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你为关联企业: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Affiliated Companies)
什么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关联企业的判定
1、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级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关联企业的特质
(一)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二)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三)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
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调整关联企业的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延谩
Ⅱ 求助:关联方交易,"融通资金表"如何填列
《融通资复金表(表七)》填表说明制: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2.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3.“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4.“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
5.“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6.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够清楚吧。。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Ⅲ 私募基金合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了解产品募集流程
因各公司产品设计及运作有其特殊性,具体工作时应了解公司运作和决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资者问题
《基金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均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且单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
三、注意投向的合规问题
投向合规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约定。首先需注意,未备案不得进行投资运作。
关于产品的投向,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六条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项目。
基金业协会根据该规定制作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的,暂不予备案。
四、注意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问题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第四条:
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超过1倍;
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注意产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问题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保本等。也不得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直接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结构化产品不能直接或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六、注意运作中形成“资金池”问题
1、资产管理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2、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3、不同资产管理计划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4、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产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七、注意关联交易问题
总的风控是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2、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为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费用;
4、利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5、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八、注意运作中策略变动问题
运作中策略变动也是一个重要的风控要点。证券投资基金策略变动和股权投资基金投向项目后,公司经营范围变动一样。需要注意。
产品的策略和设立时的风控要求是风控标准。产品的策略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关系到产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权投资中公司主营业务变动业关系到基金是否会取得预期的回报和收益。
所以,产品风控人员应该讲产品运作中的策略执行情况作为一个关注的风控要点。
九、注意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问题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就是我们说的月报、季报、年报。不按时披露,协会会处罚。披露的对象,投资人和协会。
十、注意退出问题(私募举牌减持及股权基金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定增或者对上市公司举牌还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减持的风险。《证券法》第八十六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以后,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上述期间不得买卖该股票。第四十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风控应注意这个规定,在产品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时做相关风险提示。
对私募股权基金来讲,基金退出主要有股东回购、ipo、挂牌上市等途径。退出的时候如涉及金额较大,注意税收问题。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风控应对,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完善相关协议,做好证据准备
Ⅳ 私募基金季度更新出新规,哪些投资者的风险揭示
首先,按照法规的时间轴,看一下风险揭示书的演变过程: ■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签字确认。但由于协会没有细化的标准,所以还没有指引文件要求具体怎样执行。 ■ 2016年7月15日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 这里的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是在2016年4月15日发布的,其中详细地写明了风险揭示书中必须的要素内容以及十三项需要投资者逐一签字的条款。
■ 2018年1月12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第三点规定了涉及特殊风险的私募基金备案要求,其中要点摘录如下: 2、私募基金涉及关联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关联关系情况,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风险揭示书的“特殊风险揭示”部分,重点对私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产品架构、底层标的等所涉特殊风险进行披露。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13类签字项,应当由全体投资人逐项签字确认。
