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土地储备贷款和土地一级开发贷款有什么区别信托计划可以参与吗
两者联系:
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在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回,需要按照土地一答级开发的模式,对地块进行土地开发工作。
银监会向包括各地银监局、银行及信托公司在内的多家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因此集合信托计划不能直接参与土地储备贷款及土地一级开发贷,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贷款,最好是融资主体将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做成财产性信托模式以规避。
『贰』 土地流转信托的土地信托
土地信托在国外已颇有历史。但国内,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尚处于分离状态,加上流转费用过低,土地信托试点推进相对缓慢。
从制度层面而言,尽管国土资源部主导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对所有权完成确权,但对土地流转的主要标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到户上仍进展缓慢。
信托给农村带来了新的融资工具,但信托资金以盈利为目的,而真正的农业项目周期长、回报率相对低,非常考验资本的耐心,农业是一个需要长期资本介入的过程。
虽被业界普遍看好,但在实际操作中,诸多中小信托企业仍保持观望的状态,并直言收益不高和资金难题是主要原因。业内人士指出,开始阶段,无论是委托人、发行人和资产出让方等利益相关者都会在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方面非常谨慎。
不是说有了信托就不会出问题,只是这个法律约束的过程,比已经实践的模式要好得多。比如服务商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例如天灾影响土地的产值大幅下滑,引入的经营方突然去世,甚至恶意跑路等,都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信托公司只有研究出屏蔽这些风险的方法,信托流转的模式才能成为一种普遍的、为人所接受的模式。
构建“土地信托银行”。“若政策进一步放开,信托凭证可进一步用作抵押。农户通过持有的土地经营权在信托计划中占有一定的份额,信托公司向其发行信托凭证,代替农户管理土地。在信托流转土地的规模足够大、效益足够好而且稳定的情况下,农户可以使用信托凭证进行抵押贷款。”
据了解,一些地方的土地银行试点已经开始展开。以成都模式为例,土地银行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需求集中预存起来,统一贷给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经营大户进行规模经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存入土地银行即产生稳定的利息收入,土地银行所获利润的一部分根据农民存入面积进行二次分红。
『叁』 土地信托的外国模式
美国土地信托模式是开发者(委托人)购买一块生地(raw land),再将该土地所有权信托给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由委托人销售该受益凭证给市场上的投资人,受益凭证代表对信托财产(土地所有权)的受益权,销售受益凭证所得资金用来改良土地,然后将土地出租给由该开发者组成的公司。受托人收取租金,负有给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
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通过资金的“集合”,解决了开发土地尤其是生地所需的巨额资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于利润丰厚的土地产业的机会,同时也降低了个体投资风险;投资人所拥有的受益凭证可以流动,具有较强的变现性。 1984年,日本开展了对有效利用土地起积极作用的土地信托。1986年,《国有财产法》、《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以及同年《税法》的实施,大大加速了土地信托的发展。日本的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受托人(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治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土地信托包括出售型和租赁型,前者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信托业者出售,受托人将出售所得,在扣除受托人的报酬及其它手续费用后,交付给委托人;后者指受托人无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期间信托业者应定期给付委托人信托收益,信托终了时,委托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权。
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替代性,即通过土地信托方式解决了土地所有者具有土地开发的积极性,但无能力开发的现象,具有替代性;稳定性,即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信托银行,在信托期内如租赁信托可获取稳定的信托红利;高效性与多样性,即吸取民间土地信托制度能够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点,使国有土地的治理与处置手段多样化。
『肆』 信托贷款能否用于土地储备项目
地产信托都需要符合“四三二”要求的,一般都是结顶的项目信托公司才会版去做 尽调。纯粹为了权拍土地,哪个信托公司敢接手?目前市场的地产信托完全是烫手的山芋了!
