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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6 16:35:49

Ⅰ 方正证券今日停牌了,是好事还是坏事不知道何时可以再复牌请股票高手帮忙回答

公告日期:2015-08-15
证券代码:601901 证券简称:方正证券 公告编号:2015-09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前年度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以前年度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2008年2月,航天固体运载火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箭公司”)因与原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理财纠纷,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泰阳证券赔偿其委托理财本金、其他款项及利息共计2.4 亿多元。2008年3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与原告(火箭公司)总经理陈军及被告(原泰阳证券)原总裁李选明等人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关联”为由,作出(2008)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本案。2012年3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通知,通知该案已移送湖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处理,至此民事诉讼程序终结。

2012年10月31日,火箭公司与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资管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前述委托理财案所涉的债权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2年1月10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2,448万元(暂计至2012年10月31日)转让给航天资管公司。

2013年7月,航天资管公司以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60日内未能收回债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第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火箭公司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2013年8月,航天资管公司向北京第一中院申请追加公司为第一被告,请求判决公司向航天资管公司偿还23,888.57万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12,342.4万元(按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24日),并要求第二被告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8月和11月,公司分别向北京第一中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01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民终字第4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北京第一中院驳回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原裁定。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对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的约定,认为双方实为借款合同关系,并据此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并无不当;但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应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1月26日,航天资管公司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公司(第一被告)和火箭公司(第二被告),要求公司偿还238,885,700元,及2亿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五年同期贷款利率5.76%),暂计至2013年7月24日为123,424,000元;火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已于2015年3月19日开庭审理。

二、最新进展

2015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方正证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航天资管公司借款本金238,885,700元及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火箭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火箭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方正证券追偿。

如果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869元,由方正证券和火箭公司共同负担(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上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于2009年对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亿元。因本判决非终审判决,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本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号】

特此公告。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为公告,不像好事,利空!~

Ⅱ 关于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情形,大家怎么看 谢谢!答得精彩有分分奖励哦:)

上市公司如有闲置资金来进行委托理财,尝试冒较低的风险获取较高内的收益,无可厚非。但是这里容有个度的问题,如果上市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都来自于这样的委托理财,那就极不正常了,这样缺乏稳定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要警惕。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实体经济缺乏好的投资机会,实体经济运行状况不是很良好。

Ⅲ 如何判断非法集资和委托理财

区别非复法集资和委托理财制注意以下几点:
一、集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以吸收存款为例,在我国能够合法吸收存款的机构只能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颁发金融许可证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如果某种集资活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和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就涉嫌非法集资。
二、是否承诺高额的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较高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而这一回报往往数倍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即具有不同身份、年龄、性别、职业、行业、阶层、关系的社会各类人员,而不是单位内部或外部的少数特定人员。一般而言,募集对象在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集资,应特别注意判断其合法性。

Ⅳ 委托理财案件有哪些纠纷类型,案由及法律适

您好,法院在立案时以“委托理财纠纷”暂定案由,在具体审理委托理财案件过程中,进一步区分不同权利义务约定,以界定其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具体而言:
1.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并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2.委托监管合同案件。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接受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资产委托人的委托,承诺对委托资产的交易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的,应认定成立委托监管合同关系,并以委托监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在委托理财合同案件和委托监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适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应主要以《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为法律适用依据。其次,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寻找有关证券、期货等交易规则,作为处理案件之依据。再次,从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制订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中援引有关营业资质、禁止性交易行为等规定作为判案的参照依据。目前这类参照依据主要包括: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1] 265号《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国证监会第17号《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等。最后,对于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新型疑难法律问题,应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综合运用委托理财案件审理原则、民商法基本原则、原理和法律解释学的方法予以分析和处理。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即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4.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提供专业理财服务,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合同为表现形式的合伙关系,以合伙协议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5.信托合同纠纷案件。在委托理财合同实践中,若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委托资产与委托人资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资产相互分离,以使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且受托人具备法定资质的信托投资机构等《信托法》所规定的信托行为构成要件的,应认定成立信托合同关系,以信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信托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Ⅳ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委托理财吗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属于通常说的委托理财的一种,关于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研内究大多集中于经济金容融或市场营销领域,而法学上的研究多侧重于委托理财产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风险规避等问题。法律意义上的“委托理财”,如果真的出现了问题,银行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实际操作过程中并非如此。

Ⅵ 请问有“委托理财、理财咨询、理财服务”字样的公司投资公司,需要办理许可证吗

当然得要.

Ⅶ 朋友借钱给签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属于诈骗吗

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签署的理财手续不属于诈骗

Ⅷ 委托理财了,招行理财怎么一直在认购中

您好, 理财产品业务答复需要达到监管部门的上岗要求,持证上岗才可以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因此,我行设有专业的理财业务团队为您提供人工服务。请您在8:30-22:00致电“95555-2人工服务-1个人银行业务-3证券基金及理财产品”进入人工咨询,感谢您的关注!

Ⅸ 改公司未如实披露的有关委托理财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为什么

这是对股东的不负责任,公司的财务变化应如实交代给公众,否则属于暗箱操作,严重影响公众的判断力,所以违规。公司应遵守规则,否则将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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