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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公益信托

发布时间:2021-08-03 04:01:31

A. 民生信托的“甘肃临洮民生精准扶贫慈善信托”项目的慈善信托资金主要是用于做什么

2018年6月28日,公司首只慈善信托——“中国民生信托·甘肃临洮民生精准扶贫慈善信托”在甘肃省临洮县正式签约。2020年,该慈善信托资金50万元专项用于临洮县龙门镇廿铺初级中学操场建设项目和临洮县康家集乡赵家咀学校操场建设项目,使两所学校体育运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该项目将惠及375名学生和48名教师。

B. 公益信托的特点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
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C. 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五十九条 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 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
第六十二条 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六十四条 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第六十五条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六十六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第六十七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应当检查受托人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
第六十九条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第七十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 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信托协会将促进公益信托配套法规早日出台。
对于“公益信托配套法规何时能够出台”这一广受关注的问题,中国信托协会研发部孙倩表示,有了《信托法》中原则性的指引,使得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公益信托的法规规章成为可能。信托理念的普及需要一定时间,所以国内公益信托的开展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发展公益信托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都比较成熟后,公益信托法律的出台就便日可待。

D. 慈善信托的什么是慈善信托

但衡平法规则通常将慈善信托分为救济贫穷的信托,促进教育的信托,发版展宗教的信托和其他权造福于社会的信托四大类。
英美信托法中所称的“慈善事业”实际上与“社会公益”没有性质的差别,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也完全等同,故学理上通常视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为同义语。
按照英美判例上规则的解释,法律上的“慈善事业”具有不同于其字面含义的特定内容:某些含有营利性意图和不以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却可归入慈善信托分类,而某些基于慈善性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并不属于慈善信托;因此对慈善信托或公益信托的理解应以立法和判断规则的列举为准。
大陆法国家的信托法典没有统一的公益信托概念,以避免概念混用,它一般包括基于祭祀、宗教、慈善、学术、体育或其他类似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就大部份类型的信托来说,受益人必定是人类。慈善信托及特定用途信托(见下文)均属例外。
信托如要符合慈善信托的资格,必须具有慈善性质,并对公众有充份利得财富的利益。财产授予人必须清楚表明有意将财产用作慈善用途。
财产授予人毋须指明慈善项目,因为这可留交受托人酌情决定。慈善信托的主要优点,是信托收益在慈善团体手中是毋须课税的。

E. 什么是公益信托

公益信托是为了实现公益目的,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一项有利于国家和专社会的公属益活动。因此,国家对公益信托给予优惠。从英美两国看,对公益信托的优惠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上。在委托人将财产交给受托人,成立公益信托的阶段,减免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在公益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所生的孽息,无论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用于公益目的,免征所得税。

F. 公益信托的信托流程

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流程大致如下:
1、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及设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2、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3、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运作公益信托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6、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富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8、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物的清算报告。
9、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由收益代理人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G. 如何正确打开"中国式"慈善信托

《慈善法》今年 月1 日正式实施,作为被正式纳入慈善法典的信托机构而言,其积极性不必多言。但经历初期的热闹之后,如何准确理解慈善信托、我国的慈善信托与英美法系下的慈善信托有何不同、如何才能持续开展相关业务,需要信托机构静心思考。
在我国,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不是等同的概念,把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从信托目的上看,慈善信托的目的不比公益信托窄,甚至更广。这一点可以比较《信托法》第六十条和《慈善法》第三条,简单得出答案。可以这么理解,所有的公益信托,都可以设计成慈善信托。
二是从审批或备案上看,公益信托的审批部门不限于民政部门,而慈善信托的备案机关仅限于民政部门,因此理论上存在非由民政部门批准的公益信托,也就是说公益信托的外延理论上要大于慈善信托,即慈善信托只是公益信托的一种类型。
三是过去已经开展的公益信托实践,即使是民政部门审批的,均不属于慈善信托。在今年9 月1 日《慈善法》生效后,才有可能产生《慈善法》背景下的慈善信托。
此外,准确理解慈善信托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信托有别于遗赠与赠与,不能把慈善信托混同于慈善捐赠,无论境内境外,慈善信托都是与慈善捐赠并行的两种不同的慈善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为公益事业服务。二是我国《信托法》把信托分为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因此慈善信托既不是民事信托,也不是营业信托,不能在规则适用等方面将慈善信托与民事信托、营业信托混为一谈。

H. 公益基金信托的特点

1、 信托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
3、 信托设立除了必要的信托契约之外,还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许可不许私自设立公益信托;
4、 公益信托必须设立信托监察人制度;
5、 公益信托的管理除了受法律监督外,更重要的是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

I. 公益信托是什么意思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受益人须为全社会或社会中的不特定公众。

公益信托,严格而言,并不等同于英国信托法中的慈善信托。公益信托这一概念,在法律意义上包含了慈善信托和为了公共利益的信托述上各有侧重,外延上涵盖的范围有所差异,但对于公益信托的三个本质要件即:目的公益性、具有公共利益、以及目的排他性,是基本认同的。

公益信托除具有一般信托的要件外还具备三个特别条件,通过对这三个特别条件的分析,可以揭示什么是公益信托。

(1)目的公益性要件。虽然公益的范畴不断变化,两大法系所涵盖的公益分类也不尽相同,但公益信托须为公益目的而设立是必备的要件。

(2)公共利益要件。这是就公益信托的实施效果而言的。公益信托的实施客观上应使整个社会受益,否则将只能是一个目的良好的私益信托。判断信托是否具有公共利益,从实质层面主要考察信托目的有无明显的社会利益;从形式层面,则应考察受益人是否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谓受益人不特定,并不意味着委托人不能对受益人的条件(如人数或类别)作出限定。只要这种限定在事实上不会导致受益人被特定为确定的人即可。

(3)公益目的排他性要件。即信托的每一项目的都必须具有公益性质,信托必须完全彻底地是公益性的。因为如果信托的某项目的是非公益性的,就无法在信托财产中区分出哪些用于非慈善目的,从而使整个信托因为不确定性而无效。

J. 在我国发展公益信托的意义

目前规定资金信托只能为自益信托,也就是说委托人与受益人相同;而公益信回托属于他益信托,答也就是受益人不是自己,是别人。公益信托的意义我觉得有几个方面:首先可以开创一种新型的公益资金管理模式,突破传统的**会的管理,信托机构作为公众形象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监管,十分估计自身形象,管理信息透明,比起**会来,或许安全的多:另一方面,公益信托对于以信托机构为主的机构而言,更是借此在他益信托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与开拓,为真正意义的主流他益信托(比如西方惯用的遗嘱信托,如乔布斯)进行了预先准备。但其中的问题,除了法律环境有障碍以外,还有财产登记,税收等政策滞后的问题,此外,公益信托是极低盈利的业务,信托机构既没有动力配置专业的公益管理团队,也没有相应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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