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央行、财政部、银监会和审计署等四部门将联合下文规范政府融资平台主体资格认定标准
不知道你要的是哪个: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2010年7月专30日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属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2012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财政部网站“政务信息”中的“政策发布”下面有。
Ⅱ 被银监会认定为政府融资平台的 发改委不收材料了
如果是银监会某名单里的平台公司,不予受理。lz说的这种情况,需要提供退出平台时候的证明,如能提供,则即便在银监会名单里,也可以发债。
Ⅲ 关于银监会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限制性规定
针对政府融资平抄台公司授信增长快、风险隐患大,银监会提出了监管要求:严禁发放打捆贷款,严格按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已经签的不允许执行;结合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加强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把控;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0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原定计划内资金到位后即应归还搭桥贷款本息,不得给予优惠利率,不得长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项目资金。
其余可以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Ⅳ 银监会政府融资平台清理工作的“十六字”工作要求、分“六步走”的操作程序是什么
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十六个字“政策不专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属重在增信”的原则。
会议提出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政策措施,做好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加强风险监测,切实化解到期贷款的风险。二是根据现金流覆盖程度及项目建成达产等情况,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切实缓释存量贷款风险。三是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要求,严格准入标准,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严格把握贷款投向,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严格新增贷款条件,确保达到现金流覆盖、抵押担保、存量贷款整改和还款资金落实等方面的要求。四是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平台退出条件,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五是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口径融资平台(包含退出类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六是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对平台贷款经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职责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Ⅳ 请问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能否参股地方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国务院有文件规定么
其实很多地方商业的主力军都是地方政府。
但一般不会选取“城建投资开内发公司”、容“交通投资开发公司”、”新区投资开发公司“这类主体,这类主体都有其设立的职能。
如我们杭州银行:
杭州市财政局 220,00.00 13.16%
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 10,950.80 6.55%
Ⅵ 银监会研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有条件展期,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有条件展期的意思是可以延期还贷?那要是这样就是地方经济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他对上市公司来说,这种的消息,我倒是觉得意义不大,微微能刺激下相关公司的股票。但是呢,
我倒是觉得地方政府的这一个措施,很值得注意,从现实看本质,应该是利好
Ⅶ 银监会政府融资平台名单怎么查询
问题一: 信托部门的监管单位为银监会,参照银监会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内强2013年地方政府容融资平台贷款风除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 各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
如无特殊说明
Ⅷ 银监会网站政府融资平台名单怎么样
问题一: 信托部门的监管单位为银监会,参照银监会的管理办法: 中国专银监会关属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除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明确: 各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如无特殊说明
Ⅸ 关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负债规模:审计署和银监会报告的差别在哪里
然而根据银监会的报告,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一万家融资平台公司,负债规模达到9.1万亿元(见表1)。4.97万亿元与9.1万亿元的巨大差距引起各种猜疑,认为审计署的数据低估了中国地方政府负债的规模。
实际上,这两个数据的差距是由于统计口径的差异造成的。根据审计署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但在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下,机关、事业、企业三类平台法人均被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范围,而审计署公布的平台数及其负债仅限于“平台公司”,这可以从两个角度得到验证。
第一,审计署报告的“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主体情况表”显示,除了平台公司的4.97万亿元债务余额外,地方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的债务余额合计为4.47万亿元。平台公司与这三项合计为9.44万亿元(见表1)。这说明,银监会的平台贷款的统计口径与审计署的平台公司负债的统计口径相比,从举债主体看更宽泛。也正是由此产生了9.1万亿元和4.97万亿之间的差别。
比如,以江西省为例,2008年以前主要以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为银行平台贷款的承贷主体,在2009年中型企业平台公司超过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成为获得银行贷款总量最多的平台公司,年末贷款余额为345.09亿元;而增速最快的是大型企业平台公司贷款,增长109.86%,比增速最低的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平台贷款高70.81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平台和平台公司负债是有严格区别的。
第二,银监会的平台贷款数据9.1万亿元,与审计署的地方政府银行贷款数据8.4万亿元,在统计口径上更为吻合。从表2可以看出,银监会的平台贷款统计中需要地方政府支持的部分6.3万亿元,和审计署的地方政府银行贷款统计中需要依靠政府支持的部分6.9万亿元,也是比较接近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审计署的数据和银监会的数据相比,并不存在严重低估地方政府债务的情况。它们之间的差距,是因为银监会关注的角度是银行系统在地方政府总体的贷款风险敞口,从而采用了更宽泛的统计口径。审计署则对地方政府的负债主体有了更为细致的划分。
(作者系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资深研究员。世界银行前高级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