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危机后的日本
2008年9月以来,源自华尔街的国际金融危机给日本经济以重创。在很短时间内,各项主要经济指标迅速出现战后少有的急剧下滑,2008年财年GDP增长率下降3.5%,出现战后最严重的衰退。但经过大半年时间的艰苦努力,从2009年5月起,日本经济的主要指标逐渐回暖,6月政府正式宣布“触底”。日本经济何时复苏?后金融危机走向如何?对世界经济以及中日经贸关系将产生很大影响。
一、日本未发生金融危机,而是发生了经济危机
国际金融危机对日本金融机构的直接打击有限,但对实体经济打击沉重。2008年第4季度实际GDP增长率骤降14.4%,创下战后以来的新低。2009年第1季度又降为14.2%。不仅如此,其他主要经济指标均开始出现雪崩式下滑。美欧市场的萎缩导致日本出口迅速下降,2008年度出口同比减少16.4%,贸易顺差下降了90%。2009年第1季度,出口下降26%。此前日本之所以从长达10几年的长期萧条中挣脱出来,主要是由出口扩大带动的。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日本整个出口企业沉重一击,而汽车企业首当其冲,受害最重。出口产业受挫,引起工矿业生产迅速下降、设备投资下滑、企业经营恶化,而生产的减少以及企业效益的下降又引起就业形势的恶化,经济危机的特征十分明显。这说明在日本并未发生金融危机,而是发生了经济危机。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经济急剧下滑,且比震源地的美国以及其他欧洲主要发达国家更严重,其主要原因在于,日本经济是在旧伤尚未痊愈的情况下,进入新一轮的周期性衰退,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重创,因此表现出比美国和欧洲主要发达国家更严重的症状。
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日本政府在2008年8月、10月和12月先后采取了“紧急综合对策”、“生活对策”和“紧急经济对策”措施,被称为“三级火箭助推”。三次政策措施共投入财政资金12.4万亿日元,相当GDP的1.9%,预计将带动75万亿规模的事业投资。
三次经济对策主要包括支付定额消费补贴金(2万亿日元)、下调高速公路收费、改善就业政策、住宅减税、实施医疗、看护、社会福利政策等措施。同时,为了加强金融系统的稳定,出台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对策(担保规模扩大到30万亿日元)、增加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公共注资(12万亿日元)、成立银行等金融机构持有股票回购机构等。
在货币政策方面,日本银行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向短期金融市场大量供给资金,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向金融市场提供美元流动性,两次下调无担保隔夜拆借利率的诱导目标,2008年10月从0.5%下调至0.3%,12月从0.3%下调至0.1%。2008年12月,又实施购入长期国债、购买一般企业商业票据(CP)等特别措施。直到2009年6月,日本银行一直维持0.1%的低利率不变,继续增加货币的流动性。
鉴于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经济恶化速度加快,日本政府又于2009年4月决定出台新的“追加经济对策”,追加额高达15.4万亿日元,相当于GDP的3%,这是近年来最大规模的财政投资,预计带动56万亿日元的事业规模。据预测,此举将推升2009财年GDP增长率2个百分点。
上述一系列扩张性财政金融政策已初见成效。2009年5月份以来,日本一些主要经济指标开始出现若干回暖迹象,节能汽车减税及绿色补贴、定额消费补贴金等对策已产生效果。据预测,如果不实施经济对策,2009年度实际GDP将为超过-5%的负增长,而实施经济对策后,将维持在-3%左右。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日本经济走势
尽管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日本实体经济造成严重冲击,但对其金融体系和社会结构并未造成太大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家实力并未出现实质性变化。正因为如此,日本的经济危机呈现出“来得快,走得也快”的特征。2009年5-7月份,日本银行与政府与双双连续三个月对经济运行做出上行判断。日本银行在6月份“金融经济月报”中指出:日本经济持续改善。7月的“月报”进一步指出;经济逐渐好转。内阁府在6月份“月例经济报告”中时隔7个月首次取消了“恶化”二字,认为经济已出现部分改善,虽然不能说复苏,但也已触底。7月份的“月例经济报告”又进一步认为,尽管形势依然严峻,但经济已全面改善。在发达国家中日本第一个宣布“触底”。这意味着日本经济已从危机阶段进入后金融危机的疗伤阶段。为了判断未来经济走势,还应分析一下日本面临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
(1)日本经济实力雄厚,特别是国内金融系统仍然稳定,不良债权早已处理完毕,经济基本层面尚好。另外,日本对金融创新和发展金融衍生工具一直持慎重态度,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远比美国严格,这也是日本金融系统在这场国际金融危机中免遭重大直接损失的主要原因。再者,日本刚刚经历长期萧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事实上,目前美国所采取的扩大公共投资、零利率政策和宽松货币政策也都借鉴了日本的经验。
(2)周期性衰退接近尾声。从战后日本出现的13次景气循环来看,衰退期平均为17个月。第14次景气循环从2007年11月开始进入衰退期,到2009年7月达20个月,经过长期调整,新一轮经济周期即将来临,加之前两个季度跌幅较大,第二季度止跌反弹情在理中。
(3)库货减少,生产可望回暖。自去年秋季以来,出口锐减,企业减产,大量积压的库货开始减少,到2009年3月库货已接近正常水平。加之美国市场出现回暖兆头,最大贸易伙伴的中国经济保持相对高速增长,3-5月份,出口连续保持降幅缩小态势,工矿业生产指数也分别出现1.6%、2.3%和5.7%,连续3个月正增长,企业信心指数得到提振。
(4)政府的紧急对策将逐渐显露效果。如前所述,面对国际市场恶化和日元升值,日本政府自2008年秋季以来先后出台了四次紧急经济对策,累计财政支出规模超过GDP的5%。发放到每位居民手中的定额消费补贴金和2008年财年补充预算以及提前执行的2009年度公共投资等均在第二季度产生效果,支撑经济回暖。央行及时下调利率,向短期金融市场提供大量资金,还采取回购长期国债、回购民间企业发行的CP等非传统金融手段,企业融资环境已明显趋好。
(5)国际经济环境的若干有利变化。面对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国际社会频频出手,采取协调行动,这些对策可能在2010年上半年显露效果,全球经济可望逐渐回暖。另外,国际油价、粮价的大幅度降价对严重依赖进口的日本经济利好,会使企业生产成本降低、交易条件改善,但前一时期这种利好为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波所淹没,经济触底后,这一利好就会逐渐显现。
2.不利因素
(1)设备投资短时期内难以恢复。据内阁府的最新调查,反映半年后设备投资增长的机械设备(除船舶、电力外)订货金额出现连续四个季度大幅度下滑,这意味着半年乃至一年后的设备投资仍将持续下跌。据内阁府预测,2009年度设备投资将为-15.9%的大幅度下降。设备投资约占日本GDP的15%,设备投资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作用,设备投资大幅下降,首先将严重影响内需的扩大。
(2)失业状况继续恶化。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到2009年3月底已有10几万“派遣临时工”失去工作岗位,正式员工也岌岌可危。从失业率来看,2008年1月仅为3.8%,2009年1月上升为4.1%,5月又攀升至5.2%。同月有效求人倍率(有效求人数/有效求职数)下降至0.44,为战后最低点,失业人口总数高达347万人。估计未来一段时间,失业率还将上升。严重的失业问题已开始演变为社会问题。
(3)个人消费增长困难。个人消费占日本GDP的56%,对自律性经济复苏影响巨大。消费疲软是日本经济陷入萧条的重要特征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个人消费基本处于停滞或负增长状态。2002年3月以来的69个长期景气过程中,由于收入未能增加,个人消费也基本处于微升和停滞状态。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不仅收入没有增加,反而出现大量失业人口,压迫社会总收入上升,其结果导致个人消费更加疲软。
(4)财政状况日趋恶化。如前所述,到2008年度末,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长期债务余额达860多万亿日元,与GDP之比接近180%。前一个时期,由于政府严格控制国债发行额,财政状况曾出现过好转迹象,但突遭金融危机袭击,不得不再次采取凯恩斯主义手法,扩大发行国债,使财政再陷深渊。倘若危机长久持续,能否筹措到“第五次经济对策”资金似乎都很困难。
(5)政局将持续动荡。日本最晚将在2009年8月30日举行众院选举。据媒体预测,在野的民主党获胜可能性较大,但即便民主党掌握掌权,也难以保证政局的长期稳定。政局的动荡难以保证经济政策的连续性,不利于紧急经济对策的推行。
3.近期走势
由于外日本需依存度较高,只要美国经济不复苏,世界经济不复苏,日本率先实现明显的V字型复苏很难想象,但出现U型复苏的可能性较大。日本这次经济衰退,出口下降、生产减少、设备投资骤减、就业形势恶化以及个人消费减少等萧条特征在很短的时间内几乎同时出现。来势凶猛,触底也很快,但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继续走向复苏,尚需时日,由于美国经济、世界经济尚未恢复以及经济下滑惯性等因素的影响,2009年度日本经济仍将是-3.3%左右的衰退。
最近世界经济出现若干复苏的端倪,在强有力的扩张性财政金融政策刺激下,估计日本经济在第二季度有可能出现正增长,在继续持续一段正增长后,到2010年第二季度前后,随着经济对策效果的减弱或消失,设备投资和个人消费等民需又难以跟进,因此可能再次出短期波动,亦即出现双底的W型变化。倘若2010年下半年以后美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出现复苏,日本经济也将随之复苏,2010年度可能转为1%左右的正增长。
4.中期走势
这里的中期是指未来5年左右的期间,亦即后金融危机时期。这一阶段是对金融危机后遗症进行处理、疗伤的阶段。由于设备投资低迷、失业压力还在增大、个人消费持续疲软、财政困难以及外需环境不稳定等不利条件的存在,日本经济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很难出现较高增长。
日本财政咨询会议把近中期经济发展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危急阶段”,大体在2009年。这一阶段的对策是:为了切断金融危机和实体经济恶化的连锁,要强化内需的支撑作用,提前实施公共投资计划项目,扩大就业。目前这一阶段的目标已基本实现。第二阶段为“触底阶段”,大约在2010年前后。在这一阶段为了使景气不再下跌,应当加强空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第三阶段为“恢复和增长阶段”,大约在2011年以后。
虽然日本经济在2008年出现了大衰退,但由于日元升值,按美元计算的实际GDP反而比上年出现大幅度上升(从4.3万亿美元上升至4.9万亿美元),继续保持世界第二位的经济规模,而且世界金融大国、债券大国的地位也未发生变化。尽管面临各种挑战,但日本经济实力犹在,资金雄厚、企业创新能力旺盛,具备经济再生的基础条件。因此陷入类似90年代的长期萧条的可能性不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有望成为下一个经济增长点的绿色经济、节能环保领域,日本具有压倒优势,占据着制高点,加之支持力度又在加大,今后有望进一步成长。财政困难、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少子老龄化问题属于长期和超长期结构性问题,对近中期日本经济的影响有限。
综合各种不利与有利因素,笔者对后金融危机时期的日本经济走势持谨慎乐观预测,2010年以后,日本将会逐步告别凯恩斯主义政策,而重新走向财政结构改革之路,做好后危机收口工作。目前日本有关方面明确表示,2010年度的财政预算规模将小于上年度,国债发行额度也将会相应缩小。倘若经济能够顺利复苏,日本将在2011年以后逐渐提高消费税,并择机再次解除零利率,使金融政策回归常态。在美国经济、世界经济回暖的大前提下,后金融危机时期,日本可望保持与潜在经济增长率相应的1%-1.5%左右的稳定增长。
『贰』 有关美国、日本、欧洲的投资环境
