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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08-10 15:21:25

A. 选汽车融资租赁购车,最需要注意的是什么

只是复一种变相贷款制方式,把购置税、保险、上牌等所有费用作为一个总价分期付款,支付完后车辆过户归你。
银行最低按揭首付30%,属于消费性质,有银监会审查不能低。但汽车融资租赁可以以租赁名义合理避开审核要求。
举例买一辆20W的车30%按揭,加购置等首付92000,月供6300,两年共付24500左右。
租赁的话,首付20%押金4W+预付第一个月分期10000=50000,月供10000左右,两年共25000左右
两者比较利息会高,但前期解决了你少资金低门槛的购车,车价越高融资租赁购车的优势越明显

B. 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融资租赁使承租人不必象买卖那样一次交付大量的资金,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使企业的流动资金更多,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装备更新。而对出租人来说,其是用闲置的资金去赚取利润,增加企业的收入。出卖人则从中扩大了市场占有率,对企业以后的发展非常有利。
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资格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必须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即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需具备金融主体资格,否则为非法主体。即并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进行融资租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因此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首先认真审查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行为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
二、标的物的型号、质量或质量标准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有两个合同关系,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必须注明合同标的的型号及质量或质量标准,以免发生错误。同时,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使用的时间较长,所以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预先考虑因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的磨损或消耗,并在合同中确定一个科学标准,作为区分双方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三、租赁物的交付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租赁物的维修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维修不是由出租人维修,而是由承租人来维修的。
五、租赁物的最终归属
1、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分期支付租赁物的价款,当价款全部支付完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享有。
2、承租人也可以与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每月支付租金,到合同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给出租人。
六、担保
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都是价格比较昂贵的,所以出租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则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则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 。
七、保险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应当缴纳保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保险费是由承租人承担的,该费用可列入租金总额,也可单独列出。有关保险事宜的具体问题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赔偿金由承租人享有。

C. 融资租赁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1.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专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属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2.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3. 拥有相应的融资、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4.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反违规记录;5.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 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4. 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5. 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证明;6. 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D. 融资租赁有哪些风险并且如何进行防范

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E.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您好 新注册条件:
1、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回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答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需提供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人员;
融资租赁公司执照都是全国通用,且可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基本情况是这样,希望能够帮到你 谢谢

F. 融资租赁注意事项

问的有些模糊。
请问你是租赁公司的客户吗?
如果是,注意设备年限和发票是否符合要求;谈好利率、租期;优化财务资料不出现矛盾等等。
租赁公司除了关心营收外还有对客户对外担保额度比较敏感。
如果你是是租赁公司,我只能呵呵了。

G. 融资租赁问题

你的问题有一点不明确?

“用融资租赁业务将固定资产卖给租赁公司”,如果是“融资租赁”就不是“卖”,如果是“卖”就不是“融资租赁”,二者只能其一。

如果是将自己的固定资产卖给租赁公司,再从租赁公司融资租入,属于“售后回租”。

1、租赁业务交营业税,税率5%,附加税10%(建税按7%,教育费附加3%),计税基数是营业税。如果签订合同,要交印花税,千分之一贴花。

2、子公司支付租金不纳税,收到租金的公司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3、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要单独核算与纳税,不交增值税。这种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4、这种情况也属于融资行为,除了纳税对你们来说并不划算以外(凭白无故多交许多营业税),如果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融资,完全可以用借款(内部往来)、代付款等方式解决,而没有必要使用外部经营的方式。

关于风险,只要手续齐全,照章纳税就没有什么风险,因为租赁双方作为母公司来说都在可控范围,不会发生不履行合同、不缴纳租金、资产流失等风险。

H. 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不履行的后果所产生的争议。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其标的一般比较大,在解决合同纠纷时一定要慎重,妥善解决。实践中,一般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注意时效问题。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注意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实际使用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三)注意案件的管辖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未选择管辖法院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租赁物的使用地即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四)注意选择恰当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起诉。仲裁作出的裁决,由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对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纠纷也同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这四种方法来解决。

(五)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应采取的对策在实践中,常有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导致破产的情况,这往往会影响到出租人债权利益的实现。对此,承租人应采取如下对策:

(1)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将租赁物收回,也可以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拍卖租赁物,将拍卖所得款用以清偿承租人所欠出租人的债务。租赁物价值大于出租人债权的,其超出部分应退还承租人;租赁物价值小于出租人债权的,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应作为一般债权参加破产清偿程序,或者要求承租人的保证人清偿。

(2)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出租人的债权有第三人提供保证的,出租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3)出租人在参加承租人破产清偿后,其债权未能全部受偿的,可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4)出租人决定不参加承租人破产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的保证人,保证人可以就保证债务的数额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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