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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信托

发布时间:2021-08-03 06:14:04

Ⅰ 金融行业都有哪些公司

1、乐信集团

乐信集团成立于2013年8月,旗下有多个业务,其中P2P业务是由桔子理财负责。主要业务包括:互联网理财品牌桔子理财、品质分期购物平台分期乐商城、金融资产开放平台鼎盛资产等。

乐信集团当前股价为16.81美元,总市值24.09亿美元,于美国东部时间12月21日(周四)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融资1.2亿美元。

2、点牛金融

点牛金融营主体是上海点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成立于2015年11月。

是一家新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应用,点牛金融是一家专注资金银行存管、专注车贷市场、依托智能风控核心技术的平台,旗下运营平台:点牛金融。美股代码:DNJR,股价为4.600美元,总市值为6693万美元。

3、拍拍贷

拍拍贷是中国第一家网络信用借贷平台,成立于2007年6月,公司全称为“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是国内用户规模最大的网络信用借贷平台之一。拍拍贷于美国纽交所上市,当前股价为7.33美元,公司总市值24.05亿美元。

4、融金所

融金所是深圳市融金所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P2P平台,总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致力为有资金需要的中小企业提供安全有效的贷款服务,融金所的业务包括风险控制、资料审批、网络借贷、信用担保等形成了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平台。

5、宜人贷

宜人贷是由宜信公司2012年推出,2015年12月18日,宜人贷在美国纽交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码:YRD。宜人贷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致力于提供高效便捷的个人信用借款与出借服务。宜人贷当前股价为38.590美元,总市值为23.08亿美元。

Ⅱ 八大投行有哪些

如果您指的是今天八大投行力挺恒大的新闻,那么八大投行指的是花旗银行(美国)、德意志银行(德国)、美银美林(美国)、摩根大通(美国)、瑞信、瑞银(瑞士)、麦格理证券(澳大利亚)、星展银行(新加坡)。

在传统的概念里华尔街没有八大投行的概念,只有五大投行,是指在股票交易,承销,固定收益等纯投行业务上做的最好的五家投资银行机构。分别是美林证券(金融危机被美林收购),摩根斯坦利(已转为金融控股公司),高盛(已转为金融控股公司),雷曼兄弟(因杠杆使用过度,次贷资产过高,在金融危机中破产),贝尔斯登(同样原因,被摩根大通低价收购)。

残存的两家机构加上花旗,摩根大通,瑞信,瑞银,德意志,巴克莱几家银行基本就是当前最大的几家投资银行机构了。

(2)八大信托扩展阅读

中国的投资银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全国性的,第二种是地区性的,第三种是民营性的(例如华兴资本、易凯资本、绿桥资本、汉能投资、贝祥投资,等)。全国性的投资银行又分为两类:其一是以银行系统为背景的证券公司;其二是以国务院直属或国务院各部委为背景的信托投资公司。地区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省市两级的专业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

以上两种类型的投资银行依托国家在证券业务方面的特许经营权在中国投资银行业中占据了主体地位。第三类民营性的投资银行主要是一些投资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他们绝大多数是从过去为客户提供管理咨询和投资顾问业务发展起来的,并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在企业并购、项目融资和金融创新方面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正逐渐成为中国投资银行领域的又一支中坚力量。

业务范围

⑴发行承销风险

⑵经纪业务风险

⑶自营业务风险

⑷做市商业务风险

经营模式

分业经营模式: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相分离,分别由两种机构相对独立经营。

混业经营模式: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相互融合渗透,均由混合银行提供。

Ⅲ 金融系就业方向有哪些

海文教育研究中心专家对金融学的就业方向进行了盘点,归结出了八大就业方向,并对此进行了深度解析。希望能给报考金融学的同学提供一些帮助。 一、中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是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 进入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做金融官员,对于金融研究生而言应是首选。首先,中国金融学是立足于宏观经济学,基于金融市场宏观调控,专业应用较易入手,政策把握比较到位;其次,在行业管理部门做上三五年再入行到实践机构至少能给个中层以上的职位。其局限在于:要进入这几个行业主管部门难度较大,可能还需要背景依托,本科生想进较难,除非本人确实非常优秀。 二、商业银行,包括四大行和股份制商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驻国内分支机构。 首先进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是毕业生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具备一定的银行业从业经验、专业背景,再到股份制商行或外资银行驻华机构的可能性会增大。很多同学起初就是投身于国有四大行中,在城市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发展起来之后,纷纷跳槽,并成为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行的中坚力量,很多成为中层管理人员,少数成为高层领导。城市商行、股份制商行的灵活务实、不论资排辈的干部任用方式,使得四大行成为其专业人才的“黄埔军校”,至今这种情况仍在延续。另外,虽然国有四大行有一些遗留的官僚积习,但其稳定的收入,较轻的压力,较高的福利水平还是有一定吸引力的,尤其对于女同学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建议对四大国有商行感兴趣的朋友把专业方向集中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国际金融、货币政策等方向上。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如开发行、农发行亦是较佳选择,但其工作性质类似公务员,金融业务并不突出,是靠政策吃饭的地方,对于个人职业生涯的益处相对于行业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来说还是较弱的,若想在金融领域成一时气候最好不要选择这样的单位。不过目前这类单位的工资水平待遇等比商业银行好,而这也成为吸引毕业生眼球的亮点所在。 四、证券公司(含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控股集团等风险性很大的金融公司。 证券、信托、基金这三家均是靠风险管理吃饭的,存在行业系统风险因素,但一旺俱旺,赚钱相对较易,短期回报较高(风险亦大),且按真正的企业管理机制运行,如果想在专业方面有所发展,有所建树,在这一行业做是极佳选择,很多基金经理、投资银行经理人员都年薪过百万。难点是学历要求在逐步提高,最低要求硕士学历,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个人投资管理、金融运营能力要求更高,如果对这些行业有兴趣,可以选择证券投资、金融市场、金融工程专业方向,如果是学财务管理、法律硕士专业(本科是金融经济)的,这也是不错的选择。最近信托业重新崛起,对于金融专业以及其他专业的毕业生来说又添一新的选择,而其大投行的操作方略,又使其在人员使用上奉行精英路线,在投行业有一句话是“公司百分之八十的利润是不到百分之五的员工所创造的”。上述三家当下用人思路是积极挖角,在金融行业内人员流动性最强的当属这三家。有志于风险管理、终日奔波、常年胃痛、居无定所的精英人才不妨选择这个行业。当然,不能否认,这个行业给你的回报与投入相比还是成正比的。建议男同学选择此行业,应该更有发展。 五、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担保公司。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类似于政策性银行,目前其设立之初的目的和作用在逐渐消退。金融租赁、担保这个行业发展迅速,可以考虑进入,当然,如果有在银行、证券的从业经历,进入到这个行业中应该更有作为。 六、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对商业银行的分析,做上数年,有保险营销、风险管理经验之后,在国内股份制保险机构迅速成长、外资保险机构进入的契机下,还是大有可为的。保险精算专业是非常吃香的。社保中心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等是养老的地方,稳定有余,灵动不足,当然,希望获得稳健回报的朋友不妨作为一个选择来考虑。 七、上市(欲上市)股份公司证券部、财务部、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处等。 在上市公司证券部的工作经历亦可,先天横跨证券产业两行,再要发展有立脚点。如果全程做过IPO筹备工作,对未来的职业生涯将更加有益,它对财务、产业分析能力要求较高,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 八、国家公务员序列的政府行政机构如财政、审计、海关部门等;高等院校金融财政专业教师;研究机构研究人员。 高校、研究所是有志于做学术的同学的首选,这显而易见就不多说了。 来源:腾讯