由此,风险揭示书就演变成了目前我们看到的最新版本。 那么有些人就想问了,我不想知道风险揭示书以前是怎样的,我只想知道现在到底要上传什么。 其实,按照最新协会热线反馈的消息,私募管理人需要按照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的时间来判定是否需要上传新版的风险揭示书。 按照上面我们提到的三个时间节点: 2014年8月21日之前购买产品的客户,可以不签署风险揭示书; 2014年8月21日至2016年7月15日购买产品的客户要签署风险揭示书,但具体的形式和内容未做要求; 2016年7月15日至2018年1月12日购买产品的客户一定要签署具有十三项逐项签字确认内容的风险揭示书; 2018年1月12日之后购买产品的客户一定要按照协会最新要求,签署具有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等特殊风险揭示的风险揭示书。 所以,管理人可以按照上面的规律对号入座,提交与本季度更新上传的投资者清单相对应的风险揭示书即可。 热点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大家在风险揭示书的上传实操中提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讨论: 1、签电子合同和电子版风险揭示书的在上传时有什么要求呢? 答:签电子版风险揭示书,不局限于之前的基金是否签署过电子合同,只要最终的内容是符合要求即可。 2、季度更新会像产品备案一样要求退回补正吗? 答:如果投资者过多,或者在季度更新时间内,因客观原因无法重现签署风险揭示书,那么可以先写个说明文件,说明情况,但是会有被退回的风险。 3、已经备案成功的产品也要补传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吗?产品备案的时候提交过所有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啊,现在还要重新提交吗? 答:不需要上传自产品备案以来全部的风险揭示书,而是上传本季度更新全部的投资者的风险揭示书,如果与备案时无变化,再上传一次即可。
Ⅳ 私募基金的LP是投资公司的董事是关联交易吗
不一定。
你这个问题需要参考不同的处理环境去界定所谓“关联交易”的定义。
在公司的内部版治理角度,你可以参考《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即公司治理角度,要以存在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害的交易存在,为认定关联交易的前提。
而,在税收征管的角度,你可以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是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合理定价的角度,去征管税基合理性问题的。
你所说的交易场景中,唯一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监管的,是依照《公司法》及上交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则》对于上市公司决议监管的问题。在权对于是否同意引进该投资基金的,基于所涉董事的关联身份,该董事需要回避投票。
Ⅵ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关联方
1、管理人登记需提交法律意见
根据指引,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重大变更需提交法律意见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请中国律师事务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一、按照本指引,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下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就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不存在下列事项的,也应明确说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2015年年末,基金业协会制定了3个办法、一个规范、7个指引征求意见。其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系统的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则系统的对管理人内部制度建设做了规范要求,构建了私募基金的核心自律规则体系。
Ⅶ 怎么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利润的以五粮液为例
1、虚假财务报表的常见表现形式
一般分为两类,一是人为编造财务报表数据,二是利用会计方法的选择调整财务报表的有关数据。
人为编造的财务报表,往往是根据所报送对象的要求,人为编造有利于企业本身的财务数据形成报表。这种形式手段较为低级,或虚减、虚增资产,或虚减、虚增费用,或虚减、虚增利润等,但往往报表不平衡(子项之和不等于总数)、帐表不相符、报表与报表之间勾稽关系不符、前后期报表数据不衔接等。
利用会计方法的选择形成的虚假财务报表,手段较为隐蔽,技术更为高级,更难以识别,常见的手段有:
(1)调整收入确认方式,使利润虚增或虚减。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可以采取三种收入确定方式:A、销售行为完成(商品已销售,商品发出,取得权利;劳务已提供),无论货款是否收到,即可视为收入实现;B、按生产进度确认(完工程度或工程进度);C、按合同约定确认,主要指分期付款销售方式。同时规定,在确认营业收入时,还应扣除折扣、折让、销售退回。造假时,企业可根据需要随时调整收入确认方式,或调整扣除项目。
(2)调整存货等计价方法,从而虚增、虚减资产和费用。如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使帐面资产或产品成本费用虚增、虚减。
(3)调整折旧计提方法,延长或缩短折旧年限,虚增、虚减成本费用,从而调整利润的高低。
(4)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现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但目前资产重组被利用来做假帐,典型做法有:A、借助关联交易,由非上市的企业以优质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劣质资产;B、由非上市的企业将盈利能力较高的下属企业廉价出售给上市公司;C、由上市公司将一些闲置资产高价出售给非上市公司的企业。
这些做法的特点一是利用时间差,如在会计年度即将结束前进行重大资产买卖,确认暴利;一是不等价交换,即借助关联交易,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母公司之间进行“以垃圾换黄金”的利润转移。
(5)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主要方式有:A、虚构经济业务,人为抬高上市公司业务和效益;B、利用远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C、以旱涝保收的方式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抬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D、以低息或高息发生资金往来,调节财务费用。E、以收取或支付管理费、或分摊共同费用调节利润。
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最大特点:一是亏损大户可在一夜之间变成盈利大户,且关联交易的利润大都体现为“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赚取的“横财”,往往带有间发性;另一个特点是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利润大量转移到上市公司,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6)利用资产评估消除潜亏。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谨慎原则,企业的潜亏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利润表予以体现。然而许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往往在股份制改组、对外投资、租赁、抵押时,通过资产评估,将坏帐、滞销和毁损存货、长期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以及递延资产等潜亏确认为评估减值,冲抵“资本公积”,从而达到粉饰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的目的。
(7)利用虚拟资产调节利润。根据国际惯例,资产是指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即使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列入了资产负债表,严格的说,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由此产生了虚拟资产的概念。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但由于企业缺乏承受能力而暂时挂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资产项目。
