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为什么抵押财产没有规定海域使用权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章规定: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规定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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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作为银行的抵押物。
是否能够办理抵押贷款:各银行要根据申请企业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贷款原因及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查审查,而不仅仅考察担保措施一项。即使其他项目符合银行标准,抵押担保的海域使用权也要从多个方面考察,包括地理位置、未来开发规划(如填海)、面积等等因素。
贷款成功概率:海域使用权虽然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相近,都属于国家出让权利,但海域使用开发并不像土地使用开发那么便利,且海域开发投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各类银行对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都本着慎重的态度办理。
上述仅供参考,具体详情,还请您询问相关经办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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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有关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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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东港地区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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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运用情况: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用于厦门市同安区环东海域“中洲滨海城A地块”第二次地价款缴付。
信用增级情况: 1、持有项目公司厦门仁文置业97.5%的股权;
2、结构化设计,优先次级的比例为1:1.42,次级受益人为福建金帝集团和李雄虎(李雄虎是福建金帝集团实际控制人李德文的长子,其目前占项目公司40%的股权,金帝集团占60%);
3、到期由金帝集团选择回购股权。
其他相关信息: 100万≤认购金额<300万,9%/年;
300万≤认购金额<600万,10%/年;
600万≤认购金额<1000万,11%/年;
1000万≤认购金额<2000万,12%/年;
认购金额≥2000万,14%/年;
❽ 海域权评估需要什么资料清单
评估人员按照统一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标准,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关系评估海域及其定着物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估算后,作出书面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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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抵押登记资料清单
1、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抵押双方签注印章);
2、抵押双方当事人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同时提交本条第3、4项材料);
1)抵押双方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身份证明;
2)抵押双方企业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
3)抵押双方海域使用权登记委托书;
4)抵押双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借款合同
4、海域使用权抵押合同;
5、海域使用权证(正副本);
6、海域使用权抵押价值评估报告;
7、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8、属于为他人担保抵押的,应提交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三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
9、企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
10、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
11、其他有关抵押海域使用权价值的文件与证明等。
❾ 申请海域使用权需提交哪些书面材料
海域使用权申请人、中标人或者买受人提出登记申请。
依据海域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海域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
设定他项权利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登记申请。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九条 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后,申请人应当提出初始登记。
第十条 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一)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三)宗海界址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平面图);
(四)项目用海批复或者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第十一条 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抵押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日内进行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海域使用权续期的;
(二)改变海域使用位置、面积或者期限的;
(三)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四)填(围)海造地项目已竣工验收的;
(五)其他形式的变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海域使用权人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的;
(三)依法继承海域使用权的;
(四)因行政机关调解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五)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裁决而引起海域使用权转移的;
(六)海域使用权人名称改变的;
(七)其他形式的变更。
第十五条 变更登记应当在有关文书生效或者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但依法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变更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