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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民间融资

发布时间:2021-08-17 05:31:38

① 如何做好民间金融风险的维稳和处置

如何规避和防范民间融资风险
为尽量降低民间融资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建议:
1.加大宣教力度。要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大宣教力度,让民众能自觉区分什么是合法的民间融资,什么是非法融资。区别合法与非法民间融资最根本的界限,就是看是否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是否获得了有关部门的许可。如一家投资公司通过了有关部门批准,资金来源都是几个股东的,并且借出的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风险由股东承担,这是合法的,也是有利的,反之就是属于非法融资。
2.完善监管措施。建议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加强与人民银行的沟通与合作,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外部监管体系。一是协调经济、商务、金融办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形成有效共识,清理和整顿各类中介机构,让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切实发挥其正面积极作用,实现合法化、阳光化、规范化。二是积极推广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将借贷信息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并以法制和行政手段强制借贷双方承担数据的报送职责,将体制外循环的资金纳入有效监管范围。三是完善对于民间借贷的事前预警信息披露、事中合同订立和履行、事后债务追偿以及司法介入等监管措施,加快形成稳定、可控、预见性强的民间借贷外部监管体系。
3.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脱虚入实”。当下,有相当部分人特别是有部分企业家认为,做实体经济没搞头。中小微企业太难做,不如做“钱生意”来得快。而从长远发展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三中全会《决定》的落实,相关行业和领域将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限制。因此,我们要充分调动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的积极性,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4.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一方面政府要引导金融单位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中小微企业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政府经济、金融部门要协调金融单位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5.掌握几种常见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一,借给公司还是借给公司老板个人,怎么做才更为安全?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无论个人之间的借贷,还是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定的限制范围,都是有效的。建议您若出借给个人,则要求他的公司提供担保;若借给公司,则要求他个人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借贷人将“两证”作抵押借钱,必须到相应的国土、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弄清楚该房产是否有其他抵押权。
第三,如果通过典当行融资,要认识到当金并非越高越好。典当行的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每月需支付一定的综合手续费。借的越多,交的越多,且当期不宜过长。
第四,对赊购交易融资风险的防范。做销售经营的,免不了有些老客户要赊购。而赊购实质也是一种民间的融资行为。其中风险如何防范呢?首先,可以在商品采购合同中约定商品的所有权在货款付清后才发生转移,即保留物权;其次,可以在采购合同中要求您的客户提供另外一家公司进行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以免发生客户无力偿还而造成损失的情形;最后,对于赊购者的名称、住所地及偿债能力必须了解核实清楚,以便必要时对债权采取法律措施。
第五,融资“保底条款”问题。亲戚朋友开公司、办厂,邀您入伙,约定无论企业盈亏保本保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属无效合同。一旦出现法律纠纷,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在合同中约定的固定收益就不受法律保护。

② 严打时投机倒把罪什么下场

投机倒把罪
投机倒把罪,顾名思义即是以买空卖空、囤积居奇、套购转卖等手段获取利润。“投机倒把”一词产生于计划经济色彩浓重的六七十年代。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计划内部分实行国家统配价,同时企业超计划自销产品并按市场价格出售,形成了特殊的“价格双轨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1997年取消“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已经废止)
1987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
第九条 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限价出售商品;
(三)强制收购商品;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的物资;
(六)没收销货款;
(七)罚款;
(八)责令停业整顿;
(九)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条 个人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个人。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从事投机倒把的,区别情节,分别处罚。
单位从事投机倒把的,处罚单位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投机倒把的,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被处罚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生效后,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划拨。
对个人拒绝缴纳罚没款的,可以将扣留的物资变价抵缴,也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从个人工薪收入中扣缴。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加强综合治理,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乱扣乱罚,敲诈勒索、故意刁难,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或者玩忽职守、放纵投机倒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民间借贷人跑了多少钱可以立案多少钱可以报警立案

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不插手经济纠纷,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可以报警。
如果只是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有管辖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向出借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去法院起诉立案需要有原告身份证明、起诉状、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预交诉讼费用。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1989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最近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还按比例从争议金额中提成取利。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
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禁止用非法手段提成牟利。有关罚没款提成问题,应严格依照财政部、公安部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超越职权范围,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债,从中提成牟利。非法动用强制措施,侵害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对借机中饱私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④ 融资公司需要什么资质,办些什么手续,能在民间融资么

目前开办融资性担保公司门槛比较高,手续也多,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内理部门是地方的容金融工作局,要在那里申请,再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广东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验资、注册、股东和高管任职资格认定、架构设置、制度建立等,取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之后,才能正式经营。不过目前金融局的工作重点还是对原有担保公司的“规范整顿”工作期,可能暂时还不接受新机构申办。