企业通过不及时确认、少摊销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从而达到减少费用,虚增利润的目的。
(8)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
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而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这些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前,可予以资本化,计入这些长期资产的成本。投入使用后则必须将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有些企业在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仍将利息费用予以资本化,明显滥用配比原则和区分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原则,虚增了利润。
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的更隐秘的做法是,利用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难以界定的事实,通过人为划定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将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利息资本化。
(9)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
主要做法是在对外投资中,企业根据需要通过选择权益法或成本法来进行对外投资核算,从而增大投资收益,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如:对于盈利的被投资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对于亏损的被投资企业,即使股权比例超过20%,仍采用成本法核算。
另外,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但规定公司将对外投资转让时,必须借记与这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同时贷记营业外收入。这一规定无疑给企业虚增利润提供了借口。如公司通过与其他企业协议相互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评估资产时彼此将对方资产价值高估,再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对方的关联企业,从而将高估的资产价值作为营业外收入虚增彼此的利润。这是利用股权投资调节利润的又一方法。
此外还有利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调节利润、虚增资本金等。
2、虚假财务报表的识别方法
(1)对人为编造财务报表数据的识别方法:
主要采取掌握证据,对比分析,查帐核实等手段进行,一般有下列一些方法:
①尽可能多的通过不同渠道搜集同一时点的财务报表,对比异同点,对差异的数据提出质疑。
②连续向企业要同一时点的财务报表,对有差异的数据进行质疑。
③核对各财务报表内部的平衡关系和报表之间的钩稽关系,找出疑点。
④与平时观察掌握的经营状况进行对比,找出关键或重要财务项目的漏洞、疑点。
⑤现场调查,进行帐表、帐帐、帐证和帐实核对。
(2)对会计方法选择形成的虚假报表的识别方法:
此类情况的会计较为高明,往往做到了报表平衡及帐表、帐帐、帐证等相符,因此在识别方法上宜采取以下一些方法:
①不良资产剔除法
这里所说的不良资产,除包括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等虚拟资产项目外,还包括可能产生潜亏的资产项目,如高龄应收款项、存货跌价和积压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其方法的运用,一是将不良资产总额与净资产进行比较,如果不良资产总额接近或超过净资产,既说明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可能有问题,也可能表明企业在过去几年因人为夸大利润形成“资产泡沫”;一是将当期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和增减幅度与当期的利润总额和利润增加幅度相比较,如果不良资产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超过利润总额的增加额及增加幅度,说明企业当期的损益表含有“水分”。
②关联交易剔除法
关联交易剔除法是指将来自关联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予以剔除,分析某一特定企业的盈利能力在多大程度上依赖于关联企业,以判断该企业的盈利基础是否扎实、利润来源是否稳定。如果企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来源主要来自关联企业,就应特别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分析企业是否存在以不等价交换方式与关联企业交易从而虚增或虚减利润的现象。
关联交易剔除法的延伸运用是,将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与其母公司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对比分析。如果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剔除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大大低于上市公司的利润总额,就意味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上市公司。
③异常利润剔除法
异常利润剔除法是指将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剔除,以分析企业利润来源的稳定性。当企业利用资产重组或股权投资等方式调节利润时,主要在这些科目中反映,因而对此类情况该方法特别有效。
④现金流量分析法
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指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现金净流量分别与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进行比较分析,以判断企业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和净利润的质量。如果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将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想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表明企业可能存在虚增利润的情况。
3、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分析和调整
(1)对损益表的分析与调整
一般情况下,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与调整:
①了解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如不一致,应按会计的一致性原则予以重新计算调整。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小,应分析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项目的来源是否真实、合理。
②了解费用支出的确认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如不一致,应按会计的一致性原则予以重新计算调整。如果费用成本过高或过低,则应分析存货的计价方法、折旧计提方法以及折旧年限是否合理,有无关联交易形成不等价交换等。
③如果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项目在利润总额中的比重过大或绝对量较大,或通过前后期报表对比有较大的变动,则应分析对外投资的核算方法是否合理,有无通过关联交易形成虚增、虚减利润的情况。
④将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与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和现金净流量等进行对比分析,通过比较差异的大小,判断分析营业收入是否正常、利润是否真实可靠。如果损益表中利润总额较大且主要由营业利润构成,而资产负债表中的现金净流量较小,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等)较大且出现不正常增长,则虚假利润的可能性较大,应进一步摸清情况并作相应调整。
(2)对资产负债表的分析与调整
①流动资产项目的分析与调整:
A、短期投资:关键是落实投资的合法有效性。
— 种类有哪些?
