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能够证明下列情况的材料:
(一)主要发起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低于二千万元,且出资额不低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主要发起人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开展业务时应当向民间融资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建立保密制度,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从事代理结算、发行理财产品和受托理财业务。 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依章程从事民间融资活动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等服务活动。
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经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等相关信息;
(二)民间融资活动信息收集、统计和风险监测、评估;
(三)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对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跟踪分析;
(四)受理本条例规定的民间借贷备案;
(五)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从事本条第二款活动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B. 民间融资的主要方式包括哪些
管理思想抄观念现代化。即要有服务观念袭、经济效益观念、时间与效益观念、竞争观念、知识观念、人才观念、信息观念。
管理方法现代化。即推进先进的管理方法,包括现代经营决策方法、现代理财方法、现代物资管理方法、现代企业生产管理方法等。
管理人员现代化。即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实现人才知识结构现代化,使企业所有管理人员真正做到"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
管理手段现代化。即信息传递手段现代化。
C. 民间融资登记、p2p、银行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在本省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为民间借版贷双方权提供资金供需信息登记发布、撮合、项目审核评估等综合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市、县(区)金融办(局)负责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接入全省统一的民间融资动态监测平台和民间融资信用信息平台,按季度向上一级金融办(局)报送备案监管工作情况,承担日常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原则上,各市、县(区)只能发展一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简而言之,就是在政府金融办监管下,为融资企业和投资用户牵线搭桥的官方服务平台。
P2P平台是指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者的区别是民间融资登、银行都是依法设立,受政府监管的服务机构,而P2P平台不受政府监管,管理没这么严格。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评估融资机构的还款能力、牵线搭桥的作用,资金不经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由投资人直接打款给融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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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民间融资风险如何防范
民间融资现已成为社会资金融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民间融资蓬勃发展的势头,政府部门不应忽视民间融资的存在,要进行客观的研究和分析,并及时做出政策调整,面对民间金融的庞大规模和非公经济融资难的现实,国家应及时调整政策取向,应当把完善立法作为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首要措施。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首先,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着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其次,完善民间融资立法。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化。
(二)适度调整银行股本金准入的标准
适度提高民间资金注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比重。充分发挥主体金融的作用,特别是加快金融机构布局县域和乡镇的步伐。针对约八成民间融资流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现状。山东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山东省农信社推出了万家小企业信贷支持活动,仅2008年,山东省各级农信社将为参与这一活动的约3000家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优惠幅度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0%至20%。
(三)加大信贷投资力度,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关心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发展,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地方政府应重视和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积极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拓展渠道,提供服务。同时,应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展民间投资渠道,减少民间融资。
(四)优化民间金融的生态环境。
应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体系,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担保服务和人力资源等服务。如构建民间融资供需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担保机构与工商联等组成担保体系等。同时,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轨道。尽快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动态监测。国家尚未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具体部门,应该尽快明确民间融资监管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对银行进行风险提示,避免民间融资影响到金融稳定。
E. 民间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管理思想观念现代化。即要有服务观念、经济效益观念、时间与效益观念、内竞容争观念、知识观念、人才观念、信息观念。
管理方法现代化。即推进先进的管理方法,包括现代经营决策方法、现代理财方法、现代物资管理方法、现代企业生产管理方法等。
管理人员现代化。即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实现人才知识结构现代化,使企业所有管理人员真正做到"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
管理手段现代化。即信息传递手段现代化。
F. 什么是民间融资
民间融资指的是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使用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金融包括所有未经注册、在央行控制之外的各种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内涵一般包含在“非正式金融”中,非正式金融既包含民间金融形势也包含一些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式产品和形式。在中国由于民间金融的规模很大,所以有必要突出民间金融部分,而非笼统称之为非正式金融。
(6)民间融资管理扩展阅读:
识别民间融资
1、看应付、预收账款
关注应收、应付账款的交易对手、构成及变动,通过商业模式、商业合理性分析交易对手的合理性,关注应付、预收账款中长期固定不变金额。
2、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通过调查企业发展沿革、实际控制人和重要负责人从业经历、管理经验和能力、个人品行、家庭情况、社会地位、员工评价等方面因素,结合行业情况和同类企业情况,综合估算企业原始资本积累情况。通过对整体资产、负债、权益整体分析,通过真实的资产-扣除公开的负债—真实的历史积累,倒推民间融资的可能性。
通过对新建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竞争优势等方面的进行审查,重点关注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并结合企业资金积累情况和银行贷款情况,判断项目资金缺口。对项目资金缺口过大、短债长用的项目,需重点关断民间融资的可能性。
3、关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关注构成及交易对手,关注借出或借入民间融资的可能性,并与流水结合予以分析。比如某中小企业,总资产8000万元,其他应收款约2000万元,明细说明中为实际控制人占用;但笔者审查阅工商登记系统,查阅实际控制人名下拥有小贷公司(第二大股东);要求经营机构补充账户流水调查,资金被挪用给小贷公司使用。
4、关注三费变动和构成
关注财务费用与融资总额的对比情况,看是否存无追索保理情况、民间融资情况。关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的稳定性(按月或季度、年),最好追查到原始凭证,看是否存在将民间融资利息费用放入上述科目的情况。
G. 什么是民间融资它违法吗
民间融资是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民间融资不违法。但利率标准不能超过规定。
H.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十二条
企业、个人相互之间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民间资专金借贷的,应当签属订书面合同。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视同相应核减其本金数额。
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吸收他人资金转贷牟利,不得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部分计算复利。
第十三条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
(一)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累计借款金额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单笔借款金额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累计借款金额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三十人以上的。
按照前款规定不需要报送备案的,借款人可以自愿报送备案;借款人也可以就还款情况报送备案。
鼓励出借人就出借情况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第十五条
民间借贷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依法办理公证。当事人持民间借贷合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