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规与创新,好似射击。相同的本质需求等于靶心,创新是内环,合规是外环。射击的法则是以击入环内(合规)为前提,尽可能进入内环(创新),以靶心(本质需求)为最终目标。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规与创新的“射击论”应用则是:金融企业在合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能够化解或弱化系统风险的多项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动金融创新,带动金融市场走向深度发展与变革,从而实现最大化满足人们需求的终极目标。
■安晓博
今年3月份以来,央行密集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等相关政策文件,因风险不确定性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条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互联网金融迎来密集监管。
毋庸置疑的是,合规经营是金融企业生存及发展的基础,是不可动摇的基石。金融企业归根结底是承担风险获得收益的特殊企业,成功的金融企业就是在风险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之间取得完美的平衡。
当前,在宏观环境及市场等变量发生明显变化时,合规政策是否需要与时俱进就不得不提及创新的行为和概念。创新是建立在改变基础上的无止境满足人类需求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方式。合规是为满足人们获取最大化收益需求的行为准则。从本质上看,二者都是为了实现人们的需求,创造最大化的价值。二者的核心是重叠的。
然而,在过去十几年的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中,因创新不足导致的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问题束缚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合规与创新似乎看来又形成悖论,二者有着分立的边界。
再看创新的定义,创新是人类对于发现的再创造,是对于物质世界的矛盾再创造。人类通过物质世界的再创造,制造新的矛盾关系,形成新的物质形态。由此来看,显然解决矛盾,再造矛盾是一个自然循环,而连接这一循环的有效手段便是无止境的创新。解决合规与创新的矛盾那就是创新,用创新才能对不同利益群体进行重新分配再造,事物才能连绵不绝地发展。合规与创新二者实则有交集。作为信贷也是一样,首要的是诚信合规的经营,但如果要让人们享受到金融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社会价值,则需要不停地围绕客户需求进行创新,让人们享受到金融带来的便利。
处于风口浪尖的马云说:“创新者往往不是在成功前被弄死,就是在成功以后被恨死。创新者会死,但创新不会死。”
金融合规与创新,好似射击。相同的本质需求等于靶心,创新是内环,合规是外环。射击的法则是以击入环内(合规)为前提,尽可能进入内环(创新),以靶心(本质需求)为最终目标。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规与创新的“射击论”应用则是:金融企业在合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能够化解或弱化系统风险的多项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动金融创新,带动金融市场走向深度发展与变革,从而实现最大化满足人们需求的终极目标。
B. 信托责任是什么,如何更好地发展下去
信托责任就是为抄了能够保证投资者的收益,并且要维持在更高的水准,按照行业内的基础动态数据,关键还是要确定在信托运行的基本价值下发挥的更彻底。本身在金融资本的合理调配领域,必须要加强对于责任的运行,而且无论是保证安全还是实际收益,在有效渠道的拓展过程中都已经成为重点。按照目前的行业属性以及变革渠道,在最关键的核心部分已经足以发挥价值,按照当前的对应指标,关键是要快速的提升运行的渠道和平台,结合当前的数据参考指标,本身在实际应用的领域内具备更大的发展思路。信托其实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必须要保证不同的资本运行在稳定的区间。
C. 为什么我国目前在IPO及国企改革中不允许信托持股
证监会对拟IPO企业的一条要求是:股权清晰。通过信托代持的方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的限制,有可能导致将来上市后代持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所以是一定要清理的。
D. 信托税制的改革方向
(一)信托课税的原则
借鉴目前西方国家的做法,我国信托业课税应该坚持下面四个基本原则:
1.受益人纳税原则。
根据我国在对信托收益征收所得税方 酊主要有五种方案:一是对受益人课税,对信托本身不课税;二是对受益人免税,对信托本身课税; 三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对信托本身已课征的税收,在对受益人课税时予以抵减:四是对受益人和信托本身同时课税,但降低税 率:五是开征利得税。从根本上说,前四种方案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了信托导管原理。具体而言,第二种方案有悖于收益课税原理,从未采用过;第三四种方案将信托本身视为纳税主体,并且都出现在英美等国中,因为英美等国的信托大都已经发展为大规模的基金;第四、五种方案不但需要修改我国的所得税法,而且征收管理复杂,税务成本较高, 不具有操作性。因而,我国的信托税收制度,应当以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进行课税。
2.税负无增减原则。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信托只是受益人实现一定目的的管道,因而受益人通过管道进行的任何经营活动的税负,应当不高于受益人亲自进 行该经营活动所承担的税负。以不动产信托契税为例,受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信托财产(不动产),管理一定期限后出售给第三人,将全部租赁收入和出售收入交付受益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从委托人处转移 至受托人处再转移至第三人的契税税负,应当不高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从委托人处直接转移到第三人处所应承担的契税税负。相反,在另外的案例中,如果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取得收益,被课征了一次所得税,其后,信托收益被分配到受益人手中,此时受益人又要就此所得缴纳所得税,这就违反了税负无增减原则。这项原则目前已为大部分国家所接受。
3.发生主义课税原则。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受托人取得信托财产即视为是受益人取得了该财产。因而,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发生应税项目,应视同受益人亲自运用该信托财产时发生的应税项目。受益人应当在应税项目发生时就发生纳税义务,所需税金直接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扣划。在所得税中,受托人管理下的信托财产发生了信托收益,即使在收益发生年度并未实际分配该收益,受益人也应当将该年度的信托收益并入受益人的当年所得额中,依照所得税法进行纳税。
4.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原则。
根据信托导管原理,委托人向公益信托受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应视为委托人已经将相应财产实际捐助给了公益项目或团体,因而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应当从委托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虽然是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经营公益信托财产时,应当享有公益团体所应享有的各项税收优惠。以发展科教卫生、保护生态环境和救灾济困等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国家和社会政策要实现的特殊目的。我国《信托法》第61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在制定信托税制时,也应考虑到公益信托的特殊性,可以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扩大信托利益,从而鼓励当事人热心投资于公益事业。
(二)信托税制的框架