美 国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4年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为1696.3亿美元,同比增长34.3%。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1249.5亿美元,同比增长35.1%;自美国进口446.8亿美元,同比增长31.9%。中方顺差802.7亿美元。中国对美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家具及灯具、玩具、鞋、钢铁制品、塑料及其制品、车辆及其零配件、服装、皮革制品及箱包、其他纺织制品、光学照相设备等,自美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光学医疗设备、油籽饲料、航空器、塑料及其制品、有机化学品、棉花、木浆、杂项化学品、钢铁、皮革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美国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4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2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0.5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美国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0.2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9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8.8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美国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97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4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美国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883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0.9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美国对华投资项目3925个,合同金额121.7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9.4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美国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45265个,合同金额986.1亿美元,实际投入480.3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贸易法律体系涵盖关税及海关法、进出口管理法律、贸易救济法律、基于安全考虑的贸易立法,以及为实施诸多对外贸易协定制定的国内立法等。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贸易法律体系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有效的法院判例,这些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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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是对成文法的具体实施或有效补充。国会通过的成文法见于《法律汇编》,且大部分已收编于美国法典第19编中,而判例则载于各法律报告中。
以下几部法律形成了美国贸易法律体系的支柱性立法。经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是关于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并就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做出了规定。经修改后的《1974年贸易法》就非关税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保障措施及301调查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经修改后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批准了东京回合谈判成果,将有关贸易救济、海关估价、政府采购、产品标准等成果纳入了美国的贸易法体系。《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强了行政部门的贸易谈判权以及对不公平贸易采取措施的权力,并全面修订了当时存在的诸多贸易法律,包括反补贴反倾销的法律、《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等。
另外,与贸易相关的法律还包括《2002年贸易法》、《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以及《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行政说明》(199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93)、《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以及《1962年贸易拓展法》等。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的外资管理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立法:
(1)投资申报审查方面的立法
该部分法律包括《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普查法》、《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以及《1950国防生产法》(通常被称作《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等。
(2)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的立法
美国对能源、矿产、渔业等方面的外国投资设有限制。如《1954年原子能法》、《1920年矿产租赁法》等。
(3)对外签订的与投资有关的协定
目前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并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已达38个。同时,在美国签订的诸多双边及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中也涵盖了投资管理的内容。
(二)贸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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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制度
(1)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
除古巴外,美国对所有WTO成员方给予最惠国税率待遇。美国2003年加权平均关税水平为1.5%, 2004年为1.6%。某些产品如烟草、花生及奶制品、糖和部分鞋类产品受到高达50%~350%的关税保护。2004 年美国工业品平均税率约为4%。在目前正在进行的WTO新一轮谈判中,美国提议在2005年前取消所有工业品的关税,并对农产品关税进行实质性削减。
(2)美国关税制度
美国关税制度采用的是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制定的《美国关税协调表》。大多数美国关税税率为从价税,但某些进口产品,主要是农产品,需缴纳从量税。另外,也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对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
美国关税协调表中的关税分两栏列出,一栏包括最惠国待遇税率(美国称其为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税率)及特别优惠税率,另一栏列出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税率的国家应适用的税率。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来对进口产品及其规模进行管理和调节,但对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如农产品,美国还采用关税配额的方式。在纺织品贸易方面, 2005年1月1日美国已如期取消纺织品配额限制。在政府采购方面,未被WTO《政府采购协定》所涵盖的部分,由《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来约束。其次,出于环保、国家安全、支付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诸多国内立法授权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此类法律包括《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支付平衡)等。最后,在美国的商业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产品标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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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保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的充足供应等目的,美国政府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控制。根据出口产品以及政策目的之不同,出口控制的管理职能分别由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具体实施。
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对短缺物资和两用产品颁发出口许可证,其所依据的法律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以及《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负责管理国防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许可,所依据的法律为《武器出口控制法》。
财政部负责以出口许可的方式对那些出口受到美国贸易经济制裁的国家、公司及个人的物品进行管理,其所依据的法律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与敌国贸易法》、《联合国参与法》以及现行的反恐措施。
(2)出口促进
美国的出口促进主要表现在出口融资、对外贸易区的免税待遇、出口退税、对外国销售公司的部分境外收入免征所得税以及贸易调整援助计划等方面。
① 出口融资
美国进出口银行是出口信贷的官方机构。该银行通过一系列贷款、担保和保险计划,向出口商和海外购买商提供融资。2004财政年度,进出口银行预算可提供约116亿美元支持出口。
② 对外贸易区
对外贸易区根据《1934年对外贸易区法》设立,对进入对外贸易区的外国货物和国产货物免征关税、仓储税或消费税。对外贸易区分一般贸易区和单独贸易区。
③ 退税
《1930年关税法》第313条创立了退税制度。在该退税体制之下,对进口货物或原材料所收取的关税或其他税费应在其出口时获得退税。
④ 贸易调整援助
目前美国的贸易调整援助涵盖工人贸易调整援助计划、农民贸易调整援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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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和企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所依据的法律是《1974年贸易法》经《2002年贸易法》A部修订后的内容。《2002年贸易法》将这三项援助计划延至2007年9月30日。根据修订后的法律,2003年至2007年除允许将部分健康保险费作为抵税额以及对50岁以上工人的特别工资差额补助外,每一财政年度还可提供2000万美元用于培训符合条件的工人。另外,每一财政年度可使用1600万美元援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于援助农民的预算更高达9000万美元。
4、与贸易相关的其他关税制度
除了基本的最惠国税率以外,某些国家还根据与美国签署的互惠性自由贸易协定享受更优惠的关税安排。另外,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根据美国单方面设立的关税优惠方案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1)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
2004年,美国完成了与澳大利亚和摩洛哥的谈判,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数量增至12个;另外,美国也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等5个区域性贸易安排的成员。这些互惠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分别按照所属协定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待遇。为执行这些贸易协定,美国国会出台了相应法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法》等。
(2)关税优惠方案
除互惠性的安排外,美国还建立了一些单方面的关税优惠方案,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其中,历史最悠久的是1976年出台的普惠制方案。根据该方案,135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650种产品对美出口享有免税待遇。2004年,阿尔及利亚、伊拉克增加为普惠制受惠国,智利、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安提瓜岛及巴布达岛、巴巴多斯岛、巴林等国因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加入欧盟或普惠制毕业等原因不再享受美国的普惠制待遇。
类似的优惠安排还包括《2000年非洲增长和机会法》,对源于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的产品实行免税待遇,《安第斯贸易优惠法》以及《加勒比盆地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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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相关制度
(1)海关制度
