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谈谈对信托业地位及本质的认识
信托业是一个正在逐步成长和壮大的金融行业
信托业的本质是围绕财产管理而运作的金融行业
2. 信托的本质是什么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一旦回成立,受托人因接受委答托而取得信托财产,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所有人,这意味着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及。
而且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追及信托财产。尽管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2)信托的本质扩展阅读
从信托内部关系人来看,由于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的管理处分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只有在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导致信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损失时,才负真正所有者的无限责任。
3. 你对信托的了解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到现在,中国的信托业起起伏伏,前后经历了五次大的行业性整顿,这是其他任何金融行业都未曾有过的经历。值得庆幸的是,在历经曲折之后,我国的信托业重新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成立,正是我国信托业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在“错位”中吸取经验教训,辩证地、历史地看待我国信托业前二十年发展历程
从1979年到1999年,这二十年的信托业曲折发展历程并非偶然的,而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在公有制占绝对主导地位,产权单一、社会财富极其有限、市场刚刚开始萌芽的改革开放之初,以财产管理为特色的信托根本没有存在并发展的前提,而市场刚刚兴起,资金需求旺盛,银行和金融机构过少,业务单一,迫切要求出现适应这种需求的比较灵活的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渠道。可见信托业的出现是有其客观经济的基础的。如果看不到这一点,不能够辩证地、历史地看待我国信托业的曲折发展历史,那种认为信托制度不适用于中国的看法,是片面的。问题出在“错位”上。最后一次整顿即1999年第五次整顿,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在金融体系、融资渠道出现多样化的情况下,开始“归位”,办成真正的信托。
从这二十年的实践中,我们获得不少经验教训。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多元化的社会财富积累和信托观念的普及是信托业发展的市场基础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以信托服务方式进行财产继受和管理的专业理财机构,其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社会财富的广泛积累和财富主体多元化。如果社会财富十分匮乏,或者只为国家或个别主体所拥有,则都不可能产生对信托的需求。与此同时,信托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对这一制度的认可和接受,或者说信托文化的确立。与之对照,在我国信托业恢复发展的近二十年里,上述条件恰恰都不具备,这正是我国信托业迟迟得不到发展的社会根源与经济根源。
(二)信托业发展必须建立在合理的业务定位之上
信托的本质是一种财产继受和管理制度,因而信托业的定位也必须紧紧围绕这一本质特征展开。如果政策设计不是建立在业务自身规律基础上,而是过多地考虑短期的、过渡性的目标,必然导致对信托投资公司定位的严重错位。
(三)信托业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经营规则和信托法律环境
我国信托业之所以几起几落,与信托业经营规则和监管法规缺失不无关系。这不仅导致信托公司违法违规事件屡屡发生,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托业的社会声誉,损害了信托业务得以开展的信任基础。
二、在“归位”中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正确评价第五次整顿后发生的变化
由于吸取了前四次信托整顿的经验教训,经过6年的努力,以信托归位为主旨的第五次信托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以信托业归位为立足点,形成了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基础的信托监管法规框架,并相继出台了信托会计制度、信托专用账户制度等关系到信托功能能否正常运转的配套制度。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以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和公益信托为核心业务的经营范围基本确立,为归位后的信托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其次,在实施信托分类处置、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原有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都通过关闭、转制等各种方式退出了信托业,只有一部分经营业绩较好、内控比较完善、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信托投资公司得到保留,并在核销坏账、补充资本、引进人才的基础上实现了重新登记,初步形成了一支专业化的理财队伍,为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提供了组织准备。
第三,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抓住我国经过二十年改革开放后社会财富迅速积累、产权改革日益深入这样一个历史机遇,发挥信托理财的破产风险隔离和资金运用方式灵活多样优势,积极进取,不断创新,推出了大量符合社会经济需要的信托理财产品,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居民储蓄向产业投资转化等领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四,如何正确看待和化解信托业归位以来出现的新问题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由于信托法规的完善、信托观念的认识深化和普及都是一个渐进过程,我国信托业在逐步回归本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二是信托业务的私募定位导致信托产品规模化发展无法实现。三是由于信托市场狭窄、竞争激烈,导致信托业务收益微薄。
信托业归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非我们的方向出了问题。信托业回归本业是一条正确的康庄大道,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走下去。
三、站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高度,进一步明确我国信托业定位,促进信托业发展
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独特之处在于两大特色,即财产管理领域独有的破产风险隔离功能,以及信托财产运用上的贷款、投资、租赁等多种形式灵活安排、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举的融资特色。由于这两大特色,信托业才能够在金融体系中发挥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连接器和润滑剂作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能。
要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首先应在改善信托业的公司治理机制、逐步增强我国信托业的声誉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信托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尽快引入国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等大众化信托业务,实现我国信托业发展与经济金融体系完善之间的良性互动。这将是决定未来我国信托业能否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石。
(一)应进一步加大信托业对外开放的力度,广泛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有效增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实力,切实改善信托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使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基础和市场声誉得到显著提升。
(二)应逐步调整信托业的业务范围,构建以企业年金信托业务、职工持股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等大众化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经营模式。
(三)引导信托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引导信托在扶助贫困、发展教、科、文、卫事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断设计公益信托品种,利用公益信托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既符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又有助于提升我国信托业的社会形象,值得大力鼓励。
此外,信托在改善我国基础设施投资,促进房地产等支柱产业稳健发展等领域也大有用武之地,例如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业务,等等。总言而之,信托作为一种特色鲜明的财产继受和管理制度,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信托业唯一需要努力的,是如何把无穷多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这既是给中国信托业的机遇和挑战,也是给每一个中国金融事业参与者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成立恰逢其时。我相信,面对这样一种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信托业协会必将肩负起历史使命,推动我国信托业在中国经济金融事业的发展历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4. 信托的目的