Ⅳ 中国八大世家

中国的民营资本控制着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4.6%,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比例不低于7.4%,对证券公司的控制程度远远超过13%,控制着中国一半的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八大家族在金融领域的投资额达到80亿元,他们往往透过家族直接控股的公司或者家族关联公司对旗下金融机构有着很强的控制力,金融机构基本处于家族最低层。这种模式与亚洲其他地区家族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有着极相似之处。
中国民营金融中最突出的是包括泛海系、爱建系、东方系、德隆系、万向系、希望系、金信系、农凯系在内的八大家族。
通过对这八大家族金融结构的研究,我们发现,这些家族金融架构与我们此前研究过的亚洲其他地区的家族控股金融机构的模式非常类似:金融机构几乎都处于家族控制最下端。这一方面与中国的《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行等不能从事相关的实业投资有关,另一方面这样的结构也是为了满足家族企业在实业投资到一定程度时的资金需求。
我们的研究还发现,中国的家族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大部分情况下都比较强,或者透过家族直接控制的公司控股,或者由家族的关联公司联合控股。这样的架构是否有利于中国金融未来的发展,也是让人关注之处。
自1988年“爱建信托”(非银行金融机构)诞生出新中国第一家民营金融机构以来,民营资本已经渗透到中国金融业各个领域,比重已不可小视(见本期另一文《中国金融民营化程度》)。
热衷于中国金融投资的民营企业集团,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其中控股“爱建信托”98%的上市公司“爱建股份”,投资金融领域的金额达到了15.7亿元,仅次于泛海系18.6亿元,其他投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还有“东方系”15.3亿元和德隆系10亿元。八大家族金融投资达到80.1亿元,平均每一家族超过10亿元。
八大家族中每一家族对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力。
中国金融民营化程度
民营资本已经渗透到中国金融业各个领域。单从类型上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财务、金融租赁等各领域都有民营资本的介入。
控制着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14.6%。除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四大银行完全国有独资没有民营资本参与外,根据我们的统计(只统计前十大股东中的民营成分),民营资本拥有中国十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已经达1628亿元,占股份制商业银行累计总资产23866亿元的6.82%。若再加上“深发展”、“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四个上市银行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民营资本拥有的股份制银行总资产上升为3486亿元,占股份制商业银行累计总资产的14.6%。
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有100多家,信用社数量数以万计,由于资料有限,无法一一进行统计,但根据我们的跟踪研究,我们大致可以估算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的民营比重不会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台州市商业银行,其主要股东均为民营企业,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同,分别持有10%,其中一家股东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民营汽车制造商“吉利集团”。济南市商业银行其主要股东“力诺集团”,也是一家民营企业。
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比例不低于7.4%。民营成分较重的“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保险”和“华安保险”2001年度保费收入总额约为494亿元,占全国保费总收入的23.4%。按民营资本所拥有的公司相应权益算,民营资本保费收入为155.3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7.4%。由于民营控股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和“东方人寿保险公司”刚成立不久,尚未全面开展业务,如果加上他们的保费收入,民营资本在保险领域的比重应高于7.4%。
占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远远超过13%。民营企业参股证券公司已经非常普遍,不仅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参股证券公司,许多没有上市的民营企业也参股证券公司,中国注册资本最大的证券公司—“海通证券”87.34亿元注册资本中,民营资本投入超过20亿元,占23%以上。
目前民营资本已经成功实现控股部分证券公司,如德隆系控股了“德恒证券”、金信系控股了“金信证券”、农凯系控股了“大通证券”和“泰达富友证券”、爱建系控股了“爱建证券”、泛海系控股了“民生证券”、复星系发起设立“邦德证券”并处于控股地位、“青海证券”也是民营上市公司“数码网络”(000578)控股、民营上市公司“杉杉股份”(600884)是“东吴证券”第一大股东等。
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民营资本控股证券公司的资本达65亿元,加上参股的超过70亿元,民营资本占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043亿元的13%。在我们的统计中,因难以判断部分证券公司的股东是否为民营企业,我们都将之视为国有,因此民营资本对证券业的控股程度应远远高于这一比例。
40多家信托公司中有3家民营控股。民营资本进入较早的信托业,经过多次整顿,原来100多家信托公司仅剩40多家,“金新信托”、“金信信托”和“爱建信托”等多家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得以保留。“新希望集团”投资的“联华信托”目前还没有完成登记,如果顺利通过重新登记,则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将增至4家。
全国12家金融租赁公司中约半数由民营企业控股。金融租赁公司是中国所有金融机构中,数量最少也是民营化程度最高的领域。其中德隆系控制了“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和“新疆金融租赁公司”、明天系控股了“浙江金融租赁公司”、“托普集团”控股了“四川金融租赁公司”,“新奥集团”等民营企业控股了“河北金融租赁公司”等。
全国70多家财务公司中,只有2家民营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进入门槛最高的非银行金融领域,由于规模限制,民营企业很难获得成立财务公司的机会。目前只有“东方集团财务公司”和“万向财务公司”两家民营财务公司。
民营资本投资金融收益不一
民营金融机构起点较低,多数公司投资时间较短,尚处于投入期,回报有限,但仍然有部分投资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获得了比较丰厚的回报。
图4中的16家民营参股或控股的金融机构,2001年度无一亏损,大多取得较好的收益,其中“平安保险”净利润高达17.6亿元。参股或控股这些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从中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如“雅戈尔”(600177)参股“中信证券”9.61%,2000年度投资当年即获得1854万元投资收益,2001年度获得8273万元投资收益。
但长期盈利的“爱建信托”,由于2001年中期以来股市长期低迷,其证券业务发生较大亏损,造成“爱建信托”2002年中期净利润亏损6560万元。
民营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三种主要方式
直接主导或参与新设立金融机构是民营资本控股金融机构最主要方式。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民营资本主导或参与新设立金融机构有“民生银行”、“台州市商业银行”、“金信证券”、“爱建证券”、“民生证券”、“民生人寿保险”、“新华人寿保险”、“爱建信托”、“东方集团财务公司”、“万向集团财务公司”、“邦德证券”、“东方人寿保险”等共12家,占26家民营资本处于控制地位的金融机构的46%,即民营资本有近一半是通过新设立金融机构进入的。
借原国有股东退出之机,受让金融机构股权。共有“青海证券”、“新世纪金融租赁”、“新疆金融租赁”、“四川金融租赁”、“浙江金融租赁”、“华安财产保险”、“金新信托”7家,占27%。
借增资扩股之机出资,控股金融机构。最主要的有“大通证券”、“德恒证券”、“泰达富友证券”、“金信信托”5家,占19%。

