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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销售额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0-12-29 03:27:10

A. 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的计算时,出租方实际成本计算时为什么要考虑增值税

融资租赁缴纳的是营业税,增值税不能抵扣,所以要计入成本。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也是进项税不能抵扣,那就将进项税计入成本,一样的情况。

B.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该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融资租赁销售额的确定扩展阅读:

由于增值税以应税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同时又必须保持同一产品税负的一致性,因此,从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出发来确定适用税率是增值税税率设计的一大特点。

增值税税率一般与增值税扣除税率同时使用才能按增值税“扣税法”计税。现行增值税实行产品比例税率,分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个档次。

多数产品的税率是在原工商税、产品税税负基础上换算确定的,部分产品的税率,在原税负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

分类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C. 融资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

1.融资租赁政策的新规定
与以往相比,36号文对融资租赁业务,有以下新的规定:
(1)售后回租改按贷款服务征税
一般规定在36号文之前,售后回租按照融资租赁纳税,适用17%的税率。但是,36号文附件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根据36号文,“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这一改动,对售后回租业务而言,影响较大,一是税率变化,由17%税率降低为6%,二是不得抵扣。
在36号文之前,动产的融资性售后回租,税率是17%,在36号文出台后,适用6%的税率。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购买的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得抵扣。因此,承租人购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也不得抵扣进项税。2、例外规定税法总是有例外规定。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尽管按照贷款服务税率较低,但是由于承租人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售后回租业务继续按照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承租人将更欢迎。
(2)不动产纳入租赁对象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各类设备,尽管没有不得租赁不动产的规定,但是实际业务中,不动产融资租赁比较少见,税法中也没有相应规定。36号文关于融资租赁服务的税目注释,明确规定“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这为租赁公司开展不动产租赁,扫清了税收障碍。
2.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的计算
融资租赁业务销项税额的计算,包括融资租赁的定义、税率和销售额的确定三个问题。
(1)36号文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延续了以往的做法。“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型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整个融资租赁的过程,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一个是租赁物的购销合同,一个是租赁物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包括租赁物供应商、租赁公司、承租人。
(2)融资租赁的税率根据租赁物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1%。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是17%。
(3)融资租赁的销售额融资租赁的销售额,根据租赁公司的审批人不同,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尽管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但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公司借入资金支付的贷款利息,由于可以自租金收入中扣除,实际是变相抵扣了,而且多抵了。因为贷款的税率是6%,即使抵扣,也只能抵扣6%,但是不动产租赁的税率是11%,动产租赁的税率是17%,将利息自租金收入中扣除,实际是按照11%或17%少计提销项税。
假定融资租赁A公司向B公司租赁一台设备,每月收取租金100万元。A公司购置设备所需资金为从银行贷款,每月支付利息30万元。则A公司每月因给B公司提供租赁服务,应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是70万元。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这类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但是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的,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得执行上述规定。也就是利息支出和车辆购置税,不得自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减。在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优惠
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值税优惠,也是根据不同的批准部门,不完全一样。
(1)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这类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实际税负,按照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计算。应退还税额=实际缴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3%。
(2)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这类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但是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的,自2016年8月1日起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得享受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达到标准的当月起,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待遇。
4.融资租赁的节税效应
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融资租赁租金支出可以抵扣,租赁企业利息支出自租金收入中扣减的规定,为纳税人调整融资模式,更多通过融资租赁解决资金问题,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也为租赁公司拓展业务,提供了极大的利好。以往因增值税改革一再陷入困境的融资租赁企业,这次时来运转,迎来增值税改革的巨大红利。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说明承租人如果选择融资租赁解决资金问题,是如何降低税负,降低成本的。
A公司需要一台设备,该设备不含税售价100万元,A公司如果自己购买,需要支付价款100万,税款17万,一共需要117万。如果全部贷款,需要贷款117万,利率是10%,需要支付11.7万的利息,利息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A公司因购买设备、取得贷款,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17万,设备成本是100万,利息支出是11.7万,总支出是128.7万,由于17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总成本是111.7万。
如果A公司通过租赁公司B取得这台设备,我们看A公司成本能否下降。B公司购买这台设备,价款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B公司也通过银行贷款117万元,支付利息11.7万元。B公司收取租金130万元,给A公司开具价款111.11万,税款18.89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A公司总支出是130万,增加了1.3万,但是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实际成本是111.11万,比自己贷款购买,节省成本0.59万元(111.7-111.11)的成本。
5.融资租赁的发票开具
关于节税效应的分析,是基于B租赁公司按照收到的全部租金,给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根据现行规定,B租赁公司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自全部价款中扣除其支付的利息,在本例中,B公司收到的全部租金是130万,支付的利息是11.7万,其计算销项税的销售额是118.3万,那么B公司能给A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30万的增值税专票吗?根据售后回租开票的有关规定,B公司应该可以给A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30万的专票。
根据36号文关于售后回租的规定,售后回租的销售额,是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项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开票时,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即是说,收取的价款中包含的利息,没有限制开具专票。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销售额时,尽管可以自全部租金收入中,扣减自己的利息支出,但是可以按照收取的全部租金,给承租人开具专用发票。

D. 某公司资本总额为250万元,负债比率为45%,其中长期借款25%,其利率为14%,融资租赁20%,利率为10%,

您好,我的答案如下:
这种问题先要把基本数据算出来,根据题意,负债总额为250*45%=112.5,其中融资租赁250*20%=50,长期借款250*25%=62.5;所有者权益总额=250-112.5=137.5,其中优先股股利250*5%=12.5。
(1)经营杠杆系数DOL=(EBIT+F)/EBIT EBIT=320*(1-60%)-48=60
即DOL=(60+48)/60=1.8
财务杠杆系数DFL=EBIT/(EBIT-I-D/(1-T)) I=62.5*14%+50*10%=13.75 D=12.5*12%=1.5
即DFL=60/(60-(13.75+1.5/(1-40%)))=1.37(约等于)
(2)本问的实际是求总杠杆系数DTL,但因为销售收入有变动,对应着息税前利润EBIT也要变化,因而需要重新计算。
DTL=(EBIT+F)/(EBIT-I) F和I都不变,EBIT=320*(1+20%)*(1-60%)-48=105.6
即DTL=(105.6+48)/(105.6-(13.75+1.5/(1-40%))=1.72(约等于)

我是学工商管理的,也很好奇这道题的答案。不管对错麻烦您把正确答案告诉我,谢谢。

E. 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 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什么要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比如B将设复备卖给A,售价100万元制,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A处租回,租金合计150,那么B向A销售设备时,所收取的100万元不征增值税,A取得的全部租金150中,有100是曾向B付出的成本,所以要扣除100后差额征收增值税。

F. 融资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 - 百度知道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回供融资租赁服务,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13%,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适用税率9%。

G. 融资租赁业务,属于交增值税项目。是以什么为营业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回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答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H. 融资租赁(直租)如何纳税

一、印花税:印花税是就合同缴纳的税种,该交易过程涉及购销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购销合同中,双方按购销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融资租赁合同中,根据出租方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0.03%到0.1%不等。

二、所得税:对承租人而言,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可以纳入账面折旧,但由于所得税会对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不同,会导致有时间性差异。

三、增值税:增值税是融资租赁的难点,目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已经营改增完毕,需要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而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收”不是进项税额,而是“销项税额”中销售额的“减项”。

(8)融资租赁销售额的确定扩展阅读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I. 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签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如何计算销售额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价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J. 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称“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含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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