自2002年颁布了安全措施以来,美国进口手续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规定要求运往美国的货物在启程前应向美国当局传输有关的电子信息;美国已与一些外国海港达成协议以审查运往美国的集装箱所载货物。另外,《2002年生物反恐法》要求大多数食品制造和处理企业进行注册,并且所有前往美国的运送食品船只应提前通知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2)贸易救济措施
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对进口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针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对进口品进行调整的保障措施,以及运用337条款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对出口的贸易救济主要体现在301系列条款的应用上。
现行的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体现在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4章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中的第四小章,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汇编第19编中。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201-204条款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该授权可以在进口物品并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使用。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301条款的扩展应用表现为超级301条款以及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301条款。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3)政治经济安全措施对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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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政治经济安全的考虑,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只要符合有关立法的规定,美国政府都可以进行限制或管理。此类立法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该法于1977年通过,授权总统在国家安全、对外政策或经济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冻结外国人在美国的资产,实行贸易禁运,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应变方式;《与敌国贸易法》,该法的部分授权由布什总统于2004年9月10日下令得以延续1年,即延至2005年9月14日;《毒品控制贸易法》;《1985年国际安全和开发合作法》;《禁止与古巴交易法》等诸多立法。
(三)投资管理制度
美国对投资基本上不设限制,但在以下一些相对敏感行业中,存在一些具体的规定。
1、航空
根据美国交通部的规定,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不得超过25%的股份,航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美国藉的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申请由美国交通部审批。
2、通讯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的规定,如果外国公民、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控制美国通讯公司五分之一的股份,或者该公司拥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外国藉董事,美国政府将拒绝向该公司签发在美国营业的许可证。
3、海运
对于经营美国沿海和内河航运业务的船公司,外国个人、公司或政府在该美国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否则就被取消沿海、内河航运权。美国船公司未经联邦运输部长的批准将其在美国注册的船舶出售给外国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美国法律追究。
4、原子能
美国《联邦原子能法》对外国人涉足原子能生产有严格限制。
5、金融
金融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受到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调整,由于各种法律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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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显得较为复杂。总的来说,根据《联邦国际银行法》和各州法律,外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该领域会受到严格控制。
(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管理对外贸易以及征收关税的权力。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将很多职能授权给相关行政部门,同时,行政部门与国会主要相关委员会以及私营部门咨询团体在工作上又保持密切联系。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征收关税,具体由财政部和海关执行;二是进出口管理和服务,具体由美国商务部、农业部和海关等机构执行;三是对外贸易谈判,主要由总统下辖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
1、国会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国会拥有征税以及管理对外贸易的权力,因此,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并修订关税措施及有关贸易措施均需依据国会的具体立法或在国会特别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国会在贸易政策决策中的角色基本上分为贸易立法权和监督权两方面。为确保行政部门执行贸易法律适当,国会要求行政部门定期与其磋商。国会还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每年提交众多报告来评估美国所采取的贸易措施,以使国会了解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
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涉及对外贸易管理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有十余个,其中众议院的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的财经委员会的作用显著。
2、政府行政部门
(1)美国贸易代表
美国贸易代表的前身是根据《1962年贸易拓展法》设立的特别贸易代表,1980年改为现名。美国贸易代表是总统的内阁成员,是总统的主要贸易顾问、对外谈判代表和贸易问题发言人,具体负责促进与协调美国的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政策,并实施与其他国家在上述领域的谈判。通过几次立法,其责任和重要性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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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中,国会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出任以下机构或会议的代表:由总统建立的国际贸易占主导地位的各种机构,以国际贸易为主题的所有经济峰会或其他的国际会议。对于根据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以及337和301条款等可诉的不公平贸易案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负责确定并协调机构资源。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被认为是WTO下的所有问题的谈判负有主要职责。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03年6月进行了机构调整。中国事务处和日本事务处被撤销,并入北亚事务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设有三位大使级的副代表。
(2)商务部
商务部是美国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及出口促进的主要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实施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和法规,执行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政策;监督多双边贸易协定的实施;为美国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
商务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国际贸易管理局和产业安全局。国际贸易管理局主要负责促进美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行贸易统计,收集关税税率信息;监督市场准入和美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议的履行情况,消除国外市场准入壁垒;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产业安全局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和诠释有关美国军民两用产品、软件与技术的出口控制政策,并颁发相应的出口许可证。
(3)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联邦机构,其前身为1916年国会创建的美国关税委员会(《1974年贸易法》将其改名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该机构在贸易问题上有广泛的调查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判定美国的国内产业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格或受补贴的进口遭到实质性损害;对例如侵害知识产权等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相应对策(总统有权否决);对由于进口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的产业部门,向总统建议对其进行救济等。
(4)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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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税,并执行多达400部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2002年国土安全法》第402条,海关划归新成立的国土安全局,但之前法律授予财政部的海关征税职能仍然由财政部掌管。
(5)协调机构
① 贸易政策的协调机构
美国各政府部门和国会之间主要通过三个不同级别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外贸政策的制定工作,他们分别是:贸易政策工作委员会,贸易政策审议小组以及国家经济委员会。前两个机构由贸易谈判代表担任主席。
1993年克林顿总统成立了国家经济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协调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由副总统、国务卿、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劳工部等机构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和评估贸易政策审议小组提交的贸易政策问题备忘录和具有特殊性或有争议的贸易政策问题。
② 投资政策的协调部门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1975年创建的,负责美国投资政策的实施,如根据《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等。
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申报的并购案材料应包括并购人的基本情况,并购交易概况,拟收购的资产情况以及将来的计划等。外国投资委员会收到申报后的一个月内,决定是否通过该项并购交易,如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审查,则还可以有45天的调查时间。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惟一标准就是并购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该项并购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委员会就会提请美国总统审查该并购案,总统将在15天内做出是否禁止该项并购交易的决定。