Ⅳ “日本八大商社”是哪八大商社

日本八大综合商社:三菱商事、三井物产、住友商事、伊藤忠商事、日绵、丸红、 日商岩井及东棉.

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成立日期: 1950年4月1日
注册资本: 197,817,613,412日元
已发行股票总数: 1,687,347,445股
(截至2006年3月31日)
三菱商事是在日本国内和海外约80个国家拥有200多个分支机构的最大的综合商社。拥有进行联合结算的超过500家公司的企业集团,约有48,00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出色人材。长期以来,与世界各地的客户在能源,金属,机械,化学品,食品和资材等各个领域进行着广泛的贸易及合作。
三菱商事始终以光明正大,品德高尚为信念,不断为创造美好的社会而作出贡献。

三菱商事的业务涵盖贸易和事业投资等多方面,呈多元化形式。但其本质为,着眼于客户和社会所面临的需求和潜在商机,制订业务计划,并稳定地向客户提供为实现和推进计划所需的功能和服务。
例如,在公司的传统的主要业务之一的贸易业务中,有效地利用在业务第一线获得的丰富信息,将物流,金融和营销等机能融为一体,从而提供具有高附加价值的服务。
作为合作伙伴参加项目时,在自行承担风险的同时,通过有效利用三菱商事的组织能力和遍及全球的网络来调集必需的经营资源,提高业务的价值。
三菱商事的另一重要机能,就是向客户提供从开发直至采购,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整体经营的最佳解决方案,并通过协助落实具体业务和不同行业的组合来协调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
不仅如此,还率先掌握社会和市场的动向,积极参与事业的开发,创造商机。

三菱商事通过自身不断的改革,寻求完善事业所需的最先进的机能。为此,不仅具备健全的财务结构和高度的风险管理能力,而且始终将人才视为最重要的资产,职员的洞察力,行动力和创造性得到充分的重视。
三菱商事始终诚实地应对客户的需求,今后仍将不断努力,争取赢得客户更广泛的赞誉和高度的信任。

三井物产 (Mitsui)
公司概况
成立时间:1876年
最新排名:6
公司业绩:1999年营业收入118,555.0百万美元
首席执行官: Shigeji Ueshima
公司业务:综合贸易
总部地址:1-2-1 Ohtemachi Chiyoda-ku Tokyo, 100-0004 (日本)
公司主页: http://www.mitsui.co.jp/

从1876年创业开始,目前三井物产已成为日本最大的一家综合商社,经营范围包括钢铁、纺织、机械、化工、能源、电子和信息、粮油食品、有色金属、轻工建材的内贸、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等。1980年,三井物产在北京设立了中国首家事务所,现在在中国已发展成为拥有14个事务所以及110余家合资、独资企业的大规模办事、贸易和生产机构。
三井人的口号:
把整个产业世界比喻为一个揉合了喜怒哀乐、五光十色的舞台,
那么我们所扮演的,应该是作为"组织者"的角色,
通过国内营销、对外贸易以及各种事业的推进,
同广泛顾客的需求紧密连接在一起。
这个舞台的范围非常广阔,遍及全球每一角落,
我们的足迹遍天下。
三井从事活动的依据是:100年以上历尽沧桑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智慧、专业知识以及由普设于全球200个城市的据点所构成的经营网。
三井所提供的附加价值,包括有:对事业或建设项目的财务运筹、原料或资器材的安排供应、运输流通手段的配合运营以及制品的营销活动。

公司发展历程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是日本最大的综合商社,成立于1876年7月1日,目前,已拥有1万多名员工、1000余家下属企业,在世界93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26个办事处。集团下属大多数从事化工、原材料方面的企业已经合并组成三井化学,其它成员还从事银行、建筑、采矿和房地产等行业。
三井物产是强有力的工作伙伴,创业以来一百余年,为适应时代要求,三井物产在:粮食、机械、能源、纤维、物资、金融等广泛领域,培育了形形色色的产业资本。如今,它们都已茁壮成长、分枝独立,在当前的三井企业集团中占居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上述三井集团26家主要企业组织了"二木会",以便定期聚首、互通信息、促进友好。
“二木会"的成员公司如下:
石川岛播磨重工业,大阪商船,三井船舶,王子制纸,小野田水泥,樱花银行,三机工业电气,化学工业,东芝,东丽,丰田汽车,日本制钢所,日本制粉,北海道炭矿汽船, 三井海上火灾保险,三井金属矿业,三井建设,三井矿山,三井信托银行,三井生命保险,三井石油化学工业,三井仓库,三井造船,三井东压化学,三井不动产,三井物产,三越。
三井物产是三井集团的核心公司。同时,本身又在日本的国内外拥有上千家的关联企业群。这一千家企业编组的8万人体制,生龙活虎地开展着全球性营销活动,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三井物产的综合力量。