但是大多数地产公司募集的资金都是做土地储备的,披露信息时说用于前期项目后续资金。
这个要和信托方面的人商量好的,他们会配合你们的。良好的项目策划,满足项目审批硬性条件,妥善的资金募集渠道,还是能做下来的目前。
浙江富昌投资
『伍』 土地抵押信托增信存在什么风险
风险就是评估。土地变现没那么容易。评估说这片土地值得10亿,但是有可能并内不值得那么多,就算你容5折质押率。那还是只是说说。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的项目。内蒙古的沙漠,贵州的荒山。要价值多少的就划多少的。你唯一能信任的,就是管理人
『陆』 土地信托是什么
希望帮得上忙
1、房地产信托的简称,信托是一种理财产品,由于其门槛高(100万起点),不为一般人所认识。目前国内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的平均年收益率在9%左右。土地信托(Land Trust),是土地所有权人(委托人)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动产的开发与经营效率,而将土地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其专业规划与管理,将开发经营的利润做为信托受益分配金交付给受益人。大部份的土地信托年限多在30~50年。简单的说就是房地产公司在银行贷不到钱,在股市也圈不到钱了后,就找信托公司帮他们弄点钱。打个比方,信托公司通过银行等渠道向投资者出售收益率10%信托计划,集中大量信托资金后以15%的利率贷给地产公司。这样多方都能获利,对于投资者能获得高达10%的收益率,对于信托公司和银行能分得5%的利差,对于地产公司能获得保命的钱。但这个模式能持续下去的前提是房价不大跌,地产公司能获得可观的利润来支付高达15%的利息。
2、土地信托的现实意义是:土地信托是土地流转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由之路。土地信托制的有效推行必将在中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3、如何构建土地信托:1、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机构2、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3、推行土地信托运作模式的支持体系
『柒』 信托不太愿意做土地一级开发类的项目,原因是什么
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信托做的比较少,原因是土地一级开发的项目不像二级开发那样,拥有较高的利润,因此利润安全边际较低,同时,最重要的一点是土地一级开发受到的限制政策比较多。
对于政府与开发商来说,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最核心的是政府与开发商的利益关系如何平衡。
大部分开发商并不指望通过收拾整顿土地获得直接受益,而是想通过接入一级开发的先机获得二级开发权。
但是,尽管全国没有一项统一的土地一级开发政策,现行的土地政策中有两条与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政策是绝对不能逾越的,最基本的土地一级开发政策红线,即土地出让金不能直接返还给开发商和经营性用地不能直接转给开发商,那么:
一方面,中心政府要求各地必需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治理,即一些地方曾经操纵过的土地开发本钱在地价款中抵扣、土地收益直接返还、以代建市政项目换经营性土地、先征后返、各类补贴及土地出让收益直接分成等都是存在分歧,违规的。
另一方面,栖身、商服及产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需实行招拍挂公然供地,也就是说,一级二级联动开发、协议商定地价、设置限制前提避免竞争等都是违规行为。
在不踩这两条红线的条件下如何确保一级开发商的利益,是土地一级开发的枢纽所在,也是信托会否选择做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进行贷款的原因所在。
『捌』 请问在建商品房,开发商把土地抵押给信托公司是什么意思
一般是工程还没达到开发贷条件,银行贷款拿不到就只能找信托贷款了,土地抵押是贷版款的增信措施。权也有可能,资金本身就是银行放的,借了信托的通道,开发商还是把土地抵押给信托公司来做贷款增信的。简单来说,不追究资金真实来源,抵押给信托公司一般就是借信托公司贷款了。从这个无法判断是否资金链有问题或者项目有问题,现在不融资的地产项目是基本不存在的。
『玖』 我国土地信托制度是何时建立
1、设立遗嘱信托
《信托法》第八条规定了设立信托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版括遗嘱。第十三权条又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因此,中国大陆可以设置遗嘱信托。
2、受托人资质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关系,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因此,从信托法的角度,遗嘱信托受托人资质非常广泛,只要具有完全名师行为能力即可,无需特别的审批许可。
后来,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资质进行了管理,但也没有规定信托业务为信托公司专属经营(作为部门规章,它不能限制上位法《信托法》对受托人资质的规定)。但在传统上,只有信托公司具有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否则很难区分委托和信托两种法律关系,这对于资产隔离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有很大的影响。
『拾』 土地信托的模式构建
成立农村土地信托机构
农村土地信托机构应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把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土地集中起来,以解决部分农户“有地无力开发、有力无地开发”的弊端,在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加速经营权的流转,同时有效解决了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信托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