⑤ 国家出台的对民间担保公司的各项监管措施和法律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市场交易行为的多样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日益彰显,各类市场主体对于资金的需求形式和额度也日益凸显,各种名义的投资担保类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开来,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投资担保类公司更是迎来了整个行业的疯狂式增长时期。经笔者调查,目前,我市投资担保、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投资类公司发展迅猛,虽然为解决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融资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投资担保类公司在经营运作过程中暴露出来诸多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视。
一、投资担保公司的定义及市场作用
先说一下,什么是投资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意义上是指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需要贷款人找到第三方,为贷款人做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贷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的要求,让贷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简言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投资担保公司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同时又为出资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投资担保公司的市场作用:
在众多的融资渠道中,投资担保行业以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到了中小企业的关注和青睐。在我国现有情况下,逐步完善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对中小企业融资起着积极作用。投资担保体系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是由政府或企业法人等出资组建,为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或支持本国、本地区产品出口而设立的。它在银行与企业的借贷关系中,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存在的,它与银行、企业分别签订担保合同,确立特定经济关系,发挥以下作用:
(一)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权利人债权的实现。从银行角度来说,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特别审慎,注意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拥有一定数量的担保资金,具有较强的补偿能力,因此,担保机构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中小企业由其做担保,能有效地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有利于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从而解决企业、银行借贷难的问题,促进资金融通,有效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从企业角度说,通过担保,提高了其信用等级。企业欲从银行得到信贷支持,它就要接受担保机构和银行对它的监督,要向担保机构提供它的经营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报告,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也并不是无目的地担保,是建立在对企业的严格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如果企业的条件达不到要求,担保机构也决不会为它担保。
(二)注重市场调查,避免资金流失。投资担保公司在贷款前,对企业进行贷前审查,把握其经营现状及发展前途,贷款后,密切注视严格审查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与银行共同对资金实行追偿,从而有效地避免了资金的流失,维护了国家、银行的利益,并保证了资金融通的有效性。
(三)强化资金管理,提高企业融资效率。作为一个中介,投资担保公司发挥着桥梁作用,它不仅为银行、企业牵线搭桥,而且代银行审查企业、监督企业、代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积极而有效地发挥了为银行、企业服务的目的,使银行、企业有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发展其他业务,从而有效地促进其发展。由此可见,投资担保体系的建立,使中小企业有了稳定可靠的信用系统,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同时,又可以帮助银行按照贷款的“三性”经营管理原则实现经营总目标,并使银行的贷款更为安全、有效。
二、关于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律规范
投资融资类公司事关国家金融市场稳定和社会和谐大局,必须依法成立。目前,国家和各省都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对各类投资担保公司的管理力度。国家出台的与投资担保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6部委联合出台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4月,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投资担保机构的迅速成长, 2006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豫政〔2006〕62号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规范投资担保企业行为,2009年5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豫政 〔2009〕36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为加强投资担保企业管理,2010年1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豫政办 〔2010〕132号文件《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这些法规法规和地方性文件,都对投资担保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日常经营行为、市场风险防控、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效合理的规定,对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能也作出了明确分工。近年来的监管成效说明,国家对投资担保公司的市场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三、我市投资担保类公司基本情况及特点
目前,濮阳市设立的投资公司有三类:投资担保类公司、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
1、投资担保类公司。依法设立后的经营范围河南省工信厅规范为:融资担保,投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投资管理咨询服务。
根据2011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同时,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62号)第十条规定:“担保机构资产应保持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80%的部分应主要用于银行存款;不高于20%的部分可用于买卖安全性好、回报稳定、变现能力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等;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股权投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32号)要求,政府要对投资担保企业进行重点整顿,整顿的内容是: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是否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二是业务范围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等,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整顿的最后时限到2011年5月20止。尽管国家对此类公司管理严格,但从去年至今,我市仍有个别公司违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去年来,濮阳市工商局查处的违法案件亦不乏这样的案件。