500强与中国
三井物产在中国
对西部,三井物产一直保持着浓厚的兴趣。1988年,就在重庆、成都设立了事务所。近年来,三井物产一直与省内的希望、长虹等集团有着业务合作关系。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号角吹响,三井物产也加快了进军西部的脚步,目前,三井物产正积极介入成都的城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四川的广安电站等项目。三井物产希望能在四川的环保等项目中起到积极作用。
现年60岁的大高浩是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的常务董事及驻中国总代表。1964年从日本早稻田大学毕业以后,大高浩就一直在三井物产发展,并且绝大部分时间在从事与中国方面的业务往来。66年,大高浩进入台湾三井物产股份有限公司机械部;84年成为北京事务所所长代理、副所长;94年成为总公司电机国际部部长;96年就任总公司董事;2000年6月,大高浩正式就任总公司常务董事及驻中国总代表。
讲得标准普通话的大高浩对成都有着独特的兴趣,去年刚被确定升为常务董事以后,大高浩就来到成都,对成都他也有着十分良好的印象。因此,本次西部论坛一发出邀请,大高浩就愉快地表示要来参加。大高浩认为西部大开发带来的商机很大,因此希望在论坛期间能够拜会省、市领导,洽谈更多的合作机会。

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作为日本3大经济集团之一的住友集团的中坚商社,不仅与集团内的各个公司,而且和集团外各行业的厂家、用户同心协力,以满足各位之需求。自从以长期出差方式向北京派遣人员以来,本公司脚踏实地,逐年扩充在中国的业务网络,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拥有十几个常驻

事务所并先后转变为独资法人商

社。上海住友商事有限公司、深圳住友商事有限公司已开始营业,广州、天津等地也将依次转换。另外,业务遍及中国各地

的伞型企业-住友商事(中国)有限公司也于1995年11月1日开始营业。全体有关人员在驻北京的中国总代表,驻香港的中国副总代表的统一领导下,正努力为促进日中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架桥铺路、添砖加瓦。
出口方面主要有:钢管、钢材、汽车、通信设备、机械设备、农药、
化工产品等。
进口方面主要有:石油、石油产品、煤炭、农产品和水
产品、服装产品、化工产品。
离岸贸易方面有:铁矿石、通信设备、化工产品、石油。
成套设备出口方面有:铜冶炼(贵溪)、彩色显象管玻壳
(安阳)、聚脂(仪征)、彩色电视机(北京、南京)、
己内酰胺(岳阳)、玻壳(石家庄)、炼钢成套设备(宝山)等。

伊藤忠株式会社简介:

作为大型综合商社的伊藤忠商事具有诸多机能,业务领域涉及广泛。有效地活用遍布世界90个国家的各当地法人、办事处,以贸易活动为主,在各领域内积极地展开着各种金融事业等商务活动,年营业额在全球各类超级大型企业中名列前茅。

日绵株式会社
http://www.qqcg.com/glqy/rmzshs/qyjj.asp

丸红株式会社
http://www.qqcg.com/glqy/wh/qyjj.asp

日本日商岩井株式会社
日本日商岩井株式会社是日本最大的综合商社之一,在世界各地建有网点(法人公司、常驻代表处)100多处,是一个在贸易、投资、金融等各个领域从事经济活动的跨国公司,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2003年4月,日商岩井株式会社与同为世界500强企业的日绵株式会社宣布合并,成立了日商岩井·日绵控股公司。

作为中国的友好商社之一,日商岩井在60年代就开始了对华贸易,并作为日本公司最早在北京设立了代表机构。时至今日该公司已在中国设有事务所12处,法人公司7家,设立的独资、合资企业已经超过100家;所开展的进出口贸易涉及钢铁、机械、化工、能源、物资、粮油食品等各个领域,对华贸易总额达到30-50亿美元/年。

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WTO的加入,该公司设立了 专项工作组 。致力于扩大中国高附加值的工业产品向世界各国的出口,帮助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目前,日商岩井正在和武钢集团及汽车零部件、医保产品生产商等企业开展跨国采购合作。

东棉株式会社
http://www.qqcg.com/glqy/tomo/qyjj.asp

Ⅵ 天津市八大国有企业都有哪些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化工集团
天津市塘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士力集团公司
天津医药集团
天津旅游集团
天津市物资集团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公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市燃气集团公司
天津市自来水公司
天津钢铁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钢铁有限公司
天津市自来水公司
天津公交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医药集团
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这几个 是最大的,不知道算不算八大?

Ⅶ 八大家族

中国的民营资本控制着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4.6%,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比例不低于7.4%,对证券公司的控制程度远远超过13%,控制着中国一半的金融租赁公司。

中国八大家族在金融领域的投资额达到80亿元,他们往往透过家族直接控股的公司或者家族关联公司对旗下金融机构有着很强的控制力,金融机构基本处于家族最低层。这种模式与亚洲其他地区家族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有着极相似之处。

中国民营金融中最突出的是包括泛海系、爱建系、东方系、德隆系、万向系、希望系、金信系、农凯系在内的八大家族。

通过对这八大家族金融结构的研究,我们发现,这些家族金融架构与我们此前研究过的亚洲其他地区的家族控股金融机构的模式非常类似:金融机构几乎都处于家族控制最下端。这一方面与中国的《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银行等不能从事相关的实业投资有关,另一方面这样的结构也是为了满足家族企业在实业投资到一定程度时的资金需求。

我们的研究还发现,中国的家族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大部分情况下都比较强,或者透过家族直接控制的公司控股,或者由家族的关联公司联合控股。这样的架构是否有利于中国金融未来的发展,也是让人关注之处。

自1988年“爱建信托”(非银行金融机构)诞生出新中国第一家民营金融机构以来,民营资本已经渗透到中国金融业各个领域,比重已不可小视(见本期另一文《中国金融民营化程度》)。

热衷于中国金融投资的民营企业集团,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其中控股“爱建信托”98%的上市公司“爱建股份”,投资金融领域的金额达到了15.7亿元,仅次于泛海系18.6亿元,其他投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还有“东方系”15.3亿元和德隆系10亿元。八大家族金融投资达到80.1亿元,平均每一家族超过10亿元。

八大家族中每一家族对两家或两家以上金融机构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力。

中国金融民营化程度

民营资本已经渗透到中国金融业各个领域。单从类型上看,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财务、金融租赁等各领域都有民营资本的介入。

控制着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14.6%。除工行、中行、建行、农行四大银行完全国有独资没有民营资本参与外,根据我们的统计(只统计前十大股东中的民营成分),民营资本拥有中国十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已经达1628亿元,占股份制商业银行累计总资产23866亿元的6.82%。若再加上“深发展”、“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和“招商银行”四个上市银行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民营资本拥有的股份制银行总资产上升为3486亿元,占股份制商业银行累计总资产的14.6%。