3、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
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最初由《1974年贸易法》第135条规定,并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扩充,形成目前由美国贸易代表管理的三级私营部门咨询体系。层次最高的为贸易政策及谈判顾问委员会,这些代表均由总统任命。中间一层由代表工业、农业、服务等部门经济的政策咨询委员会构成。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则组成了该体系的基础层,负责对涉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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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的贸易问题提供具体的技术性信息。中间一层和基础层的代表由美国贸易代表或相关部门领导人任命。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高关税及关税高峰
美国整体关税水平较低,但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高关税和关税高峰。目前,美国超过平均关税水平三倍以上的高关税税目占总税目的7.5%,关税超过15%的税目占总税目的4.3%。高关税和关税高峰主要集中在纺织品和服装、皮革、橡胶、陶瓷、鞋类和旅行产品等大类产品,而这些产品是中国出口美国的主要产品,对中国产品影响面较大。从鞋和陶瓷产品等具体商品大类看,美国通常对价高产品适用较低税率,而价低产品适用较高税率,目前中国产品在美低端市场所占份额较高,这种关税结构使得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2、关税升级
美国关税升级现象较严重。美国对矿产品、贵金属和宝石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0.43%,半成品为1.17%,制成品为6.12%;纺织品和服装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7.17%,半成品为9.21%,制成品为10.16%。再以单个税目的产品为例,非零售用聚酰胺-6纺制的未捻单纱税率为0,未漂白或漂白的纯尼龙布税率为13.6%,化学纤维制的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税率为32%。上述产品的关税结构明显限制了中国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或制成品的对美出口,给中国出口企业的合理利益造成损害。
3、关税配额
美国为控制进口数量,保护国内生产商利益,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2004财政年度实行关税配额的农产品包括几乎所有的奶制品、糖及含糖产品、花生及部分花生产品、未加工烟叶及加工烟草、金枪鱼,大部分新鲜、冷冻或冷藏的牛肉以及棉花等。对配额外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如脱脂奶粉一项,配额内平均关税水平为2.2%,配额外则为52.6%。
(二)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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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禁令
《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可以自行或根据其他部门或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发起232条款调查,评估相关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破坏威胁,并就此向总统提交报告,由总统决定是否对进口采取调整措施。从1980年至今,美国商务部已完成了16起232条款调查。
虽然《1962年贸易拓展法》对确定某种产品的进口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存在破坏性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标准不明确,导致总统和美国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另外,相关美国产业申请232条款调查时并不需要提供本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证据,这就大大降低了启动232条款调查的门槛,且难以甄别企业申请232条款调查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安全遭破坏,还是避免进口产品与其竞争。因此,中方希望美国审慎使用上述措施,以免对正常贸易造成影响。
2、进口配额
美国根据《乌拉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于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的纺织品数量配额,但在具体执行方面,美国还存在以下一些限制性措施。
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3日发布了对2004年出口美国但超过2004年配额数的那部分进口纺织品的处理程序,表示将不会允许这部分超配额进口在2005年1月1日配额取消后立即入境,而是每月按2004年配额量的5%进入。此外,还要求所有超配额进口都在规定时刻呈送报关资料,以保证5%的额度在所有产品之间按比例分配,超过5%的部分将被延迟至下一月或之后再被允许通关。延迟产品入境势必增加进口商的仓储费用,阻碍所涉产品的及时供应。
此外,美国还在缺乏符合双边协定规定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中国纺织品存在非法转口问题,扣减中国纺织品对美出口配额,极大地妨碍了中国纺织品的对美正常出口。事实上,经中方调查,美方所认定的中国纺织品非法转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第三国(地区)企业的转口贸易,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美国进口商串通美国海关人员将中国企业正常向第三国(地区)出口的产品转口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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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方就此与美方进行了多次交涉,但美方仅部分纠正了其错误做法。
(三)通关环节壁垒
1、对一些产品不合理的通关要求
美国海关在进口产品通关时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附加单证及相关信息,对某些进口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或鞋,要求提供的信息远远超出正常通关的需要。这些手续不仅繁琐而且费用高昂,对出口商特别是小型出口商构成了贸易壁垒。
美国海关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提供保密的加工程序信息。例如,对外表由一种以上材料构成的服装,必须提供相关重量、构成价值和每一部件的表面积,这种做法客观上导致了成本增加。
另外,美国海关于2003年1月出台规定,凡运往美国的眼镜都必须随货提供“滴珠测试证明”,否则将不得通关。美国海关规定的眼镜范围包括普通眼镜、太阳眼镜,用快件寄送、作为样品的眼镜也不例外。
2、《生物反恐法》问题
中方对美国通过2002年6月颁布的《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简称《生物反恐法》)以及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颁布的《食品企业注册条例》等一系列条例所作的反恐努力表示认同,但对以上措施可能产生降低通关速度、增加企业出口成本以及增大出口市场不确定性等负面影响表示关注。特别在市场不确定性方面,根据《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进口产品拒绝进入市场报告》,截至2004年底,我国产品被拒绝进入美国市场的总批次已达1815批次。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3、集装箱安全倡议及24小时规则
为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集装箱进行恐怖活动,美国海关于2002年1月发起了一项 “集装箱安全倡议”,与外国海关合作反恐。截至2005年2月,已有23个国家或地区45个港口承诺加入该倡议。2003年7月29日,中国也与美国签署原则性宣言,合作范围包括上海、深圳两个集装箱大港。
为了更好地执行该倡议,美国海关又于2002年10月31日公布了“24小时仓单预报规则” ,并于2003年2月2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要求船公司或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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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运往美国的装箱货物到达美国目的港24小时前,以电子方式通知美国海关有关每个集装箱的详细情况以便海关核查。有些船公司不得不向发货人收取预报仓单附加费以转嫁因此增加的成本,这项措施显然增加了通过海运集装箱出口至美国的成本。中方对美国通过上
『叁』 想知道日本现在受金融危机的状况具体>详细的
日前,日本东京财团研究员关山健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表示,金融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尽管日本受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与欧美相比较轻微,但间接影响比较严重,其表现主要有两方面——股市低迷和出口疲软。 关山健说,金融危机对日本的直接影响体现在:日本地方银行持有的次贷相关金融商品相对自有资本比例较高,随着这类金融商品的贬值,地方银行经营恶化。此外,一些由美国雷曼兄弟公司投资的企业因雷曼公司破产而破产。尽管如此,金融危机对日本经济的直接影响不是很大。 “但日本受到的间接影响比较严重,一是股市低迷,二是出口疲软,”关山健说。他进一步解释道,金融危机导致日本股市资金外流,股价暴跌。股价下跌的影响已超出虚拟经济范畴。 他说:“由于日本的银行一般都大量持有融资企业的股份,并将其作为自有资本的一部分,因此股价下跌意味着自有资本的减少,很多银行便收回贷款而且拒绝新的贷款,其结果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银行贷不到款,资金周转困难。此外,欧美国家经济陷入衰退导致日本对欧美的出口疲软,日本实体经济受到打击。” 关山健说,为应对金融危机,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对策。比如,重新恢复于2008年3月失效的“金融机能强化法”并对其进行修改,使国家可以对自有资本缩水的银行、特别是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受影响最为严重的地方银行注资。此外,日本政府还通过增加补充预算、实施综合经济对策,以应对经济下滑。 但关山健指出,近年来,日本内需很弱,经济主要靠出口支撑,估计在出口恢复前日本经济不会好转。关山健同时表示,金融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影响也并非全是负面的,危机使日本大企业利用其拥有的雄厚资金以低价收购国外企业成为可能。2008年1~10月,日本企业对国外企业进行的合并、收购及出资总额累计约6.67万亿日元,约为2007年同期的3.7倍,创历史最高纪录。 日本主要行业龙头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显现 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金融危机对日本实体经济的影响越发明朗,钢铁、银行和汽车等主要行业的代表性企业各自受到不同程度打击。新日本制铁、JFE钢铁等时隔三年采取减产措施,日本最大金融集团三菱UFJ金融集团08年中期纯利益同比减少50%,丰田汽车的销售业绩则时隔十年首次出现负增长。 一、钢铁行业 在对中国等新兴国家出口的支撑下,截至今年9月的日本粗钢产量已连续28个月保持增长。但汽车、家电等生产活动出现低迷,建设用材和汽车钢板等需求下降,8月的普通钢订货量时隔28个月减少。为此,新日铁、JFE钢铁决定于年内开始在维持高炉作业的基础上,通过调整铁矿石和铁屑等投入量实现减产,减产幅度将于本月内公布,媒体预计可能控制在目前全开工率的10%以内。 日本钢铁联盟会长宗冈正二表示,“金融混乱给实体经济带来影响,从而出现减产必要”,说明始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已确实波及到钢铁业为代表的日本原材料产业。 二、银行业 日本三菱UFJ金融集团本月21日宣布大幅下调08年中期业绩,预计连结纯利益可能较07年减少50%,仅为1000亿日元左右。这一预测值虽然较前次提高了5%,但因经济景气恶化,对不良债权处理和股票贬值等减损处理使收益大幅缩水。除此之外,瑞穗金融集团、三井住友金融集团也各自确定下调中期业绩的方针。金融危机给日本金融机构带来的创伤虽然不及已经陷入赤字危机的欧美机构,但业绩的下滑已是不争的事实。 三、汽车行业 受美国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减速影响,丰田汽车对美、欧、日市场的销售持续不振,预计08年业绩可能时隔十年出现负增长。除欧洲、日本市场的需求减少外,丰田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急剧下滑,9月销售量同比下降32%。媒体认为,保持多年高速增长的丰田汽车公司可能已迎来一个较大拐点。 (摘自:中国驻日本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网站)
『肆』 美国.中国.日本主要融资的途径选择是什么