何谓信托?简言之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种法律行为。时至今日关于信托的准确定义依然莫衷一是,但人们关于信托的理解就是由委托人遵循合同或遗嘱的约定,为自己或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与读者分享信托基本知识及信托法律知识。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简言之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所以,信托的本质是信用委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
信托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约定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一般而言,我们熟知的证券市场基金可看成标准化和典型的信托产品。
信托业务因具有很大灵活性而具有极大弹性和普遍性,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可以综合利用金融市场、连通产业和金融市场的机构,从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建设投融资到企业的兼并重组、改制顾问到租赁、担保,信托公司能够提供全式的金融服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等诸多金融业务。
信托行为的形成条件
第一、信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必须由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通常有三种具体方式:信托合同;个人遗嘱;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信托行为成立的法律文书。
第二、特定的合法目的。
信托目的是信托行为成立的依据。如,以委托运用资产,谋取资产增值为目的等。这些行为的目的必须合法,并可能实现,否则不能确认信托行为的成立。
第三、以财产为中心。
确认信托行为的权利,要以财产为中心。没有以财产为中心,没有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信托行为是不能成立的。
第四、以信任为基础。
信托是一种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制度,其确立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基础。即使发生信托行为,若存在不信任,甚至带有欺骗性,在法律上仍不能确认其为有效。
信托的分类
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信托业务基本可以分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任意信托是根据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称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愿形成信托关系,而且这种自由自愿意思在信托契约中明确地表示出来,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任意信托。法定信托是与任意信托相对应的一种信托形式,指由司法机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信托,信托的当事人之间原本并没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机关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当事人无论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定。设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防止当事人财产被不法使用。例如遗产,赡养费用等。
二、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
金钱信托是在受托金钱期间,受托人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可以变换信托财产的形式,比如用货币现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利,或进行其它投资,但是受托人在给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时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产还原为货币资金。目前,金钱信托是各国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普遍的一种信托形式。有价证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价证券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代为管理运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价证券的股息、行使有关的权利,如股票的投票权,或将有价证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价证券作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然后再转贷出去,以获取收益。
不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代为管理和运用,如对房产进行维护保护、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动产信托是指以各种动产作为信托财产而设定的信托。动产包括的范围很广,但在动产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动产主要是各种机器设备,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处理机器设备,并在这个过程中为委托人融通资金, 所以动产信托具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三、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信托可以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民事法律范围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范围主要包括: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个人财产的管理、抵押、变卖,遗产的继承和管理等事项的信托即为民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依据在商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信托。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信托事项涉及的法律依据在此范围之内的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设立、改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价证券的发行、还本付息等事项的信托为商事信托。
5. 信托究竟是怎么回事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回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答、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6. 什么是信托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专的关属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
7. 信托是干什么的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是信托的本质。是指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信托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才能成立的,目前共65家。比较知名的有新时代、新华、中信、中融、四川、华润、华澳等等,主要经营信托业务。
信托是很稳健的投资,就是门槛高,要100万起步的,而且还不一定有份额;不过购买信托要注意几点:
1、信托都是信托公司发行的,建议通过第三方理财购买,大连本地的可以去希望大厦8F大众财富咨询,但是最后的合同一定是和信托公司签订的;
2、信托打款账户,必须是以信托公司名义开头的;
3、选择信托产品的时候要选择有实力的信托公司的产品。要看清楚这个产品的融资方,资金用途,最好详细的查一下。还要看一些是不是做了本金预期收益全额担保,做了担保的风险小一些。
4、注意保留打款凭证,这是你购买信托的证明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信托产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以售卖信托理财产品为主,还有其他的理财形式。这些具体在信托法十六中有如下规定: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希望采纳
8. 信托公司跟基金公司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信托和基金一样都是委托理财的关系。信托与基金的区别更多是在国内监管回政策下的经营方式答的不同。基金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公开发行的。信托有特定的规则,在发行、认购和赎回方式上都有别于基金。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高于基金,风险较低。信托是由银监会(同时监管国内银行)监管。基金是由证监会监管。
(8)信托的本质扩展阅读:
当前能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除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以外还有第三方理财公司,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三方理财公司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类似于现如今的私募基金,将专家理财和灵活的合作条款捆绑嫁接作为打开资产管理市场的突破口。
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地管理和有利地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
参考资料:网络—信托
9. 信托是什么意思
家族信托是一种长期理财方式,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帮助处置家庭专财产以实现财富长期规属划的目标。家族信托的资产所有权与收益权是分离的,委托人一旦把个人或家族的资产交给信托公司打理,其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