2、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由于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门槛高、管理严,因此我市的投资人在公司名称中为规避“担保”二字,现在设立的这类公司90%以上的名称为“濮阳市×××(字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濮阳市×××(字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依据投资人申请,一般核定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创业投资和理财咨询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这些经营范围无需取得前置许可。
3、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这类公司既不能担保,也不能投资,只能搞咨询服务,在我市数量极少。
目前,根据濮阳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数据显示,我市投资担保类公司主要呈以下发展趋势和运行特点:
(一)总体数量规模较大。截止2011年4月30日,我市融资性投资担保类公司35家,投资公司167家,投资管理类公司118家,资产管理类公司76家,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6家,共计397家,约占全市私营企业总数的4%。
(二)注册资本总量较大。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三类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总数是685942万元,这一资本规模数据已相当大,其市场流量影响面也相当大。
(三)涉及的股多较多。三类公司自然人股东有1125个,这一数量足以证明,我市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专业从事投资管理事务的群体,其经济社会的影响作用很大。
(四)城区及县均有分布。三类公司在市城区注册经营的有199家,在5个县注册的有198家,我市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有3家。
(五)中小企业占据多数。三类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有8家,1000万元—5000万元的有53家,500万元—1000万元的有65家,500万元以下的有202家。
(六)发展速度增幅惊人。今年1—4月份,全市新设立投资类公司114 家,而同期全市新设立私营企业884家,投资类公司约占总数的13%。今年4月份仅市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就办理各种投资管理类公司36家,同期全市设立私营企业260家,投资类公司占总数的14%。由此可见,这类公司发展势头的确增幅惊人。
四、投资担保类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大潮中,三类投资公司在我市的生存经营情况可谓鱼龙混杂,但它们都有一个目的,就是高度的营利性、趋利性,仅此一点,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日渐明显化,三类公司共性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十个:
(一)超范围经营,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根据5月3日《濮阳早报》报道《“投资”“担保”公司涌现龙城》一文记者调查暗访,目前,我市三类投资公司均有此现象。如:位于大庆路的嘉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贷款”利息不高,控制在1分5左右,但是担保费却让人难以接受,高达5%。位于益民路的濮阳市融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该公司“存款”至少是5万元以上,月息一般是1分5。他们是根据抵押评估决定“贷款”数额和利息,月息一般是1分8。濮阳市宏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咨询类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如果个人想贷款的话,其公司可以负责找放款人,借款人和放款人联系。利息加上担保公司的担保(中介费)费用,大概在月息3分5左右。
(二)扰乱金融秩序,坑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查处的濮阳市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贷款经营活动一案,该公司一负责人请朋友吴某帮忙,以其名字出借给某置业公司资金300万元,实际上吴并未参与此事,而是由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代签,事实上则是由担保公司直接将款项借与了置业公司作流资用,出借10个月,该担保公司非法获利34万余元,扰乱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还有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有些人爱占小便易的心理,让先期存款者,大肆对外宣传或利用自己人虚假宣传:该公司利息多么高,回报多么稳定等,以期达到更多人的参与。据不完全调查参与存款的以老年人据多或熟人关系据多,一旦把个人钱款存入担保公司,稍有不慎,结果就被骗得血本无归。如5月3日《濮阳早报》报道所举的陈老伯,因为轻信了“投资”公司高利息,把多年的积蓄8万元存入了投资公司。半年后,那家投资公司人去楼空,8万元的本金打了水漂。
(三)提供虚假证明,套取注册公司。如2010年6月市工商局查处的濮阳市某投资担保公司提交虚假住所证明文件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该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其经营场所的房屋租赁协议,就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在房主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的,就等于制作了一份原本不需要履行且内容相同的虚假房屋租赁协议,违反发《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破坏了市场主体准入秩序,被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四)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问题。由于投资担保公司所占用资金数量大,大型的投资公司由于自身业务量与现有流动资金的矛盾,极易弄虚作假,搞虚假出资。中小投资担保公司,其业务量一旦激增,极易拆解其在银行的存款,造成抽逃资金的违法行为。
(五)非法市场竞争,存在放高利贷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否则界定为高利借货。按当前6个月至1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5.81%算,个人民间贷款年利率上限应为23.24%,折算成按月复利(利滚利)的利率就是常说的1分7厘。据不完全调查,我市投资管理类公司和资产管理类公司绝大多数都进行高利发放贷款,月利率在3分—5分不等,贷款时间大多为半年以内, 3个月以内的居多,但最少为一个月,不够一个月按一个月付息。如果贷款时间一开始就确定不超过半月,一般按天计算,折合成月息有的高达1毛左右。
(六)市场运作投机,存在非法担保现象。融资性资产担保机构,只有依法取得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为履约合同提保等业务。但目前我市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公司大多明目张胆进行这类业务。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有些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公司为打消放款人的顾虑,都会给你设计一个看似设计非常严谨程序。据他们介绍,一是贷款人直接与放款人见面,投资公司作为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人与放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介绍投资项目和项目完成时限及收益。如房地产开发、道路建设这类项目等。如果放款人不放心,还可和你一块到现场去考察,以打消放款人的顾虑。在签定借贷合同时,贷款人要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不动产作抵押。经过评保机构评估、公证处公正,然后到房产局抵押给放款人。二是贷款人还可以提供汇票、支票、存款单、仓单、提单进行质押。三是贷款人如贷款数额较小,还可以用我市公务员工资提供担保。调查中还发现在办理贷款手续时,有些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公司,让贷款人提供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押,直接与自己公司签订贷款合同。有的平时收集贷款人和存款人的信息,先不让存款人存钱,等待有贷款的,再通知双方见面。