全国城市商业银行有100多家,信用社数量数以万计,由于资料有限,无法一一进行统计,但根据我们的跟踪研究,我们大致可以估算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的民营比重不会低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如台州市商业银行,其主要股东均为民营企业,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同,分别持有10%,其中一家股东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民营汽车制造商“吉利集团”。济南市商业银行其主要股东“力诺集团”,也是一家民营企业。

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比例不低于7.4%。民营成分较重的“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保险”和“华安保险”2001年度保费收入总额约为494亿元,占全国保费总收入的23.4%。按民营资本所拥有的公司相应权益算,民营资本保费收入为155.3亿元,占保费总收入的7.4%。由于民营控股的“民生人寿保险公司”和“东方人寿保险公司”刚成立不久,尚未全面开展业务,如果加上他们的保费收入,民营资本在保险领域的比重应高于7.4%。

占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远远超过13%。民营企业参股证券公司已经非常普遍,不仅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参股证券公司,许多没有上市的民营企业也参股证券公司,中国注册资本最大的证券公司—“海通证券”87.34亿元注册资本中,民营资本投入超过20亿元,占23%以上。

目前民营资本已经成功实现控股部分证券公司,如德隆系控股了“德恒证券”、金信系控股了“金信证券”、农凯系控股了“大通证券”和“泰达富友证券”、爱建系控股了“爱建证券”、泛海系控股了“民生证券”、复星系发起设立“邦德证券”并处于控股地位、“青海证券”也是民营上市公司“数码网络”(000578)控股、民营上市公司“杉杉股份”(600884)是“东吴证券”第一大股东等。

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民营资本控股证券公司的资本达65亿元,加上参股的超过70亿元,民营资本占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总额1043亿元的13%。在我们的统计中,因难以判断部分证券公司的股东是否为民营企业,我们都将之视为国有,因此民营资本对证券业的控股程度应远远高于这一比例。

40多家信托公司中有3家民营控股。民营资本进入较早的信托业,经过多次整顿,原来100多家信托公司仅剩40多家,“金新信托”、“金信信托”和“爱建信托”等多家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得以保留。“新希望集团”投资的“联华信托”目前还没有完成登记,如果顺利通过重新登记,则民营控股的信托公司将增至4家。

全国12家金融租赁公司中约半数由民营企业控股。金融租赁公司是中国所有金融机构中,数量最少也是民营化程度最高的领域。其中德隆系控制了“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和“新疆金融租赁公司”、明天系控股了“浙江金融租赁公司”、“托普集团”控股了“四川金融租赁公司”,“新奥集团”等民营企业控股了“河北金融租赁公司”等。

全国70多家财务公司中,只有2家民营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是进入门槛最高的非银行金融领域,由于规模限制,民营企业很难获得成立财务公司的机会。目前只有“东方集团财务公司”和“万向财务公司”两家民营财务公司。

民营资本投资金融收益不一

民营金融机构起点较低,多数公司投资时间较短,尚处于投入期,回报有限,但仍然有部分投资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获得了比较丰厚的回报。

图4中的16家民营参股或控股的金融机构,2001年度无一亏损,大多取得较好的收益,其中“平安保险”净利润高达17.6亿元。参股或控股这些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从中可以获得较好的收益。如“雅戈尔”(600177)参股“中信证券”9.61%,2000年度投资当年即获得1854万元投资收益,2001年度获得8273万元投资收益。

但长期盈利的“爱建信托”,由于2001年中期以来股市长期低迷,其证券业务发生较大亏损,造成“爱建信托”2002年中期净利润亏损6560万元。

民营资本控股金融机构的三种主要方式

直接主导或参与新设立金融机构是民营资本控股金融机构最主要方式。根据我们的不完全统计,民营资本主导或参与新设立金融机构有“民生银行”、“台州市商业银行”、“金信证券”、“爱建证券”、“民生证券”、“民生人寿保险”、“新华人寿保险”、“爱建信托”、“东方集团财务公司”、“万向集团财务公司”、“邦德证券”、“东方人寿保险”等共12家,占26家民营资本处于控制地位的金融机构的46%,即民营资本有近一半是通过新设立金融机构进入的。

借原国有股东退出之机,受让金融机构股权。共有“青海证券”、“新世纪金融租赁”、“新疆金融租赁”、“四川金融租赁”、“浙江金融租赁”、“华安财产保险”、“金新信托”7家,占27%。

借增资扩股之机出资,控股金融机构。最主要的有“大通证券”、“德恒证券”、“泰达富友证券”、“金信信托”5家,占19%。

Ⅷ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杆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4]109号中对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资产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放宽。

2、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特别提醒:上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备案要求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执行,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对于非货币资产投资,如果企业是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按照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即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上述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发的财税[2016]125号,更加清晰的明确了清算所得的计算是:被清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

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2、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规定实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优惠政策的延续。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优惠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别提醒: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上述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特别提醒: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财税[2003]183号《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

(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2)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营改增前,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6]5号文”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效,而对与企业其他资产证券化原则上并不适用。因此,从政策方面有待于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以明确税收处理。尤其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更需要有相关政策明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Ⅸ 信托四大类型

信托四大类型:
一、房地产信托
目前政府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思路是建立在长效机制上的:完善保障房机制、提出房产税立法、针对不同城市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改革工业用地、提高农地增值收益等。这一系列长期制度建设将会有效抑制投机性需求,促进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房地产信托要想继续发展,应仔细分析不同城市的刚需、供求情况。另外,在保障房、工业用地改革、农地项目,以及仓储物流、工业园区等方面也需多关注。
二、基础产业信托
基础产业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基础产业领域的信托,基础产业包括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两部分。因基础设施类项目要远远多过基础工业类项目,因此基础产业类信托又被叫作基础设施建设类信托,简称“基建信托”。又因所涉项目多为政府项目,且多以项目代建方对地方政府的债权作为质押,还款来源主要为政府偿还债务,相当于无形中形成了一种政府信用担保,又被称为“政信合作”类信托,投资者认可程度很高。基础产业类信托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在所有信托类别中占比趋于稳定。截至2013年末,全国基础产业信托产品5960个,业务存量规模26028.55亿元,2013年新增3917个,规模1.43万亿。
三、工商企业信托
工商企业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工商企业的信托。工商企业指生产工业产品(商品)的一般性生产型企业,提供产品(商品)流通服务的商业、贸易企业等。工商企业信托的资金用途通常为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其发行规模与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密切相关。经济不景气,企业融资需求萎缩,加之难以承受较高的融资成本,因此工商企业收益较其他类信托低,在一段时间内,比重都不如地产和基础产业类信托。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逐步回稳,以及政策鼓励支持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信托作为拥有“金融全牌照”的工具,通过灵活的投资方式,整合多种金融工具,大大助力了工商企业发展,尤其是融资更为困难的中小企业。
四、金融市场信托
金融市场类信托,是指资金投资于金融领域的信托,具体又分为投向证券市场、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等细类。因金融市场类信托与金融市场动态息息相关,所以2010-2011年银监会出台的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相关政策,以及股市的持续低迷,都使得这两年金融市场类信托规模不大。但2012年,由于监管政策趋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受限的情况下,银信合作业务得以快速扩张。据格上理财统计,截至2014年2季度末,金融市场类信托资产余额达到3.05万亿(含阳光私募基金)。