1.信息传递职能。定期举行土地流转信息发布会,如浙江绍兴县柯桥镇“土地信托服务站”受13个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向社会推介2200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信息,公开招标高效农业开发项目,在不到一天的时间里,已有9家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而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将可获得土地信托分红。
2.中介服务职能。协调流转双方提出的有关事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落实合约关系,维护双方利益;代理发行收益凭证,为受托人融通开发资金服务,为投资者拓宽投资领域服务,并从中收取相应劳务酬金。
3.监督治理职能。对土地流转后的用途进行监督治理,以提高土地利用“三态”效益为目的,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宗旨。
4.经营治理职能。土地信托机构可运用其信托基金,直接或联合从事土地的开发经营治理。
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
土地开发需要巨额资金,通过财政拨款、个人自有资金等途径往往受资金来源的限制而满足不了需求,建立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可有效解决土地开发资金不足问题。土地信托基金是土地信托部门为开发经营土地而设置的营运资金,其主要来源有:银行等金融部门吸收的土地信托存款、政府发行的土地证券、企事业单体待用的土地信托基金、预算外自有资金等。借鉴美、日土地信托经验并结合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承包权相对稳定、经营权可合理流动)。
原土地承包者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土地信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土地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既可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转让、转包、入股等方式给土地开发经营者从而收取租金、转让(包)金或股利;也可以与专业土地开发公司通过签订土地开发合同,收取开发收益(开发公司按合同取得相应酬金),然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出租、转让等活动。土地信托机构负责将信托红利给委托人。土地开发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巨额资金可通过土地信托机构向金融机构贷款(农业贷款,政府扶持、利率优惠)来筹集,金融机构可通过出售贷款债权的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再融通资金,既增加投资渠道,又分散金融风险。
推行土地信托运作模式的支持体系
1.政策法规支持
2001年4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使中国信托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建立在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基础上。在国外,土地信托是信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国土地信托发展滞后,要真正促进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发展,尚需制定有关规范各种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非凡是关于土地投资信托基金如何具体运作、土地信托红利确定的依据、土地信托经营业务的税费制度、土地信托产权的流转补偿与变更登记问题等。
2.市场体系支持
第一,支持培育土地流转经营者。农村土地产权流转根本在于解决“有地无人种、想种无地种”的问题即谁来种,因而培育土地经营者是土地产权流转能否顺利进行的要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者主要有:一般农户、种养大户、工商业主等,主要经营形式有:大户承包型、农庄经营型、股份合作型、公司经营型、产业化经营型等,重点应支持种养大户与工商业主进行规模化经营,投资高效农业,以发挥其人力、资金、市场与技术的优势。
第二,市场信息支持。流转土地的区位、数量、质量、地貌等条件以及补偿标准、流转形式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建立流转土地信息库,多渠道、多形式向辖区内外及时发布土地资源信息,可增强土地市场透明度,有助于土地高效流转。
第三,监督机制支持。土地流转后的用途应遵循“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确保耕地复耕能力,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建立监督机制,依法查处土地流转后的违法用地行为,使流转后的土地利用真正做到合理与高效。
第四,资金支持。据投资测算,目前每整理、开发、复垦1公顷的耕地需要投资 4500—9000元;园地需要3000—5500元;林地、牧草地需要投资1800—2750元;渔业用地需要投资15000—28000元。随着土地整理、开发与复垦难度的递增,土地流转经营者所需投入资金量愈来愈大,为此需要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民间组织等资金上的大力支持。
3.技术支持
由于土地开发整理内涵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丰富的,如土地整理最具代表性的德国,19世纪以前的土地整理主要是针对农地分散、零碎等问题实行集中;20世纪初期,侧重于服务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实施土地整理;到了20世纪70年代又增加了景观生态和环境保护,以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土地开发整理技术也需要不断更新与完善,以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内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