企业融资方式多种多样。除向银行贷款外,还可以通过商业信用、商业票据贴现或转让、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企业债、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股票上市、增发股票、配股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
表1:国内金融市场融资情况表
项目全年融资量(亿元人民币)比重(%)
200420032002200420032002
国内金融市场融资额297973790923976100.00100.00100.00
贷款22600299361922875.8578.9680.20
国债53436280346117.9316.5614.40
企业债3433363251.150.901.40
股票151113579625.073.584.00
资料来源:中国金融发展报告,2005
表1显示,尽管银行贷款仍然是我国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但股票融资、债券融资近年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根据有关统计,自2006年资本市场恢复融资功能以来,2006年全年的预计筹资额超过2100亿,其中IPO融资约为1600亿,上市公司再融资约为500亿。
值得一提的是,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合资格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筹集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至2006年5月,仅一年的时间,共为157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总量达到2532亿元。
不同融资方式的期限、流动性与违约风险不同,并且投资者所要求的收益率也不相同,这些都注定了资本成本的不同。当公司有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时,存在一个取舍与配置的问题,这种决策的过程之中,资本成本是最终确定融资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
银行贷款利率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多次调整了存贷款利率;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效益,对利率结构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对不同建设项目实行财政贴息、差别利率、优惠利率、浮动利率和罚息制度。
银行利率的变动通过对金融市场的作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筹资成本。例如,我国人民币贷款的一年期利率在1995年达到12.06%,而目前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约为6.3%。银行通过对借款企业风险的判断,还可以采取利率上浮或下浮政策。
票据贴现利率
企业汇票分两种,一种是银行承兑汇票,一种是商业承兑汇票。当企业资金紧缺时,可以将手中的汇票向银行贴现取得资金。
票据贴现利率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加点执行的利率。目前票据市场基本的贴现率大概在3%-3.3%之间。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票据金额的大小、到期期限的长短,以及企业的资信状况等与企业商定贴现率。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商业银行在票据市场中竞争比较激烈,不少银行抱着“宁失利率,不失市场”的态度,给予前去贴现的企业更大的利率下浮空间。前些年央行对东北地区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大检查中发现,该地区的贴现利率曾经为1.8%-1.9%左右。
应付债券利率
近些年,我国企业债券的票面利率呈逐步下降趋势。以10年期品种为例,2005年初该品种仍延续上年的主流方案,采取有明显升息保护作用的保底浮动条款;到了4月份,随着市场对升息预期的淡化,保底浮动条款被纯固定条款所取代,10年期的固定利率一般在5.05%左右;而到了7月份,10年期企业债券的固定利率进一步降到了5%以下;8月18日发行05铁通债(96.150,0.00,0.00%)的票面利率为4.60%;2006的年年初重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的10年期企业债,票据利率仅为4%。
短期融资券利率
短期融资券之所以受到企业的青睐,一是比发行企业债,甚至比向银行贷款更快捷,发行周期通常在一个月之内;二是短期融资券的利率较低,一年期短券的利率大约在3%-4%之间。
企业越大,发行短券的利率往往也越低。如中国电信200亿元一年期短券的利率仅为3.05%,比当时5.85%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低2.8个百分点。
权益融资成本
权益融资(如IPO、增发、配股等)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由于股票风险高于债券,所以权益资本的成本应该高于负债资本的成本。然而,由于曾经存在的股权分置等因素,我国上市公司以前不太重视股权成本。我们认为,不管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是公司的管理层在后股权分置时代都必定会重视上市公司股权资本成本的估算。
创业融资是创业筹备阶段和企业草创阶段的融资,这个时期对于创业者来说,最难解决的便是资金问题。其实只要愿意想办法,创业者有众多途径可以解决融资问题。
创业融资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种形式。所谓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银行贷款。银行的钱不好拿,这谁都知道,对创业者更是如此。但在某种情况下也有例外,就是在你拿得出抵押物或者能够获得贷款担保的情况下,银行还是很乐意将钱借给你的。较适合创业者的银行贷款形式主要有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一般情况下,缺乏经营历史从而也缺乏信用积累的创业者,比较难以获得银行的信用贷款。
抵押贷款:指借款人以其所拥有的财产作抵押,作为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继续使用其用于抵押的财产。当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用所得钱款优先得到偿还。适合于创业者的有不动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等。
不动产抵押贷款:创业者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获取贷款。
动产抵押贷款:创业者可以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获银行承认的有价证券,以及金银珠宝首饰等动产作抵押,向银行获取贷款。
无形资产抵押贷款:是一种创新的抵押贷款形式,适用于拥有专利技术、专利产品的创业者,创业者可以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向银行作抵押或质押,获取银行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方向银行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方保证人作为还款保证,借款方不能履约还款时,银行有权按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或承担清偿贷款连带责任的借款方式。其中较适合创业者的担保贷款形式有
自然人担保贷款: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从2002年起,除工商银行外,其他一些国有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也可视情况提供自然人担保贷款。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目前各地有许多由政府或民间组织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为包括初创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北京中关村担保公司、首创担保公司等属于政府性质担保公司,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此类性质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些担保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创业者可以积极申请,成为这些机构的会员,以后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这些机构提供担保。与银行相比,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则显得更为灵活。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托管担保贷款:一种创新的担保贷款形式。对于一些草创阶段企业,虽然土地、厂房皆为租赁而来,现在也可以通过将租来的厂房、土地,经社会资产评估,约请托管公司托管的办法获取银行贷款。如上海百业兴资产管理公司就可以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季节性库存原料、成品库进行评估、托管,然后以这些物资的价值为基础,为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通过这种方法,企业既可以将暂时用不着的“死”资产盘活,又可以获得一定量银行资金的支持,缓解资金压力,是一件一举两得的好事。
除此之外,可供创业者选择的银行贷款方式还有买方贷款,如果你的企业产品销路很好,而企业自身资金不足,那么,你可以要求银行按照销售合同,对你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你可以向你产品的购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这就是买方贷款。
项目开发贷款:如果你的企业拥有具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你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银行还可以视情况,为你提供一部分流动资金贷款。此类贷款较适合高科技创业企业。
出口创汇贷款:对于出口导向性企业,如果你一开始就拥有订单,那么,你可以要求银行根据你的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为你的企业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银行还可以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结汇凭证取得人民币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300天,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对于企业来说,这等于是“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
除向银行贷款间接融资外,创业者还有许多获取直接融资的渠道,如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企业内部集资、融资租赁、风险投资等等。
股权融资: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融资方通过出让企业股权获取融资的一种方式,大家所熟悉的通过发售企业股票获取融资只是股权融资中的一种。对于缺乏经验的创业者来说,选择股权融资这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股权出让比例。股权出让比例过大,则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股权出让比例不够,则又可能让资金提供方不满,导致融资失败,这个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平衡处理。
债权融资:指企业通过举债筹措资金,资金供给者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融资方式。民间借贷应该算是债权融资中的一种,且是为人们所最常见的一种。自从孙大午事件后,很多企业就对民间借贷产生了一种畏惧心理,怕担上“非法集资”的帽子。对于非法集资,有特别重要的界定值得注意,就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根据这一点,如果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就不能叫非法集资,而应算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另一点是非法集资通常数额巨大。把握住这两点,在进行民间借贷筹集创业资金时,就不容易触犯禁忌。
企业内部集资:指企业为了自身的经营资金需要,在本单位内部职工中以债券、内部股等形式筹集资金的借贷行为,是企业较为直接、较为常用、也较为迅速简便的一种融资方式,但一定要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融资租赁:一种创新的融资形式,也称金融租赁或资本性租赁,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租赁。其一般操作程序是,由出租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所构成。出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租给承租方使用,在租赁期内,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承租方按合同规定选择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可以通过融物而达到融资的目的。对于缺乏资金的新创企业来说,融资租赁的好处显而易见,其中主要的是融资租赁灵活的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或递减支付,使承租用户能够根据自己的资金安排来定制付款额;全部费用在租期内以租金方式逐期支付,减少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大大简化了财务管理及支付手续,另外,承租方还可享受由租赁所带来的税务上的好处。