Ⅹ 美国的几大财团是什么啊

美国十大财团
洛克菲勒财团 摩根财团 第一花旗银行财团 杜邦财团
波士顿财团 梅隆财团 克利夫兰财团 芝加哥财团
加利福尼亚财团 得克萨斯财团

洛克菲勒财团
(Rockefeller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以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垄断为基础,通过不断控制金融机构,把势力范围伸向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美国最大的垄断集团。创始人J.D.洛克菲勒以石油起家,1863年在克利夫兰开办炼油厂,1870年以该厂为基础,扩大组成俄亥俄标淮(原译美字)石油公司,又很快垄断了美国的石油工业,并以其获得的巨额利润,投资于金融业和制造业,经济实力发展迅猛。资产总额在1935年仅66亿美元,至1960年增至826亿美元,25年中增长了11.5倍。其后又继续获得巨大发展,1974年资产总额增达3305亿美元,超过了摩根财团,跃居美国十大财团的首位。美国最大的石油公司有16家,其中有8家属于洛克菲勒财团。

洛克菲勒财团是以银行资本控制工业资本的典型。它拥有一个庞大的金融网,以大通曼哈顿银行为核心,下有纽约化学银行、都会人寿保险公司以及公平人寿保险公司等百余家金融机构。通过这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了许多工矿企业,在冶金、化学、橡胶、汽车、食品、航空运输、电讯事业等各个经济部门以及军火工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在它控制下的军火公司有:麦克唐纳·道格拉斯公司、马丁·马里埃塔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斯佩里·兰德公司和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等。洛克菲勒财团还单独或与其他财团共同控制着联合航空公司、泛美航空公司、美国航空公司、环球航空公司和东方航空公司等5家美国最大的航空公司。

1973年能源危机以后,石油输出国组织国家同美国垄断资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给洛克菲勒财团以沉重打击。该财团采取各种措施挽回这种不利的局面。首先参与美国国内石油的开发,争取国内沿海地区近海油田的租赁权,1976年获得阿拉斯加和大西洋沿岸中部的石油租赁地130万英亩。又与英荷壳牌石油公司共同开发英国北海油田。它还渗入能源工业的其他有关部门。此外,还大力向石油化学工业发展。

洛克菲勒财团不但在经济领域里占统治地位,在政府中也安插了一大批代理人,左右着美国政府的内政外交政策。它还通过洛克菲勒基金会、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等组织,向教育、科学、卫生以至艺术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渗透,以扩大其影响。

但是洛克菲勒财团80年代以来,经济实力日益衰退,地位也随之下降,已为摩根财团所超过。主要是因为美国财团互相渗透,洛克菲勒财团所属的大企业如埃克森公司等和大银行如大通曼哈顿银行等,都已受到别的财团的渗透而成为共同控制的企业。

摩根财团
(Morgan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为统治美国经济的垄断资本财团。创始人J.P.摩根在其父J.S.摩根资财的基础上,1871年与人合伙创办德雷克塞尔—摩根公司,从事投资与信贷等银行业务。1894年合伙人逝世,由其独资经营,1895年改名为J.P.摩根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大本营,向金融事业和经济各部门(诸如钢铁、铁路以及公用事业等)扩张势力,开始形成垄断财团。1912年,摩根财团控制了金融机构13家,合计资产总额30.4亿美元,其中以摩根公司实力为最雄厚,称雄于美国金融界,华尔街的金融老板称摩根公司为“银行家的银行家”。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摩根财团大发横财,战后以其雄厚的金融资本,渗入国民经济各个部门;30年代,摩根财团所控制的大银行、大企业的资产总额占当时美国八大财团的50%以上。

由于财团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其他财团又无不以摩根财团为进攻的主要目标,因而其实力地位相对下降,曾一度为洛克菲勒财团所超过。为挽回颓势,它采取了多种措施。在金融方面,利用雄厚的金融基础,扩展实力。在工业方面,积极开拓新兴技术工业,60年代以来,在电子计算机、高速复印机和微型胶卷等工艺部门中,已跃居首位。财团所属的国际商业机器公司,是全世界生产电子计算机最大的企业。财团原来基础较好的电器设备、电力设备和原子能设备等工业也取得很大发展。在军火工业方面,摩根财团控制的通用电气公司、通用动力公司和格鲁曼飞机公司,名列美国国防部最大军火承包商的前茅。至70年代后期,摩根财团的信托资产迅速增长,大大超过了其他财团,加以电子计算机等尖端技术工业的兴起,又使该财团的经济实力成倍增长。摩根财团不论在控制的企业数目和拥有的资产方面,又都凌驾于洛克菲勒财团之上。

摩根财团在金融业方面拥有雄厚的基础。其主要支柱是J.P.摩根公司。摩根公司是世界最大跨国银行之一,在国内有10个子公司和许多分支行,还有1000多个通信银行。在国外约20个大城市设有支行或代表处,在近40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中拥有股权。其经营特点是大量买卖股票和经营巨额信托资产。它控制着外国37个商业银行、开发银行、投资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股权。此外,还有制造商汉诺威公司、纽约银行家信托公司以及西北银行公司、谨慎人寿保险公司以及纽约人寿保障公司等。在工矿企业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国际电话电报公司、美国钢铁公司以及通用汽车公司等;在公用事业方面则有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和南方公司。