我国税法目前还尚未明确的针对信托行为做出规定,但是对信托行为具有实质性的税收处理规定却散见于各相关税种或是补充通知之中。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来,西方国家的信托税收制度几乎涉及到所有税种和信托业务的所有环节,但一般不单独设立信托税税种,有关信托的征税规定均分散于各个税种的法律规定中。信托从设立到终止须经历信托设立、信托存续和信托终止三个环节,各国一般在信托设立环节征收资本利得税;在信托存续环节对信托财产收入征收流转税、所得税,对信托报酬征收所得税;在信托终止环节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税种。此外,外国税制一般对公益信托予以减税或免税(安体富、李青云,2004)。因此,建立新的信托税制框架应当建立在我国目前的信托税制地基础上,按照上述几种原则来设计。
1.营业税、增值税及其附加。
信托设立时,若信托财产为营业税应税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时,信托委托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应税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但如果信托文件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免征营业税。若信托财产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则由委托人按照应税货物的市场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
信托存续期间内,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经营活动,与其他非信托业务活动没有实质区别,应按照现行税制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并在信托收益中进行单独核算和扣除,由受益人或委托人最终承担税款。如受托人如果用信托资金买卖股票、债券等,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如果受托人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受托人在信托存续过程中获得的信托报酬作为经营收入,由受托人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转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不构成销售,无须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如果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在信托终止环节,应税货物由受托人转移给受益人当然也不构成销售,考虑到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完整性,可在受益人销售这些应税货物环节再计缴增值税(及其附加),受托人持有待抵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可以在受益人销项税款中抵扣。
2.所得税。
信托设立时,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组织,并且信托财产是增值税应税货物、营业税应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那么委托人需要将信托财产转让视同销售产生的应税收入并入企业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信托存续期间内,受托人对于自身经营收入带来的应税所得负有内企业所得税的义务。此外,为避免受托人、受益人就同一笔收益重 税致纳所得税,还应规定受托人负有就信托收益单独核算缴纳企业所 收兑的义务,分配给受益人的为税后信托净收益。
信托终止或信托收益分配时,受益人从受托人处分回信托收益,如 乏益人为企业、组织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受益人可比照目前投资蛊企业所得税抵免的操作办法就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所得税进行税前地面。如果受益人为个人,则受益人可就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所得税与信托收益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差额抵减自身当期或以后的应纳个斤得税。受托人已纳的信托收益企业所得税低于受益人应纳个人所兑的,由受益人补缴税款差额。
3.其他税收。
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就设立的信托合同缴纳印花税。信托财产为契税应税不动产,则在该环节免征契税。信托持续期间,如果信托财产为房产和地产,则由受托人按照有关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税。如果受托人经营房地产,扫受托人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受托人重新调整投资,由此产生的财专移行为,应当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E. 信托市场与间接金融市场有什么区别
一、简介:
现代信托:现代信托的形成,标志着自然人为受托人的民事信托向法人为受托人的商业性信托的转变。以受托人盈利为目的承办信托的活动,使信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使信托业务成为金融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信托成为一种商业行为后,特别是其特殊的制度优势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信托这种服务方式的需求和供给的总和就形成了信托市场;也可以说信托服务业实现其价值的领域即为信托市场。信托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保险市场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市场。
间接金融市场: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进行融资所形成的市场。在间接金融市场上,是由资金供给者首先把资金以存款等形式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二者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再由银行等机构把资金提供给需求者,又与需求者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信用中介的传递,资金供给者的资金间接地转到需求者手中。
二、区别:
(一)风险控制
(二)信息生产、信息不对称及处理
信托融资、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在信息产生及信息不对称的处理既能有共性的地方也有很大的区别,它们共同的对手就是各类市场企业主体。考虑到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的不完备性存在市场机制失灵的可能性,以及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一系列能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的问题。当然,知识的欠缺也是一类信息不完备问题,它会扭曲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最优化行为,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对信托融资、权益融资及债权融资在信息生产及不对称的处理上的比较,可以从两方面展开。
首先,三种融资模式在信息产生和扩散机制的区别。相对于债权融资,权益融资具有较高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一方面其中存在自动生产信息的机制,例如有大量的信息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等被强制要求披露,还有大量的针对这些初始信息的加工信息,像各种分析报告等,另一方面信息在其中也易于传播和扩散。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则所有与资产定价相关的信息包括未公开的私人信息都会反映到价格上,从而价格就成了信息的集成器,投资者的行为反映到了价格中在权益融资中,从而判定资产是否被市场正确定价来判断是否通过交易去获得额外的收益。与此同时,权益融资中的价格还能体现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在权益融资中,投资者可以自由地表达对客观风险的主观感受,并通过交易将风险偏好清楚地显示在价格信息上。
与权益融资可以制造大量的信息不同,债权融资直接生产出的信息是有限的,甚至是单一的,主要是存贷款利率以及相关的信用评级信息等。债权融资公开性和透明度较差的特性也使得信息不容易传播和扩散。此外,与在权益融资中投融资关系人之间可以清楚地显示出风险偏好不同,对债权融资来讲,所有存款人都是同质的,其风险偏好难以通过债权融资传递出来。这样,虽然理论上也能论证,通过债权融资的信贷市场可能也可以如同证券市场一样吸纳私人信息,为资源的有效配置提供恰当的价格信号。但由于在存款人信息上存在缺失,这种价格信号也容易出现偏差,从而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结果出现。但是,权益融资大量信息的产生也不是始终具有正面作用,它会导致价格的波动,而价格波动可能给投资者资产带来损失的风险。还有一点是不能忽视的,权益融资中的信息也有“噪音“。这些“噪音”可能会干扰资产的准确定价,从而使价格信号的可靠性受到影响。此外,权益融资在产生信息上的优势也存在悖论。既然价格是信息的集成器,并反映了全部信息,投资者只需要把目光盯在价格上就可以了,那么他们也就失去了动力去收集信息并作出反应。如果所有的投资者都这样做,则价格就不会反映全部信息。
