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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保密协议

发布时间:2020-12-30 00:09:36

① 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需要哪些条款与程序

1. 明确保密协议的缔约方

要明确方是否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作为缔约方,缔约方是否是信息持有方还是中介公司。明确此点可以确认保密协议权利义务的向对方及违反保密协议后可追索的实体。公司商务人员及法律顾问需要特别小心采用特殊目的公司作为缔约方的保密协议签署方。

2. 己方在保密协议中的地位

保密协议中的义务是否是双向(Reciprocal)还是单向(Unilateral)?还是仅仅一方是信息披露方(Disclosing
Party),一方是信息接收方(Receiving
Party)?己方是信息接收方,还是信息披露方?或者是两个角色均有?明确好角色后,就能确定如何在保密协议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在并购交易中,卖方往往要求买方不得披露正在谈判的交易及交易细节,从买方角度看,买方也往往希望卖方不得向其他买方披露其身份及交易细节,否则卖方会利用此点来制造交易的气氛,哄抬价格

3. 保密协议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范围

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潜在商业交易评价,还是信息交换,抑或是其他商业目的?审阅的保密协议自身是否是其他协议的一部分?一般来说,信息接收方希望将保密协议的目的和保密信息使用范围写得越广泛越好,但信息披露方尽量希望限制保密信息的使用范围。保密协议的目的及保密信息的用途,需要明确而清楚的进行描述。

4. 保密信息的内涵和外延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是如何构成的?是缔结协议之前和/或之后从披露方获得的一切及所有信息(英文用“any and all
information”)?是书面信息、口头信息还是电子信息?抑或是其他形式?提供信息时,信息接收方一般会要求披露方标明“保密”的信息方构成保密信息,这样增加信息披露方的义务和减少可能主张保密信息的范围;另,信息接收方一般会要求口头信息非书面化不得主张属于保密信息;这些要求通常会受到信息披露方的反对。注意:如果披露方要披露诉讼中的有关保密信息,需要确保受到“client-attorney
privilege”保护的信息不能因为披露而丧失其特权。

5. 何种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

一般来说,以下信息不应属于保密信息的范畴:

1)协议签署之前为信息接收方所知晓的信息;

2)公众范畴内所知的信息;

3)从有权披露信息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4)非经披露信息而自行研发获得的信息。

如果想将某类信息不包含在保密信息中,应当明确的将其写入排除范围内且写明哪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6. 保密信息可在多大范围内披露及要求采用何种方式避免保密信息泄漏及保密信息泄漏后的责任范围

在多大范围内保密信息可以披露?信息披露方一般在保密协议的目的范围内总是尽量的缩小披露范围;反之,信息接收方一般在保密协议的目的范围内总是尽量的扩大披露范围。比如信息接收方往往要求保密信息可向自己的员工、关联公司、外部顾问、融资方、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等披露。信息接收方和信息披露方往往会在哪些人构成“员工”、哪些人构成公司代表等进行谈判。信息披露方往往会要求加上任何披露的第三方均需要“on
need-to-know” basis(有必要知晓)的限制。给信息接收方的融资方的披露往往也成为谈判的焦点。

一般来说,信息披露方往往要求向信息接收方的融资方前需要征得其同意,但信息接收方往往会通过对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区分来进行限制。采用何种方式避免保密信息泄漏?信息披露方是要求签“背靠背”的保密协议或者承诺,还是要求在“背靠背”协议中可以直接追究信息接收方所披露对象的责任?如果保密信息泄漏,信息接收方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对信息接收方所有披露人员造成的泄漏负责,还是仅仅对信息接收方披露给第三方的高管人员造成的泄漏负责,还是仅对因信息接收方自身过错造成的泄漏负责,均是谈判中沟通的重点。比如,在保密协议的沟通过程中,信心披露方往往会要求信息接收方对因其雇员、顾问、银行等而造成的任何保密信息泄漏承担责任。

7. 保密协议的期限

信息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如果来自上家,应注意对上家的保密责任的期限,需要传递到下家。特别如果信息披露方的信息来源是政府,需要明确对政府的保密义务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信息披露方的披露范围、对象、或期限。保密信息在相关法域的法律法规规定下保密期限的长短,也是信息披露方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信息接收方来说,一个无限期保密的保密协议,肯定是非常大的限制,因此,保密期限的长短,也往往会成为保密协议谈判的一个焦点。

