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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融资界定原则

发布时间:2021-08-09 11:48:31

A. 1.涉及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法律文献有哪些简要介绍

为防范洗钱和来恐怖融资活自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B.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一、基本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
金融机构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版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权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全面性原则。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机构应全面评估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的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为每一名客户确定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赋予同一客户在本金融机构唯一的风险等级,但同一客户可以被同一集团内的不同金融机构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则。金融机构经评估论证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即可决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
(六)保密原则。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

C. 如果金融机构合理怀疑存在洗钱或恐怖融资行为,能不能简化流程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

D. 什么是恐怖融资

恐怖融资与洗钱密切相关,指下列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版使用资金或其他形式财权产;以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E.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包括哪些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一)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专、使用资属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二)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三)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四)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F. 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主要特征可以从什么角度分析

我国关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ABCDE)等法律和部门版规章中。 A. 《反洗钱权法》 B.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C.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D.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E.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保存管理办法》

G. 联合国通过的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公约有哪些

截止2019年5月有四个。

1、《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和精神药物公约》

本公约于1988年12月19日在奥地利维也纳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会议的第六次全会上通过,1990年11月1日生效,也称《维也纳公约》。中国于1988年12月20日签署。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该公约。

该公约不仅是国际社会也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个惩治跨国洗钱犯罪的国际性法律规范文件,其主要内容有:明确规定毒品洗钱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打击毒品洗钱犯罪的刑法手段和缔约国承担的强制性义务;初步规范了侦查、识别毒品洗钱犯罪案件的国际合作机制等。

2、禁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4月10日生效。公约旨在断绝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是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

《公约》由28条正文和1个附件组成。《公约》规定了“资助恐怖主义罪”的定义,并要求缔约国采取相应的立法、司法、执法及金融监管措施,对资恐罪予以预防、打击;规定了缔约国对资恐罪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缔约国应当就惩治资恐罪开展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国际合作;规定了缔约国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规定了《公约》的批准、生效和退约程序。

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第55届联大2000年11月15日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该公约是1998年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开始起草的。公约需在得到40个国家的批准后生效。

2000年12月12日至15日,该公约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在罗马举行,1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该公约。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代表中国签署了该公约。 2003年9月23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中国加入该公约的批准书。

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7)恐怖融资界定原则扩展阅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宗旨:

一 、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

二 、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

三、 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

范围: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当根据其规定适用于对腐败的预防、侦查和起诉以及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所得的冻结、扣押、没收和返还。

二、为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目的,除非另有规定,本公约中所列犯罪不一定非要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害或者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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