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上市抄,就已经是融资了。如果上市公司要再融资,可以通过增发股票,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融资。发债融资所得的钱,是需要换的,而增发、配股融资所得的钱,就不需要归还了,只不过会稀释大股东的控股权而已。 追问: 你的意思是说。上市公司在二手市场需要25%的股票交易。一般是委托代理公司代卖的吧。。那么公司这时候就已经融资了拿到那25%的钱???那么公司为什么会有资金多出来呢???这股票转让不就是换了个主而已吗分散投资风险?而公司投了1个亿的钱上市。怎么会多出资金??? 回答: 是二级市场,不是二手市场。公司IPO发行股票成功,那就是融到钱了,所得资金=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发行的这部分股票在二级市场上可以流通转让,不过涨跌都不关公司什么事了,公司拿到融资所得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三年过后,公司高管的股票也可以在二级市场上卖出了,那些公司高管可以卖出股票套现,获取暴利。 提问者 的感言: 我明白了。就是二级市场涨跌不影响公司。
2. 听说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出现了新规定,主要有哪些
第一部分:重点内容有哪些
1、重点一修改哪些内容?三大方面
一是规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20%。
二是频率。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募资投向理财产品的规则。
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重点二何时实施?自发布之日起
对于新政,业界最关注的问题还包括时间上的新老划断。
今日的发布会上,邓舸介绍,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邓舸指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属于制度完善,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统一适用。
3、重点三因何出新政:存在三大问题
据了解,现行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字2006年实施以来,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情况的不断变化,现行再融资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调整,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融资倾向。
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发展,频繁融资。有些公司偏项目、炒概念,跨界进入新行业,融资规模远超过实际需要量。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
非公开发行股票品种以市场约束为主,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因此发行门槛较低,行政约束相对宽松,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投资者往往偏重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忽略公司的成长性和内在投资价值。
过分关注价差会造成资金流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限售期满后,套利资金集中减持,对市场形成较大冲击,也不利于保护投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
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条件宽松,定价试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公开发行规模急剧减少,同时,股债结合的可转债品种发展缓慢。
4、重点四着力点在哪?三大方面
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三方面: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
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5、重点五理财产品敏感问题如何说
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强化再融资的发行监管工作,督促保荐机构梳理再审项目并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
记者了解到,对于上述提到“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部的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
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中18个月的确定,则是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距本次融资的统计测算,并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的效果进行分析后测算出来的。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就应把好关,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部分:几大敏感问题解读
统计显示,去年全年证监会审核的再融资、优先股和可转债总金额在10000亿左右,其中,再融资涉及7000-8000亿元。
敏感问题一
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界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关于上述提到“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中金融较大、期限较长的界定,需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规模和募集资金及财务性投资的多少来判定,具体会在发行审核过程中进行判断,如募集资金很少但财务性投资很大的就限制,没有融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会受限,旨在控制过度融资。
敏感问题二
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规定
为避免上市公司频繁融资,新政中包括了“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问题?