风险投资:1999年以来,风险投资在国内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国内几乎每一个成功的互联网企业的背后,都可以看见风险投资的身影。对于创业者来说,尤其是对于高科技领域的创业者,寻求风险投资的帮助,是一个值得认真考虑的途径。风险投资中的天使投资,更是专门为那些具有专有技术或独特概念而缺少自有资金的创业者所准备。天使投资者更多由私人来充当投资者角色,投资数额相对较少,对被投资企业审查不太严格,手续更加简便、快捷,更重要的是它一般投向那些创业初期的企业或仅仅停留在创业者头脑里的构思。
创业者还要善于利用政府扶持政策,从政府方面获得融资支持,如专门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门为中小企业“走出去”准备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还有众多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巧妙地利用这些政策和政府扶持,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中发〔2002〕12号文件精神,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对于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启动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由政府设立再担保基金。通过再就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银行申请专项再就业小额贷款,该政策从2003年初起陆续在全国推行。其适用对象: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失业职工;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贷款额度一般在2万元左右(有关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更详细介绍,请参见《科学投资》2004年第1期文章《创业扶持贷款帮你创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支持方式主要有:1、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可不超过200万元;2、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3、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可采取成本投入方式(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更详细介绍,请参见《科学投资》2003年第5期文章《创新基金,创业企业“奖学金”》)。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2000年10月,财政部与外经贸部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高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性质、使用方向、方式及资金管理等基本原则。2001年6月,两部委又根据此办法的原则,联合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对这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条件、申报及审批程序、资金支持内容和比例等具体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年度安排规模是4.5亿元人民币,2002年度已增加到6亿元。3年中,这项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已经资助了全国近万家中小企业到国外参展或拓展国际市场(有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更详细介绍,请参见《科学投资》2003年第11期文章《中小企业如何吃免费“皇粮”》)。
地方性优惠政策:如早在1997年杭州市创办高科技企业孵化基地时,就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进驻基地的企业将提供免3年租费的办公场所,并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资金。近年杭州市又提出建设“天堂硅谷”,把发展高科技作为重点工程来抓,与之相配套的措施是杭州市及各区县(市)均建立了“孵化基地”,为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人才提供免费的创业园地,并拨出数目相当可观的扶持资金。在全国各地许多地方都有类似的创业优惠和鼓励政策,如上海的张江高科技园区、北京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等等,创业者要学会充分利用相关政策。
巧借外力筹措创业资金:2000年8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与联华便利合作,推出面向创业者的“投资7万元,做个小老板”的特许免担保贷款业务,由联华便利为创业者提供集体担保,浦发银行向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者提供7万元的创业贷款,建立联华便利加盟店,许多缺乏资金的创业者因此得以圆创业梦。像联华便利一样,现在很多公司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常会采取连锁加盟或结盟代理等方式,推出一系列优惠待遇给加盟者或代理商,如免收加盟费、赠送设备、在一段时间内免费赠送原材料,对代理商先货后款、延后结款赊购赊销等等,虽然不是直接的资金扶持,但对缺乏资金的创业者来说,等于获得了一笔难得的资金。
对于创业者来说,善用自我积累,进行滚动发展也是一个不错的方式,虽然发展速度可能会相对慢一些,但是没有包袱,做事可以更加从容,保持一种良好心态。创业者还可以选择典当等方式筹措创业资金;通过参加各种创业比赛,媒体炒作,吸引投资方注意力,从而获得融资;通过第三方牵线搭桥获得项目融资或创业融资,如2003年,通过《科学投资》牵线搭桥获得项目融资的读者就有十几位。
创业融资的方法多种多样。创业者需要灵活性,做任何事情都不能拘泥于一个定式。
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在我国表现得更为复杂,既表现在融资难上,又表现在从表面上看的、所谓的负债“过度”的反常现象上。
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
中小企业的资金的来源无非是以下几种:一是自筹,二是直接融资,三是间接融资,四是政府扶持资金等。
关于自筹资金。它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业主自有资金;风险投资资金;企业经营性融资资金;企业间的信用贷款;中小企业间的互助机构的贷款;以及一些社会性基金的贷款等等。关于直接融资。是指以债券和股票的形式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的渠道。关于间接融资。主要包括各种短期和中长期贷款。贷款方式主要有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
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融资特点不同,当然对融资渠道和条件的要求也不同。从融资的角度看,中小企业可分为制造业型、服务业型、高科技型以及社区型等几种类型。各类型的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和要求各不相同。
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比较
政府的资金支持是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的资金支持一般能占到中小企业外来资金的10%左右,具体是多少则决定于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相对重视程度以及各国企业文化的传统。各国对中小企业资金援助的方式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发达国家企业税收一般占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相对轻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负担仍较重。为进一步减轻税负,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2、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
3、贷款援助。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
4、风险资本。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为政府设立。
5、鼓励中小企业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一些国家探索开辟“第二板块”,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
国外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正常的资金融通体系和渠道,完善我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加快现代规范的企业制度建设,还公司制中小企业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机制要求的自然的直接融资权。
2、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鼓励中小企业间建立互助金融组织。
3、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第二板块市场”。
4、鼓励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向亲朋好友借资。
5、要从税收、财政支出、贷款援助和直接融资等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
6、依国情选择中小企业的扶持重点。
7、建立中小企业平稳“退出”的安抚政策。
『伍』 日本经济危机始末
日本经济危机暴发的原因
(一)国际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
国际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是日本此次经济危机暴发的直接原因,也是促使日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直接动力。
冷战格局下,为了共同对抗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日本成为西方国家的军事同盟,美国对日本采取了特殊的扶植政策,日本充分利用美国在资金、技术、资源、市场乃至安全保障等方面对其的援助潜心发展经济。冷战结束后,这些有利条件不仅逐渐消失,而且在多极格局的趋势下,美日两国在科技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和双边贸易领域已成为竞争的对手,甚至在地区经济的主导权上也存在着相互争夺的状况,使日本的贸易体制、生产体制、金融体制以及流通体制等方面都面临着改革的压力。改革现行经济体制,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竞争力,已成为日本政府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局限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的局限,是造成此次经济危机的诱因。
日本1996年出版的《任务白皮书》中指出:“日本式经济模式曾在战后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相当有效的作用,但在近期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中,……这一体制却正在总体上丧失其有效功能。”因此,旧的模式急需进行改革。
1.改革现行的金融体制。现行的日本金融体制是在战后初期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着眼于向产业界稳定地提供低息贷款,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而设计的。其基本特征是: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以阻止资金流向海外;实行人为的低利率政策,以鼓励企业贷款。其实行的是资金吸收和分配的一元化金融管理体制,即具有日本特色的“官银一体化”体制。在这种体制下,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淡化,使其自有资金比率不清,经营能力低下,缺乏国际竞争力。由于日本金融监管机构权力过度集中,使官商勾结,产生了一系列腐败问题。因此,取消或改革有关规则,加速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已成为日本金融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
2.政府行政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改进和提高。日本金权政治和腐败问题是影响日本政府行政质量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经济改革的失误也是造成政府行政质量和效率下降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日本企业管理与经营模式的落后导致了此次经济危机