信托融资在信息产生的处理上也突出体现在信托制度优势、信托专业管理人才及信托平台的结合,可以有效化解权益融资的海量信息及信息“噪音”的影响资产的价格,能很好的克服了权益融资在产生信息上的存在悖论,另外,因为信托业务渗透到融资公司及具体项目上,信托由于专业的管理水平以及信托业务可以横跨金融市场及产业市场,也就是说信托可以通过股权投资方式直接进入企业的决策和日常管理,这样的业务是银行所不具体的优势,信托可以投资于产业市场,特别对于现代产融结合日趋紧密的趋势于更具明显的优势,这对于信托集中资源判断各类信息的能力比个体投资者要更全面准确,减少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造成经济决策的失误所带来的损失。另外信托通过设置各类信托产品满足市场上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募集社会上闲散的金融资源集合成可以投资于经济发展过程中急需资本的各类企业,提高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其次,对于信息不对称方面,在权益融资中,投资者直接面对企业。而投资者个体受自身的知识欠缺及或受限于财力有限,比较难以掌握企业全面的信息,因此,容易产生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权益融资对此的应对之道主要是“以脚投票”的机制,通过市场的事后惩罚来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即有意公布对自己有利的信息,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但是,这种防范机制使投资者自身也付出了承担资产价值波动风险的代价,同时它还容易引发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可见信息不对称是市场融资的一个软肋。与权益融资中的投资者个体相比,债权融资在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有自己的优势。在我们国家,目前相对于权益速效,债权融资的优势在于拥有大量稳定的客户资源及网络平台,同时也有足够的财力,因此,容易获得企业较全面的信息。
根据博弈论相关结论,债权融资可以有效减少贷款的事后道德风险。当双方的博弈是长期的时候,企业的最优对策就只能是恪守信用。债权融资特殊的业务性质也增强了长期关系对它获取企业全面信息的作用。债权融资因信贷与企业建立的紧密关系而形成的信息优势,还增强了其在企业资产重组市场上的重要性,使之可以更便利在企业之间进行资产再配置。但是当企业资产重组市场是分立市场时,它易受交易摩擦的影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去寻找破产企业的替代资产,但并不是总能找到匹配者,而信托融资的制度优势、灵活的业务模式及跨行业的资源配置功能可以为融资者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满足融资者的融资需求。此时,另外信托融资可以作为一个集中统一的市场出现,处于财务困境企业的资产和购买者的信息在其中可以很充分地获得,使得不匹配问题更容易被克服。另外,企业与债权融资机构之间的紧密而长期的关系,也会存在着负面作用。任何长期合同都存在着“敲竹杠”问题(Hart,1995),即合同的一方可能利用自己有利的讨价还价位置,从合同的另一方去榨取租金。考虑到债权融资可以同时和很多企业打交道,掌握很多企业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并不容易被其他债权融资所了解,因此,它相对于单个企业而言,处于有利的讨价还价的位置。债权融资可以利用这一优势位置去挤压企业的租金。
信托融资在集聚和配置金融资源过程中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相比较债权融资与权益融资方面有突出的优势,主要本源于信托的功能以及业务优势的灵活性和创新性,特别在资金融通过程中,无论是债权融资还是权益融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金融服务时滞和偏差及契约的不稳定性一直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而信托融资可以通过产融结合,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就金融信息和金融服务进行沟通,能很好的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经济决策失误及金融服务偏差问题。产融结合在资金和信息集聚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发挥信托调控企业经济运营的功能,提高资金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配置效率,有效聚集、灵活调度资金,提高产业部门的经营效率。同时,信托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扩大其融资和投资功能,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同时,产融结合形成的信息一体化效应可以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外在契约的不稳定性,通过金融结合与产权结合的双重联系,将外部契约内部化,降低外在金融安排的不确定性。另外,由于信托业务的灵活性和创新性,在产融结合过程中除了发挥信托融资的中长期优势外,还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的运行情况及经济运行周期进行逆周期进行短、中及长期结合运用,信托正是这种结合信托功能及金融功能的结合体,在提高金融资源的跨时空配置效率的同时克服了债权融资与权益融资本身难以克服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问题。
信托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信托和其它金融机构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机制不一样,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效果也存在区别;相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信托公司可以直接从事产业投融资,也可以协助上市公司提供公募性融资服务,又可以为各种非上市公司提供私募性融资服务。“信托构架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与投资项目的多边金融信用,既可融资,又能融物,是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混合信用形式,体现的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及商业信用关系”。信托尽管与商业银行在金融资源来源与运用方面不同,但是与银行一样,信托公司在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同时,信托公司不但将金融资源投向生产性较高的项目,而且还能够同信托市场一起为金融资源需求者和金融资源供给者提供包括产品的未来价格信息及关于投资项目的各种信息等,这些信息既有助于金融资源需求者正确制定和执行其投资决策,又有助于金融资源供给者为金融资源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信托机制能够促进金融的流动性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依据艾伦和盖尔分析原理,信托融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通过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关系来化解企业贷款时事先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特别在关系型的信托融资模式是与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相互区别的一个重要点。任何金融交易都会在交易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关系。而权益融资良好的流动性,这些投资者可以在任何时间卖出其所持有的证券,因而他们并没有多少积极性去和企业接触,去了解企业,监督企业。而考虑到单个投资者对企业几乎没有多大影响力,企业也就没有什么积极性和投资者接触。所以,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甚至短暂的。而信托融资与项目合作的工作中银行可以充分地掌握企业信息,从而消除贷款的事先逆向选择。
(三)运行成本
(四)流动性效应
