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以融资平台的方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棚户区改造)时,可不可以盈利有什么文件作依据
说是有一个千分之一的计提,我也再找那个文件。
『贰』 为什么要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将政府购买服务定义为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服务三类。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土地、建筑物、无形资产均属于货物。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87号文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受到《政府采购法》的全面约束,因此,政府购买服务应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仅限于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且仅涉及公共服务,如城市规划与设计、环境评价等。而公路、机场等建设工程则应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不能纳入政府采购服务的范畴。
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操作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实质上是隐性增加政府债务。目前的违规行为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一种是无预算的情况下,以虚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向融资平台购买服务,然后平台再以该协议中对政府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融资;第二种是工程一次性做完,但纳入预算的只是当年实际购买的范围,从而变相融资(相当于分期付款)。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明确要求先有采购后有预算的原则,同时中期财政规划期限一般为3年。有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期限长于3年,这将导致3年以后的政府支出部分无法纳入预算。实践中的违规做法是由当地人大出具决议,同意将整个服务期内的政府付费纳入当地财政支出预算。县市级的地方人大任期为5年,但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可能长达10年以上,远超一届人大任期。
87号文提到的另一个违规行为是将建设工程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这主要是基于变相融资操作的便利性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全部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公开招标),而如果列为服务则可以使用单一来源采购[1]的方式与融资平台及其关联方式合作。因此,如果将建设工程列为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监管,便于违规操作。
另外,由于各级财政部门拥有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权限,可以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是政府购买服务泛化的重要原因。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定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通常仅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通常经过专家论证、相关部门审批并公示七天后即可进行采购,透明度很低,竞争性弱;建设工程一般需要招投标,竞争性强,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
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的原因
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变相融资,根源在于财权事权不匹配导致的财政能力不足,一个很重要的直接原因则是相关法规的不完善给地方政府的违规变相融资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是政府购买服务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服务。在已经存在政府采购服务这一渠道的情况下,中央又推出政府购买服务,同时政府购买服务有单独的法律规范、定义以及目录,这可能会令地方有意或无意地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并不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中“服务”的定义是否相同,也关系到建设工程是否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关系。目前相关法规对政府采购与PPP的关系,大致有三种定义:PPP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特殊形式;政府购买服务是PPP模式中的“政府付费”模式;PPP与政府购买服务并列。因此实践中也出现了以政府购买服务代替PPP的趋势。
三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对于建设工程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相关法规的定义也不统一,这也为地方政府将建设工程分类为服务提供了违规操作的空间。
『叁』 简述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
1、定义不同
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单位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分别与金融机构发生一笔独立的交易,实现资金融通的过程。
2、风险承担不同
在直接融资中,融资的风险由债权人独自承担。
在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是多样化的,融资风险便可由多样化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分散承担,从而安全性较高。
3、媒介不同
直接融资是不经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直接以最后借款人的身份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融通的资金直接用于生产、投资和消费,最典型的直接融资就是公司上市。
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的媒介,由最后借款人向最后贷款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如企业向银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等等。
4、流通性不同
直接融资使用的金融工具其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
5、工具不同
直接融资的工具: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和债券。
间接融资的工具: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融资工具,如存单、贷款合约等。
『肆』 严禁将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是指什么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重点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并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
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严禁各地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关于建设工程,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规范实施。
通知还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要求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在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伍』 请简要介绍政府购买服务融资模式的定义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联系在于
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在“伙伴”的选择上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这样说来,PPP模式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一种实现形式,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组成部分。
『陆』 政府购买服务融资被叫停以后地方政府怎么合法融资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重点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
『柒』 政府购买融资服务模式对企业有利吗
有利
政府购买融资服务,就是由企业自主融资建设本该由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回,政府每答年向企业支付建设和融资费用.
就是将政府一次性投资,变为分期付款,最明显的优势是解决政府在短期内一下子大笔投入资金的问题."通过向社会购买融资服务,还将进一步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项目建设.
『捌』 美丽乡村建设能否融资政府购买服务合法吗
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内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企容事业单位履行,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个性化需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中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民营资本与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联系在于
购买服务和PPP模式在“伙伴”的选择上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按照《采购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购买服务。这样说来,PPP模式是购买服务的一种实现形式,是购买服务的组成部分。
『玖』 为什么要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是指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回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工答作程序,公开透明、竞争择优选择棚改项目实施主体。改变由基于政府信用为主转变为基于项目现金流为主,不形成当方政府债务,同时,用市场化方式破解新预算法背景下的棚改融资难题。
『拾』 财政部频出重拳意在何处
继六部门上月联合发文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财政部2日再度发文,直指地方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债问题。
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为27.33万亿元,负债率36.7%,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部分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个别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减弱。财政部此次矛头直指假借政府购买服务变相举债问题,将对地方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带来哪些影响?
对政府购买服务列出负面清单
在《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中,财政部明确指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列出负面清单: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对记者说,通知在标题中出现“坚决制止”的表述。事实上,有些地方政府融资花样繁多,防不胜防,抑制和预防套用、滥用政府购买服务已经十分紧迫。“此时对政府购买服务列出负面清单,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
分析人士认为,财政部出台措辞严厉、针对政府购买服务乱象的意见,是对前期一系列疏堵政策的延续,突出了问题导向,显现推动落实既定政策的决心和韧性。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说,通知的一大核心内容体现在预算管理方面,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这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仅局限于财政支出方面,不能突破既有的政府预算收入规模,不能因此而谋求增加融资收入。”
意见还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等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初步实现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防范全覆盖
新出台的意见还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及其预算安排真实合规、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可查询、可追溯,保障承接主体、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我国初步实现了对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违法违规融资方式的政策防范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