日本企业管理与经营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者主导型企业制度、发展目标优先、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和企业内工会制。日本这种传统的企业制度正在失去其往日的功效。随着企业竞争国际化和全球化的发展,日本企业制度将在保留其一部分有价值特色的同时,逐渐向市场导向型的模式转变,企业间的人员流动将增加,“能力主义”在工资制度和晋升制度中所占的比例将逐渐增大,企业间相互持股关系逐渐削弱,证券市场对企业融资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企业间的关系将日趋松散,企业活动范围也将扩大,走向跨国经营等。但其经营模式没能随企业变化的形势而及时进行调整,这也是造成此次经济危机的机制性原因。
(四)主导产业选择失误是导致此次经济危机的深层次原因
日本的主导产业选择失误,将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及相关产业,不但产生了泡沫经济,而且影响了产业升级,使其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同美国的竞争步步失利,不得不进行一系列调整。日本原有的主导产业出现衰退,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饱和需求下降,如家电行业和汽车行业;二是产业竞争力相对变弱。此次调整必须重新寻找新的主导产业,并通过新的主导产业来带动整个产业结构的合理组合,使其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三、未来日本的经济发展趋势
经济周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都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遇到困难,出现挫折,经历萧条,这是经济本身的发展规律,日本也不例外。对日本的经济改革,我们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去预见:一是短期内摆脱经济衰退,实现经济复苏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影响日本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深层次的结构和体制问题,这是多年累积起来的,解决这些问题绝非一日之功,这些问题也会制约日本在国际经济中的发展;二是战后日本发展经济的许多有利因素仍然存在。当今,日本仍然是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和科技强国,战后日本依靠先进技术和技术创新积累起来的技术力量依然雄厚。高素质的劳动力、大量的储蓄和充裕的资金等,这些对经济发展十分重要的基础要素依然蕴藏于日本社会中。因此,国际社会对日本经济发展的前景仍应持乐观态度。
造成日本这次经济危机暴发的深层次原因是体制问题。战后建立起来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经济体制和企业制度,半个多世纪以来基本没变,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新形势。日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内容,就是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经济体制改革。
『陆』 在日本,公司如何融资
目前,日本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其基本融资制度形成之前,经济非常落后,
企业发展同英美一样也主要依靠内部积累,少量的临时性资金则求助于银行贷款和商业信用,资本市场发展非常落后甚至还没有形成。19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大规模的展开,日本企业开始大量向外部融资特别是向银行系统融资。奉行国家主导型资本主义的日本确定了以银行为核心的基本融资制度,形成典型的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模式。
(1)企业外部资金来源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起补充作用。在日本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外部融资占有重要地位。在外部资金来源中,以银行贷款为主体的间接融资则居绝对优势地位,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只起着补充作用。长期以来,日本企业外部融资总量中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占80%以上,股票、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仅占10%稍多一点。即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金融改革之后,日本企业间接融资仍占外部资金来源的70%左右。
日本企业不仅中短期临时性的融资需要由银行贷款来解决,而且银行贷款也大量进入固定资产投资、满足基本流动资金需要等长期性融资领域,企业实行的是一种过度负债经营的战略。只有在企业资金来源结构中占有较小比例的资本金筹集,在内部积累的同时依靠资本市场解决。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在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上处于从属地位。日本企业的融资结构中,形成不仅中短期融资依靠间接融资、而且除了资本金以外的长期融资也在相当程度上依赖间接融资的局面。长中短期融资大量地依靠银行贷款,加重了这些国家企业的债务负担,使这些国家总体上工商企业负债率过高,形成过度负债经营的局面。1991年度,日本企业(除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外)平均净资本率仅为19.3%,负债率超过80%,即使把长期公司债券看作准股权资本,负债率也达76.2%,远远高于英美30%左右的水平。过度负债经营削弱了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抗击风险的能力。
(2)银行体制独特,在企业融资中起主导作用,银企关系密切。实行间接融资为主的日本需要强大的银行体系,与英美等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比较起来,其银行体制显得较为独特。
日本实行主办银行制度。所谓主办银行是指对企业提供主要信贷支持、并持有企业相对较多的股份、承担监督企业主要责任的银行。日本主办银行制早在50年代就已有雏形,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银企信贷关系的进一步膨胀和交叉持股而形成。主办银行不仅向企业提供中短期信贷,而且还在政府的导向甚至干预下打破常规向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但由于作为商业银行其受到资金来源结构、风险控制、资产流动性的要求,这种中长期融资的能力受到一定的程度的限制。日本主办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0%左右。在主办银行制度下,主办银行成为企业的核心,并负责向集团内企业提供强大的信贷支持、组织银团贷款、协调集团内企业的资金关系。一般来说,主办银行是集团内最大的债权人或股东。主办银行与企业相互交叉持股,建立起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银行作为企业的大股东,不仅关心企业的当前利润,而且更关心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企业也持有银行的股份,目的是确保企业的资金来源,并在不利的环境下能得到银行有效和及时的援助。因此,银行在企业融资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企之间保护非常密切的长期稳定关系。
为了动员更多的长期建设资金,日本建立起独特的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应该说日本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建立主要是政府的行为,而非完全的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日本的政策性长期金融机构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三家长期信用银行,即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长期信用银行就资本性质来说属于民间性质,但它的业务活动受政府的导向严重,集中体现在贯彻政府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上。它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把一般性的商业资金和储蓄资金组织起来转为长期资金使用,在政府的导向下向大型企业集团提供期限为5~10年的设备贷款和长期周转资金贷款。据统计,在日本高速增长时期,三家长期信用银行提供的设备贷款占整个金融系统设备贷款的26%~30%。另一部分由两行十库政府金融机构组成。它们是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和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医疗金融公库、北海道和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环卫金融公库和冲绳开发金融公库。这些金融机构属于政府出资组建。它们一般不接受存款,除资本金外,主要向政府资金运用部借款,其中邮政储蓄资金占其资金来源的相当比例。两行十库按照政府的方针政策参与金融活动,它们都有特定的贷款范围和贷款对象,从不同的侧面弥补民间金融机构长期资金的不足,向社会提供长期建设资金。据统计,政府金融机构的贷款量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30%左右。此外,还有7家民间信托银行。政策性长期金融机构体系利用发行金融债券和邮政储蓄资金等筹集的资金提供了大一的长期设备投资贷款,对建立间接融资为主,特别是中长期资金也相当程度依赖信贷资金的日本融资模式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资本市场在企业融资中处于非主导的地位,仍有待于进一步发展。日本的资本市场起始于明治维新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资本市场投机过度,严重限制了其投资功能的发挥。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在国民财富大量增加的背景下,随着规范化建设,日本资本市场的投机性受到抑制,投资功能开始显现。目前,东京证券交易所已成为与纽约、伦敦并列的世界三大证券交易所。1998年日本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总数为2416家,市价总值为24958亿美元。1999年东京证券交易所新股发行筹资294.8亿美元,在世界主要证券交易所中居第三位。但是,由于在政府支持下发展起来的主办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非常强大,日本又允许银行持有企业的股份,并且持股比例不断上升。据统计,日本都市银行等持有企业股份的比例1949年为9.9%,5年以后上升为19.5%,1965年增加到23.4%,1975年为34.1%,1985年为40.9%,1990年达41%。同时日本企业法人之间也相互交叉持股,其比例1950年、1960年、1970年1980年1990年分别为11%、17.8%、23.1%、26%、和25.2%。以银行为中心的企业集团内融资主要面向主办银行、资本市场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有限。另一方面,日本资本市场本身又有诸多政策法规的限制,国际化程度低,交易种类、交易方式的先进性也远不及英美,在英美资本市场上举足轻重的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和成长。
『柒』 长城汽车背日本融资
主题词 融资 模式 日本 金融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半个多世纪中,日本经济迅速崛起,其融资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发生演变。总体上看,日本融资模式的特征可以概括为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但在不同时期这两种方式的重要性有所变化。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间接融资是筹资的主要渠道,而直接融资由于受到制约过多,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在随后的经济低速增长时期,间接融资中的企业贷款比重下降,通过银行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直接融资随着国债的大量发行而逐步兴起;20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进程不断加深,日本所面临的环境发生变化,政府的过度保护和过多干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资本市场在改革进程中得到迅速发展,进一步发挥直接融资的作用已成为必然趋势。
本文将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的融资模式进行考察。
一、高速增长期: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地位