— 是否合法合规?
— 投资来源是否真的为闲置资金?如不是,有可能占用经营资金,来源可能是银行借款,导致营运资金缺口,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
— 是否做过抵押、质押?已抵押、质押的短期投资不能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应从资产项中予以扣除。
— 价值如何?市场价格是否高于历史成本?
B应收票据
— 数量多少?是否真实?如过多,应了解是否属于正常的商品交易。与前后期报表对比,分析是否与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发生规律一致等。
— 承兑人是谁?
— 可贴现性如何?
— 期限是否超过所定期限?
— 是否合法?有无拒付事项?
C、应收帐款
— 数量多少?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多大?是否真实?
— 帐龄长短?对呆帐形成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在金融形式较紧张的情况下,购货单位会以赊购方式作为筹资手段,易导致发生呆帐。分析后对可能发生的呆坏帐应从应收帐款中予以剔除。
— 帐款分布情况?(客户的分布情况、区域的分布情况)
— 企业坏帐损失和回收政策是什么?
— 坏帐准备能否弥补损失?
D、存货
存货指企业占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物资,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协作件以及商品等。应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 计价方法如何?如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后进先出法,高估存货成本,可减少利润;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低估费用,增加利润。关键要比较前后期采用的会计方法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一贯根据会计的一致性原则予以调整。
— 存货量在流动资产和总资产中的比重高低?与合理的存货差别多大?其原因是什么?
— 存货周转速度是否正常?
— 存货结构如何?
材料:过多,是否有不合理超储积压
存货构成内容 在产品:过少,是否生产在萎缩;过
多,是否生产效率低?
产成品:过多,是否销售受阻?
生产用
生产适应性结构 管理部门用
非生产用
非经营范围用
质量完好
质量结构 霉烂变质、毁损
冷背呆滞,变现能力差
— 是否作了抵押、质押?
— 变现能力如何?
— 市场价值如何?
E、其他应收款
如数额长期居高不下,应特别关注有如下情况:
— 是否有较多长期未还的个人借款(挪用公款?)
— 对外借款?
— 是否有当地党政部门平调资金?
— 是否有注册资本的虚拟处理?
F、其他
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一般不是主要分析项目,但如果数额过大,且时间较长,则要关注其真实性、原因和管理的有效性。
②非流动资产
A、长期投资
经济过热?
— 投资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 正常环境?
生产经营扩张需要?
— 流动性如何?(是否有较强的变现能力?)
— 变现价值有多大?
— 盈利能力如何?
B、固定资产
— 原值、净值占总资产中的比重是否恰当?一般说来,技术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比重较高,如果过低,有可能缺乏竞争力;劳动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比重较低,如果过高,有可能出现设备闲置。
— 原值与净值比较的情况。主要据此分析企业生产技术含量的先进性。
— 折旧方法是否合理?
— 固定资产结构是否合理?
生产用。应分析主要关键设备配置与经营规模是否
适应?
非生产用。
— 是否已作了抵押?
C、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 真实价值如何?
— 数额大小?
③负债
数量多少?
A、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 拖欠情况?还款意愿判定。
是否全面反映?
B、应付帐款
— 是否全面反映?
— 帐龄如何?
— 是否经常拖欠?
— 内容是否是贸易负债?
C、应付票据
— 数额大小?
— 付款对象?
— 期限、利率、到期日怎样?是否与借款期限项冲突?
D、应交税金
— 数量多少?
— 与交税期限比较。主要分析是否用借款交税的可能性。
E、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企业财务报表以外反映的业务,主要指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已贴现未到期票据和质量事故赔偿纠纷等。信贷人员一般可通过报表附注、日常调查等渠道掌握情况。主要应分析以下一些内容:
— 数量多少?
— 付给谁?
— 什么条件下转化为真实负债?
— 对外担保是以什么资产作担保?