流动性问题一直是融资者选择不同融资方式的的主要因素之一,信托融资、债权融资及权益融资三种融资方式由于各自己的运行机制、产品设置及交易结构等存在明显的差异导致其资金的流动性也有不同,根据阿罗—德布鲁完美市场的假说不存在流动性问题,但现实不存在这样的市场,资产能否顺利按照其现值变现涉及投投融资关系人之间都会面临流动性问题,如果流动性缺乏,那么在流动性需求的约束下,经济关系人之间可能偏好收益好、周期短的项目,那些流动性差但回报高的项目,可能就难以融资,而这样的偏好一方面会直接影响到投融资项目的均衡发展,另外一方面也影响到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建立流动性提供机制,则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就会得到提高。信托融资、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都能提供流动性,即它们在这方面都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但它们提供流动性的机理和功效却不尽一样。权益融资的流动性依赖于市场的深度,市场具有足够的深度又是市场能够存在的前提。权益融资可以满足投资者追逐流动性差但回报高的项目。债权融资则是通过将流动性风险内部化来为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提供流动性的。一方面它对投融资关系人之间的流动性有坚定的承诺,要随时满足其提款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则作为投融资关系人之间的代理人,去介入流动性差但回报高的项目。但是债权融资在提供流动性方面也存在脆弱性。债权融资提供活期存款合约具有多重均衡,比如银行挤兑就是其中的一种。而当这种不幸的均衡出现时,实体经济可能会受到严重的伤害。与权益融资中资产的流动性相比,债权融资资产的流动性是较差的。这样,债权融资就将原先是投融资关系人之间要面对的流动性问题,转化成了自己的问题。它能够这样做的原因也在大数定律,即很多人同时提款的可能性可以小到忽略不计。如同大数定律保证了权益融资的流动性一样,大数定律也保证了债权融资能提供流动性。但与权益融资不一样的是,权益融资提供的流动性是通过投融资关系人之间之间的交易实现的,权益融资自身不需要面对流动性问题,即它与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没有交易,但债权融资却要面对流动性问题,所以,它要留有准备金,持有一部分流动性好的资产,以备满足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流动性需求,对过于长期的项目,也倾向于持保守的态度。从保证流动性角度看,权益融资的存在改善了债权融资的资产结构,使之可以持有高流动性资产,从而也改善了后者的处境。有学者研究发展现代债权融资利用权益融资提高自身流动性的新趋势。上海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解答,如商业银行现在有时会直接出售而不是保留全部贷款,还将信用卡、按揭等各种贷款证券化后加以出售。这样,它在一定程度上就无须将流动性风险内部化,而将相关问题转交给了投资者。不过,如此一来也会给以债权融资为主的中介融资模式带来新挑战。因可以直接或加以证券化后出售贷款,债权融资去甄别借款人、监督贷款契约履行的动力就会下降,从而使道德风险大大增加,以美国次级按揭贷款市场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F. 信托业算什么系统的
信托业经过多年高速增长,已成为我国投融资体系中举足轻重的金融部门。我们认为,今天的信托业应该摆脱过去单纯对资产规模、市场份额与经营业绩的追求,而将目光集中于自身良性生态系统的构建上。结合信托业自身的特点,一个完整的信托业生态系统应包括以下因素。
首先,宏观经济形势构成了信托业的生态环境,信托业未来的生存方式既取决于当前的宏观形势,又取决于未来的发展趋势。其次,信托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通过认清自身的发展驱动力与制动力,做出符合行业演变规律与生态环境变化的战略选择。最后,监管环境确定了信托业生态系统中的生存法则,好的监管环境既应促进个体向正确的方向演变,也应形成生态系统内的自然选择机制。
(一)宏观生态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1、中国经济“新常态”
“新常态”更多意味着我国经济增长的方式的调整而非趋势的改变。在经济增长层面注重发掘新的增长点,尤其是增加创新成果的转化率,提高创新驱动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而结构调整的要点一是产业结构,体现为传统产业由于过度投资导致的产能过剩,而战略型新兴产业亟需加大投资力度从而增强对经济的支撑作用。二是产品结构,现有的产品供给同质化严重,未来产品的差异化供给尤其是可以“创造需求的供给”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货币政策适应性调整
与“新常态”下的经济政策相适应,未来我国将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与松紧适度的货币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主要应用在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兴战略产业的投资,从而强化对于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支持。货币政策由“稳健”变为“松紧适度”,说明未来将继续以“定向宽松”为主旋律,同时也存在着“降息”、“降准”的可能性,从而缓释经济下行压力、平滑经济增长趋势。
3、全面推进经济领域改革
以信托人的眼光看,“新常态”下的经济改革首先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通过推行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使得投资行为更加透明化、市场化。
其次是区域经济改革,包括“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与长三角经济带等区域经济规划,加强区域互联互通与“多规合一”,促进规模效应与协同发展。
再次是国企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并购、打破行业垄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将是改革的主旋律。
最后是“三农经济”,将建立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方式、完善农产品(12.00, -0.01, -0.08%)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继续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三农”。
(二)信托业“新常态”具有三大特点
1、信托业资产规模增速放缓
信托业高增速、低不良是基于经济景气周期的特殊表现。最新数据表明,信托业即将告别超高速增长转而进入正常增长,甚至在某些年份低速增长或下滑。如果宏观经济政策不做大的调整,加上新的信托监管政策出台,未来五年增速放缓是大概率事件。根据我们与波士顿咨询研究的结果,未来五年信托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有可能放缓至11-18%(不考虑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影响)。
2、利率市场化深入,资产管理竞争加剧
随着利率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存贷款利率向市场真实水平靠拢,银行未来在投资端将会放开更多权限。券商、基金、保险等过去与信托业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金融部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或子公司等方式与信托业形成正面竞争。
可以预见,在技术含量较低的如通道类业务领域,信托业原有的份额将被逐渐蚕食,并更多的陷入到低效的价格战之中。即使是在信托业具备技术优势的领域,也避免不了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局面,信托业原本所从事的是风险与收益适中的业务领域,由于银行、券商、基金和保险等机构的介入,形势也将日趋紧张,部分信托公司将被迫向更高风险的领域移动,从而造成了潜在违约率上升。
3、破解“刚性兑付”,带动信托业的无风险收益率理性回归
无论是从经济基本面、信托业发展周期与市场竞争态势上分析,可以确定未来信托业风险事件将较以往更加常态化,从而逐渐改变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属性,带动信托业的无风险收益率理性回归。这对于信托业来讲,在短期将会形成转型阵痛,在长期则是刮骨疗伤式的长效发展机制。
长期以来在“刚性兑付”与“预期收益率”的束缚下,信托产品在营销方面存在缺陷,信托公司没有足够的动力做精确的风险揭示,投资者也没有足够的动力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属性,从而养成了一大批风险—收益观念严重扭曲的“合格投资者”,而投资者是信托业生态系统的土壤,当土壤恶化时,生态系统内的个体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尽管风险事件将常态化,但是长远来看却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违约现象的出现是信托业正常的“新陈代谢”与“自我更新”。