(七)开展虚假宣传,是造成非法小广告的源头之一。我们注意观察一些门头牌匾,就会发现一些《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明明是投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却在其门头上变成了“担保公司”。还有的投资公司为了达到发展业务量的目的,在城市的各个角落乱涂乱写标语,还有的乱张贴发放印刷品广告,内容有的极为虚假,为的就是欺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其处“存款”、“贷款”,达到非法集资、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此外,这些小广告,影响城市形象,影响文明创建。
(八)资金链断后,极易引发社会性问题。我市融资性投资担保公司,已经河南省工信厅审核批准的33家,这部分已取得了担保资格,尽管有的也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但他们隐蔽性强,还没有明目张胆去经营。最易出问题的是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公司,他们大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领到了营业执照,尽管他们规避了名称中“担保”二字和经营范围中应取得前置许可后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中核定,并依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但实际上他们大多都在违法经营。这样长期下去:一是如果贷款人的抵押物出现瑕疵或审查不严,就会使存贷款链条断裂,引发社会问题。这种事在我们身边也时有发生。如2011年5月7日,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就播出了一个一房三卖的案例。二是有些投资公司可能会出现见利忘义,当他们非法吸收存款达到一定大的数额时,也有可能卷款潜逃。前不久也是在电视节目上播出一个案例,山西省一个村民,办了一个面粉厂,非法吸收存款100多万元后,就逃往他乡,人间蒸发。三是大多数投资管理类公司最高存款利息2分,贷款5分,存贷差达3分,问题是一旦贷不出去,或贷出去收不回来资金链断裂,就会让一大批存款人血本无归。如按目前我市400多家公司计算,假如有一半公司出现问题,每一公司涉及50户,这样就会涉及1000家,每户3人,就会涉及3万人。2011年5月8日凤凰网报道了内蒙古巨商金利斌非法集资,资产链断裂,据传每月偿还利息两亿元,因不能承受欠高利贷,而自焚身亡。
(九)挠乱金融市场秩序,影响政府公信力。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市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公司违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违规担保使一些法律淡溥的公众、真假难辨,一部分居民认为,这些公司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豪华气派,门头排扁装修得高档显眼,如果这些公司违法经营,政府有关部门早就查处了,而且他们每天照常营业,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他们是合法的。从而大大地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十)潜在问题很多,可造成非法洗钱、暴力事件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一些投资人的资金来历不明,投资在此方面,就会使其慢慢合法化。还有一些因“高利贷”无力偿还的,铤而走险,走上了抢劫、盗窃的犯罪道路,给社会秩序造成很大稳定冲击。
五、对整顿规范投资担保类公司的几点建议
综由以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我市投资担保类有限公司的整顿已迫在眉捷,建议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领导应高度重视,迅速开展情况调研。各级党委、政府一定站在确保经济安全、确保民生安全的大局,把整顿规范投资公司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投资担保公司已呈快速发展态势,已在我市形成一定气候,如不及时治理,金融秩序、社会治安、矛盾纠纷激化,后果难以设想。相关领导应给予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调研,研究形势,分析原因,解决问题。
(二)厘清部门职责,分工抓好日常监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三定”方案要求,尽快厘清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管担保公司方面的职能职责,进一步细化责任,严格做好部门分工,使各部门在整治担保公司中做到会管、能管、管好,早介入,早监管,防止出了问题,化解监管风险。
(三)强化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协作机制。投资担保企业的监管牵涉的法律多、政策也很多,不是由一家政府部门所能独立承担的事情,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银监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商务局、人行和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成立整顿规范投资担保行业领导小组,像打击非法传销一样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齐抓共管,多策并举,确保监管成效。
(四)加大整治力度,查处大要案件。进行一次集中专项治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132号)的要求进行规范,依法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同时,建议省政府或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达到一定整治效果。同时,建议在整顿期间以市政府的名义暂停审批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这类公司。
(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深挖非法担保公司。通过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通过一定的奖励措施,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举报查处非法担保公司的工作中来,挖出一批作案隐蔽、影响恶劣的非法担保公司,及时从严从重处理。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防范意识。一是要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多种新闻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教育广大民众树立正确的理财观,自觉防范存、贷风险。二是建议我市各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服务网点要在各办公场所加强宣传,利用门头滚动字幕、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向民众广泛宣传违法存贷款的危害性。三是统一制作警示牌,在全市已设立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办公场所内的醒目位置预以悬挂,以防民众上当受骗。

⑥ 整治民间借贷行为的方法包括哪些

1、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
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
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
五是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地把握投资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3、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4、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5、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是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
6、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借贷,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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