1992年颁布的《公司法》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2个月”,但该规定在2006年《公司法》的修订中被删除,而此次新政重启了时间限制的规定,并根据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前次融资距本次融资的统计测算、对前次项目募集资金是否落实到位的效果进行分析后测算出18个月这一考量,是给当前市场上部分上市公司频繁融资带上了“紧箍咒”。
业内人士指出,在再融资过程中,发行人是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确定再融资方案时就应把好关,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方案进行调整。
敏感问题三
如何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融资需求
“此次再融资新规是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的重要举措。”上述业内人士指出,此举不仅疏堵结合促再融资方式多元化,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还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3.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有哪些途径
一、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要求:
1、运营的规范性:
A. 制度、内控健全;
B. 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未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未被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不存在涉嫌范围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C.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财务、业务独立;
D. 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E. 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不仅是证监会的处罚,还有海关、税务等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F. 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做纠正的情况;
G.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做出公开承诺未履行的行为。
H. 本期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A.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为准;
B. 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严重依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C. 主要产品和市场前景良好,市场环境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D. 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E. 公司重大资产和核心技术稳定,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F. 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情况;
G. 最近24个月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一年度下降50%以上的情况。
3、财务状况:
A. 会计核算规范、真实;
B. 最近3年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C. 最近三年现金分红不少于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募集资金规定:
A. 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B.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C.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的公司;
D. 募投项目实施后,上市公司不会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E.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配股的要求:
1、先满足主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要求;
2、配股数量:不超过发行前股本的30%;
3、控股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购的数量;
4、应当采用代销的方式发行;
5、配股价格:没有要求;
6、配股发行失败的情况:控股股东不履行承诺;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数量未达到拟配售股份总数的70%。发行失败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人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认购人。
三、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增发的要求:
1、先满足主板、中小板公开发行证券的一般要求;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超过6%,净利润以扣非前后孰低为准;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数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股票均价。
4. 上市公司融资一般都有哪些方式
上市公司融资一般都有:
一、IPO上市融资
二、上市公司再融资:1、增发新股2、发行债券3、贷款融资。
5. 关于上市公司的融资问题(请详细回答)
1.非国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不是都是流通股(有非流通部分),上市公司所有的股票也不是都在股票交易所交易。收购一家公司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但一般达到一定比例就要披露,并且征得公司董事会的同意,否则可能是恶意收购,公司可能用其它方式反收购(白衣天使)甚至报复(毒丸);
2.上市公司的融资不是上市那时算起,而是之前的新股认购及抽签,也就是打新股,上市只是二级市场上可以买卖而已;
3.上市公司可以理解成卖自己的公司权益筹得资金,但还可以发行债券或者银行借款,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壮大,上市股权所占比例可能被稀释,所以可能继续发新股或配股;
4.上市公司在上市的那一刻起确实就完成了融资任务吗,其后的交易就是投资者之间的赚与赔。但是反过来,资本市场的资金也会影响公司的资金成本,例如发新股或债券时如果资本市场资金不充裕那么可能成本会上升,从而影响企业经营业绩。但我认为主要应该是上市公司本身业绩下滑导致资本市场信心不足从而资金减少。
个人见解,欢迎讨论。
6. 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有哪些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
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
(6)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融资扩展阅读
融资方式选择:
1、遵循先“内部融资”后“外部融资”的优序理论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融资方式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内源融资,即将企业的留在收益和折旧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另一种是外源融资,即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储蓄,以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
2、考虑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并考虑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等情况,选择较为合适的融资方式。
(1)考虑经济环境的影响。
(2) 考虑融资方式的资金成本。
(3) 考虑融资方式的风险。
(4) 考虑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
(5) 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竞争程度。
(6)考虑企业的控制权。
7. 董事会会议里面的融资计划议案应该怎么写呢
这么早就在做年度融资计划……
2018年计划融资10个亿……哈哈,你们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
8. 企业融资是要股东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
由股东会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融资扩展阅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 融资计划已过董事会,上款时还需通过董事会吗
所谓的融资计划,一般都是指上半年召开的那次定期董事会的固定议题。专因为召开时间早,所以属这个议题往往是个计划性的,比如今年按照经营计划和预算估计须融资多少亿。所以,这个融资计划终究只是个预估和计划。而且,这个议题通常董事会过完,还要年度股东大会过一遍。
但是
1、待到今年在经营过程当中,真的发生融资事项的时候,还是要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的额度,该上董事会上董事会,该上股东大会上股东大会。比如,超过1000万的,在1亿之内的,上董事会审议。1亿以上的,股东大会审议。
2、因为具体融资的时候,涉及到的利率、期限、担保等事项,不可能是一个融资计划就能囊括进去的,必须得按照权限,该上董事会上董事会,该上股东大会上股东大会。
但是但是,如果董事会在融资计划审议通过之后,在董事会决议里给管理层一个授权,比如1亿以内,市场平均利率上浮20%以内,无担保的信用融资,可由管理层自行操作,报董事会备案。那就不用上董事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