④所有者权益
主要分析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无进帐单和验资证明,在帐表上直接虚拟登记形成虚假资本。这种情况主要通过了解企业的现金(含存款)资金进出情况即可分析出真假并据此予以调整。一般说来此类企业的信贷风险非常高,一经发现,无论是评级还是贷款决策均应予以否定。
— 借款形成资本。企业往往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款时:
借: 银行存款
贷:资本金
还款时:
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贷:银行存款
对于一个成立不久的企业,如果企业的流动资产构成主要是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且一直保持高比例的金额,或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出现与实收资本相当的借方发生额甚至出现借方余额,则上述情况的可能性较大,应进一步通过查帐弄清事实真相,并对虚假数据进行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并非对每个企业以及财务报表的每一个项目都要进行详细的分析调整。一般说来,对重点企业(包括将评为A级以上的企业,或拟决定信贷准入将进行较大额度信贷投入的企业等)应重点分析调整;对某一具体企业,又应对财务报表中的重要项目(包括对银行债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分析可能有较大出入的项目等)进行重点分析调整。总的原则是“突出重点,抓大放小”。
Ⅷ 计入关联交易与计入资本公积有什么区别
计入关联交易与计入资本公积的区别:
1、从概念上就有区别: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
(2)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s)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
2、财务处理上的区别: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支付价款中包含了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所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应收股利/利息”,贷记“银行存款”,借或贷“投资收益”科目
②持有期间,收到买价中包含的股利/利息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股利/利息;确认持有期间享有的股利/利息,借记“应收股利/利息”,贷记 “投资收益”,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利息”。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债券利息收入。
③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余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余额,则做相反分录
④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出售时的公允价值与其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同时按初始成本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损失,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⑤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2)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贷记“银行存资本公积款”等科目。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本时,应按“长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余额,借记“长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中属于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为股票的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③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④企业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按其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转销与其相关的其他资本公积。
⑤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对于有固定到期日的,与其相关的原记入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在资产负债表日,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与其相关的原记入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的金额,应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
⑥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同时,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累计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如转销后的损失资金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⑦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属于无效套期的,借记或贷记有关科目,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转出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负债科目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⑧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股本”、本科目、“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 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
⑨、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资本公积的余额。
Ⅸ 投资信托产品风险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信托风险,是针对投资者在投资信托结束后,本金是否如期归还的一个基本概念。
首先,信托资金是比较安全的。第一,设立信托产品时资金进入托管银行的专一的信托账户,信托资金不会与其他资金混合;
第二,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受益权相分离,信托资金只能按信托合同进行调用,即使信托公司出现破产,信托财产还可以完整地交由其他信托公司继续管理,因此,在法律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与安全;
第三,信托公司会将信托产品发行和运行状况定期到银监会备案,信托资金的募集和兑付是银监会重要的监管要点。
然而,信托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受托人的道德风险
《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
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
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
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传染到信托产品。
政策法律风险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
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定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
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投资的领域非常广,投资的方式非常灵活,但大部分是以贷款和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投资领域广,投资方式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准备不足,经验不够。
Ⅹ 什么叫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定义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编辑本段]信托贷款分类
信托贷款按委托人是否提出特定要求为标准,可划分为两大类: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以贷款的用途分,可划分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
根据项目选定主体的不同以及委托人的不同标准和要求,将贷款分为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所谓甲类信托贷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贷款项目,项目风险由委托人负责;乙类贷款则是由受托人选定项目,风险相应由受托人承担。
[编辑本段]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的区别
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国家对委托贷款的管理较松,而对信托贷款的管理则与银行贷款一样偏严。和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的利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因此,信托机构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对一些企业特殊而合理的资金需要给予支持。
[编辑本段]信托贷款的主要业务
信托贷款业务主要有联营投资信托贷款、技术改造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住房信托贷款等。
[编辑本段]信托贷款的基本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而信托公司最近刚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编辑本段]信托贷款的贷款限制
信托贷款业务主要有联营投资信托贷款、技术改造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住房信托贷款等。
中国银监会发布新信托监管规章,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新办法在信托公司类型、信托产品设立、集合信托异地
信托贷款
业务、信托财产托管等方面作出更灵活的规定。同时,在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合格投资者、自然人人数、信托贷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限制和要求。
原办法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贷款的方式进行”。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这主要是防止信托公司以贷款作为主要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信托公司的经营存在偏离信托本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公司治理不完善等问题,再加上少数股东和高管人员违规经营、违法犯罪,信托公司经营风险时有发生。新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