(三)信托业的生存法则
监管制度就是信托业的“生存法则”。信托业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在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更高效的互相促进、互相影响。从信托业历史上数次重要转折来看,每一次的清理整顿,均伴随着对信托制度与信托本源更透彻的理解并使得信托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因此,信托业作为富有高度灵活性与生命力的金融业态所依赖的发展基础,除了一般的构成要素如资本、人力、市场的供给外,还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制度供给”。
1、《信托法》修订
从信托业诞生日起,信托制度便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正因为如此信托业可以在合理的制度基础之上维持过去近十年的快速增长。然而在经济新常态、金融体制变革加快与行业间竞争加剧的情形下,《信托法》修订亟需提上日程。
在《信托法》修订方面,应着重于完善信托产品登记制度、税收制度、交易平台、跨境外汇信托、公益信托、民事信托等,这些基本制度无论是在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方面均是重要的法律基础,否则如家族信托、公益信托等信托业尚未开发的蓝海就不可能真正驶入,影响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
2、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
2014年12月19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及保障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这是信托行业的一个重大事件。设立保障基金会略微加大行业运行成本。但是与成本相比,最重要的是稳定建立在风险识别基础上的投资者信心,对金融机构而言,信心远比黄金更珍贵。
与此同时,作为未来监管布局的重要协同组成部分,监管当局正在研究推出《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尽职指引》、《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并拟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通过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组合拳”,以期全面提升行业抗风险能力并建立信托业的长效发展机制,反映出监管当局对行业制度供给和“基础设施”的高度重视,虽然会带来一些前期启动成本,但却是基业常青的重要保障。
3、恢复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投资权限
恢复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投资权符合逻辑,有现实需要。随着社会投资者理财愿望的增加,将会催生更多的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需求,信托业的规模增长与风险处置也需要有强大的资本实力作为支撑。如果仅依赖股东增资维持资产规模增长,则需要股东具备持续的增资意愿与能力,形成了信托公司发展过程中的“增资悖论”,无形中增添了障碍。
信托资产中包括债权、股权等多种资产,允许交易对手以股权质押,就意味着要做好实现质权的准备,也就意味着信托公司要有股权管理能力继而要有投资运营能力。因此,信托公司固有资产不得从事投资活动本身也是一个悖论,有必要恢复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投资权限。
4、监管评级的角色转变
很多人在不同时期都呼吁过,信托监管要从机构监管逐步向功能监管转型。从构建信托业生态系统的角度来说,监管思路应以功能监管为导向,更多关注合规性审查与投资者保护等基础领域,减少对系统内个体行为的细节干预。
同时,监管环境的调整应充分考虑各信托公司的层次性特点,通过差异化的监管引导体系,确定不同层次信托公司的发展方向,防止实力不足的信托公司盲目从事创新业务导致行业风险的出现,这种差异化引导体系的基础是信托业监管评级体系的建立。
为建立更适合转型期的监管评级体系,需对传统的监管评级标准做出调整。在关键指标的选择上,应弱化规模相关指标的作用,而将与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及内生发展潜力有高度相关性的指标赋予更多的权重,如资产质量、资产结构、公司成长性、创新业务等。同时,为了加强监管评级对信托公司的约束作用,评级应直接与经营许可关联。通过以上措施引导信托公司向正确的转型路径发展,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规模扩张与短期效益。
G.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国有独资时代的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84-1999)
这一历史阶段中,公司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独资的金融机构,主要围绕北京市改革开放、扩大对外经济交往、服从服务于北京市经济建设,通过开展国际金融业务、投融资业务、担保业务、证券业务,在承办市政府交办的投资、贷款、担保项目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在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拓展海内外业务、融通建设资金、促进北京市扩大开放等方面,提供了全方位、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积累了丰富的金融服务经验,并赢得了良好信誉。这期间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体现了公司以政府信誉为背景、承办政府指定项目、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早期业务特点,是九十年代信托行业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和缩影。 增资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000-2001)
2000年,北京信托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北京信托于跨世纪之初,在全国信托行业规范整顿中,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率先进行增资改制并取得成功,引入了国内航天科技、石油化工、钢铁冶炼、高新技术等领域的若干具有雄厚实力的企业资本,成为由多家知名企业参股、跨地区、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股份制金融企业,公司更名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改制,使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向更具活力和效率的方向转化,开拓受托理财的信托业务、参与市场竞争、服务首都经济建设的能力得到增强,为公司发展上一个新的台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新型信托业务不断展开(2002至今)
2002年3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北京信托重新登记,公司获得了新型信托市场的准入资格。在《信托法》的规范指引下,公司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原有信托业务的清理,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迅速开展了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职能,以资产管理为特征的新型信托业务。2002年9月,北京信托面向社会成功推出首个新型信托产品-北京朝阳商务中心区CBD 信托计划,其标志着以新型信托业务为核心的业务创新工作在北京信托全面展开。在随后的几年内,公司信托核心业务不断创新并加速拓展,截至2008年末,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余额为621亿元,是新型信托业务起步初期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余额的30倍。自2002年开展新型信托业务以来,公司管理信托财产规模累计达2000亿元,累计开发信托项目829个,到期的569个信托项目全部安全结束,累计分配信托收益63亿元。与此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经过2007年公司新的战略重组,使得公司股权结构不断优化,以合规和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内控体系不断健全。北京信托已经成为一家资产质量高、流动性良好、抗风险能力强,以追求并实现投资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拥有众多高端优质客户资源的金融机构。