第一花旗银行财团
(First National City Bank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战后兴起的东部大财团。历史虽短,但其控制的资产总额已超过几家老财团,跃居十大财团的前列。该财团以第一花旗银行为核心,依靠它的巨额资金,向军火工业(如火箭、导弹以及飞机等)和民用工业(如电子、化工、石油以及有色冶金等)扩张势力,控制了一大批著名的大企业和大公司。它也是对外扩张最活跃的财团之一。

第一花旗银行的前身是创立于1812年的纽约花旗银行,该行为华尔街最老的银行之一。至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受斯蒂尔曼和洛克菲勒两大家族的控制,作为标准石油系统(美孚石油系统)资金调度中心,并因此获得迅速发展。30年代受到世界经济危机的打击,业务一蹶不振。在50年代发生的企业兼并浪潮中,它又重新活跃起来,1955年与纽约第一国民银行合并,更名为纽约第一花旗银行,1962年改用现名。以该银行为核心形成了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挤入美国十大财团的行列。

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所以发展得如此迅速,主要是由于该财团的经济实力是由第一花旗银行同与军火生产有密切关系的大公司和大企业所构成。它所控制的从事军火生产的波音公司和联合飞机公司,除生产大型民航客机外,历来都是美国主要的军火承包商,主要承包喷气式轰炸机、民兵Ⅲ洲际导弹、阿波罗计划以及制造火箭和宇宙空间发射器等军用产品,每年从军事订货中获得惊人的高额利润。财团所属其他企业还有大西洋里奇菲尔德石油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菲利普斯石油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施乐公司、明尼苏达采矿与制造公司、履带拖拉机公司(与摩根财团和杜邦财团共同控制)以及生产电子计算机的国民现金出纳机公司。在商业方面则有彭尼公司(与摩根财团共同控制)和珠宝商店(与芝加哥财团共同控制)。上述企业都在国内外居于垄断地位。

波士顿财团
(Boston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也是美国最老的垄断财团之一。它是由19世纪经营奴隶贸易而致富的波士顿地区的洛威尔、劳伦斯、亚当斯以及洛奇等家族同新兴的肯尼迪家族联合组成的。当时,这几个家族把从海外殖民掠夺中积累起来的巨额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保险事业和投资公司,并依靠这些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经营纺织、制革、制鞋、服装、食品以及化工等轻纺工业。由于轻纺工业发展迅速,至20世纪初,波士顿这几家世代互相通婚的家族,便以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为核心,形成了波士顿财团。

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创立于1859年。1903年与马萨诸塞银行合并后,仍称波士顿第一国民银行。它是美国最早的一家跨国银行。除银行外,波土顿财团还拥有4家著名的保险公司,以约翰·汉科克互惠人寿保险公司和马萨诸塞互惠人寿保险公司为最大。

波士顿财团在工矿企业方面的实力不及东部大财团。它所控制的工业原来主要是轻纺工业,从50年代起,利用麻省理工学院的科研成果发展新兴技术工业,从轻纺工业转向电子、光学、空间、导弹等方面发展。例如它所控制的特克斯特隆公司,战后兼并了许多中小公司,实力壮大,经营方向也由轻纺工业转向宇航工业和电子工业发展,成为拥有70多家子公司的多样化公司。它既制造航空和宇航产品、各种电子部件、飞机部件,又经营钟表发条、家具和家禽等行业。它的一家于公司贝尔宜升飞机公司,是一家军火出口商,为五角大楼和外国制造直升飞机。波士顿财团在发展新兴技术工业方面具有优越的技术力量,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等著名大学的科研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波士顿地区尖端工业的发展。其所属特克斯特隆公司、雷锡昂公司和波拉罗伊德公司等,由于新兴技术工业的刺激,经济实力增长很快。在政治上,波士顿财团曾联合格克菲勒财团支持J.F.肯尼迪担任总统。肯尼迪人主白宫,替波土顿财团争得大批军事订货,引起摩根财团的强烈不满。1963年11月盟日肯尼迪遇刺身亡,给波士顿财团一大打击,使它在同其他财团的竞争中地位不断下降。

梅隆财团
(Mellon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以梅隆家族为中心,以金融起家的大垄断资本集团。创始人T.梅隆于1869年创办托马斯.梅隆父子银行,发展迅速。1902年改名梅隆国民银行是梅隆财团赖以起家的金融支柱。它以此为起点,逐步与工业资本融合,财团逐步形成。梅隆财团所控制的金融机构,除梅隆国民银行外,还有匹兹堡国民银行和通用再保险公司。长期来,梅隆财团通过这些金融机构控制了匹兹堡地区的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

梅隆财团所控制的工矿企业,资格最老的是美国铝公司。它的前身是匹兹堡冶炼公司,1890年就为梅隆父子银行所控制。1910年以来,美国铝公司一直垄断着美国铝的生产,是梅隆财团的工业支柱之一。另一个重要工业支柱是海湾石油公司。它是美国最大的石油垄断企业之一,主要业务包括石油开采、提炼、运输和销售;80年代以来扩大了石油化工和乙烯的生产能力,在美国化学公司中占第三位。梅隆财团在钢铁工业生产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拥有阿姆科钢铁公司(与洛克菲勒财团、克利夫兰财团共同控制)、国民钢铁公司(与克利夫兰财团共同控制)及惠灵—匹兹堡钢铁公司、阿勒格尼—勒德卢姆工业公司等4家大钢铁公司。此外,财团还拥有威斯汀豪斯电气公司(与洛克菲勒财团共同控制)、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与洛克菲勒、芝加哥及克利夫兰财团共同控制)及罗克韦尔国际公司。罗克韦尔公司末受任何财团渗透,专门设计和制造飞机、导弹以及火箭,长期以来一直是五角大楼和国家宇航局的主要承包商,获利甚巨。

克利夫兰财团
(Cleveland Finan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以所在地克利夫兰得名。

19世纪后半叶,克利夫兰地区的几家相互密切联系的富豪家族,主要有马瑟、汉纳、汉弗莱、伊顿等家族,利用当地丰富的煤铁资源,创办钢铁工业,获得巨额利润后,又投资于银行业,并向橡胶工业和铁路运输方面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具备了财团的条件,1935年拥有资产14亿美元,为当时美国的第八家财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又获得进一步发展,1955年资产增达157亿美元,上升为美国第六家财团。60年代,由于财团所处的地区限制,实力衰退。