8. 保密协议的终止条款

在何种情况下保密协议终止?信息披露方是否有任意终止权?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在保密协议涵盖的业务或者交易达成约束性协议时,保密协议一般需要终止或者被取代。进一步的,是否需要在保密协议中规定终止时确定具体终止时间和提供通知,也是信息披露方与信息接收方谈判点之一,信息接收方往往会要求信息披露方在行使任意终止权之前的一段时间以书面提前通知。

9. 后协议义务如何规定

在保密协议中,还需要约定协议终止后各方的义务,如:一方是否需要返还获得的资料?何时返还?是否需要销毁根据保密协议获得的资料?如何证明已经销毁?是否需要信息接收方出具相关高管的书面证明(Officer
Certificate)保证已经销毁(甚至是保证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任何第三方销毁)?如果法律法规有备份的要求,是否可以备份;如果计算机系统自动备份了保密信息,则在不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备份能不能被允许等,均要约定明确。需要注意的是衍生资料(即基于保密信息做成的汇报、报告等资料)是否需要销毁或者返还的问题,一般来说,信息披露方可接受衍生资料销毁而非返还,但信息接收方一般会拒绝返还包含了自身分析的保密协议载体。

10. 保密协议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方要求明确任何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不得因保密协议的签署而移转;而信息接收方往往要求写明在不使用保密信息和使用保密信息仅限于保密协议的目的的情况下,保密协议不得限制信息接收方开发类似的技术。在有些保密协议中,还会写明在保密协议的目的限制下使用保密信息得到的新数据、新技术的权利归属及使用权约定。

11. 保密协议本身的保密性

注意保密协议本身是否应有保密性;保密协议所涵盖的交易本身是否应有保密性。

12. 如何保密的约定

一般来说协议中有个大帽子,要求信息接收方对接收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同时信息披露方往往会要求详细的保密约定,比如要求采用合理手段保证保密性;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者程序来进行保密;甚至要求将保密信息放在柜子里,双人开启等具体描述放到保密协议中。

② 投资人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吗

商业秘密权利人或者合法持有人在市场交易和经营过程中,与任何交易人或第三方之间应当签订保密协议。这是北京本同事务所所建议。

③ 关于保密协议

不合法,竞业限制,现在很多都是空话,
赔偿24倍,正好是劳动法规定的竞业补偿的数字。放心吧。
除非对方把我你确实的涉及到商业机密泄露的证据,一般不会有问题。

④ 在融资的过程中,如何保护好商业计划书的内容不泄露

在融资的过程中,复应当采取合理的制保密措施,与获悉该创意的单位或个人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该商业秘密。

之所以有这个保密约定,肯定是为了保证创业者的利益,担心对方看过项目书中后,没有投资,却剽窃了项目的独特创意或者技术秘密,所以设置了这么一个条款,保证投资商不会因此而无偿拿走创业者的独特劳动成果。所以,理论上,这个保密约定对保护创业者的利益有作用。

但是,由于国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不完善,创业者又急于拿到风险投资的资金,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所以实际上,这个保密约定是一纸规范严谨的空文。

所以为了保证商业计划书不外泄出了签订保密协议,还应该这样做:第一个是,尽量不要在商业计划书里写具体的技术路线,去具体的谈,第二个商业模式的创新,具体的创意策略,建议你先做出来具体的成果,让它有一定的进入门槛,再去找投资商谈,如果你没有成果只有一个创意,实际上被剽窃又无需担责任的概率,高达百分之百,就不要想着这个保密约定能起到啥作用了。

⑤ 融资的保密协议是否要约定金额

合同双方签订的保密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额,这样更有约束力。

⑥ 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范本,主要是围绕: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诺不泄露属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员工也不得泄露该保密信息。

正文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等。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协议(如技术合同等)的约定要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其他事项。

(6)融资保密协议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的核心内容,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所以,与会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十分必要的。

2、保密协议保守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只应当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不是普通员工或职工,更不能是全体员工。

当然,企业还应当根据自身的性质和情况分析确定企业中的哪些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对于某些不在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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