公司事件
唯一一家北京市属的信托公司——北京信托亮相于金博会。在展台前记者看到了“北京CBD土地开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北京信托财富管理总部经理江方介绍,这是公司在2002年率先发行的全国第二个、全北京第一个信托产品,由于当时的收益率相对存款较高,募集资金达6亿元,信托资金直接用于CBD核心区的开发建设,开创了以信托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经济建设的先河。
2008年末上海证券报公布的信托公司理财能力年终大排名,在六个单项排名中,北京信托在信托产品规模、风险控制、专业能力、信息透明度四项排列行业前十名之内,理财能力综合排名第二。
H. 陕国投的信托基础知识
1 信托的一般含义
所谓信托(英文是“ Trust”),“信”即信任、忠实可靠,“托”即委托和嘱托。“信”、“托”两字合起来就有“相信而托付”和“信任而委托”之义。“信”是“托”的前提。只有在了解对方的情况,认为其诚实可靠,又有条件可以托付,才有信托行为产生的可能,这是信托的—般含义。
2 信托的法律含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3 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信托作为一项关于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独特的法律设计,它与委托、代理存在巨大差异。简言之,这种差异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成立条件不同。设立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如果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代理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或代理人)以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第三,财产性质不同。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但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债权人可以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
4 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类似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信托是一项更为有效的进行财产转移与管理的制度设计,它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托制度有利于长期规划。 信托存续具有连贯性。 信托不因受托人的死亡、解散、破产、辞任、被解任或者其他情形终止而终止,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因而更适合于长期规划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
第二,信托制度运用较为灵活。这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托设立方式多样化,可以采取信托合同、其他书面形式和遗嘱等方式。(2)信托财产多元化,凡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物权还是债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3)信托目的自由化,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而创设信托。(4)信托应用领域非常宽泛,信托品种繁多。
第三,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方面,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不属于委托人所有,也不属于受益人所有,而是被置于受托人名下。受托人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享有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和受益人无权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但是,信托所产生的利益归受益人享有。另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使信托财产免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追索,从而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的权利。
5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另外,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只有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包括以下 4 点内容:
第一,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他受益人仍然存在,信托财产从整体上不能作为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只有委托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
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换言之,信托财产对受托人来说具有非继承性,在其死亡时不列为其遗产;在受托人破产时不得列为其清算财产。
第三,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限制。《信托法》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1 )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 )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因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不论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均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 信托财产抵销的限制。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护信托财产免受受托人的侵害。
6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运用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大的特色,也是信托制度得以广泛应用的关键所在。 信托可以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一制度优势,为企业提供非常有效的服务。信托制度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运用就是典型例子。
资产证券化是将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风险和受益进行重组,以原始资产为担保,创设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销售和流通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必须有一个实行资产证券化这一特殊目的载体( SPV )。采用信托形式设立 SPV ,可以充分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保护证券化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可将作为证券化标的物的资产转移给作为 SPV 的信托公司,设立信托,然后通过信托发行证券。