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初期,是日本经济史上的高速增长期,也是现代日本经济腾飞的起点。这一时期日本金融领域最大的特点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占据主导地位,直接融资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在这一时期,间接融资所占的比重平均高达80%以上,其中大约80%属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之下,直接融资所占的比重极小,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从股票市场来看,虽然日本在1949年5月重新开放证券交易所,但股票市场还不完善,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要受到种种管制;日本从1949年重新开始发行公司债券,但这些债券也主要是通过银行进行消化,并且政府管制的色彩十分浓厚,债券市场的作用难以发挥。
间接融资之所以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期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日本银行人为采取保护性的金融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凋敝,社会动荡不安,百废待兴,尤其是1950年爆发朝鲜战争后,设备投资需求急剧扩张。针对这一局面,日本政府确立了“鼓励民间投资,大力支持出口”的经济发展目标,向重点产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建设资金,刺激出口和设备投资,带动经济增长。作为最直接的一项保护性政策,日本银行人为地采取低利率政策,建立起以贴现率为中心的管制性利率体系。当民间金融机构资金短缺时,日本银行随时提供再贷款,以致经常处于“超借”状态。在低利率政策的支持下,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促进了出口和设备投资。同时,对利率进行管制有助于防止金融机构之间过度竞争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总的来看,保护性的货币政策对当时日本经济的腾飞起到了助推作用。
第二,主办银行制度强化了间接融资的主导地位。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于20世纪50年代形成,并在随后的20年中得到发展和完善。主办银行是指对企业提供主要信贷支持、持有企业较多股份并承担监督企业主要责任的银行。主办银行不仅要向企业提供短期融资,而且还经常在政府的干预下向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日本主办银行的中长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平均为20%左右。主办银行制度在密切银企关系的同时,也导致企业过度依赖银行信贷,长期负债率过高。
第三,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体系推动了间接融资的发展。为了筹集更多的长期建设资金,日本政府塑造了独特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当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日本兴业银行、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等三家长期信用银行,它们主要通过发行长期金融债券,在政府主导下向大企业集团提供中长期贷款,三家长期信用银行在高速增长期提供的设备融资占整个金融系统设备融资总额的四分之一。另一部分是日本开发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以及国民金融金库、冲绳开发金融公库等10家金融公库,这些机构由政府出资建立,各自向特定的行业和部门提供政策性融资,而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邮政储蓄。在所有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中,以上两类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约占30%。
第四,由于战后日本国民收入水平较低,债券市场、证券市场不发达,与投资高风险的有价证券相比,人们更倾向于选择安全性高的邮政储蓄机构或银行进行储蓄保值。同时,由于日本政府实施保护性、倾斜性的产业政策,并在税收、管理等方面给予许多优惠待遇,企业从银行贷款的手续也十分便捷,因而倾向于从银行间接融资。
二、低速增长期:直接融资逐渐兴起
日本外汇制度在1973年由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转为施行浮动汇率制,紧接着又经历了第一次石油危机。以此为转折点,日本经济结束了高速增长期,转而进入低速增长期,并迎来了经济的自由化与国际化。随着日本经济减速,民间设备投资需求下降,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充足,加上个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不断增多,投资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直接融资在日本逐渐兴起。
在这个时期,金融结构发生了变化。以往主要是企业部门资金短缺,现在转为公共部门的资金明显不足,尤其是在1978年,公共部门对资金的需求量达到企业部门的8倍。其主要原因是,日本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回升,采取了扩张性财政政策,大量发行国债,增加公共建设项目投资。国债的大量发行,成为其后日本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扩大的一个契机,同时也成为日本金融自由化的重要开端。不过,虽然直接融资出现发展的势头,但这一时期间接融资依然占据优势,只是内容发生了变化。在经济高速增长期,个人及家庭部门的资金主要是通过银行向企业提供贷款;在低速增长时期,这些资金大部分通过银行以有价证券的方式投向了邮政储蓄等公共融资部门。
直接融资在经济低速增长时期得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有了较大的发展。1980—1989年间,日本的个人金融资产中,有价证券所占比重由12.7%上升到22.5%;企业外部融资中,直接融资的比重由11.9%上升到27.0%。
第二,直接融资的手段增加。在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影响下,利率降低,股票市场发展平稳,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资出现上升的趋势;债券市场上,日本从1987年开始放松了发债标准,简化了发行手续,下调了基准利率,推出了期权等新的交易品种,设立了债券期货市场,可转让的企业债券及凭证式债券的发行量不断增加;从1987年开始,商业票据(CP)的发行量不断上升。与此同时,日本向海外的融资日益活跃,一些企业除了向海外发行股票、凭证式企业债券,还开始频繁使用冲击贷款。
第三,金融自由化进程加快,阻碍直接融资发展的种种管制逐步取消。1984年以后,日本的资本市场自由化、国际化进程加速。此后,日本政府逐步放开对国债和大额定期存单的利率管制,大范围取消对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许多管制条款,为直接融资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
随着直接融资的兴起、海外融资范围的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出现多元化,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比率,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而且企业的收益也因筹资成本的降低而增加。直接融资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了大企业的“脱媒”现象,这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更积极主动地为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得到缓解。
三、进入90年代以来日本融资结构的发展趋势
进入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的自由化、国际化程度进一步加深,金融业的国际间竞争加剧。在国际经济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尤其是随着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亚洲金融危机爆发,日本的金融领域也遇到了重大挑战,为此,日本加大了金融改革力度,银行业朝着成熟的市场化方向不断发展。
从日本的融资结构现状来看,间接融资所占比重虽然在不断下降,但是仍占据着优势,与此同时,直接融资由于所处的环境在不断改善,呈现出上升的趋势。
第一,日本政府从1996年底推出“金融大改革”方案,深化银行业的改革。“金融大改革”内容主要包括:进一步加速金融机构业务的自由化进程;取消对不同行业业务内容的限制;实现资产交易自由化等等。改革措施有助于减少政府干预,加深银行业的市场化程度。同时,银行业混业经营出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开展综合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纷纷出现。这些都为金融资产的投资多元化、市场化、证券化开辟了道路。
第二,资本市场不断发展,直接融资增长迅速。近10年来,日本逐步重视资本市场的融资作用,并正在积极探索有效途径,试图在发展间接融资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目前,日本政府正在推行的“结构改革”内容之一,就是要改革公共融资部门,提高1400万亿日元个人金融资产的使用效率,加强资本市场在企业融资、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方面的作用。
考察日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发展进程可以发现,投融资体制是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虽然不同时期日本的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比重有所变化,但总体上实行的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补充的融资模式。从发展趋势看,随着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深化,直接融资在日本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捌』 日本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经验
1.新材料开发与传统材料改进并举,将对环境影响和再生利用作为考核指标。日本对新材料的研发与传统材料的改进采取了并进的策略,注重于已有材料的性能提高、合理利用及回收再生,并在这些方面领先于世界。日本在21世纪新材料发展规划中主要考虑环境、资源与能源问题。把研究开发生产的具体材料是否有利于资源与环境的有效利用,是否对环境有污染,是否有利于再生利用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2.发展环境产业振兴地方经济,创建资源循环型社会。在能源环保方面,日本从根本上反思现代工业社会的生产活动模式,积极寻求新的出路。明确提出了“环境立国”战略、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发展新理念新战略。“新阳光计划”与建立“氢社会”等社会发展理念都是新能源战略的细化的体现。
20世纪90年代,日本政府开始了循环经济的区域实践,从发展趋势看,日本环境产业中未来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将是:绿色产品和绿色技术、再利用与再使用产业、生物资源、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排热利用、环境再生和面向循环型社会的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事业、有害化学物质分析与测定。经济政策的绿色化是推动日本环境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包括:1)融资,即通过优惠的融资条件支持环境产业的发展。例如, 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实施“促进环境保护型经营”制度,运用绿色分级系统对企业环境经营程度进行评估,选出环境经营表现优秀的企业,为这些优秀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融资条件。2)补贴,即通过政府财政补贴支持环境技术的研究开发,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在政府2007年度的预算中,经济产业省、 国土交通省、农林水产省和环境省等相关省都把与环境产业相关的研究开发列为重点项目加以支持。3)环境税,即利用税收杠杆促进废弃物减量,同时将征收的税金用于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和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以促进环境产业的发展。4)在环境产业中引进民间资金从事建设、维护、管理和运营,以解决政府公共投资不足问题。为民间资金向下水道、 废弃物处理、 余热利用等与环境产业相关的公共事业投资提供了商机。
3.通过生态园区规划,实现绿色生产。北九州市从灰色城市变为绿色城市。北九州市是日本著名的工业城市,通过“生态工业园区规划”,北九州逐渐从灰色城市转变成了绿色城市:1)产业体系以环境、再利用产业为支柱,形成了资源共享、产品链延伸和副产品互换的产业共生网络。2)集中开展家电、汽车、塑料瓶等各种物品再利用项目,聚集很多产学联合开展垃圾处理技术、再利用技术研究机构。3)充分利用市内工业基础设施,互相合作,从地方城市的角度出发,努力实现“环境联合企业”设想,促进市内整个产业界的环保活动等。
4.根据每种能源的特性和发展阶段,通过政策投资进行相关产业群的培育。日本在政策投资的公共设施中,积极采用与新能源有关的设施,并通过提供诸如补贴和税收等扩大市场需求的支持。在新能源利用方式方面,日本通过建立太阳能发电产业群、燃料电池和蓄电池产业群、风力及生物质能等“地产地消”的商业模式,形成与新能源产业相关的大的工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