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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税务

发布时间:2021-08-14 22:04:41

1. 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因此,作为出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摊提折旧,而承租人将租赁费用生产成本。而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韧。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2. 融资租赁有何税务规定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版所要求的规格、权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514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按照国税函发[1995]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

3.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涉及增值税问题,长城金融公司则根据自身实际情形确定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购入的设备销售后又将其租回,对售后回租业务应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即销售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购入的设备用于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 不懂融资租赁如何纳税的朋友可以看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14号 )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在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时,政策执行不一,有的征收增值税,有的征收营业税,为统一增值税政策,严肃执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5. 融资租赁税务处理

不动产融资租赁交营业税,动产交增值税,但都交所得税。

1、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一律征收营业税,按照财税[2003]16号规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其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同时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对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税法融资租赁的条件,如果可以合理预期租赁期结束后承租方将获得所有权,依相应税率征增值税,否则按租金全额征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或者营业税金及附加。

2、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得税处理是一致的,按取得租金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相应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6. 融资租赁缴纳什么税及税率

售后回租按照融资租赁纳税,适用17%的税率。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内释》将“融资容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根据36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6)融资租赁业务税务扩展阅读

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

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

7. 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交哪些税收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从上世纪80年开展以来,一直适用%的营业税,税基为融资租赁收入全额.1997年颁布的财税字[1997]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首次明确提出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的概念,将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税基数变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包括"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但该文没有将租赁公司本身的融资成本纳入差额征税范围.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在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110号文并没有具体提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实际业务中继续沿用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2013年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也沿袭了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融资成本范围仅限于贷.
2013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3]106号文,将融资租赁差额征税可以扣除的融资成本扩大到了借款利息和发债利息,相比之前增加了发债利息.从2003年到2013年的十年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进行了发债.将发债利息纳入抵扣范围是国家税务机关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而做出的调整,体现了税收政策的与时俱进.

8. 如何正确理解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

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非试点地区购入一台设备。设备含税价234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运杂费、安装费等11.7万元。租赁期限24个月,租赁费含税价为280.8万元,每月收取租赁费11.7万元。
营业税政策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甲公司可以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营业税为:〔280.8-(234+11.7)〕×5%=35.1×5%=1.755(万元)。
“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等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服务,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3〕37号文件只保留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甲公司租赁期内应缴纳增值税为:(280.8-11.7)÷(1+17%)×17%-34=5.1(万元)。
争议观点:
有观点认为,绝大部分企业按照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不可能达到3%,也就无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待遇。如本案例中,甲公司按照财税〔2012〕86号文件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负率2.1%〔5.1÷(280.8÷1.17)〕,远低于3%.而在营业税政策下,甲公司只需缴纳1.755万元的营业税,“营改增”后甲公司税负增加数倍而又不能申请退税,不符合“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因此财税〔2012〕86号文件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此,财税〔2012〕86号文件中计算实际税负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该理解为出租方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租赁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这样,甲公司该项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税负应为5.1÷〔(280.8-234-11.7)÷(1+17%)〕=5.1÷30=17%,可就超过3%税负部分申请退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9万元〔5.1-(17%-3%)×30〕,低于原来缴纳的营业税,体现了“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精神。
笔者分析
上述观点看似合理,其实并不恰当。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之前,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并非都能差额征税,其可以从销售额扣除的只能是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相关价款,而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相关价款是不允许扣除的;其次,即使是向非试点纳税人支付的相关价款,如果相关货物和劳务已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也是不能在销售额中再扣除的。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之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差额征税中列举的可扣除项目也不包括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有形动产成本。那么,我们究竟应如何理解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的计算?这里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我国增值税的计税办法。在我国,纳税人除购进部分农产品实行实耗抵扣法外,采用的都是购入抵扣法。就本例而言,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费可抵减的销项税额是一次性抵减的,而租金的销项税额是每次收取时分次计提的,增值税税负也是分期计算的,并非按项目计算。假设不考虑其他业务,甲公司在该设备的租赁前期,并不需要交增值税。甲公司购进设备和支付运费时一次性抵减销项税额的金额是(234+11.7)÷(1+17%)×17%=35.7(万元),而其每期计提的销项税额为280.8÷(1+17%)÷24×17%=240÷24×17%=1.7(万元),直到第21期才正好将可抵减销项税额抵减完毕。第22期至24期每期实际缴纳增值税为1.7万元,税负率为17%〔1.7÷(240÷24)〕,每期应退增值税1.4万元〔(240÷24)×(17%-3%)〕,甲公司租赁期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1.7-1.4)×3=0.9(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财税〔2012〕86号文件对融资租赁企业增值税税负的规定是恰当的,其与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的计算原理和实际征收过程也是相符的。也正因为此,财税〔2013〕37号

9.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一)税率

1、直租:动产16%;不动产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2、回租: 5%。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直租

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土地、房屋融资物时,出租人应缴纳契税;融资租赁期间,土地、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租人,不涉及契税;融资租赁期届满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承租人,则承租人应缴纳契税。因此,对于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权发生移转的,就应缴纳契税。

2、回租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

1、房产税由承租人(实质重于形式,虽然法律上的产权人为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缴纳,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缴纳。

2、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出租方名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还应当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因此一般在确保不发生风险的同时,多采取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变通方法处理,以避免缴纳过高的产权转让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10.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

非常感谢你的信任与提问L1、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该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2、从事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该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点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在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作为企业财务费用直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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