的指引,使得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公益信托的法规规章成为可能。信托理念的普及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国内公益信托的开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发展公益信托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都比较成熟后,公益信托法律的出台就便日可待。

『捌』 生前怎样将资财托给可靠的信托机构作慈善

1、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申请
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设立信托, 委托人、 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的申请;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宜由受托人提出申请。
2、信托资产转移
慈善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成立。
3、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
基于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每年编制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资产或(和)收益交给受益人。
4、信托监管
信托监管包括对信托财产运用的监管和对受托人的监管,对信托财产的监管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义务检查受托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监管包括: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和受托人违反信托业务或者无力履行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两点。
5、信托终止
信托期满,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及时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慈善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做出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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