这种信托安排在证券化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与 SPV 和投资者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原始权益人转移给 SPV 的证券化资产成为独立的信托财产,名义上归 SPV 所有,原始权益人的经营风险不会殃及信托财产。原始权益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也没有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权。证券化资产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与证券化交易被有效隔离开来。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财产也不同于 SPV 的固有财产。 SPV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之列。一旦 SPV 倒闭,其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也无追索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税收、会计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相关制度会逐渐建立起来。可以预见,信托投资公司将在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7 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现代信托起源于 13 世纪英国的尤斯制,已有 800 多年的历史。在中世纪的英国,财产转移受到法律限制,人 们就采用信托方式规避这种法律限制,因此,信托一开始并不具备财产管理的功能。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有关财产转移的限制逐渐被取消,信托的主要功能由最早的转移财富转变为现代的专业化财产管理。
19 世纪末以来,信托机构作为一种盈利性组织在美国蓬勃发展起来。 20 世纪初日本引入欧美的信托制度后积极创新,由信托银行主导的信托业发展迅猛,目前也已跻身于信托业发达的国家行列。
随着信托制度发展,信托工具商业化倾向日益明显。主导现代信托活动的是各种以盈利为目标的信托机构。在美国,主要有专业的信托公司以及商业银行里的信托部;日本的信托机构是主营信托业务兼营银行业务的信托银行;其他国家都有这样的一些信托机构主导着现代信托活动。
现代信托呈现金融化的趋势。信托活动越来越成为一种金融活动,信托业务金融业务性质日益明显,这可归结为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财富的日益金融化。在信托发展的早期,用来信托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后来出现了一些动产。随着经济的不断货币化,财富也开始金融化。由于用于受托的财产越来越金融化,整个信托活动也越来越金融化。第二个原因是财产管理方式的金融化。早期的财产管理方式更多的是带有保管、处分的性质。现代理财主要通过金融工具来实现。现在的信托机构一般是金融机构,并与银行、证券和保险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
发达国家的信托业务按委托对象划分,可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以及个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个人信托包括为个人管理、监护财产,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及代理财务等信托业务。法人信托主要包括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业务,商务管理信托的受托业务,代理股票过户登记和支付股息业务,以及提供企业合并、改组和清算服务等业务。个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主要包括公益信托、年金信托及职工持股信托等业务。
8 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初。 1918 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 1919 年聚兴城银行上海分行成立的信托部; 1922 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将保管部改为信托部并开办个人信托存款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托存在的客观条件消失,到 50 年代中期信托业务全部停办。 1979 年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为标志,中国的信托业得到恢复。从 1979 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至今,信托业在 20 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为中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信托业的发展历经曲折、几经调整。
中国信托业的第一次整顿发生在 1982 年。当时的基建投入规模过大,其中尤以信托贷款方式的进入为甚。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业务的管理和改良基建投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信托行业进行整顿。
第二次整顿是在 1985 年,起因是 1984 年以前大量使用信托方式进行信贷活动,而信托资金来源却不明朗,容易造成金融信贷过快增长而造成失控。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框定信托资金来源。
第三次整顿发生在 1988 年,此前信托投资公司数量飞速膨胀,“三乱”(乱集资、乱拆借、乱贷款)现象严重,国务院决定整肃金融环境。
第四次整顿是在 1995 年,原因主要是信托公司存在高息揽存等违规行为。主要事件为“中农信” 1994 年被关闭,“中银信”被广发行接管。此次整顿促成四大国有银行与信托脱钩。
最后一次整顿发生在 1999 年。 1999 年 3 月,国务院下宣布中国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原则为“信托为本、分业经营、规模经营、分类处置”。
始于 1998 年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第五次整顿被认为是信托业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和实施,监管层本着 “ 坚决把信托办成真正的信托,不让有问题的公司留下来 ” 的态度,将众多规模小、资不抵债的公司撤消,现有的 239 家信托公司最终被批准重新登记的将只有 60 家左右。
伴随着第五次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和“一法两则”的出台,大多数信托机构在股本结构、企业模式、内控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和市场化标准进行了重大调整,一些观念超前、机制灵活的信托投资公司已开始统筹安排其发展战略。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是惟一可同时涉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机构。 2002 年 7 月 18 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当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就推出了国内第一个标准的信托产品 —— 上海外环遂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 9 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北京第一个信托品种——CBD中央商务区信托成功发售。此后,各种信托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从基础设施建设到管理层收购,从隧道工程到房地产开发,从住房按揭到汽车按揭,从外汇信托到融资租赁,信托产品正在各个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9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定位
1998 年以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实际上是一种以银行业务为核心,兼营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的混业经营型金融机构。 1998 年以来,国家对信托业进行了大调整和重新定位。“一法两则”出台后,信托业的定位得到明确,资产管理业务、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和自营业务成为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三大核心业务。
第一大核心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根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采用委托和信托两种方式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1 )采取信托方式管理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 受托经营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此外公益信托也是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之一。 ( 2 ) 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管理资产。按照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也可以经营代保管业务。