克利夫兰财团的经济实力以钢铁、橡胶、铁路运输等部门为主,在美国基本工业中有一定的地位。钢铁工业是该财团的主要利益所在,它控制了美国最大10家钢铁公司中的4家,即共和钢铁公司、莱克斯—杨斯顿公司、阿姆科钢铁公司(与梅隆财团、洛克菲勒财团共同控制)和国民钢铁公司(与梅隆财团共同控制)。克利夫兰财团在美国橡胶工业中也有重要利益,美国最大的两家橡胶公司——固特异轮胎橡胶公司和费尔斯通轮胎橡胶公司,均为克利夫兰和其他财团共同控制。克利夫兰财团金融资本薄弱,它拥有的克利夫兰信托公司等5家金融机构,实力有限,筹措资金只得仰赖东部财团,特别是摩根财团的金融机构。

芝加哥财团
(Chicago Finan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是美国中西部地区的财团。20世纪初期,由当地的富豪家族麦考密克家族、伍德家族及新兴的克朗家族组成,以芝加哥地区为活动中心而得名。

芝加哥地区气候适宜,雨量充足,土地肥沃,宜于发展农牧业,很早就成为美国重要的粮食区和牲畜区。农业和畜牧业发达,肉类加工和农业机械工业随之发展,很快就使芝加哥地区成为仅次于纽约的工商业中心和金融中心。这些富豪家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垄断财团。1935年拥有资产43亿美元,在当时美国八大财团中居于第四位。

芝加哥财团的金融实力比较雄厚,拥有5家大银行:大陆伊利诺伊公司、第一芝加哥公司、哈里斯银行公司、北方信托公司以及美国银行公司。此外,还有两家保险公司:西纳(CNA)金融公司和各州保险公司。近年来,芝加哥财团受到华尔街大财团的排挤,金融实力远不如前。大陆伊利诺伊公司受到摩根财团的渗透,已成为两家财团共同控制的公司;第一芝加哥公司又为洛克菲勒财团所控制,芝加哥财团实际上已从属于这两个大财团。

芝加哥财团所控制的工业部门,主要是农产品加工工业和传统的农业机械制造业以及以农业地区为对象的商业。在农产品加工工业方面,它控制了12家肉类加工公司,其中规模较大的有埃斯马克公司和联合食品公司。在农业机械方面,它拥有国际收割机公司、履带拖拉机公司(与洛克菲勒财团两家财团共同控制)以及迪尔公司。这3家农业机械公司生产的拖拉机占全国拖拉机销售市场的60%。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芝加哥财团在石油工业方面的扩展引人注目,它在属于洛克菲勒财团的印第安纳标准石油公司和德士古公司拥有大量投资,而且有重要的人事结合。

芝加哥财团在商业方面占有重要地位。拥有西尔斯—娄巴克公司、联合百货公司、珠宝商店和马歇尔·菲尔德公司等巨大的商业零售公司。西尔斯—娄巴克公司创立于1866年,20世纪初经营邮购业务获得巨大发展,零售商店和供应点遍及美国各地,1982年公司资产增366亿美元,全年销售额300亿美元,在美国的百货公司中居于首位。

加利福尼亚财团
(California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倔起的新兴大财团,包括美洲银行集团、旧金山集团及格杉矶集团。这三个集团的经济实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随着加利福尼亚州军火工业的迅速发展而获得急剧增长,特别是金融资本的增长速度尤为惊人,形成以美洲银行为金融中心的大财团。1974年拥有资产1671亿美元,在美国十大财团中居第三位,在美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起着主要作用。它与南部财团组成一股新兴的军火工业集团势力,成为与东北部老财团相抗衡的力量。

加利福尼亚财团的金融资本极为雄厚,拥有的主要商业银行有美洲银行、西方银行公司、安全太平洋公司以及旧金山地区的韦尔斯·法戈公司和克罗克国民公司等。

美洲银行是加利福尼亚财团的金融核心,其前身为意大利移民后裔A.P.基安尼尼于20世纪初所创办的意大利银行。由于业务的迅速发展,至20年代就成为美国西部最大的银行;30年代初,与加利福尼亚美洲银行合并,改名为美洲银行(全称美洲国民信托储蓄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给它带来了巨额利润,超过了当时纽约的大通国民银行,成为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只是美洲银行的最大表决权已为摩根财团和第一花旗银行财团所控制,加利福尼亚财团在美洲银行的势力远不如前。

加利福尼亚财团所控制的工矿企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以农业和采矿业为主;大战期间和战后,由于加利福尼亚州已成为美国最大的军火生产基地,该财团所控制的工业公司以军火生产为主。例如洛克希德飞机公司、利顿工业公司以及诺斯罗普公司。这些公司都是美国前十名的军火商和军火出口商。战后,洛克希德飞机公司在美国国防部的军火订单中,长期居于首位。但是这些生产军火的公司的控制权,逐渐落入东部大财团的手里,加利福尼亚财团的实力地位已相对下降。

得克萨斯财团
(Texas Financial Group)

美国十大财团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得克萨斯州倔起的一个新财团,主要是依靠石油工业和军火工业发展起来的。以K.W.麦基逊、S.理查逊、H.L.亨特、J.柏朗、J.A.埃尔金斯等创立的家族为代表。

得克萨斯财团的银行资本比较薄弱,虽拥有4家银行和3家保险公司,但没有形成强大的金融中心。4家银行是:达拉斯第一国民银行、休斯敦第—城市国民银行、达拉斯共和国民银行和得克萨斯商业银行。得克萨斯财团所控制的工矿企业以休斯顿的坦尼科公司为最大。它本是美国最大的一家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公司,现已发展成多种经营的综合公司,该公司因受到洛克菲勒财团的渗透,已成为两家财团共同控制的公司。在军火工业方面,得克萨斯财团控制了两家著名的公司。一家是LTV公司(原译林—特姆科—沃特公司),创办人J.J.林,善于兼并,在1960年兼并特姆科飞机制造公司,后又于1961年兼并沃特公司(制造飞机和导弹)。80年代以来进行多样化经营,但仍以制造军火为主,获利甚厚,发展迅速。另一家为休斯飞机公司,创办于1933年,经营业务本限于设计和实验性制造,1942年才开始商业性生产,制造飞船、侦察摄影机以及各种飞机零件。80年代上半期,该公司生产的电子控制系统和其他电器部件,在美国飞机制造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因此该公司生意兴隆,营业额大增。此外,得克萨斯财团还拥有一些生产尖端技术工业产品的公司,如得克萨斯仪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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