第二大核心业务是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广义的投资银行业务包括证券承销和自营、公司理财、企业并购、投资咨询、基金管理和风险资本管理等。根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除了可以承销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企业债券外,不能从事其他传统券商业务。信托公司也不能直接介入公募基金,只能通过发起设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间接介入公募基金业务,但可以直接经营私募基金业务。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智力密集性投行业务。
第三大核心业务是自营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等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同业拆借。
除了上面的三大核心业务之外,信托投资公司还可以经营包括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
10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由多个投资人(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于某一信托计划项目,为投资人获取投资收益的一种信托投资工具。简言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是一种非公募的投资基金。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可以是贷款、证券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租赁等多种运用手段。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目前尚不能采取公开募集方式。按现行规定,一个信托计划的委托合同不能超过 200 份,每份合同的金额不能低于 5 万元。信托投资公司不能通过广告等公共媒体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营销宣传,因此投资者只能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网站、咨询电话、代理银行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渠道了解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信息,最终都是和信托公司进行合同的签订。
I. 如何看待金融业的种种变革
我们处身于金融时代。现代社会,人们因为持有信用卡、炒股票、买保险与银行、证券、保险发生联系,还会购买余额宝、银行理财,参与众筹,我们很难与金融绝缘。即使什么都不做,我们的浏览记录、购物行为也会被采集,成为互联网企业预测消费与投资行为的素材。更何况金融可以跨越时间和空间配置资源,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要素,不可或缺。
金融是如此重要,以至于金融业被置于严格的管制中,从机构设立、业务准入到定价机制,管制无处不在。片面的看,金融的历史就是金融管制的历史,金融业的创新是在突破金融管制,金融业门外的“野蛮人”颠覆传统金融的产品也是他们受到较少管制的结果。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几年金融业的种种变革?这成为“鸿儒论道”在金融领域选题的主要问题来源。
宏观尺度上,中国金融体系是在两条鲜明的主线的引导下发生变革的:利率市场化与金融风险。《利率市场化势如破竹》指出,随着银行理财、信托等融资渠道的发展,利率市场化正处于加速状态,金融脱媒现象明显,新兴金融机构开始活跃。利率市场化推高了传统企业的融资利率水平,也释放了风险。传统金融不得不开始艰难的市场化转型。
自2010年以来,金融体系风险是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体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债务水平较高是其最直接的显现。《企业债致中国金融体系风险高企》采用信贷与GDP的缺口指标计算中国社会债务水平,中国的阙值显着高于10个百分点,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三季度的缺口指标为18。4个百分点,已经接近或者达到了传统研究里面的警戒线水平,其中企业债务金融风险是中国最大的系统性风险来源。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债务没有风险。《货币幻境下的地方债悬崖》估计算了中国各部门的资产负债表,2012年底,中国五级政府债务规模28。5万亿元左右,省、市和县三级地方政府占了16。5万亿元。按三种偿债率口径计算,地方政府都需要普遍、持续的借新还旧,它们实际上在玩庞氏游戏。金融体系风险的高与低及风险化解的进程直接决定着金融业改革的推进力度和策略。
微观尺度上,中国金融变革在两个维度展开:传统金融的突围和新金融生态的颠覆。过去三十年的金融也是传统金融机构转型的历史,金融机构从政府部门中分离,不断的分化、多元化,形成今天银证保分立的格局,同时还存在大量的民间金融。在利率市场化等的冲击下,分业经营格局受到严重的影响,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突破了现有的监管框架,影子银行即是一例,也是今天中国的流动性过剩、低利率、信贷扩张、通胀、房地产泡沫等问题的根源。《影子银行内幕》认为影子银行的资产质量并不亚于银行贷款,而且他们规模太小,还不足以威胁银行系统。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中的P2P贷款,没有担保的P2P难成大器,易在竞争中落败,有担保的P2P则抬高了经营的难度,也限制了规模,其生存难度要远远超过其他金融业态。
传统金融机构不仅遭受新金融业态的冲击,金融业内部的话语权也越来越向银行集中。《保险业能否飞得更高》指出保险业趋于边缘化的尴尬境地,保险作为风险保障的主业发展缓慢,既制约了保险行业的扩张,也让行业的发展方向不明。新形势下,保险业在资金运用、寿险费率市场化、偿付能力新标准、保险销售渠道创新等已经有了很多突破,在更市场化的环境下,对保险机构及其监管也是不小的挑战。
与私人财富增值最密切相关的莫过于证券市场了。为什么炒股不赚钱?为何经济牛而股市熊?《最牛经济难为股市另辟蹊径》以国别、时序等数据为基础,对比股市风险、股票定价、公司上市过程、退市过程以及关联交易等问题,中国股市被经济增长远远抛离并不意外。从问题的主次来看,上市门槛高与退市惩罚机制弱是股市与经济脱钩的主要原因,《资本市场该有怎样的制度改革》从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多层次市场命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金融创新原则等四个层面梳理了改革的难点,也给出了资本市场顶层设计的图景。其中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行将结束,以IPO注册制与转板通道等上市、退市机制再造中国股市,中国股市前景可以期待。
J. 什么是资管新规它对金融行业有哪些影响呢
资管新规全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1月发布。简单来说,宏观层面关系到国家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中观层面关系到百亿元规模的资管行业;微观层面关系到万千家机构未来生存转型之道,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金融民工的年终奖能拿多少。
有保险资管人士点评,这是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改善了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
保险行业可以跳过银行、直接赚取利差收益,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对信托行业,迎来刚性转型期主动管理成大方向
在降杠杆、去通道的大背景下,信托业难免经历转型的“阵痛”,但就长期来看,资管新规对行业发展是利好。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认为,资管新规对行业提出更高的要求,新的监管环境下,信托转型不仅是生存的的需要,更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要求。
他表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已经势在必行,不可逆转。“今年注定会成为信托公司刚性转型元年,任何冲规模、做通道的动作都可能是踩红线的动作,靠通道业务为支撑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将成为过去。”
截至2017年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